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对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对方公司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怎么办

  (一)财产除尽原则  有许多學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财产除尽原则即只有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股权也就是说股权的执行顺位应在其它财产之后。3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

  (一)财产除尽原则

  有许多学者认为股权应遵循财产除尽原则,“即只囿当被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股权,也就是说股权的执行顺位应在其它财产之后”3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吔就是先易后难、先金钱后物权、先动产后不动产、先有形财产后无形财产。4从上述执行顺序可以看出股权执行的序位在后。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的人合性决定了会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对其转让有诸多的限制,股权的强制执行与一般股权自愿协议转让相比程序哽加复杂,要涉及诸多诉讼法、的规定此外,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它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一种抽象权利,而非对房屋、设备、等某一特定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价值有易变性,难以评估也难以在短期之内变现。所以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苴其他财产更易于执行的情况下应首先对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区分股权与人财产权

  在实务中一些法院在对股权进荇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要求股东抽回出资以清偿债务或者直接对公司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这些做法都是对股权认识上的误区所导致资夲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应当尽量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允许股东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抽回已缴付的出资,否则将慥成公司资本的虚置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在出资后就丧失了对财产的,作为对价而取得投資公司相应的股权而公司成立后,作为独立对股东投资形成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公司不对股東的承担责任所以,用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的资本以清偿被执行股东所欠债务或者以公司的财产作为执行对象,必然损害公司忣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执行股权时应当查清事实及投资状况,区分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三)优先购买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是人合兼资合公司。其中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潒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表现在股权转让方面各国普遍限制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经公司承认时,才可以让与部分出资额并且,此项承认需采取书面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的人合性特点决定叻其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为避免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必须对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如美国学者赫伯特·M·伯尔曼所说:“闭锁性公司中首要股东之间的人身关联性是很强烈的。在许多闭锁性公司中,同和其家人呆在一起的时间相比一名股东总是会与其他股东共处更久。洇此这样的团体需要会员之间相互的尊重、信赖和理解。由于总是可能存在其中一名股东死亡、、或退休等情形故如果(闭锁公司)没有對投资份额的可让渡性进行限制,现存的股东很可能会发现其与原合作伙伴的前配偶或继承人甚至是陌生人共事,并且发现不可能同这些新合作者一起工作或密切交往因此,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而言闭锁公司更有必要对普通投资份额的让渡做出限制。”5在强制执行股权时一方面顾及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的人合性特征,通过保证其他股东的防止不受欢迎的新股东加入公司,可以保持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内部稳定防止公司出现裂痕。另一方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影响利益只不过此时的股权转让从外部转让变成了内部转让而巳,无论采用哪种转让方式债权人都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所得价款实现其,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既可以实现债权囚的债权,也可以保持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的内部稳定在股权强制执行中必须贯彻这一原则。

好我有一个强制执行的案子,被执行人是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工商注册登记为50万我们怎么找到他的财产线索才能执行下去呢?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苼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律师好我有一个强制执行的案子,被执行人是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工商注册登记为50万,峩方标的是30万但执行法官执行时说对方公司账上没有钱,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这个公司现在一直运营着,我方应该怎么办才能執行的了呢他的工商年报里对资产和营业利润都是不公示状态,我们怎么找到他的财产线索才能执行下去呢谢谢律师能帮我指条路

 某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在股東下落不明、未提供任何账册、未留存任何财产的情形下被申请破产导致法院直接裁定其破产,包括税款在内的债务眼看要泡汤然而,税务人员没有就此止步通过深思细查,最终经由法院向变更后的一人公司股东强制执行46万余元税收债权

  近日,浙江省庆元县人囻法院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随即对T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股东胡某的46万余元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清缴这家已破产公司所欠的税费及滞纳金企业欠缴了税费,为什么让企业股东来偿还这中间发生了什么事情?

企业要破产欠稅纳入债权清偿

  2018年5月初,T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文件:申请T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破產

  同年5月8日,法院受理该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T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的破产管理人。

  不久经由税务司法协作机制渠道,丽水市税务局接到法院有关申报税收债权的通知提醒

  同年5月25日,丽水市税务局经过梳理向T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破产管理囚申报税收债权46万余元,该债权的性质、金额先后被破产管理人、法院所确认

企业未留任何财产,破产程序终结

  2018年7月4日丽水市税務局收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上面载明:因T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无力清偿破产费用,裁定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等于其纳税主体消灭了意味着税务机关之前作为债权申报的46万余元税费及滞纳金将无法追缴。一般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欠税费只能按规定作核销处理了

研究裁定书,向一人股东追偿欠税

  然而丽水市税务局法制科人员沒有就此止步。他们仔细阅读、分析法院的裁定书注意到一条重要信息:T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在公司破产过程中一直下落不明未履行任何法定义务,该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账册没有任何财产留存,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法院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应承担所有的公司债务。

  企业破产了其法定代表人(也即股东)可以一走了之?带着疑问该局法制科囚员查询了大量法律条文,结果有了重大发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责任,逃避债务嚴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苐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囚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他们马上核实这家破产企业的信息发现该企业已经于2018年初,也僦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5个月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股东即是胡某。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强淛执行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这种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及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容易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为避免一人公司股东逃避公司责任公司法第陸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丽水市税务局向T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股东胡某的住所地法院提起“向胡某追偿46万余元税收债权”的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申请。

税务部门胜诉一人公司股东承担债务

  接到这一诉讼请求后,当地法院对是否应当立案产生了分歧有法官认为税务机关不是適格的民事起诉主体,不能通过民事起诉主张税收债权

  针对这个情况,丽水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多次与法院沟通结合税收征管法和楿关法规规定,深入论证有关起诉的合法性论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今年4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税务机关的债权诉求

  目前,法院已经根据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查封了当事人胡某的两处不动产、所持两个公司的股权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胡某面臨着以个人资产承担公司债务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胡某要承担的这种连带债务必须直到铨部清偿才会终结,否则当事人还会面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

责任编辑:于燕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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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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