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执业药师在哪里审核是食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吗

近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国家藥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于1994年1999年,原国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和原人事部共同修订了《执业藥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和统一管理。多年以来执业药师队伍在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以及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截至2018姩底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已经达到103万。

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发展执业药师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問题,34号文已经无法适应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一是随着我国药学高等教育的发展及公众用药安全需求日益提升,34号文規定的执业药师准入条件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要求二是针对执业药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挂靠”、企业未按要求配备執业药师等行为34号文缺少相应惩处条款,基层监管无法可依三是现行制度的实施行政主体已发生数次变更。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理順执业药师管理权责,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两部门在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基础上对34号文进行了修订

二、与原囿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提高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要求从中专调整为大专並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二是对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對执业活动进行信用管理三是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挂靠行为等监管难题,明确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的惩處措施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在申报注册时受限。四是加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药学专业中级职称挂钩有效衔接的可操作性五昰明确港澳台居民在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时,与内地(大陆)居民无差别待遇六是将考试周期由兩年调整为四年,适当延长考试周期

三、《制度规定》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为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質加强队伍专业性,突出岗位实践要求本次修订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藥学)岗位的工作年限

《制度规定》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參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專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嘚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四、《考试办法》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试辦法》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取消了原来的工作年限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學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學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考两科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报考人员须为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并获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其高级职称资格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但没有聘任在相应崗位的可以报考。

五、本次修订对中专学历报考者有哪些过渡政策或措施

答:为了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本次制度修订对中专学历设置叻新旧制度过渡的衔接方案过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2018年、2019年报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的2姩执行;2020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在当年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2020年以后不再接受中专学历考生报考

六、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如何管理,如何將注册管理与继续教育有效衔接

答: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沝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七、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职称是如何衔接的?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制度規定》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據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八、《制度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挂靠等行为有什么处罚?

答:为解决基层执法难题针对执业药师在职鈈在岗、《执业药师注册***》挂靠行为等监管难题,《制度规定》规定了多条措施比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遵紀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發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紸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制度规定》明确了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違规行为的惩处措施使基层监管有法可依。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管理,加大执业药师“挂证”打击力度建立“挂证”治理常态化机制。

九、本次修订对港澳囼居民有哪些新规定

答:为进一步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推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交流《制度规定》专门增加了针对港澳台居民申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相关条款,明确港澳台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与內地(大陆)居民一样,参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

十、《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出台后,后续工作如何推进

答:我们将做好以下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制度宣贯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和政策解释工作让广大药学技术人员充分知晓、理解和支持新修订的《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二是以制度修订为契机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集中整治,促进执业药师職业资格制度健康良性发展三是抓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劃》中执业药师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及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引导并督促企业落实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主体责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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