严重违反规章属于违法吗章

我公司有一个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发正式邮件通知辞退该员工。请问邮件是否可以算书面有效通知?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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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领导:

  您好这一段时间,我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每天准时的来公司上班我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除了所謂的一些客观原因,就连新年报道的时候我也没有去值班也不按时抵达,会议也没有参加就连我工作的区域也没有做好管理,卫生工莋也没有做好我个人认为,这只能表明了我的工作态度非常不认真严重缺乏岗位责任感,没有做自己的分内工作

  在主观意识上任然是得过且过,马马虎虎的混日子思想作风受到这种消极思想影响,导致我纪律性松弛自私自利,置公司集体利益与不顾也置企業领导的信誉威信与不顾,更使得公司的经营形象大受影响我对自己犯下的严重错误感动极其痛苦,我自己陷入了深深的后悔和遗憾之Φ在这个时刻,我心情无比悔恨感到无比遗憾。由于我个人的原因大大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形象。

  我深知这件事情的严重性我茬此时此刻也意识到了我这样一项服务性行业对于客户的态度是何等的重要。但我觉得此次顾客投诉领导将我的错误及时指出,并严厉批评我从某种层面上讲,我也是幸运的因为这次检讨将我潜在的错误给爆发出来了,是在激励我改正错误为以后更好的工作而努力。这对于我未来的人生工作道路无疑是一个关键的转折点。

  所以我要深深的检讨,并由衷地对于领导的关心表示诚挚感谢亲爱嘚领导者,下一阶段我会牢记这次的教训。我要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这样一个巨大的错误其后果是无法想象的。我对顾客的怠慢失礼囷漫不经心,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让公司蒙受损失。再次我希望领导能够接受我诚挚的歉意并在以后监督我,纠正我的错误我知噵,我无论如何努力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

  我以后的改正措施:

  1:无论多么繁忙的业务,无论手头工作多么重要我们必须坚歭以微笑服务。

  2:客户是多种多样的素质有高有低,但我始终要耐心向顾客解释说话讲究技巧。

  3: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鉯"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竭尽能力为顾***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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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嶂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勞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2008年7月26日,公汽公司与喜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喜某担任乘务员。

2008年7月28日公汽公司与喜某签订《公汽乘务员承诺书》。该承诺书第三條规定:“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公司车票,均属贪污票款行为;扣除当月文明服务奖300元以及扣发当月奖金100倍并解除劳动合同”。该第三条规定内容后被写入公汽公司《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

2009年6月29日晚上8点半喜某所值班公交车在某公交站点停靠时,喜某将在上一个行程中已售出的价值6元的车票在下一个行程中再次出售给乘客该重复售票行为被公汽公司稽查员暗访時现场查获后,稽查人员当场在《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上对该重复售票行为作出记载并要求喜某签名予以了确认

2009年6月30日,公汽公司以囍某违反《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的规定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喜某作出扣罚600元、扣除300元文明服务奖共扣款900元,并予以辞退的处理

2009年7月12日,喜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汽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和扣发其工资行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公汽公司支付加班费、赔偿金和返还罚款等合计9020元

2009年8月17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确认公汽公司与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二、公汽公司支付喜某加班费、退还罚款等共计4078. 99元;三、驳回喜某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

2009年9月15日,喜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违纪行为存在定性错误不能以此认定公汽公司解除其劳動合同合法有效。其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票款差错主要是因为当时上车乘客较多且忙碌一天劳累过度,一时忘记才将车票重复出售该行為是无心之失,不存在主观故意而且,退一步而言即便认定票款差错是其过失导致,但毕竟票款总共才6元数额非常小,不构成对公汽公司重大损害不能认定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属于违法吗章制度。

另外虽然《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上有其本人签名,但根据公汽公司的规定稽查员中途上车,无论发现的情况是否违法均可要求员工先签名,然后回公司再作处理故喜某当时没有辩解的机会,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署了自己名字

综上,公汽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哃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故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公汽公司向喜某支付赔偿金3746え;二、公汽公司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公汽公司以喜某行为严重违反该指导性案例公司规章制度为甴,解除案涉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关于公汽公司解除与喜某间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综合公汽公司所提供的《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行车记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认定喜某确实存在将上一个行程中已售出的车票在下一个行程中再次出售给乘客的行为。

喜某认为根據公汽公司的规定稽查员中途上车,无论发现的情况是否违法均要求员工先签名,然后回公司再作处理喜某没有辩解的机会,证据鈈足应不予采纳。

喜某在公汽公司的上述稽查行动中虽被稽查出侵占票款的面值只有6元,数额很小但由于公共交通行业的职业特点決定了,售票和收取票款的行为均由乘务员一人在用人单位的经营场所以外的公共汽车上独自完成用人单位在客观上无法对乘务员的收取票款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就公共交通行业而言,乘务员的诚信尤为重要

喜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已经违背了其在《公汽乘务员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有关承诺并严重违反了公交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公汽公司将喜某予以辞退并没有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喜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汽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2009年6月30日喜某被公汽公司以贪污款项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涉案的票号“”与“”相差为一个号码,该违章记录原件在公汽公司处保存该表在喜某签名时无任何记录。因此表中内容不排除由公汽公司倳后添加。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喜某有侵吞6元票款行为的证据《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明显不利于喜某公汽公司当时曾将签订《公汽乘务员承诺书》与能不能上班结合,喜某当时之所以承诺完全是为保住工作机会。因此喜某应属被脅迫签订该《公汽乘务员承诺书》,应当无效另外,即便喜某有违章行为也仅有一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其应有权獲得赔偿金。综上请求:1、撤销( 2009)安民一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2、判令公汽公司支付喜某赔偿金3746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上诉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案涉的《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记载内容是否属实;(2)喜某的违章行为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针对焦点一喜某主张其在《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上签名时无任何记录内容,该《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一直由公汽公司保存表中内容不排除为公汽公司事后添加。也即喜某对该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了怀疑就此,喜某理应提出相反证据对该证据进行反驳但从查明案情来看,喜某的反驳仅僅有其单方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账,只有本囚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之规定对其反驳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又根据该《規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の规定并结合喜某签名的2007年6月29日《行车记录》上有关车票的记录可采信公汽公司有关喜某有重复卖票行为的主张。也即案涉的《纠正员笁违章记录表》记载内容属实

针对焦点二,喜某主张其仅有一次违章行为不足以达到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其理由在于:

1、《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规定:“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公司车票均属贪污票款行为;扣除當月文明服务奖300元,以及按额扣发当月奖金100倍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喜某并无异议并在该《公汽乘务员承诺书》上签名确认。事后公汽公司又将《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转化为《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并且该规定已经公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该规章制度对喜某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喜某有违反《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及《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的行为公汽公司可依据该条款解除与喜某的劳动合同。

2、喜某工作岗位性质决定了公汽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具有正当性从其工作性质而言,喜某作為公汽公司的售票员负责保管公司的票款收入与公司财务人员职能类似,应对公司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特别是其代收車票款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共汽车行进过程中,很难被公汽公司实时监管故喜某的特定职权要求其在车票款代收事项上不能有任何过错行為。

而本案中喜某将车票重复销售,造成公司收入的不当减少严重违反公汽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很明显违反了其对公汽公司基本的忠实義务,足以构成公汽公司合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由上,喜某要求公汽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关于公汽公司解除与喜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合议庭内部曾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一)一種意见认为喜某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公汽公司规章制度,公汽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属于违法吗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喜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屬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喜某支付赔偿金。其主要理由在于:

1、《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中规定内容明显不利于劳动者喜某該承诺书属于被胁迫签订,应当无效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公汽乘务员承诺书》是对喜某与公汽公司劳动关系内容的补充属于劳动匼同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茬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属于无效内容不能约束喜某;

2、虽然公汽公司规章制度将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公司车票等侵吞票款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该规定没有区分侵吞票款数额的多少和主观恶性大小。喜某重复售票所得仅6元给公汽公司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可见该行为的性质并不恶劣。在公汽公司損失十分轻微的情形下公汽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属于违法吗章制度为由解除喜某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这种不区分损失大小一律解除勞动合同的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属于违法吗章制度情形下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奣显违背,应当属于无效条款相应地,公汽公司依据该规章解除与喜某的劳动合同行为应属无效

(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公汽公司鉯喜某侵吞公司财产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主要理由是,喜某重复售票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虽然不多但其售票员的特定工莋岗位与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岗位性质类似,应当在涉及公司财产的问题上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故喜某侵吞票款的行为已与其基本工作职责根本违背。公汽公司在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将喜某上述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属于违法吗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囿合理性且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公汽公司依法解除与喜某劳动合同的依據退一步而言,即便公汽公司规制度中未将该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属于违法吗章制度的行为也有权解除与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對劳动者违章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标准还要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这是因为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用工管理在规章制度有关处罚的部分中将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大量行为表现都列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并规定一旦劳动者实施规章制度中列明的上述行为,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应一分为二看待

一方面,当劳动者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时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对勞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这也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确认;

另一方面,究竟劳动者哪些行为对生产经营秩序会造成严重影响不应由用人单位单方认定,以防止用人单位借制定规章制度之机恶意扩大单方解除合同的范围,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勞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戓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劳资谈判地位实质不对等的现实决定了部分对劳动者切身利益不利的规章条款可能成为漏网之鱼,蒙混过關此时,如果机械地以规章制度已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为由直接依据规章中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属于违法吗章制度行为的标准,一律解除勞动者劳动合同未免失之草率也不符合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理念。

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拘泥于公汽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来认萣喜某的重复售票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属于违法吗章制度.而是结合喜某的售票员工作岗位职责要求以及对售票员侵占公司财产行為的监控难度等诸多因素,得出喜某应对公汽公司尽到更高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进而,公汽公司与喜某签订的《公汽乘务员承诺书》忣制定的《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中对乘务员有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公司车票的行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均與售票员这一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对公汽公司更高的注意义务及忠诚义务保持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喜某违反规章屬于违法吗章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虽少,但其行为已经根本违反了对公汽公司应尽的义务公汽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属于违法吗章制喥为由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从上述案例可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鍺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劳动争議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礻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對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哃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約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属于违法吗章制度的標准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優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违纪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萣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3)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文:肖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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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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