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把房子给女方提出离婚房子归谁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占有还没过户10几天后男方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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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把4套房产给女方 1年后反悔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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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近些年,离婚数量明显增长,法院的相关案件也是成倍增长。遇到离婚财产纠纷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如何冷静处理而不至于对家庭和孩子造成更多伤害?来看青岛中院审理的几个经典案例。
  案一:老子买房儿顶名,夫妻离婚起纠纷
  2014年,家住莱西的李先生的儿子和儿媳离婚,他们名下的房产却成了李先生的一块心病。
  原来,早在2011年的时候,李先生看好了一套新开发的楼盘,就想买下来。后来一打听,如果是二套房贷款利率会高出不少,为了少支付利息,李先生就想把房子登记在儿子和儿媳的名下。李先生的儿子李甲和儿媳刘某在婚后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现在父亲要再买一套房子,自己当然很乐意。
  房产证办理下来时,在儿媳刘某的要求下,登记为两人共有。婚后,两人因为各种琐事发生了争执,最终闹到要离婚的地步。2014年,两人的离婚官司诉到了法院。在这起纠纷中,两人的共有住房成了争议的焦点。李甲认为房子是他的,因为是自己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并一直偿还贷款。但刘某则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公公婆婆赠与夫妻二人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可以为证。
  听说儿子和儿媳要离婚,还要分割自己出钱购买的房产,李先生坐不住了,他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归他所有。一审过程中李先生提交了一些证据,证明房屋的确为自己出钱购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供的证据的效力低于房产证的证明力。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李先生不服上诉被驳回,又要求再审。
  再审过程中,李先生将儿子和儿媳签名捺印的一个证明提交法庭,证明中载明,产权归李先生所有,李甲夫妻只是顶名。对于这个证明,李甲表示认可,而刘某则表示当时自己是在一堆购房合同材料上面签字,至于这个证明材料的内容自己并没有仔细看就签名了。
  青岛中院审监庭法官审理后认为,李甲和刘某签名捺印的书面证明是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实际上归李先生所有。同时,还有李先生夫妻二人支付购房款和偿还贷款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判决该涉案房屋归李先生所有。
  案二:离婚协议房产过户给儿子又反悔
  家住即墨的姜某和兰某在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双方名下各一套的房产均归到儿子兰某某名下。但离婚后两年时间过去了,兰某一直没有将房产过户的意思,而且还给姜某发了一份撤销赠与通知书,表明房屋不会过户给兰某某了。于是,姜某将前夫兰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尽快将房产过户给儿子。
  兰某在一审法院答辩时表示,离婚协议中将男、女各自的房产归于兰某某名下,是赠与问题,并不是财产分割协议,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另外,房屋真实产权人是兰某父母,当时因孩子入学从形式上办理的过户手续,在离婚协议当中对该房产的处理,属无权处分,兰某的父母对此也提出了异议。兰某的父母提出,房屋当时赠与儿子兰某是为了孙子兰某某上学方便,在赠与的同时保留了老两口的居住权,因此提出了异议。对此,姜某表示房屋过户后不会影响兰某父母居住。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姜某和兰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兰某个人财产房屋一处过户到兰某某名下,不是赠与合同,不受合同法的调整,而受婚姻法的调整,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约束。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已超过一年,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第三人已经将房产的所有权赠与给兰某,其有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赠与具有法律效力。兰某主张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应当依法驳回,兰某负有将房产过户到兰某某名下的义务。因此判决:涉案房产归兰某某所有,兰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过户;第三人兰某的父母在有生之年对以上房屋享有居住权。
  兰某和其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改判后,姜某申请再审。青岛中院审监庭再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案三:对离婚协议反悔提诉讼被驳回
  夫妻二人婚后16年协议离婚,两人拥有4套房产,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的婚生子归女方抚养,4套房子双方各居住一套且只有居住权,并协议4处房产的产权均归婚生子刘甲所有,待其成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新买的车也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认可并登记在案。
  离婚后,男方刘某认为协议有些不合理,自己什么也没有,房子、车子和孩子都归了女方,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4套房产,并认为应该每人两套较为合理。而女方张某则认为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不应该更改。
  原审认为,刘某二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能够证明对涉案房产的处分属于赠与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刘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4套房子重新分割,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二人每人两套房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刘某和张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二人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能否单方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四:夫妻共同债务离婚逃不了
  夫妻为了躲避债务离婚,并把所有房产和车辆都归到女方名下,男方则只承担相关债务。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高某无奈之下只能将夫妻二人均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欠他的200万元债务。但被告人丁某则表示自己已经和前夫栾某离婚了,他借的钱自己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和自己无关。
  高某表示,栾某与丁某共同经营拆借承兑和民间放贷业务,盈利购买多处房产和别墅,为逃避债务,双方办理假离婚手续,将两处商品房和两处别墅及奥迪轿车协议分割给丁某,债务由栾某承担。仅凭两人工资收入,无法购买上述资产。
  一审法院认为,栾某借高某200余万元属实,栾某和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栾某向高某所借的9张银行承兑汇票共200余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丁某应当与栾某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栾某和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高某借款人民币200余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丁某不服一审判决,要求改判驳回高某对丁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期间,高某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栾某和丁某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用以证明栾某将财产转移给丁某,债务由栾某负担,属于假离婚逃避债务。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证明栾某通过丁某账户进出资金达到上千万。
  青岛中院审监庭再审查明,栾某和丁某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婚生子归女方抚养;四套房屋和一辆车归女方和孩子所有,一辆车归男方所有。家庭债务、银行贷款由男方负担。法院认为,当事人诉争焦点在于:丁某对本案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栾某于日出具借据时,栾某与丁某夫妻关系尚存续,从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往来凭证看,自2013年至2014年期间,栾某通过丁某开立的账户多次往来借贷资金,因此丁某对于民间借贷的事实是应当知道的。栾某与丁某于日协议离婚时,将四套房屋和一部车分割给丁某,栾某仅保留一部车,并承担一切债务,两人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将绝大部分财产分割给丁某,明显导致栾某清偿债务能力的减损。据此,青岛中院审监庭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由丁某和栾某共同偿还债务。
  (记者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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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男子离婚把4套房产给女方 1年后反悔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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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提醒:青岛中院审监庭卖力案件的再审,经由对收效判决的维持可能改判的体例履行审讯监视的职责。
近些年,离婚数量较着增长,法院的相干案件也是成倍增添。遇到仳离财产纠纷应该如何掩护本身的正当权柄,双方当事人怎样岑寂措置而不至于对家庭和孩子造成更多受害?
近日,青岛中院审监庭几位法官经由审判中碰到的范例案例给读者以案说法,答疑解惑。据相识,青岛中院审监庭负责案件的再审,通过对收效讯断的维持或者改判的体式履行审判看管的职责。
案一:老子买房儿顶名,夫妻离婚起纠纷
2014年,家住莱西的李师长的儿子和儿媳离婚,他们名下的房产却成了李师长的一块心病。
本来,早在2011年的时候,李先生看好了一套新斥地的楼盘,就想买下来。厥后一认识,如果是二套房贷款利率会高出不少,为了少付出利钱,李师长就想把房子挂号在儿子和儿媳的名下。李先生的儿子李甲和儿媳刘某在婚后一向和怙恃住在一起,现在父亲要再买一套房子,本身固然很乐意。
房产证管理下来时,在儿媳刘某的要求下,挂号为两人共有。婚后,两人因为种种琐事发生了斗嘴,最终闹到要离异的田地。2014年,两人的离婚讼事诉到了法院。在这起胶葛中,两人的共有住房成了争议的焦点。李甲认为房子是他的,因为是本身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并一直偿还贷款。但刘某则对峙觉得,这套房子是其公公婆婆赠与伉俪二人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可以为证。
据说儿子和儿媳要离婚,还要分割本身出钱采办的房产,李师长坐不住了,他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归他悉数。一审过程中李先生提交了一些证据,证明房屋的确为自己出钱采办。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师长提供的证据的效力低于房产证的证实力。且凭据婚姻法的有关划定,婚后怙恃为后代采办衡宇的,应视为对后代的赠与。李师长不服上诉被驳回,又要求再审。
再审通过中,李师长将儿子和儿媳签名捺印的一个证明提交法庭,证明中载明,产权归李先生悉数,李甲伉俪只是顶名。对于这个证明,李甲显示承认,而刘某则显示其时本身是在一堆购房公约原料上面签字,至于这个证明质料的内容本身并没有仔细看就署名了。
青岛中院审监庭法官审理后认为,李甲和刘某签名捺印的书面证实是二人真实意思的阐发,足以证实涉案房屋实际上归李先生所有。同时,尚有李师长伉俪二人付出购房款和偿还贷款的证据予以证实。终极,法院讯断该涉案房屋归李先生所有。
青岛中院审监庭法官蒲娜娜谈到:根据执法划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物权登记发生公示公信效力,但该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挂号的物权报酬该衡宇的权力人,并不便是该登记权力人必然是真实的,该挂号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为真正权利人时,或许倾覆这种登记的推定效力,从而保护真正的权利人。执法也付与好坏关联人提出贰言及请求确认权利的途径,以期实现对物权的掩护。本案中,各方具名的声明是其真实意思浮现,在此环境下,该当敬重当事人的意思,再审据此举办了改判。
案二:离婚同意房产过户给儿子又反悔
家住即墨的姜某和兰某在2009年和议仳离,离婚时,约定双方名下各一套的房产均归到儿子兰某某名下。但离异后两年时间已往了,兰某一向没有将房产过户的意思,并且还给姜某发了一份打消赠与通知书,评释房屋不会过户给兰某某了。于是,姜某将前夫兰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尽快将房产过户给儿子。
兰某在一审法院答辩时表现,离异同意中将男、女各自的房产归于兰某某名下,是赠与问题,并不是家当支解协议,应适用《婚姻法注释三》第六条划定;别的,衡宇真实产权人是兰某怙恃,当时因孩子入学从情势上治理的过户手续,在离异和议当中对该房产的处理,属无权处分,兰某的怙恃对此也提出了异议。兰某的父母提出,衡宇当时赠与儿子兰某是为了孙子兰某某上学便利,在赠与的同时储存了老两口的栖身权,因此提出了异议。对此,姜某表现衡宇过户后不会影响兰某父母栖身。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姜某和兰某在仳离协议中商定兰某私家家产房屋一处过户到兰某某名下,不是赠与条约,不受条约法的调整,而受婚姻法的调解,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8条、第9条的束缚。双方自愿在婚姻挂号构造治理了离异挂号手续已超出一年,且不存在欺诈、钳制等情形。另第三人已经将房产的全部权赠与给兰某,其有权处分房屋的悉数权,仳离赠与具有法律效力。兰某主张撤销该仳离和议中的赠与,应当依法驳回,兰某负有将房产过户到兰某某名下的任务。因此判决:涉案房产归兰某某所有,兰某于判决收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过户;第三人兰某的父母在有生之年对以上房屋享有栖身权。
兰某和其父母不屈一审讯断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改判后,姜某申请再审。青岛中院审监庭再审后维持了一审讯决成效。
青岛中院审监庭法官张锐谈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若干标题的诠释(二)》第八条划定,本案中的姜某与兰某在仳离和谈中关于产业的措置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推行。兰某的抗辩实质上是对财产分割和谈的打消,但哄骗打消权已超出一年,法院审理通过中,也未发明订立财产分割同意时存在欺诈、钳制等情形,因此兰某的请求不应当获得支持。兰某怙恃与其签定赠与公约,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兰某,并进行了公证,随后也将产权过户挂号在其名下,该赠与公约无论形式要件和本色要件均切合法律划定,也不存在法定的打消情形,因此赠与条约有效。兰某取得了涉案衡宇的全部权,其有权处分。同时一审法院措置时,也充分考虑了兰某怙恃的栖身使用权,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案三:对离婚和谈反悔提诉讼被驳回
伉俪二人婚后16年和议仳离,两人拥有4套房产,在仳离和谈中,两人的婚生子归女方扶养,4套房子双方各栖身一套且只有居住权,并同意4处房产的产权均归婚生子刘甲扫数,待其成年经管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新买的车也归女方扫数。仳离协议经民政部门承认并挂号在案。
离婚后,男方刘某以为协议有些不公道,本身什么也没有,房子、车子和孩子都归了女方,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支解4套房产,并认为应该每人两套较为合理。而女方张某则觉得离异和谈是有效的,不应该变动。
原审以为,刘某二人达成的离异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商定,能够证实对涉案房产的处分属于赠与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利挪动之前能够打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任务性子的赠与条约可能颠末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划定。是以刘某恳求打消离异同意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对伉俪共同家产4套屋子重新支解,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二人每人两套房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刘某和张某告竣的离异和谈是双方真实意思浮现,并经民政部分备案,对两边均具有法律羁绊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从和谈的商定。本案的焦点标题是二人在仳离协议中达成的对有关夫妻配合家产的处分可否单方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标题的诠释(二)第九条晓畅规定:“男女双方和议离异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忏悔,恳求变更可能打消工业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支解同意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景遇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审讯决驳回刘某的诉讼恳求。
青岛中院审监庭法官刘述明谈到:依据《公约法》第2条划定,只要是基于身份关联达成的和议,无论是纯粹身份关系协议(如仅仅消灭婚姻关系并不涉及家当支解的仳离同意),照旧基于身份联系达成的有关财产处理的协议,均排除合用《公约法》,因此,和谈仳离中的赠与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强调了此类执法束缚力差别于一样赠与合同的束缚力,是赋予两边当事人不得忏悔之较强执法束厄局促力。《婚姻法功令解说(二)》第9条对此类法律约束力又做出了认识的划定,当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发明仳离同意中工业分割的条款存在敲诈、胁迫的景象,就会讯断忏悔者败诉,这也申明了离婚工业支解协议具有不得忏悔的较强执法束缚力。
案四:夫妻共同债务离异逃不了
伉俪为了遁藏债务离异,并把所有房产和车辆都归到女方名下,男方则只肩负相关债务。碰到这种环境债权人高某无奈之下只能将伉俪二人均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合营偿还欠他的200万元债务。但被告生齿某则显露自己已经和前夫栾某离婚了,他借的钱自己底子不知情,也没有效于家庭配合生涯,是以和自己无关。
高某施展,栾某与丁某合营经营拆借承兑和民间放贷营业,盈余购买多处房产和别墅,为遁藏债务,两边管理假离婚手续,将两处商品房和两处别墅及奥迪轿车协议支解给丁某,债务由栾某承担。仅凭两人报酬收入,无法采办上述资产。
一审法院以为,栾某借高某200余万元属实,栾某和丁某系伉俪关系,二人对婚姻关联存续时代所得的家当没有商定归各自悉数。是以,栾某向高某所借的9张银行承兑汇票共200余万元该当属于夫妻配合债务,丁某该当与栾某合营归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黎民法公例》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讯断:栾某和丁某于判决奏效之日起归还高某借款人民币200余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丁某不服一审讯决,要求改判驳回高某对丁某的诉讼恳求。
再审时代,高某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栾某和丁某在民政部分告竣的仳离和谈书,用以证实栾某将家产转移给丁某,债务由栾某负担,属于假仳离隐匿债务。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证明栾某通过丁某账户进出资金达到上千万。
青岛中院审监庭再审查明,栾某和丁某在民政部分告竣的离异同意书,内容为:婚生子归女方抚育;四套房屋和一辆车归女方和孩子全部,一辆车归男方悉数。家庭债务、银行贷款由男方负担。法院认为,当事人诉争焦点在于:丁某对本案债务是否该当负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栾某于日出具欠据时,栾某与丁某伉俪关系尚存续,从公安构造调取的银行往来根据看,自2013年至2014年时代,栾某过程丁某开立的账户多次来去借贷资金,是以丁某对于民间借贷的究竟是应当知道的。栾某与丁某于日同意离异时,将四套衡宇和一部车支解给丁某,栾某仅留存一部车,并肩负绝对债务,两人在婚姻关联排除时,将绝大部分家当支解给丁某,显著导致栾某清偿债务才力的减损。据此,青岛中院审监庭判决维持一审讯断效果,由丁某和栾某配合归还债务。
青岛中院审监庭法官鲁宇谈到:本案涉及伉俪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是否组成伉俪合营债务的题目。对此,应凭证《婚姻法》及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写意、所负债务是否用于伉俪共同生涯、婚姻存续状态、是否恶意逃避债务等概括剖断认定。本案中,第一,无婚姻法法律注释(二)第24条所规定的不属于夫妻合营债务的两种情形;第二、栾某经由丁某开立的账户多次往来借贷资金,因此丁某对付民间假贷的事实该当知道;第三、离婚和谈书家当支解方案,导致栾某清偿手段显明减损,有遁藏债务思疑。综合上述阐明,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伉俪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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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房子归女方,女方将房子过户给别人,还需要男方签字吗?
时,男方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房子给女方,女方现在将房子卖掉,过户时还需要男方来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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