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签示范文本怎么有2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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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川省商品房***合同(预售)示范文本.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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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015-01合同编号:四川省商品房***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第六章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服务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和证明文件。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4.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5.商品房***当事人可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也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6.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基于商品房预售的本身属性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7.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8.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给对方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9.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本合同为电子模板的,买受人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核对合同条款是否协商一致。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3.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4.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7.建筑区划: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管理、社区建设等进行的区域划分。8.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9.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10.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11.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12.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13.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合同(预售)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依法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实现以商品房屋占有的交接和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房***相关内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出卖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号:法定代表人:联系***:委托代理人:联系***:委托销售经纪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买受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未达到要求的,出卖人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害;;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三)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第十六条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
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要求的,出卖人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第十五条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三)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2.
(三) 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一)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二) 物业服务时间从
(三) 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_______】。物业服务费为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 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 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七)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_____
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释 义:本条是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的填写栏目,由双方自行约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 第二十条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 第二十二条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
注册编号: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四川省商品房***合同(现售)示范文本》23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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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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