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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专题辅导
中国法制史专题辅导 来源: 中法网学校司考论坛 作者: 繁星 时间:
9:42:22 点击: 155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 新律 18 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 有较大改革:第一,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首。第二,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 典的结构与内容, 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记忆口诀]《魏律》可按如下口诀记忆:明帝《新律》18 篇, 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2.《晋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 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 20 篇 602 条的格局。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 法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 向着“刑宽”、 “禁 简”的方向迈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 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 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记忆口诀]《晋律》可以按如下口诀记忆:司马代魏西晋立, 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 20 篇,刑名之后 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 此律还名张杜律。 3.《北魏律》。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 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 篇,成 当时著名的法典。 [关键词记忆]取精用宏 20 篇 4.《北齐律》。《北齐律》共 12 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 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 11 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 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 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记忆口诀]关于北齐律可以按如下口诀记忆:承先启后北齐 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 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 改十恶。 5.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着 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比是比附或类推,比照典型判例或 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格与令相同,起着 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与隋唐时期不同。式 是公文程式。 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八议”入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 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 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 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关键词记忆]周礼八辟 2.“官当”制度确立。“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 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记忆口诀]关于“宫当”制度可以按如下口诀记忆:北有北魏 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3.“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 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 罪十条”分别为: 反逆(造反)、 大逆(毁坏皇帝宗庙、 山陵与宫殿)、 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 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 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 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4.刑罚制度改革。 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二是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北周时规 定流刑分 5 等, 每等以 500 里为基数, 以距都城 2500 里为第一 等,至 4500 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的五刑制度, 增加流刑与杖刑,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四是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 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关键词记忆]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 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 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 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 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在刑罚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 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 处罚变轻。 [记忆口诀]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 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 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 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关键词记忆]北魏太武帝 例题:(2004/一/60)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 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 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 12 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 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ABD。《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2005/一/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 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 ***:ACD。
中国法制史专题详解 专题一 中国古代主要立法活动、法典内容及主要变化(一)夏商周时期 1、禹刑 《左传》记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它是指夏朝法律的 总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 大多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 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以它来统称夏朝 的法律, 一方面表示对祖先大禹的崇敬与怀念,另一方面也是为 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2、汤刑 《左传》记载,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它是商代法律的总 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 “诰” “命”等。誓 侧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事命令或宣布军事纪 律,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诰侧重于国王或者权臣对大臣、诸 侯或者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君主针对具体事 情发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吕刑 周穆王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 。后因吕国改 称甫,所以又称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内容不 可考, 《尚书·吕刑》有所记载。吕刑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德 教的重要性, 反映了奴隶制法制的成熟状态, 是在总结商和周前 期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的重大发展,影响深远。 4、九刑 两种含义,一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一为西周的刑罚,即 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 称九刑。 5、周公制礼 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 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即所谓礼典,规范调 整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 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春秋时期 6、郑国“制刑书于鼎” 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得变化和旧 礼制的破坏,率先制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是打破奴隶主垄断法律的一种手段, 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 7、邓析“竹刑” 公元前 502 年, 郑国大夫邓析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 书于竹 简之上,称为“竹刑” 。它虽属私人作品,但是影响很大。邓析 后因“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 ,被执政驷歂处死,但他的 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所承认,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注:32.春秋时期“竹刑”的制作者是 子产 B.邓析 C.李悝 D.商鞅 【***】 B 【考生注意】 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制定是一件影响深远, 意义重大 的历史事件。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制历史应该重点注意。 8、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 513 年,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 于鼎之上, 公之于众。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三)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9、 《法经》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共有 6 篇, 《盗法》 、 《贼法》《囚法》 、 (又称《网法》、 )《捕法》《杂法》《具法》 、 、 。 其中,将《盗法》和《贼法》放于法典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 莫急于盗贼” 。它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 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 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 它的六篇 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最终 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注:33. 《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 其刑罚的篇目是 盗法 B.贼法 C.具法 D.杂法 【***】 B 【考生注意】要特别注意《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特殊地位。 李悝制定的《法经》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成文 法典,无论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方 面,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创了中华法系法典之原始源头。 10、商鞅变法 战国时期一次最为重要的社会改革。 在变法过程中, 《法 , 将 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 。法是指春秋中后期对法律 规范的总称,由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刑”发展而来。要求把法 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 改法为律即突出强调 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观念的又一进步, 对秦朝法制统一有重要的意义。 此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 为名。 商鞅变法中,颁布连坐法,涉及范围很广,最大限度把危害隐患 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也体现了国家重刑主义的残酷性。 为了鼓励 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改变当时父子同 室而居的旧习俗,民有两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增加国家 财政收入。 11、 “约法三章” 12、 《九章律》与汉律 60 篇 汉朝建立后,高祖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 章。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律》 《兴律》 《厩律》 。它是 汉朝的基本法律。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 官秩、仪品之制,编订《傍章律》18 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 宫律》27 篇,规范宫廷警卫等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 篇,明 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共 60 篇,汉律的框架基本形成。 13、曹魏律 它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 《新律》 魏律》 又名 、 《 。 它与汉律相比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在: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至 18 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 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 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法典总则的性 质和地位;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改革刑罚,使刑罚制 度进一步规范化。 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 和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14、晋律 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 ,又称《泰始律》 。主要成就 在于:新增《法例》篇目,丰富总则的内容;精简律令章句,以 “刑宽禁简” 著称; 再度改革刑制, 使刑罚相对宽缓; 增加律注, 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 为法典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因这部 法典又经两位律学家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注文合在一起,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又名《张杜律》 。它是三国两晋南北 朝时期唯一一部曾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 15、北魏律 北魏孝文帝太和 19 年颁行,共 20 篇。它是根据汉律、参酌 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而制定的著名法典,在刑名、罪名和刑罚 原则诸方面都有新的发展,为隋唐法律的渊源。 16、北齐律 代表当时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特点:12 篇的法典体例;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 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它 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 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立法尤具影响。 注: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纂体例的封建法典是 北齐律 B.开皇律 C.曹魏律 D.晋律 【***】 A 【考生注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特别是北齐时期,是中国古 代法律体系重要的发展时期,此时, 许多的法律制度开始成熟定 型,并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因此,此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予以 相当的重视。 17、麟趾格 东魏制定的法典,因其议定于麟趾殿而得名。格,源于汉代 的科,北魏以格代科,作为法律的补充。至东魏,成为独立的法 典。 注:37. 《麟趾格》颁布于 A.东魏 B.西魏 C.北魏 D.北齐 【***】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形式。 《麟趾格》东魏政权颁行的法典。公元 534 年,北魏分裂 为东魏和西魏两个政权。东魏于孝静帝兴和三年议定新制, “以 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同年颁行天下。 。 【考生注意】 考生注意掌握中国历史上主要法律形式, 如律、 令、 格、式、科、比等发展变化。格是封建社会的行政法规,源于汉 代的科,至东魏始末独立的法典名称。 18、大统式 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西魏编订《大统式》 ,成为中国 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是立法形式的一大发展。 (四)隋唐宋时期 19、 《开皇律》 隋文帝在位时制定。主要成就: 确定 12 篇的法典篇目体例; 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减、 赎、当”制度,使贵族的法律特权扩大化;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 当制度。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在 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各个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 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注:中国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汉朝 B.南北朝 C.隋朝 D.唐朝 【***】 C 【考生注意】中国的五刑制度起源,最早见于《尚书?尧典》 “流 宥五刑” 。奴隶社会时期,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制度。 大辟是死刑,其余四种都属于切断肢体、刻裂肌肤的肉刑,此时 刑罚制度的特征原始、野蛮、落后、残暴,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 割人的肢体为特征。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增加,以 及法律文化的进步,人们的法律观念的改变, “割裂肌肤,残害 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重视犯人劳动价值的劳役刑开始增 多,刑罚朝着慎刑、宽缓、文明方向发展。隋《开皇律》不但内 容简约,更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 最终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制度,一直影响到清朝。 20、 《大业律》 为改革文帝时的苛法酷刑而设。体例上增加到 18 篇,删除 十恶条款, 减轻某些犯罪处罚。 但此法律并没有得到认真的实施。 21、 《武德律》 为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始,以《开皇 律》为基础,没有太多变化。 22、 《贞观律》 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全面修订法律,经过 11 年的 时间,完成并正式颁布,共 12 篇,500 条。构筑了唐律的基本 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23、 《永徽律疏》 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制定颁布《永徽 律》 ,共 12 篇,500 条。后长孙无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 行逐字逐句的解释, 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附于律后合编一起, 称为“永徽律疏” 。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 但对主要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 说明其沿革, 引用儒家 经典, 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永徽律疏》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 《唐 律疏议》 ,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时代 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 况。 24、 《大中刑律统类》 唐玄宗大中年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 121 门, “条件相类” 并将 的令、 格、 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 “以刑律分类为门, 附以格敕” , 共 1250 条,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形成“刑 统” 这种新的法典编纂的形式, 对继唐而立的宋王朝产生了重要 的影响。 25、 《宋刑统》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是宋太祖建隆初 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主持编写,共 12 篇,502 条,内容基本继承唐律。律下分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 的敕、令、格、式。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 周刑统》 ,成为一部综合性和封建成文法典。 26、条法事类 南宋时为了适用司法实践的需要,把相关的敕、令、格、式 及指挥、 申明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 它的出现是宋朝法典编 纂体例上的又一创新,也是其立法特点之一,为《元典章》的形 成提供了蓝本。 南宋所颁布的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一部宁宗朝编 订的《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五)元明清时期 27、 《大札撒》 法令之意,是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部众发布的命令,是蒙古 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蒙古国建立后, 成吉思汗 令人编写。内容庞杂,包括刑事、民事、军事、宗教、审判、治 安等各个方面,旨在保护蒙古人的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也是当 时蒙古族生活习惯和迷信禁忌的反映。 它是元朝建立以前最为重 要的法律形式,以原始和残酷而著称。 28、 《至元新格》 为了适应统一大业的需要, 元世祖命丞相何荣祖等编。 是元 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但是内容过于 单薄。 29、 《大元通制》 颁行于元英宗至治三年。这部法典共两千多条,分诏制、条 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 职制、 祭令等 20 篇。 它较为全面的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使元代法典基本定型。 30、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洪武 30 年 完成并颁布于天下的法典,共七篇 30 卷,460 条,一改传统的 刑律体系,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 《大 明律》是有明一代大法,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法 典,不仅本朝终世奉守不变,历代也无敢轻改。 31、 《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 ,亲 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主要内容是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 罪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 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 刑法令汇编,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2、 《问刑条例》 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一般简称“例” 。通常来自于 司法审判的典型案例, 司法机关根据该案例拟定条文, 经皇帝批 准颁布,成为可以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 删订《问刑条例》 ,使之成为正式法律,还将律例合编,例为附 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 ,影响了清朝。 33、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是清朝较为完整、 严密的定 型大法,它与《大明律》的体系结构基本相同。 34、则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等。 则例指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 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 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可 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自康熙朝开始制定,分为一般则例和 特别则例。专题二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法律形式的变化 (一)历代法律思想的变化 1、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1)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西周统治者将天与德、 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 德慎罚” “刑兹无赦” “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为后世“德 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礼与刑:一是指抽象的精神原则;一是指礼仪形式。 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 “亲亲” “尊尊” 礼仪主要指 。 “五礼” , 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二者的关系简单概括为两方面: (1)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 (2)适用的原则不同: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 2、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1) “一断于法” :国家应该制定法律做为全社会的基本准 则,以把社会纳入法律程序中,以法律做为普遍的行为标准(2) 刑无等级:主要针对奴隶社会时期,但是又形成了新的等级(3) 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 3、秦的立法指导思想 以法家的法治为中心, 法、 术、 势相结合。 大致可以概括为: 奉行缘法而治的原则, 强调以法律做为判断是非曲直、 赏罚的唯 一标准;法律由一统,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法律;严刑重 法。 4、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奉行黄老思想,体现为轻徭薄赋和约法省刑。 (2)汉武帝时确立“德主刑辅”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正式形成。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尤其鼓吹“君权神授” ,系统阐述“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的立 法指导思想。从此,儒法归于合流,外儒内法。 5、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名例 律》。 )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6、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 。朱熹对后者作出了新的解 释, 有意提高刑的地位和作用, 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不可偏废。 实际上,为重典治国提供了法律依据。 7、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主要是参汉酌金。 (二)历代法律形式及其变化 1、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 ,法律答问(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解释,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 世的律疏) ,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 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 式,也包括一些具体的案例) ,廷行事(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可以做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 2、汉代的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其中,律 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 包括以刑事法规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 定性的成文法典。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 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但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汉朝 的科来源于秦朝的课, 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 理方面的一种单刑法规。比,又称“决事比” ,是指在律无正条 规定时, 比照援引典型案例做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汉时被广泛应 用。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形式 律。 格: 格源于汉代的科, 北魏始以格代科, 做为律的补充。 至东魏制定《麟趾格》 ,始为独立法典。至隋唐,格成为重要的 法律形式。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西魏编订《大统式》 ,成 为中国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是立法形式的一大发 展。 4、唐朝的法律形式 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律是唐朝关于定罪量刑 的基本法典;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其涉及 的范围较为广泛;格是用以“禁违止邪”的永为法则,即皇帝针 对百官所行之事, 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 经过汇编之后上升为法 律,称为“永格” ;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 政法规性质。它们之间彼此联系,相辅相成,构成一个严密的法 律体系。 5、宋代的法律形式 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专题三 中国历代刑事立法及刑事制度 (一)历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 1、西周时期主要的刑罚原则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罪疑从 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原则;因地因时制宜原则( “刑新国, 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上下比罪(上下 ) 比附的原则是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同罪异罚。 ; 2、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刑罚适用 原则。它主要是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 来判断的。它的具体内容包括: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2)区分故意和过失 (3)盗窃按照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罪加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连坐原则 (8)诬告反坐 3、两汉刑罚原则的变化 汉律的儒家化, 实际上是对汉律刑罚操作的一些实际的灵活 变化,反映了刑罚原则的变化,也是汉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主 要有:上请;亲亲得相首匿。 (1)上请即通过请示皇帝给贵族一些特权,在两汉时期范围 越来越大。 (2)亲亲得相首匿是一个重要原则,是汉宣帝时确立的。主 张亲属之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 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这一理论发展到唐朝成为 “同居相隐不为罪” 。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适用。 4、唐代的刑罚原则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与前朝相比,既有所继承,又有所创新。 其刑罚原则主要有: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即区分主犯与从犯) ;自首减免刑罚; 类推原则(举重以名轻,举轻以名重) ;化外人有犯原则;同居 相隐不为罪等。其中自首原则在秦律种就有所规定,但是,唐律 规定极为完善和详细, 公罪和私罪的区分,以及化外人有犯是唐 律的首创。具体是: (1)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规定“缘公事治罪,而无私曲 者”的行为为“公罪” ;对“不缘公事,私自犯者” ,或“虽缘公 事,意涉阿曲”的行为定为“私罪” 。 (2)自首与类推原则。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 任, 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唐律还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同类 犯罪, 凡应减轻刑罚的, 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 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5、 明清的刑罚原则 明清时期的刑罚原则主要明朝对唐的刑罚原则的继承和变化 发展上。 明清的刑罚原则非常简单, 即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 所轻的原则。与唐律相比,这一重要的变化,与当时的社会历史 条件是分不开的。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封建中央集权达 到顶峰,君主的权力达到前所未有的集中。因此,反映在刑罚原 则领域,明律对于盗贼及有关钱粮问题,触发比唐律重,这就是 所谓的“重其所重” ;而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的问题,处罚 较唐律为轻,即“轻其所轻” 。 (二)历代主要罪名及其变化 1、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罪名比商朝发达,主要有: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 罪;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渎职方面的犯 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 2、汉朝的主要罪名 两汉刑法中的罪名多沿秦制, ,归纳起来主要有: (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包括:阿党附益罪,诸侯官吏 与诸侯王结成一党构成 “阿党” 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构成 , “附益” ; 左官罪,对抗中央;非正;出界;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诸 侯王酎祭时供金质量不符合标准)(2)危害君主专制犯罪。其 。 中,左道,以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者,依律处死刑。 (3)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名。其中,阑入与失阑罪:前者指无凭证 擅自闯入宫殿, 后者指警卫人员失职造成他人无证进入宫殿。 4) ( 危害政权罪。其中,沈命;见之故纵;群饮罪;通行饮食。 3、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罪名 “重罪十条” :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是统治者认为直接危 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 包括反逆、 大逆、 叛、 降、 恶逆、不道、不孝、不义、内乱。此十罪不在八议论赎之列。 4、唐代的主要罪名 (1)十恶: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和统治秩序以及严重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开皇律》中正式确立。具 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2)六赃:唐律中篇首就为坐赃致罪设了专条,把一切不 法所得成为赃, 把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 强盗、 窃盗、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 。除前五种,其他赃罪均可归 入“坐赃” 。六赃涵盖了唐朝侵犯官私财产的所有犯罪行为。强 盗和窃盗为一般主体,其他为国家官吏。 5、元代的罪名变化 元代的罪名,相对于唐宋律典,增加了“强奸幼女”的罪名, 且不得听赎,比一般强奸罪要重得多。 6、明代增加的罪名 奸党罪: 《大明律》中增设奸党罪,罗列该罪的种种表现, 以防止形成结党削弱皇权。 主要有: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 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 司法官不执行法律, 而听从上级命令, 出入人罪者; 奸邪进谗言, 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财德者” ,均构成奸党罪, 一律处斩。 (三)历代刑罚 1、夏商的刑罚体系 奴隶制五刑:来源于部落苗民。包括五种刑罚:墨、劓、剕 (刖刑,砍去受刑人的足,与膑刑不同)、宫、大辟,是主要的 常用刑罚体系。它们作为中国奴隶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罚种 类, 肇始于夏朝, 发达于商、 周, 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2、秦的主要刑名 (1)死刑:执行死刑的方法很多。(2)肉刑:如墨、劓 、 斩左右趾。(3)作刑:即后世的徒刑,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 并强制劳动,主要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候等。(4)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它是独立刑,以财产罚为主, 也有力役罚。还有与财产相关的赎刑。(5)耻辱刑:完为城旦 等。 3、汉代刑制改革 文帝和景帝的刑制改革为后世封建刑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汉代前期经济的良好发展为刑制改革打下了经济基础。 (1)文帝改革:文帝改革的直接原因是齐太仓令小女上书为 父赎罪,感动了文帝。于是下令改革。改革的内容:①把刑(墨 刑) 改为髡钳城旦舂; ②劓刑改为笞三百; ③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④斩右趾改为死刑。 (2)景帝改革:由于文帝改革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之处,因 此,景帝又对刑制进行了改革。①将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②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此外,他又颁布《棰令》对笞杖进 行了规定。 (3)文景改革的影响:文帝和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 的潮流,为后世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奠定了 基础,在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这次刑制改革,是 奴隶制五刑制度向封建制五刑制度转变过渡的显著标志。 4、魏晋南北朝刑制的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纷纷对秦汉以来 的残酷的刑罚制度进行改革,客观上促进了封建五刑制的形成。 具体表现在:族刑连坐范围逐步缩小,肉刑制度逐渐废止。自汉 文帝和景帝的刑制改革以来,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改 革更新, 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的残余,终于被以劳役刑与身 体刑所取代, 以劳役刑和死刑为主体的新的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 成。 5、隋唐时期五刑制度的确立 隋律《开皇律》除掉前代的一切酷刑,终于确立了死、流、 徒、杖、笞五刑 20 等的刑罚制度。唐律沿用隋制,五刑包括笞、 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共 20 等。封建五刑制度终于完 全确立,而且,以后各朝的刑罚基本没有超出这个范围。当然, 这个看似比较缓和的五刑制度, 在后来的执行过程中, 又有所改 变。 6、宋代的刑罚变化 宋的时候,一些新的刑罚出现 并在法律中得到规定它们分 别是:折杖法,配役,凌迟。 (1)折杖法,主要意图是改变五代以来的刑罚残酷的现象。 具体做法是: 笞杖刑一律换成臀杖, 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 杖后释放。流刑折换脊杖,杖后原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脊 杖二十, 就地配役三年。此刑罚的变化对缓和社会矛盾又重要作 用。 (2)配役,此刑罚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折杖法之后,流刑 就被称为配役。 (3)凌迟,是死刑的一种,它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慢 慢使人致死的酷刑,宋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 刑。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中,正是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7、明代的刑罚 (1)明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 役。 (2)明代的时候出现的廷杖,是一种明代所独有的私刑,是 明皇帝的法外用刑,它没有在正式的法典中规定, 但是从朱元璋 时开始,明皇帝屡次在朝堂上杖责大臣,一直持续到崇祯皇帝。 8、清代的刑罚 (1)发遣:清代特别创立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 发配到边疆地区给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 是一种比充军重的 刑罚。主要针对判处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本人。 (2)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立决分为斩立决和绞立决,即宣 判后立即执行斩、绞。监候分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 死罪,但是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 定是否执行死刑,罪犯有免死减刑的机会。 专题四 中国历代民事立法及制度 1、西周时期的契约、婚姻与继承制度 契约制度 西周的契约制度相对发达, 种类也比较多, 反映了当时***、 租赁、债务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达。其中,***契约和债务契约 是最重要的契约形式是***契约和借贷契约。***契约称为 “质 剂” ,***奴隶、牛马等大宗***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质” , 兵器、珍异等小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剂” ;借贷契约称 为“傅别” ,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凭证。 婚姻制度 西周沿袭商朝婚姻旧制,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西周婚 姻成立的条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达到婚姻年龄;异性相 婚(同姓不婚) ;履行六礼的程序。婚姻的三大原则是:一夫一 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西周的婚姻解除的程序对后世的影响很大, “七出” “三不 去” ,被后世的婚姻法规所继承。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 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有所娶无 所归,不去;与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继承制度 西周的继承制度,是以宗法制为基础的。所谓宗法制 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 以保证血缘贵族世系统治的政治形式。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 原则: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 大宗, 诸弟服从长兄; 各级诸侯、 卿大夫、 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 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 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在 宗法制下, 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二者并存的继承制 度。 西周的宗法制度则严格确定了嫡长子的继承权,对后世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 2、唐朝的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契约制度 唐朝的财产关系非常活跃。 但是,唐律中关于契约的规定不 多,主要是依据民间习惯调整。 (1)***契约,唐律规定,土地 ***、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必须签订契约。 (2)借贷契 约。唐的借主要指使用借贷,贷一般指消费借贷。借贷分为有息 和无息,前者称为出举,后者称为负债。唐朝立法注重保护债权 人的利益。 婚姻家庭与继承 关于婚姻的成立, 唐朝强调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婚书、 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对婚姻缔结也有许多限制, 如同姓不婚, 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未婚,违者,以奸论,良贱之 间不得为婚,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关于婚姻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义绝为条件。义 绝, 为强制离婚的条件, 指夫妻情意已绝。 如妻殴詈夫之祖父母、 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缌麻 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等。还有“和离”的规定,若夫妻 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据有积极意义,反映了文明的进步。 关于家庭制度,注重维护封建家长的统治地位与支配权力, 子孙无条件服从其权威。 关于继承制度,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前者通常采用嫡 长子继承的方式,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兄弟中先亡者,其 子代父继承,即代位继承。一般情况下,出嫁女不享有本家财产 继承权。 但绝户之家的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财产之一半, 做为 自己的嫁妆费用。 3、宋朝的契约与继承 契约制度 虽然宋在军事上,与周边少数民族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但 是宋的经济还是极为发达的, 尤其是它的 “小市民” 经济。 因此, 宋在契约方面也是非常发达的。 宋代因契约所生的债占多数。此 外契约的种类是很多的。如***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 卖契约、借贷契约。其中不动产***契约和典卖契约最为典型。 (1)不动产***契约。典当盛行,往往将典当和***混淆。不 动产***成立的要件:先问亲邻;输钱印契,即契约必须缴纳契 税,由官府加盖印章,称为红契,具有公证意义,没有盖印的叫 白契;过割赋税,将缴纳赋税的义务转移给新业主;原主离业, 必须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才意味着不动产***契约最终成 立。 (2)典卖契约:宋朝的典当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 的***契约, 除了以上规定的四项要求外,还规定了业主和钱主 的一些权利。这些权利统称为典权。 财产继承制度 继承上,基本沿用唐朝的规定,但增加了一些规定。除了兄 弟均分之外, 允许在室女享有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同时承认 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南宋时还规定了绝户(指无 男子继承)财产继承的方法。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法:凡夫亡 而妻在, 立继从妻, 称为立继; 凡夫妻具亡, 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在室女有 3/4 的继承 权,出嫁女有 1/3 的继承权。 4、元的婚姻与继承 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 蒙古人实行父兄弟婚。 但是汉人只能 弟收亡兄妻。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写明聘礼数目, 它是法定必备 的要件。 元朝开始对媒妁进行管理, 充当媒妁的人必须具备一定 的资格,并由政府登记在册。相当于现在的婚介所。 在继承方面,各依本国法。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 受汉影响实行诸子均分,但数目不一。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 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元朝法律明确规定, 离婚妇女或者 寡妇再婚,就丧失了带走嫁妆的权利。明清更是如此。 专题五 (一)各种行政制度 1、西汉时期的行政制度 皇帝制度 汉代皇帝制度得到发展,皇权得到加强,并法律化。董仲舒 强调君权神授,认为皇帝是沟通人和天的中介,受命于天而掌握 生杀予夺大权。并对皇帝的一些称号作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机构 汉初沿秦制,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仍为“三公” :丞相辅 佐皇帝;太尉为最高武官;御史大夫为监察官之首。西汉中期, 皇帝为加强集权,分散了相权,丞相改为大司徒,掌管民政、财 政和教育;太尉改为大司马,掌管军事;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 掌管土木营造。三公互不统属。 九卿由原来丞相主管改为三公分 管。东汉初,尚书台的组织和职权进一步扩大,成为国家中枢机 构,三公职权削弱。这是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的一大发展。 在地方上,汉初一面实行郡县制,一面允许诸侯并存。汉武 帝以后解除了藩国对中央的威胁。 郡的数量逐渐增多。 东汉时期, 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及制度 逐渐形成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权机构。 官吏管理制度 以荐举和考试为主要方法,主要包括: (1)察举。察举制度 始于西汉而胜于东汉,由皇帝下令责成各级长官荐举贤能之士, 主要有孝廉、秀才、明经、明法、贤良方正等等。 (2)征召。一 为皇帝诏令各郡推举,经过皇帝对策任用。叫举贤良文学;一为 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者德高望重之士,以辟书聘请。 (3) 辟举。也称辟除, 指高级主管官吏或者地方郡首以上官吏在其辖 区内的名望才德之士,向中央举荐或自选为属吏。 (4)任子和荫 袭。 (5)太学补官。 两汉时期很重视对官吏的考课, 上计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汉 代还规定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 汉高祖时就制定了 “宁告之 科” 。退休称致仕,即告老还乡。汉代规定年龄为 70 岁,退休待 遇较高。 2、唐代的行政制度 中央行政机构 三省六部制: 唐沿用隋的三省六部制。三省指中央的三个中 枢机构,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 拟诏书;经门下省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尚书省接受皇帝的 命令,负责执行皇帝诏敕和经皇帝批准的各项命令。三省长官集 体出任宰相,各有分工,互相制约。尚书省下设六部,吏户礼兵 刑工。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标志着唐代封建行政体制走向成熟化与 定型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官吏管理 科举制度:此时仍然存在门荫制度。 考课:按一定的标准对官吏进行考核,唐朝时从内容到形式 都实现了制度化和法律化,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其中,二 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的 27 条具体的专业要求。根据成绩定三等九级。 致仕:即退休。唐规定退休年龄为 70 岁。身体状况也是考 虑的因素。对退休官吏很高地待遇。 3、宋的行政制度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分权互相牵制是宋代初期中央机构改革的特点。 以二府三司 共治国事。二府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前者是宋的最高行政机 关,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利,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长官,长官并 不统兵。三司指,三个中央理财机关: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 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 酒。三司长官又称“计相” 。 神宗年间,进行官制改革,裁汰三司归并户部,恢复了三省 六部制原有权力,以三省长官出任宰相,宰相重新执掌行政、财 政和军政大权,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 宋代地方行政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 地方上独力处理和应付 事变的能力随之削弱。地方上,新设路一级地方政权,权力一分 为四,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 使,称为四司,互不统属而互相监督。路下设府、州、军、监为 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 以州为主。州一级行政长官实行三年 一换和籍贯回避制, 并另置通判, 与之联署公文, 以分知州之权, 故有监州之称。 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 宋代的科举取士是选拔官吏主要的途径。 1) ( 参考范围扩大。 大大放宽了应试者的资格,僧道之人也可以参加考试; (2)皇帝 亲自选考的殿试成为常制,所有考生都成为皇帝的门生。 (3)创 造了糊名、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式,防止舞弊。 (4)改变唐只考 诗赋的做法,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内容,还设有明法科。 宋代的官制中,官、职、遣互有分别,官只代表品级和俸禄 的高低,职是文官的荣誉虚衔,差遣才是实际的职事。形成此官 任彼事,彼官任此事的局面。 官员的考课:对地方州县官实行四善三最。四善是:德义有 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三最是,治事之最、劝课 之最、抚养之最。考课一年一次,三年为一任。考课的方法主要 有:磨勘制,即磨勘转官,定期根据政绩决定升迁。 4、明朝的行政制度 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 明太祖废除了传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 由皇帝直接控制 中央政府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 将军事指挥权分由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掌握;将御史 台扩大为都察院; 特设通政史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的奏章文 件。六部尚书与通政史、左都御史合称“九卿” 。 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 县三级。 府、 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 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他们均直 属于中央,互不统属。 官员选任制度 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 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以参 加考试。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监生;府、州、县的 官学的学生称“秀才” 。 建立八股取士的制度。 明太祖采纳刘基的意见,规定考生只 能按照程朱理学的注解答题。除科举外,还实行过荐举制。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演变 1、汉代的监察制度 最初沿袭秦制,后来不断调整, 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 成体系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 史大夫, 地位仅次于丞相。 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司隶校尉和州刺 史。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汉初由丞相 派出丞相使监察地方。汉武帝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控制地方 官吏,把全国分为 13 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一人。汉代地方 监察官的职权范围均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各部刺史以六条问事。 刺史并不是一级机关,直接对皇帝负责。 西汉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的建立与地方固定监察官刺史的 设置,不仅标志着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 同时也是中央集权进一 步加强的结果。 2、唐代的监察制度 御史台:中央仍设御史台,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 为副。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 监察侍御史若干人组成。台院的侍御史地位最高,纠察百官;殿 院的殿中侍御史纠察朝仪和其他朝会,也参与案件管理。察院的 监察御史品级较低。 3、宋代的监察制度 沿唐制, 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 御史的任命由皇帝 批准。在御史台以外,宋代将唐代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组 成专门的谏院,负责对各种政策、措施提出意见,与御史台相配 合,合称台谏,牵制宰相的权力。 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更为严密。设于各路的监司负责巡按州 县;州的通判官,称为监州。 4、明朝的监察制度 中央的监察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改名而来。长官为左都御 史,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为天子之耳目,职权很重。其下设 13 道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京巡察,称为巡按御史。 中央还设六科监察机构。朝廷六部设都给事中,监察六部, 对皇帝负责,六科给事中,合称六科。 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明朝廷还时常派出部尚书、 侍郎一级 的官员巡抚各省, 明中期以后, 成为惯例, 由巡抚统一一省行政。 遇有战事,派出总督统掌军政。后来二者逐渐成为地方长官。 (三)行政立法 1、 《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 政书。它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以官统典,共 30 卷。涉及 三省六部、 各寺监等封建国家的设置、 人员编制以及官员的选拔、 任用、考核、奖惩、俸禄、执掌等。有关历史沿革,分别做注附 于正文之下。 它是记载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 对后世的行政立法 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 《大明会典》 :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修纂始于 英宗,至孝宗弘治年间完成。其后,武宗、世宗、神宗三朝校勘 增补,其中, 《正德会典》和《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流传至 今。 汇集了明朝的行政法令和典章制度, 对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法 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清代五朝会典奠定了基础。 3、 《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 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 ,出现了《康熙会典》 《雍正会典》 《乾隆会典》 《嘉庆会典》 《光绪会典》 ,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 清会典》 。详细记载了国家各级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 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专题六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中国历代司法机关及其变化 1、西周时期的司法机关 西周时期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机构。 中央设最高司法官为 大司寇, 实际负责辅佐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大司寇下设小司 寇,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2、秦朝的司法机关 秦时,皇帝拥有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 亲自审判和最后裁决。 廷尉位于九卿之列, 是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 同时也负责审 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御史大夫作为负责全国行政监察工作与 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亦有重要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3、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 北齐时将 其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 制。北周称秋官大司寇。曹魏政权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 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4、唐代的司法机关 唐朝的司法机关,基本沿袭隋朝,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 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的司法职能。大理寺执掌中 央司法审判权;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执掌案件的复核权; 御史台既是中央行政监察机构,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构。 唐朝中央三大司法机关遇有重大案件时组成最高法庭审理, 称为“三司推事” 。 5、宋的中央司法机关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也具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主要官 员大都参与司法审判, 主要是处理命官犯罪大案、 司法官受贿案、 地方官吏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以及地方重大案件。 另外, 审刑院是宋所独有的司法机关。 凡需奏报皇帝的案件, 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经中书省奏报皇帝论决。神宗 时裁撤。在地方上,唐宋的司法职能仍由行政长官行使。 6、元的中央司法机关 大宗政府:由蒙古国初期掌行政的札鲁忽赤演变而来。 它既 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 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 机关。 刑部:属于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宣政院: 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 央机构, 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 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自成系统。 7、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中央审判机关,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上诉案件, 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案件。 大理寺:复核机关,认为判决不当可以驳令改判,认为得当 才允准具奏行刑。 都察院:由御史台改名而来,扩大了监察组织和职权,设立 左右都御史, 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 并参与重 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附设监狱,关押皇帝 交押的犯人。 为加强司法审判, 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法司共同会 审,称“三司会审” 。 厂卫: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厂由 太监组成, 是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关, 包括东厂、 西厂、 内行厂。 卫是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后来具有缉捕、刑狱之权。它 们不是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是皇帝高度集权的产物。 申明亭:为申明教化,明刑弼教而设的基层组织机构,主要 张贴榜文,公布有过错之人的名单,主持调解轻微的民事纠纷。 8、清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是刑部,是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为六部之首,在处理全国事务方面起主导作用。 大理寺:负责案件的复核,主要是复核死刑案件,参与秋审、 热审等。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以提出封驳。 都察院: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核不法, 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三法司之外,还有专门审理旗人案件的司法机构,如内务府 管辖满人诉讼,徒罪以上送刑部。部军统领衙门也是京师地区满 族的司法机构。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为“三法司” 。对重大案件的共同 会审,称为“三司会审” 。 (二)中国历代诉讼制度 1、夏商 天罚与神判。监狱: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称为圜土。商朝 的囹圄也是专门关押犯人的监狱。 2、西周时期的诉讼 狱、 讼: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 “听讼” 审理刑事案件, ; 叫做 “断 狱” 。还要交纳诉讼费用,刑事案件诉讼费叫钧金,民事案件叫 束矢。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 真伪的五种方式,包括辞、色、气、耳、目。比夏商时的神判有 很大的进步。 3、秦的诉讼制度 秦朝把杀伤人、 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列为严惩对象, 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 ,官府对此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 父母 刑”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于“非公室告” , 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提倡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和鼓励罪犯自首, 但是禁止诬告,诬 告反坐。 在审判上,讯问被告称为讯狱,庭审案件称为治狱。为了取 得口供,允许司法官吏使用刑讯,但是不提倡刑讯。查封财产叫 封守; 向被告宣告判决叫读鞫; 如果不服申请再审叫乞鞫。 此外, 还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如不直、纵囚、失刑。 4、汉代的诉讼制度 诉讼与审判: (1)起诉分为两种, 一为告诉,指当事人或 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二是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 一般不准卑幼 亲属告发尊长, 否则以不孝处刑。 诬告反坐。 (2) 对被告的审讯, 叫做鞫狱。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也有读鞫和乞鞫,但是乞鞫必需在 3 个月内。 (3)录囚,即由皇 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 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 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东汉光武帝曾亲自录囚。 “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 (1) “春秋决狱” :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 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的最重要的原则 是“论心定罪” ,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的“忠” 、 “孝” 思想, 如果符合, 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 也可以免刑。 这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畸形发展和反映。 (2) “秋冬行刑”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 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 规定春夏为万物生长的 季节,不得实施死刑,一般来说,死刑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 前执行,这一制度影响深远,影响至明清。 5、三国两晋南北朝诉讼制度 登闻鼓直诉制度:西晋时设立登闻鼓,可以击鼓鸣冤, 直 诉于中央甚至皇帝。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确立, 即死刑需经过皇帝 的批准,才可以执行。南朝宋武帝和北魏太武帝明确规定。这一 制度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制度, 并发展为隋唐 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刑讯制度:测罚,测立。 6、唐代的诉讼制度 告诉的限制:禁止越级。禁止匿名信控告。 回避制度: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 死刑三复奏、五复奏 法官责任制度: 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 罪。故意出入人罪,反坐。还建立了同职连署制度,要求官员共 同审判,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7、宋的诉讼制度 鞫谳分司制:即审和判分离,由不同的官员担当。前者称鞫 司,后者称谳司。 翻异别推制: 是宋朝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案件 重新审理时,将案件交由另外司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新审理。 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但是, 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务限法: 即在农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的制度,体现了 以农为本的传统。 《洗冤集录》 宋代著名的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法医学专著。 : 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并获准颁行全国, 成为 司法官进行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被译成多国文字。 《名公书判清明集》 :是宋代所谓“名公”的诉讼判词和官 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其中绝大部分为民间诉讼判词。这些判词突 出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和规范。 8、明的诉讼制度 主要是明的会审制度。会审制度始于明代。会审制度实际上 是一种慎刑思想的表现,但是却导致司法实践的更加复杂化。明 代的会审制度主要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热审。 9、清的诉讼制度 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清代律例对告诉权进行了较为严格的 限制,奴婢、雇工等不得控告家长。罪犯不得告举他事。地方司 法由州县至督抚共分四个审级, 禁止越诉。各级别受理的案件有 明确的规定。实行审判回避制度。 秋审制度:秋审是清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发源于明朝的 朝审制度。被视为国家大典,统治者很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 款》 ,做为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秋审后分为四种情况:情实; 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专题七 1、秦的经济立法 中国古代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如上山砍柴、 狩猎都有一定 的时间。不准捉取幼兽、幼鸟等。禁令 7 月解除。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工律》 《均工律》 《工人程》等经济 法规,对官营手工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如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 检查评比制度,规定工人劳动定额、培训指导等。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实行重本抑农的政策, 但商品经济仍 然发展很快,秦对诸如商品价格、货币流通、度量衡管理均有严 密的法律规定。 2、汉的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由国家专营,禁止私人生产和销售。 抑商政策:坚持重农抑商,体现为:不许商人衣丝车马,不 许推择为官,重租税等。汉武帝时期,颁布“告缗令” ,向商人 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人们告发申报不实者, 使得中产以上 的商人之家基本破产。 对外贸易立法:丝绸之路在汉朝开辟。汉统治者重视用法律 手段规范对外贸易。 3、唐的经济立法 (1)土地与赋税立法:均田法的实行形成国家所有和私人 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严格限制口分田的***。职分田是为 官吏提供俸禄的用地,公廨田为国家机关提供办公经费的用地, 都不得私自***。 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法。780 年,实行两税法,基本原则是 量出制入。按土地面积征收地税,按财产多寡确定的户等征收户 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2)盐茶酒专卖制度:唐朝前期不收盐税,不实行专卖。 中期财政不足,721 年开始征收盐税。756 年,实行专卖。官府 以控制盐的生产为主。 唐德宗时政收茶税,大力推行茶税法。隋和唐初放任酿酒, 安史之乱中,实行榷酤制度。 (3)对外贸易制度:对陆上贸易限制严格。海路贸易自由, 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海路通商城市划定特定区域,名为“蕃 坊” ,供外来商人居住和营业。还创建了市舶制度。市舶税有: 舶脚,抽分,收市。 4、清的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 专卖制度:重征商税,以严刑峻罚推行禁榷制度。 专题八 近现代修律指导思想、刑事、民事立法及司法制度 (一)指导思想的发展 1、清末政府 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2、南京国民政府的指导思想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南京国民政府总的立法指导思想, 但被 蒋介石断章取义的运用。 (二)刑事立法 1、 《大清现行刑律》 :清政府于 1910 年 5 月 15 日颁行的一 部过渡性法典,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共 36 卷,389 条,另有附例 1327 条,并附《禁烟条例》12 条和《秋审条例》 165 条。变化:主要是取消了按六部分的六律总目,分为 30 门, 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 删除了一些残 酷的制度,将主刑确定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 增加了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等。但对十恶未作改变。 2、 《大清新刑律》 :清政府于 1911 年 1 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另附《暂行 条例》 。变化:体例上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西方刑 法典的体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死 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剥夺公权和没收; 采用西方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术语。如罪行法定、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总之,它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标志着 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 是清末修律的 代表作。 (2006 年真题,简答题, 《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3、 《暂行新刑律》 :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就将《大清新刑律》 略加修订,称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变化:删除帝制与皇 室特权的内容,适用民国以后文字的变化,如将臣民改为人民。 后北洋政府完成两次《刑法修正案》 第二次成为 1928 年南京国 , 民政府制定刑法的基础。 4、 《中华民国刑法》 :1928 年 3 月公布南京国民政府第一部 《中华民国刑法》 ,称为旧刑法。1935 年颁布的称为新刑法。新 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共 357 条。主要特点是:继受西方国家通 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时间效力上从新从轻,空间效力以属地主义 为主;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主要对象是少年犯及 有犯罪或防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 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34 年 4 月颁行, : 是土地革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惩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 41 条。 共 主要原则: 自首, 分清主从, 罪行法定与类推相结合, 废止肉刑, 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在反革命时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6、抗日政权刑法原则的发展: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贯彻平 等保障人权原则;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 主要罪名: 汉奸罪; 盗窃罪; 破坏边区罪; 破坏坚壁财务罪; 贪污罪 7、解放区的刑法原则和主要罪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 则。主要罪名:战争罪;地主恶霸罪;政治土匪罪;反对党团及 特务组织罪;反对会道门迷信组织罪。 (三)民事立法 1、 《大清民律草案》 :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完成。前 三编总则、债权、物权,由前者完成;后两编亲属、继承由后者 完成。1911 年完成,共 36 章。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后两编 以固守国粹为主。 礼法之争: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与沈家本为首的法 理派之间的斗争, 主要巍然绕 《大清新刑律》 等新式法典的制定。 争论的焦点是: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关于存留养亲;关于 无夫奸及亲属相奸;关于子孙违反教令;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 长行使正当防卫。最后是法理派妥协。 2、 《中华民国民法》 :总则于 1929 年 5 月公布,债及物权于 同年 11 月公布,亲属、继承于 1930 年 12 月公布,采德国民法 体例。 主要内容和特点: 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具体制度上, 采最新的学理和立法例;采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重在保护私有 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婚姻家庭体现封建色彩,肯定包 办婚姻及封建习惯。 3、 《井冈山土地法》 :1928 年 12 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 颁行,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共 9 条,规定没收土 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老幼平均分配。 错误: 不只没收地主土地, 所有权属于政府,不属于人民。 4、 《兴国土地法》 :1929 年 4 月颁布,纠正了《井冈山土地 法》 “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 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 年 11 月由中华工农 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2 月 1 日公布实施。是 土 地革命后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包 括: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和范围,宣 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规定了对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规 定了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6、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保护 土地所有权;减租交租;保障佃权;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7、五四指示:1946 年 5 月 4 日,***中央发布《关于土地 问题的指示》 ,由抗战时的减租减息改为没收一切土地分配给农 民,揭开了解放区土地革命的序幕。 8、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 年 10 月 10 日,党中央召开全 国土地会议而制定,共 16 条。主要内容是:宣布废除封建、半 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规定土地改革须遵 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业者,正确对待地主 富农; 确定以乡村为单位、 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 确认人民对所分土地的所有权; 确认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 乡村人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确认保护 工商业原则。 它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 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 线,调动了农民革命的积极性。 (四)司法制度及变化 1、清末的司法制度及变化 (1)领事裁判权、观审和会审制度 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 ,是外国列强在不平等条约中强 加给中国的一种司法特权。 确立于 1843 年 7 月 22 日在香港公布 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 ,在 后来的一些条约中又得到了扩充。 清末修律和领事裁判权有直接 的关系。 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干涉中国司法的重要表现。会审公 廨是 1864 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 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注意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内容) (2) 、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 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做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实行审检合署。 (3)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 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并承 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允许辩论、回避、审判公开;初步规定了 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 2、南京临时政府 (1) 中央司法机关: 、 分别设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部; 最高审判机关为临时中央审判所或 最高法院。 (2) 、律师制度: (3) 、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禁止刑 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3、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体系:成立之初对清政府颁行的《法院编 制法》略加修改,更名为《暂行法院编制法》 ,继续援用。1914 年又公布《平政院编制令》 ,从而形成了二元司法体制:由普通 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裁判,平政院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普 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在县一级设初 级审判厅,实际上没有建立初级审判厅, 仍有县知事监理司法审 判。实行审检分立。 (2)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北洋政府普遍设立“监理司法法院” ,即由县知事兼领司法 审判权,还公布《县知事监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 。军事审判乱 施。 4、南京国民政府 普通司法系统:实行四级三审制。1932 年 10 月公布《法院 组织法》 (1935 年施行) ,改为三级三审,第三审为“法律审” , (2006、43)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但大多数仍由 县司法处监理司法。 特种刑事法庭:始设于 1927 年,是受理特种刑事审判程序 案件的法庭。 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高等特种刑事法庭, 对其 裁判不得上诉和抗诉。 5、工农民主政权 司法机关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实行审检合一。 中央设临时最 高法庭, 受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领导。 红军中设立军 事审判所。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还包括,国家政治 保卫局以及肃反委员会。确立了一些基本的制度: 四级二审终审 制,审判公开,人民陪审,死刑复核,合议制度和辩护制度。 6、抗日民主政权 边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名义上也是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最高法 院管辖下的省级司法机构, 称为高等法院。边区基层司法机关是 县市的司法处。 抗日战争后期边区一般都改为自行终审的三级三 审制。边区实行审检合一制,检察机关设于审判机关内。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在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 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在巡回审判中,深入群众,调 查研究;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依靠群众纠正错案,被人民群众 誉为马青天。 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它是 ***群众路线的工做方针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 法民主的新形式,党的整风运动为其奠定了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制度:颁布了一系列这样的法规,分为民间调解、 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的原则:自愿、以 法律为准绳、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一般要制作调解书。 7、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 一般都建立了大区、省、县三级审判体制。审判机关一律称 人民法院, 推事改称审判员。 各地区建立了人民法庭, 判处徒刑、 死刑经上级政府批准。 ***中央 《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 示》 专题九 近现代时期的“宪法” 1、 《钦定宪法大纲》 清王朝于 1908 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 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第一步,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共 23 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和义务”两 部分。突出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给君主专制披上了一层 “宪法”的外衣。但它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义务 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 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重 要意义。 2、 《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爆发后 制定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也是清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 录。主要是迫于武昌起义的压力,制定时间之短,强调皇权神圣 不可侵犯,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没有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 局。 3、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 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 1911 年 12 月 3 日通过,共四 章 21 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总统 制为蓝本, 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 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它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肯定了辛亥革命 的成果, 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 依据,也成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4、 《中华民国临时宪法》 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 1912 年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 件,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它以孙中 山的民权主义思想为指导; 确定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的国家 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体现 了资产阶级宪法中的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各种权 利;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临时政府企图用《临时约法》 限制袁世凯的权利。具体表现在:将总统制改为内阁制;扩大参 议院的权利;对《临时约法》的修改程序特别严格。它的制定和 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 彻底否定了中国数 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 产阶级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 “共和”的形 象。 5、 “天坛宪草” 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草 案,于 1913 年 10 月 31 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 于起草主要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故称“天坛宪草” 。它规定 了内阁制和总统的任期。 由于不符合袁世凯的要求, 国会被解散, “天坛宪草”即成为一纸空文。 6、 《袁记约法》 袁世凯一手炮制出来的,与《临时约法》有根本的区别,实 质上是取消了《临时约法》的民主共和制,代之以袁世凯的专制 独裁。这是北京政府颁布并付诸实施的唯一的宪法性文件。 7、 “贿选宪法”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名曰《中华民国宪法》 , 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947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名称一样,不 可混淆。它一直没有实施,在内容的规定上,比“袁记约法”有 一些进步,如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这一点沿用了“天 坛宪草”的内容,而且比之更完备) ,采取地方自治制度等。但 是,宪法的相对完善,并不能掩饰曹锟专制独裁的实质面目。 8、 《训政纲领》 于 1928 年 10 月由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是国民党政权 进入 “训政” 时期以后的纲领性文件。 6 条, 共 确立了国民党 “一 党治国,以党训政”的施政方针。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闭会期间,由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 国民党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 机关。在党与人民的关系上,体现了“训政保姆论”的精神,建 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9、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1 年 5 月 5 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 共 8 章。主要内容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 治”原则,建立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 式;罗列了公民权利与自由,但又多加限制,利用国家的名义发 展官僚资本。 10、 “五五宪草” 1932 年开始制定,1936 年 5 月 5 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 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故称“五五宪草” 。共 8 章,因时局变 化未付诸议决,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11、 《中华民国宪法》 (1947) 颁行于 1947 年,是旧中国反动政权颁布的最后一部宪法,以 《五五宪草》 为基础, 同时抄袭了旧政协关于宪草问题协议中关 于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的有关内容。此宪法是大地主、大资 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基本特点是:人民无权、独夫有权。 1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 年第一次全国工农兵大会通过,1934 年修改。包括序言 和 17 条正文。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 国家;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的外交政策,不承认帝国主义 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 确保人民民主 制度的根本大法, 是***领导人民反帝风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 的伟大纲领。 13、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1 年 11 月颁布,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 法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阐述制定施政纲领的依据以及抗 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 加强政权民主建设, 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改进司法制度, 厉行廉洁政治; 规定了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 14、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 年 4 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 该宪法原则分为: 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 24 条。采 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确立 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15、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1947 年 10 月 10 日发布,提出“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 的口号, 宣布了中国***的八项基本政策, 最基本的是组成民 族统一战线, 成立联合政府。在此宣言的八项政策的基础上召集 了新政治协商会议。 16、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948 年 8 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规定了人民政府基 本任务及有关各项政策, 是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具有宪法 性质的施政纲领的典型代表。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规 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 专题十 1、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准乎礼;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用刑持平。 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 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最为中 华法系的代表,影响力超越国界, 《高丽律》《大宝律令》 、 、越南 其他内容 李太尊时期的《刑书》受它很大的影响。 2、保辜制度:为准确区分伤害罪与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 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而规定。 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 确定一定 的期限, 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 承担的刑事责任。 3、宋的重法地法: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 制度, 该特定地区称为 “重法地” 北宋仁宗于常法之外首立 。 《窝 藏重法》 ,严惩贼盗犯罪的窝藏之家,清除贼盗犯罪的社会基础。 英宗又制定了重法,既强调法律的溯及力,又株连犯人亲属。神 宗颁行《重法地法》 ,又称《盗贼重法》 ,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 地区,重惩“重法之人” 。实际上加重了对贼盗的处罚,产生了 消极的影响。 4、烧埋银:元朝法律规定在对犯人处刑的同时,并科对被害人 予以赔偿财产的制度,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犯罪。 5、满族特权与清的文字狱:文字狱比照“谋大逆”判罪,一案 构成,往往诛连九族。 6、预备立宪与清末修律 清末修律的特点:立法指导思想上,固守中国封建传统,放 效外国法律形式; 内容上, 表现出资产阶级先进法律思想与封建 专制主义的混合;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诸法合体的形式;维 护摇摇欲坠的清王朝,没有真正的民主。 先进性: (1)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为中国法律近代 化奠定了基础; (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 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向国内介 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使近代法律知识 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一部分中国人法治观念的提 高; (4)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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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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