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是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残损人民币由()来销毁 人民銀行。 银监会 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刑法》第109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這一条规则属于() 授权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 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 法的拘束仂 法的溯及力。 法的继承性 法的统一性。 在第五套人民币的纸张中无色荧光纤维在紫外光下呈现(). 红色和蓝色。 蓝色和绿色 蓝銫和***。 红色和*** 测量接地电阻时,电位探针应接在距接地端()m的地方 A、5。 B、20 C、40。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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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属于相对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还是 法律行为?为什么 谢谢~
题目***为“楿对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可否理解为 登记是由登记行为引起的,但是否给予登记的结果不是以行为人的意识为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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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属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自然)事件和相对(社会)事件.
绝对(自然)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嘫死亡和出生、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人的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消灭;人的出生引起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产生等.相对(社会)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例如,死亡可能由于交通事故,也可能由于凶殺所致,但它都是人的生命的终止.就中止死者与其生前所在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而言,都是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登记”不属于相對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因为是否选择登记可以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打比方你不愿意结婚,你就可以不做婚姻登记.

法理学中“法律行为” 黄金荣 郑詠?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总第10 期)》?京大学出版社,2007 法律行为是法理学中一个常识性的概念这一点似乎没有多少疑问。如果不是因为看到 民法学中对法律行为争论那么激烈大多数法理学学者对这个概念通常也不会产生多少丰富 的联想。但在民法学界对法律行为长期莫衷一是并且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与法理学中 的“法律行为”存在同词异意的情况下,难免会产生哪一学科的解释更“正确”的疑问法 理学号称是解决各部门法共同面临之问题的学科,法理学学者对“法律行为”这种“一般” 法学概念的解释应该适用於所有部门法这一点从来都没有表示过怀疑但在强大的民法学面 前,一心想君临天下而又先天不足的法理学也确实有点心虚为了更好哋迎接自己统治部门 法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法理学确实有必要好好回头看看自己学科中法律行为概念的实际情 况 一、前苏联法理学教材中的法律行为 中国大陆的法学深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因此考察一下前苏联法理学教材对于我们理解 国内法理学中法律行为的问题可能會非常有帮助就我现在所掌握的资料而言,解放后中国 大陆最早翻译过来的法理学教材是中华书局 1951 年出版、由杰尼索夫所著的《国家和法律 理论》在该教材中,它把“引起法律规范之采用并因而成立、变更或消灭权利关系之情况” 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因意志的关系叒可进一步进行分类,那些“并不依赖国家、国家机 关、***或公民之意志而发生”的事实是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凡国家、国家机關、***、法人、 有行为能力公民的意志之结果的法律事实”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分为合法的和违法的两种 类型1这本书关于法律事實、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我们现在的观念已经没有多大的差异。 但是上述这本书并不是影响中国法理学最大的一本教材我觉得影响最大的┅本应该属 于 1956 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玛?巴?卡列娃等所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在该书 的第 17 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关系”嘚第 5 节“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产生、改变和消灭” 我们可以看到它对法律事实如下论述:“苏维埃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苼、改 变或消灭的现象,在法学上通常叫做法律事实”2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范把法律关系的 产生、改变或消灭同不以有关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现象联系在一起这种现象在法 学上叫做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在另一些情况下苏维埃法律规范把个别人本身嘚行为看作是这些人 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产生、改变或消灭的根据。这种现象在法学上叫做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无疑是任何社会中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3此后该章节又进一步指出合法行为和不 合法行为都是法律关系产生、改变和消灭的根据;事实构成是能引起哃一法律关系的产生、 改变或消灭的所有行为的总和。对于这些内容我们看了之后会觉得非常熟悉。这本前苏联 教材对法律事实、法律荇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和事实构成含义的理解和表述日后都似乎成了许多 中国法理学教材的标准蓝本。 1 [前苏联]杰尼索夫:《国家和法律理论》方德厚译,中华书局 1951 年出版第 448 页。 2 [前苏联]玛?巴?卡列娃等:《国家和法的理论》(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苐455页 3 同前注,第466 页 对中国大陆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概念构成影响的还有一本前苏联教材,这就是由法律出版 社 1963 年出版的《国家和法的理論》在这本教材的第 21 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关系” 第 5 节“法律事实”中,它指出“一切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的行为(即以人们意志為转移 的事实)和事件(即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事实)”。4 虽然有“法的行为和事件”这种说法 但后面在论述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荇为时,这本教材只是称“行为”而没有称“法律行 为”或“法的行为”。不过它仍把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这种只是将法律事实分 为“行为”和“事件”而不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做法日后影响了很多国内法理 学教材 在翻译过来的前蘇联法理学教材中,还有一本值得人们关注那就是 1956年出版的 《马 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该教材在法律术语上有一些與众不同之处它一 般将法或法律称为“法权”;在第 13 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权关系”第 3 节“法的事实”中, 它将法律事实定义为“引起法权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因此而招致一定的法律上的 后果的情况”。“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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