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08:47: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75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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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16:58: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 法释〔20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影星陈好和央视主持张羽疑卷入刘铁男贪腐案日 04:44 来源:东方网 港媒曝万人迷陈好卷入刘铁男贪腐案。 原标题:“万人迷”陈好疑卷入刘铁男贪腐案曾因其暴富 浙商网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违纪与温州洞头籍商人倪日涛结成官商同盟等消息,得到印证。有关知情人士进一步透露,早在几个月前,有关部门就对倪日涛及其在温州的企业进行了调查。 昨天,新华社发布消息称,记者从中央纪委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而在4个多月前,被举报者称为“裙带商人”的倪日涛却向记者声明:“这是诽谤!” 今天上午,记者前往温州市车站大道2号华盟广场15楼的倪日涛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浙江中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访,电梯口、门口没看到标有中源企业名称的牌子。该大楼知情人士透露,早在一年前“中源”就搬走,不知去向。今年年初,曾有一大队人马曾前来调查。 记者查阅市工商局的有关注册信息后发现:“中源”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2亿元;经营范围为“对电力工业企业、机电工业企业、旅游业的投资(不含金融业务);机械电子设备、纸浆、纸张、印刷制品、纸制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目前仍处于在册状态。 上午,记者拨打“中源”当时公开的***号码,听到传来的是一服装市场的广告铃声。进一步查阅有关资料后发现,“中源”还曾在去年7月发布遗失声明称:企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特此声明原印鉴作废。 1962年8月出生的倪日涛,是洞头大门岛人。他22岁时到当时的机械工业部发电设备服务中心工作;27岁就担任中国机电工业联销公司上海公司经理;34岁时任注册资本为1亿元的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42岁时任中竹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0年,倪日涛一进军造纸业,就曾狂飚般地通过并购、租赁,建立起了横跨川、桂、湘、赣、闽等省的造纸业王国,但他屡屡碰到官司。 2003年6月,倪日涛在加拿大卑诗省注册成立加拿大绿色资源有限公司(CGR)。相关人士举报称,CGR成立之初的股权结构为:倪日涛占90%、刘铁男妻子郭静华占10%,双方共同担任公司董事。郭静华原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处级干部。2005年12月,郭静华将股东及董事的身份变更为儿子刘德成。 有关人士实名检举倪日涛玩“自己收购自己”的跨国资本游戏:在国内银行贷款2亿美元以上,“买”自己花了相当6500多万元人民币提前收购的加拿大企业NewSkeena制浆厂。而刘铁男在施加权力影响,试图促成这项贷款。 举报人称,最后,他的举报,让这个“左右互搏”之举终止。 当时倪日涛还曾解释:“虽然自己与刘铁男熟悉,他的儿子刘德成也确曾在自己公司上班,但我和刘铁男没有业务往来,他也没有批复我任何项目,银行贷款我都没有贷到,贷到也是正常合法贷款。根本没有往刘德成账户打钱这回事。并且,当时CGR注册资金才10万加元。刘德成只占10%的股份,而且是实际到位的资金,不是干股,早已退掉股份了,现在已经没关系了” 尽管这些年倪日涛在全国各地签订了不少的大投资项目,但在网络上,却很难搜索到倪日涛的个人照片或合影。温州商界的一位人士曾透露,倪日涛很低调,一般不愿意在媒体上抛头露面。 这两天,记者查找了大量的资料,试图找到倪日涛和他掌控的企业在温州的“足迹”,但只有点滴发现:倪日涛曾在温州著名的“张叶生受贿案”中担任证人。2001年10月,倪日涛的中机公司副总经理、洞头老乡叶统余,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犯行贿罪,法院查明叶统余向原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瑞安市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张叶生行贿人民币30万元、美元12000元。双方违反有关招投标规定签订了总额计2100余万元的合同。 叶统余的辩护律师说,当时,他辩称本案是单位行贿。证人倪日涛等则指证叶统余承包了中机公司成套设备部和案发后伪造账册等事实。 《时代周报》此前的报道称,陈好、张羽在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夜暴富,让销声匿迹多年的倪日涛再度浮出水面。 2006年上半年,陈好、张羽分别买入ST黑龙280.3万股、217.26万股,成为ST黑龙第一、第二大流通股股东。 此时,正是中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竹控股)介入重组ST黑龙的敏感时期。 中竹控股实际控制人便是倪日涛。在入主ST黑龙前,中竹控股通过旗下的中竹纸业集团,先后控制了四川雅安竹浆厂、福建邵武竹浆厂、江西宜春造纸厂等企业,并一度控制过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462.SH,下称ST石岘)、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18.SZ,下称ST吉纸,已更名为苏宁环球)等上市公司。 蹊跷的是,在正式成为ST黑龙第一大股东后不久,中竹控股即神秘退出。直至此番因陈好、张羽事件重回公众视野,倪日涛的名字才重新浮出水面。“倪日涛这人我没见过,但听说过,专门搞资本运作的。”6月11日,温州一位著名企业家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倪日涛的手下大部分都离开了,他的公司已经举步维艰。” 日,中竹控股通过竞拍,以2012万元的价格,取得黑龙集团公司持有的ST黑龙14300万股国有法人股,成为ST黑龙第一大股东,占公司43.7%的股份。 事实上,早在2004年年底,也即中竹控股成立几个月后,中竹控股即与黑龙江方面签订了初步的投资协议,开始介入ST黑龙的重组。其后,倪日涛系人马进入公司董事会。 为配合重组,2004年12月,倪日涛注册成立了齐齐哈尔中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齐齐哈尔中纸),注册资金5000万元,中竹控股占90%股份。此后,齐齐哈尔中纸又出资成立齐齐哈尔宏远物流有限公司。据悉整个重组工作由倪日涛负责,李宝忠直接参与运作。
影星陈好和央视主持张羽疑卷入刘铁男贪腐案日 04:44 来源:东方网 日,ST黑龙公告,齐齐哈尔市国资委及公司大股东黑龙集团决定引进战略投资者中纸有限公司。10月22日,ST黑龙再次公告,公司将全部生产性资产租赁给齐齐哈尔中纸,每个月的租赁费用为50万元。据悉上述租赁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2.59亿元,每月50万元的租赁费尚不够公司日常开销。 2006年4月,因与银行的债务纠纷,黑龙集团持有的ST黑龙股份被黑龙江省高院冻结。5月15日,中竹控股通过拍卖取得ST黑龙43.7%股份。3天后,ST黑龙暂停上市,直到今年4月17日复牌。 8月9日,黑龙江省高院正式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黑龙集团所持有的ST黑龙14300万股国有法人股变更为中竹控股所有。当日,中竹控股签署《ST黑龙收购报告书》,表示“一年内不会转让已经收购的黑龙股份之股份”,并承诺“将齐齐哈尔中纸的全部新闻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但仅仅2个月后,中竹控股与ST黑龙的合作即生变数。10月19日,ST黑龙公告:鉴于ST黑龙重组方无法履行合作条款,公司与齐齐哈尔中纸同意解除(终止)双方于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中竹控股就此神秘退出ST黑龙,ST黑龙和中竹控股都没有披露内中隐情。 与ST黑龙类似,中竹控股重组位于吉林的ST石砚、ST吉纸等上市公司,结局都是无疾而终。有知情人认为,中竹控股其意不在重组,而在于上市公司的资产。 “中竹纸业用租赁的四川雅安造纸厂资产注册,到处收购上市公司和破产企业资产,搞所谓的资本运作。”ST吉纸一位职工对时代周报记者如是评价中竹纸业。 时代周报记者调查得知,倪日涛为温州洞头县人。1994年7月,全民所有制的上海南疆机械成套公司成立,倪日涛任法人代表。但公司仅存在3年,即于1997年12月注销,其债权、债务委托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承收承付。 1996年9月,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下称上海中机),倪日涛出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有意思的是,上海中机刚成立,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倪日涛的洞头老乡叶统余,即因频繁对外行贿事发。 据时代周报记者得到的浙江瑞安法院判决书显示,1996年10月至1998年间,叶统余先后在温州、瑞安、上海等地四次送给原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三电办”主任兼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人民币30万元、美元12000元。其间,双方违反有关招投标规定签订了总额计2100余万元的合同。2001年,叶统余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海中机成立后,进行过复杂的工商变更,包括注册资金、法人代表、企业住所等等,其初始4家股东的股份,后来全部转让给湖北中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而且上海中机的董事会中也已经不见倪日涛的身影,但时代周报记者获悉,上海中机现任董事长范春龙系由大股东湖北中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派,而注册资金1.1亿元的湖北中能,正是倪日涛控制的企业,由倪日涛控制的浙江中源持有其91%股份。 在上海中机4大股东中,上海海峰、上海海申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为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一全国性社会团体。上海中机对外宣传,公司隶属于国家经贸委,所谓“隶属关系”,或许正从这而来。 2000年1月,上海中机租赁国内最大的漂白硫酸盐竹浆生产基地--雅安制浆造纸厂,并于同年3月成立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但倪日涛并没有将雅安制浆造纸厂带出困境。在雅安中竹租赁经营多年后,日,负债20.84亿元的雅安制浆造纸厂宣布破产,其后被金光纸业(APP)以9.2亿元的高价拍下。
“倪日涛注册的公司租赁了雅安纸厂,仅交了数百万元租赁费,但马上就将雅安纸厂的资产当作自己的资产,注册了一亿多注册资本的四川中竹纸业。”雅安中竹一位员工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时代周报记者获得的上海中机年检报告显示,上海中机已连续多年亏损,其中2006年亏损976万元,2007年亏损516万元,目前公司尚未参加2008年度年检。 在倪日涛的棋局中,最核心的企业,除上海中机外,还有声名显赫的中产经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产经)。 日,中产经成立,注册资金5亿元,股东为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中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倪日涛为法人代表。雅安中竹以实物出资4亿元,占中产经80%股份。 日,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金6.8亿元,由中竹控股持有67.64%的股份。3月14日,中产经和中竹纸业共同出资收购邵武竹浆厂整体资产,重新注册成立邵武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达到7亿元,倪日涛任法人代表。在此前后,中竹纸业又收购了湖南、江西、广西等地多家纸业公司,成立怀化中竹、宜春中竹、柳州中竹等企业,2003年8月,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产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产经,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00万元。 短短几年时间,倪日涛就通过其控制的中产经、上海中机,收购或控制了10多家企业。 6月13日下午,时代周报记者找到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58号1306室,但1306室并没有中产经公司。6月16日,记者几经波折,找到中产经的办公地点,上海陆家嘴华夏银行大厦25楼,却发现这里已经人去楼空。物业告知,中产经两周前刚刚搬走。 当天下午,在浦东环球广场大厦的27楼顶层,记者找到包括中产经、上海中机和上海宏远的联合办事处,此三个公司均由倪日涛掌控。 但针对采访要求,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时代记者,他们都不知道倪的***,有事情倪日涛会主动联系他们。一直到6月22日,倪日涛一直不肯露面。 “倪日涛发家的秘诀没有别的,就是利用其政府人脉入股和合作借口,进入到国有企业改造过程当中,获取好处。”一位曾追随倪日涛的知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 时代周报记者调查发现,倪日涛确实与不少官员关系熟稔2004年6月,中纸集团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更名为中竹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共有3位董事,除倪日涛外,董事甘智和格外引人关注。 公开信息显示,甘智和,1945年出生,曾长期在国家建材局、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2003年-2005年8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2004年,甘智和曾以发改委副秘书长名义,在全国民营企业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合作交流会上发表讲话。而此时倪日涛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向,亦在东北。 时代周报记者发现,除入主ST石砚、ST吉纸、ST黑龙3家东北上市公司外,倪日涛还广泛参与了东北的一系列投资。仅以吉林省白山市为例,2005年5月,在“吉林国有工业企业产权转让暨项目招商大会”上,中产经及其关联公司,就签署了3个受让白山市国有企业产权的协议,包括新宇煤矿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白山市人参产业整合国有资产产权整体收购和ST石岘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总价值超过4亿元。 同年8月23日,中产经与白山市签订了“战略伙伴关系”。当天,白山市城市信用联社与中产经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白山市宾馆与中产经签订了建设市中源国际大饭店框架协议。此后,白山市政府有关部门又与中产经签订了“嵩华纸业林纸一体化一期工程项目”,据称总投资额高达25亿元。 知情人士透露,甘智和在位时,即与倪日涛过从甚密。退休后,甘即成为中竹控股董事。除中竹控股外,甘智和目前还是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该知情人士还透露,倪日涛在加拿大注册有多家公司,其中一家名为“SunWavePropertyInc.”的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系由倪日涛与林娜各出资60%和40%成立。据了解,林娜的父亲曾在倪所投资的两个地级市担任主要领导。 有知情人士向时代周报称,2005年,曾有人向中国证监会举报倪日涛涉嫌诈骗上市公司,并历数倪日涛的“八宗罪”,包括“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财产”、“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等,据称证监会曾着手调查,但未有下文。(
两高发布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日03:23
来源: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 (记者杨维汉)记者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自7月2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司法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具体规范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作者:张先明 发布时间: 09:11:12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全文共计八条,自日起施行。 《解释》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解释》强调,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解释》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如何判断寻衅滋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之处理,行为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如何处理等问题。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有随意殴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并且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15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8:46:05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原标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男子与表姐发生性关系后敲诈表姐夫150万元日 03:4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晟 本报讯(记者王晟)记者昨天从朝阳检察院获悉,胡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表姐夫被提起公诉。据检方指控,在自家公司上班的张某与表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其夫刘某将其表弟开除,却反遭妻子表弟两次敲诈共150万元。 张某原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刘某是自家公司的老板。由于张某的表弟胡某没有工作,刘某便把他安排在自家公司担任司机。检方指控称,刘某经常在外出差,常和表弟胡某在一起的张某便和表弟发展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3年后,刘某无意中发现了两人的暧昧关系,盛怒之下将胡某从公司开除。断了经济来源的胡某心生歹意,以曝光两人隐私照片为由,向其表姐敲诈勒索45万元。张某丈夫害怕妻子的隐私曝光,被迫将钱汇入胡某账户。第一次轻易得手后,胡某感觉这种来钱方法简单,于是变本加厉再次向其表姐勒索105万元。这次张某和丈夫刘某选择了报警,胡某随后被警方控制。目前,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女子调戏酒吧歌手遭拒 喊来6人砍伤7人日 03:24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原标题:一个***喊来6人持刀行凶报复 本报记者陈斌实习生贺彦俊长沙报道 8月2日凌晨,在长沙市解放西路某酒吧发生一起持刀行凶事件,起因系一名少妇喝酒后调戏驻场男歌手,被保安制止并劝离,该女子随后喊来一伙人帮解气。 6名男子拿着砍刀、匕首冲进酒吧,在冲突中,6名保安受伤,其中一名脖子被砍伤,左手被砍得皮开肉绽,一名顾客也受了伤。目前,警方已介入。 讲述:驻场男歌手被一少妇泼酒 凌晨两点多,记者来到坡子街派出所,民警正在调查询问做笔录,在重案执法区,传来了一少妇喊声,“放我出去”。记者欲采访少妇的朋友----同去喝酒的女子,遭到拒绝。 凌晨3点,记者在湖南省人民医院见到了受伤的保安小何,他的后背被砍了一道20多厘米的竖伤口。 据最先受伤的保安小刘介绍,这名少妇外号叫“静姐”,事发前和另一名少妇在演艺厅前喝酒,当时一个男歌手在驻场,“静姐”喝酒后,拿着啤酒杯走到演艺厅要男歌手喝酒被拒绝,当着200多客人面,“静姐”拿啤酒往男歌手身上倒,后被小刘和小付制止并劝阻。 “恼羞成怒的静姐拨打了朋友***,20分钟后陆续来了6名男子,还有人带着四五十厘米长砍刀和20厘米长匕首。 “他们先将钢化玻璃酒桌砍了一刀,随后又把我拖过去。”小刘说,“静姐”将他扇了两个耳光,又用啤酒瓶朝他头部砸去。 随后保安和这伙人发生冲突,还有客人受伤。 见出了事,有人赶紧逃,剩下一持刀行凶男遭10余保安持棍围住,随后被扭送至坡子街派出所。 律师:少妇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就此事,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主任钟琼武认为,少妇这种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钟律师说,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此案中,这名少妇借酒调戏歌手,是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本属于不道德行为,不但不认识自己的错误,反而恼羞成怒,纠集人在公共场合闹事,制造事端,社会危害极大。
男老师瞒婚与女生谈恋爱 被甩后强要“打分手炮”日 08:33 分手炮告性侵师无罪 男师瞒已婚嘿咻女大生赔百万又丢差 女大生与庄男在庄租屋处谈分手时,庄男要求最后分手炮,女大生虽喊“不要,不好吧”,庄男仍得逞。 花莲县一所大学庄姓体育老师瞒着已婚身分和女学生发生不伦恋,后来女大生得知被骗且另交男友要求分手,庄竟以谈判为由邀女方到租屋处“打最后分手炮”;事后遭女方控告性侵,庄男因此丢了工作又赔女方一百二十万元和解,得不偿失。花莲地院上月底审结认为,庄男并未用强暴手段,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因此判决无罪。 渐疏远另交男友 庄姓体育老师(四十三岁)原任职台湾观光学院,校方昨表示,案发后学校性评会就决议将庄男解聘,庄离校后已没有联系,故无法联络上他,不知其回应。 法院判决指出,六年多前庄男在台湾观光学院任教时,已婚并育有一子,仍自称单身汉,和一名二十二岁女大生谈师生恋。双方交往三年后,女大生才发现庄男已有家庭,便逐渐疏远庄男并另交新男友,欲跟庄分手。庄男心有不甘,同年三月三十日约女大生到寿丰乡租屋处吃饭谈判。 但双方谈分手时,庄男克制不住欲火,便以“最后一次分手炮”为由,要求和女大生在客厅沙发上嘿咻,女大生虽说“不要,不好吧!”但并未反抗庄男的爱抚,于是让庄得逞。女大生事后和好友哭诉,且父亲得知她和老师交往,相当气愤,告庄男强制***。 庄男因和女学生不伦恋自知理亏,先后给女大生家人一百二十万元赔偿。花莲地院法官审理时,女大生提出日记影本记载“三月三十日走了一遍,只是很单纯地想证明都释怀了的那种感觉,却被你搞砸了!很难对你的不尊重……哭了sean”等内容,但未明确叙及遭庄男强制***情事。 无法证明违意愿 承审法官认为,庄男身为人师竟与相差十多岁的女学生发生?越师生关系的亲密行为,事后为保住教职及家庭和谐,才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实不足取。女大生虽提告性侵,但无法证明庄男使用强暴手段,违反女大生意愿强制***,因此判决庄男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举报有偿删帖最高奖5万元 发布时间: 08:22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张璐 国家网信办昨日宣布, 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本月联合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为期半年。 据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介绍,本次专项整治在案件查办工作中,将做到“四个坚决查处”:一是对互联网管理队伍清理门户过程中发现的“内鬼”坚决查处;二是对投诉举报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坚决查处;三是对敲诈行为频发、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站和账号坚决查处;四是对黑网站、假记者、假新闻坚决查处。 记者从设在国家网信办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协调组办公室了解到,专项整治将向社会公布举报***和网站,派专人24小时值守,欢迎群众全程监督。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专门开设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专区,公布了六项举报重点,设立了奖励机制,举报最高奖励为5万元。举报***是12377,举报网址是www.12377.cn。 四类敲诈乱象 ●合法网站乱象丛生。通过开展批评性报道要挟涉事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业,索取“宣传费”“赞助费”“合作费”等。 ●非法网站招摇撞骗。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中央国家机关或社会行业组织名义,打着“舆论监督”等旗号敲诈勒索。 ●非法网络公关蔓延成风。一些合法注册的广告公司、文化公司、策划公司,实际业务却以有偿删帖等非法经营为主,以行贿等手段进行删帖,借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互联网主管机关个别干部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参与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非法活动。 六项举报重点 1 互联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网站、公关公司或个人勾结串通,实施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的行为。 2 网站发布或集纳负面信息,直接或者通过公关公司以删帖为条件,索取财物的行为。 3 网站、社交网络账号或公关公司以传播负面信息为要挟,向企业或个人以广告费、合作费、赞助费等为名,索取财物的行为。 4 网站以合作为名,将地方频道外包给公司或个人,收取承包费,为网络敲诈、有偿删帖提供平台的行为。 5 以网络维权、监督、揭黑为名,开设非法网站或社交网络账号,集纳负面信息,通过发帖、删帖索取财物的行为。 6 冒用各级党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名义,以及以“中国”“国家”等为名头开设虚假新闻网站、行业网站和社交网络账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