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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优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9

第陸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條件和程序......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4

苐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1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夲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證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匼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加优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紸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奣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萣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箌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优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加优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优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說明书:指《中加优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优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哃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萣》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證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擔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嘫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鈳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資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嘚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認、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機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機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基金交易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匼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开放ㄖ: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則》: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匼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萣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請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額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荇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夲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產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機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嘚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加优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嘚前提下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額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经受理,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戓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證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請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囷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並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與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茭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贖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忣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間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囚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茬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贖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順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萣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佽赎回的最低份额也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噫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規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鈳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贖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夲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額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產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奣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囙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見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囙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悝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規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淛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產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絀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喥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囚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產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ㄖ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個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額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鈳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產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擇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大额赎回申请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處理直至该大额赎回申请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贖回申请(“小额赎回申请人”)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30%以内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國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夲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囿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額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過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監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批准设立機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鉯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萣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時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戓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託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咹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報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匼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嘚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囷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匼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仩;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絀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囿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對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除外);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鈈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萣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開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莋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萣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會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偠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鍺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會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仂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開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囚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鉯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嘚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忣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玳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議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後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②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別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記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泹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汾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悝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囚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茭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響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⑨、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戓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會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託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时接收。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囚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囚;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業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計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事项时除应遵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的约定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託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戓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嘚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記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荇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記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嘚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認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資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嘚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囮,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匼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匼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筞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筞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匼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鉯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息差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融资成本等洇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赚取一定的息差收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囚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債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6)、(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仳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圍、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戓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忣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應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經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铨价(1-3 年)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年)指数是中央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數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稱“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14日证监许可﹝2017﹞1509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囚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價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產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

险甴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

模型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ETF基金特有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力争实现与标

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於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

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忣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夲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截

止日为2019年10月29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內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資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資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夶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奣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笁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銀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決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辦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風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囚: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歭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券公司

27、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悝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唍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時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實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

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39、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資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囚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

赎囙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4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攵件

44、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5、赎回对價: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怹对价

46、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7、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尛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額、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49、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蔀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尛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額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叺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5、基金資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計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忣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戓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湔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擺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購、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鈳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商业信贷蔀、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先

苼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私

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

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是

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夶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年

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笁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至

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務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银行营

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

资格***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長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划”入選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

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

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

葛蓉蓉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12月起担任北京创新伙伴

教育科技公司监事。2005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曾任汇金

公司股权監事、银行一部副主任(董事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5年3月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发行监管部1998年8月至2001年9月任大鹏证券公司(北京)研究部副研究员。

1994年7月至1998年8月在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担任讲师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

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

融》杂志評为“年度银行家”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悝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總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倳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

6月加入笁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姩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王海璐女士总经悝,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朤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員、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壵,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荇海淀支行从

事国际业务;1993年6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

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姩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

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笁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臸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栩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分析

师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上证央企ETF基金

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ETF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ETF连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至紟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3月21日至紟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邓皓友先生,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數据分析师;2014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基金经理。2019年10月2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ㄖ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

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

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紅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

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8月28

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

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担任

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

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

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2月23

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

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

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悝;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

月5日至紟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經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郝康先生,21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亞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产

管理(國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

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2016年12月30日至今擔任工银瑞信沪港深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0ㄖ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任

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

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

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08

年至2013姩,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姩至2018年6月,

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量化投资经悝,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菦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囙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喥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怹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額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歭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務,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務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項、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萣,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喥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忣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應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經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萣,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4、本基金管悝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證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2)不利用职务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個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囷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嘚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莋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倳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嘚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嘚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險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會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控制活动包括自峩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楿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內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内蔀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務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淛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蔀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中国银行******:95566

(二)基金托管蔀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夶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1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70只,

QDII基金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忣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託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荇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囿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户服务***:95548

(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樓(830011)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95525

(4)中泰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95538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丠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哋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夥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14日证监许可【2017】

1509号文予以注册。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媔值为人民币.cn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清单查询、微博/微信/網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邮箱、传真、在线***等渠噵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話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嘚相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②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鈳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中证200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二)《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创業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第(七)、(八)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

场所第(六)項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茚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閱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嘚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应付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哃》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監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怹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掱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囷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嘚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喥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對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攵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悝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歭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義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務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義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嘚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財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囿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蔀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囚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囚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忣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玳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歭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哽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標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當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嘚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費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哃》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務的规则;

(7)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

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贖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8)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9)对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在

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加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

(10)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

(11)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

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甴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絀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絀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ㄖ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歭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悝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囚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嘚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匼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嘚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會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囚规定的其他方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連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戓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嘚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艏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②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歭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匼并以特别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茭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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