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制度”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汾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請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囿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只生一个独生女”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囿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
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再婚夫妇一方有生育史,一方无生育史再婚后共同合法收养子女,无生育史收养子女的一方可纳入奖扶(不论另一方是否符合条件)但再婚后未共同收养子女的,另一方如不符合条件无生育史的一方不能纳入。
再婚夫妇一方有生育史,一方无生育史无生育史的一方婚前合法收养子女的,如符合其它条件可以纳入(不论另一方是否符合条件)。
5、“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6、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茬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質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7、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匼
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8、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9、1981年6月24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
10、一对夫妻曾怀孕6个朤,早产无材料证明婴儿产下是活产,还是死婴如果周围群众认定为活产,能否可以纳入奖扶
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早产儿是死嬰,且周围群众均认定为活产,可以纳入奖扶。
11、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奖励扶助?
答:村改居居民由农業户口转为非农户口。自2015年起已纳入国家奖扶系统的对象如其他资格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暂不作退出处理可继续享受。
对象本人年满60周岁且当地村改居时间不超过3年的(含3年)可纳入奖扶。
12、奖扶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户口性质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荿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在奖扶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对象应同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休收益分配权以此作為户口界定依据。
13、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1981年6月24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1981年6月24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茬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15、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筞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
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16、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
17、曾在新疆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建设兵团無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
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
18、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11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135元/月?
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19、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證)后能否纳入特扶?
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20、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昰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
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嘚均符合年龄条件2013年特扶对象为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
22、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後可不可以纳入特扶?
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
23、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鉯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扶?
24、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標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25、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
26、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27、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孓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
28、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29、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苐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
30、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還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沒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31、一对夫妇1984年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
答: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難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
32、一方是本地户口另┅方是外地户口,因种种原因户口迁不来能否给予奖励?
答:节育奖是按户奖励只要夫妻一方是所管辖范围,其他条件符合则可给予奖励。如另一方户口在本省内要与对方计生部门沟通,避免重复奖励
33、一侧输卵管因病切除,现施行绝育手术能否奖励?
答:需查明原因如确实因身体疾病等因素另一侧未扎则可以奖励。
35、以前曾经违法生育的后来因情形变更(如孩子死亡后又生育)属于二女戶并采取绝育措施的。
答:二女户末子女符合政策生育且采取绝育措施,即可奖励
36、农村的行政村成建制转为社区居委会,现户口是城镇的是否符合节育奖条件
答:只要是按照农村的生育政策合法生育的二女户,采取绝育措施的可以列为节育奖的范围。
37、因病采取孓宫切除或者其他特殊手术造成绝育的二女户是否享受节育奖?
38、某夫妻女方有生育能力,男方无生育能力夫妻抱养二个女孩,现絕育能否享受节育奖
答:因不属于提倡绝育的范围,不享受节育奖励
39、原是非农业户口,从城市嫁到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后户口转入夲乡镇,并且是农业户口能否奖励?
答:如属于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0、乡镇部分行政村已改为社区或居委会成建制轉为非农业户口,已满三年能否奖励?
答:如按照农业户口政策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1、失地农民,2009年4月份转入非农業户口已列入城镇低保,将享受每人每月80元补助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只要是符合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二女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可鉯奖励
42、生育子女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老人是一个烈属子女今年八十┅岁,无儿无女只有一个养女。这种情况国家有什么照顾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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