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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耒阳市公开招聘农村小学教师公告
21:27 来源: 耒阳教育网 作者:lyadmin
&&&&为优化我市农村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缓解我市农村小学教师紧缺压力,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公开招聘农村小学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名额
&&&&&& 公开招聘农村小学教师200名。
三、招聘条件
&&&&&& 符合《2014年耒阳市公开招聘农村小学教师岗位资格条件表》(附件一)所需条件,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不具备报考条件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四、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日至11月7日。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市教育局二楼阅览室。
&&&&3.报名要求: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报考条件报考相应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可在报考之前下载填写《报名登记表》(附件二),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违法违纪证明,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婚育状况(须说明“未婚未育”或“已婚未育”或“已婚已育”,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情况)说明,报考农村小学1-6岗位的人员到相关学校签署教学经历意见。凡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本人学历***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2张及报考岗位需提供的教师资格***原件及复印件。经市招聘办组织教育、人社、监察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准予报名并进行现场数码摄像。每人交纳考务费120元。报名工作结束后,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合格者发给准考证。考生凭《领取准考证通知单》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农村小学教师1至3岗位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2;农村小学教师4至7岗位的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调整相应岗位的招聘计划数。
五、考试时间、内容
&&&&1.考试时间:日。
&&&&2.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3.考试方式、内容:
&&&&①本次招聘农村小学教师只进行笔试。
&&&&②方式:由市招聘办统一组织命题制卷,统一标准化闭卷考试,统一规范化阅卷评分。
&&&&③笔试内容:按农村小学教师招考岗位分别命制试题A、B卷。笔试内容均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公共知识包括小学教育学、心理学,占10%;专业知识为小学语数综合知识,占90%。笔试总分为100分,笔试时限为120分钟。
&&&&④成绩查询:考生可通过耒阳教育网查询笔试成绩。自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天内,需要查分的考生可到市招聘办申请办理查分手续。查分范围只限有无漏评、漏登,计分是否准确等。查分收费标准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招聘计划,按岗位依据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聘用人数与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分别确定参加体检人数,若最后一名出现成绩并列,超过该岗位计划数时,由市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参加体检人数。凡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为一次。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负担。
体检参照《***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解释〈***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七、考察考核
&&&&&& 体检合格人员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参照《湖南省国家***录用考核试行办法》执行。考核的重点是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工作由市招聘办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若出现不合格的,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
八、公示和聘用
&&&&&& 笔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将结果在发布招聘公告的范围进行公示。
&&&&&&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办理聘用手续,新聘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合同。农村小学教师新聘人员必须在农村小学教师岗位服务5年以上方可人事异动。
九、未尽事宜由市公开招聘农村小学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招聘工作咨询监督***:
市教育局:
市监察局:
附件一:2014年耒阳市公开招聘农村小学教师岗位资格条件表
岗位名称招聘计划最低学历要求其他条件农村小学教师124中师(专)以上面向年由市教育局安排到耒阳市教师进修学校学习的工残教师子女,并有教学经历的中师毕业生。农村小学教师241中师(专)以上面向1995年由耒阳市教育局选送到衡阳师专中师自考班学习的有教学经历的自考毕业生。农村小学教师316中师(专)以上面向1999年由湖北浠水师范委托耒阳师范培养有教学经历的中师定向委培毕业生。农村小学教师46大专以上面向1995年由耒阳市教育局选送到衡阳师专、郴州师专、湖南师大等大专自考辅导班学习,且与耒阳市教育局签订了“双招”协议的有教学经历的自考毕业生。农村小学教师515中师(专)以上面向1996年由耒阳市教育局选送到衡阳师专中师自考班学习的有教学经历的自考毕业生。农村小学教师623中师(专)以上面向1998年入学的湖南省计划内统招的有教学经历的全日制耒阳籍中师毕业生。农村小学教师775中师(专)以上面向社会,具备小学以上教师资格证。30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合计200
附件二下载:
耒阳市公开招聘农村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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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黑帮团伙砍人耒阳市公检法徇私包庇导致民冤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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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19 发布在
&&&&正逢群众路线教育火热开展期间,为人民服务的我党领导下的湖南省耒阳市执法系统居然为了包庇纵容新市镇一黑帮父子而不惜铤而走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导致民冤难申、民怨鼎沸。&&案子从发生到一审判决就好比是精心导演的一部徇私舞弊的闹剧:&&首先是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不出警、不取证(本意就是为下步在案卷材料上伪造案发地点做好“准备”),对行凶案件“视而不见、闻而不动”,置之不理,暗中观察受害人的伤势,对罪犯嫌疑人故意伤人致轻伤,半年之久都不立案抓捕。最后,迫于当地群众强烈不满的压力,才不得不协商出仅用凶手陆卫生的儿子陆龙来顶替全部罪责的办法。陆龙犯伤害罪立案(案卷材料上是把犯罪嫌疑人陆卫生立案的)后,为了有更充足的理由实现一人承担四人罪责的目的,公安机关通过篡改案发地点和制造受害人假笔录等违法手段加以实现。最后动用在案卷材料上做文章的低级手段,扰乱司法过程。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就是在暗中放纵和包庇犯罪分子。&&其次,就是耒阳人民检察院、耒阳市人民法院利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利,行使不正确职责,故意拒绝受害人的正当请求和新的证据。相反,对一个在逃罪犯,有过前科的累犯分子却在量刑建议书为其辩护,违背正义,藐视法律权威。这类机关敢于利用手中的权力,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误审误判。硬是将四人行凶伤人的团伙犯罪案子,做出一人误伤的判决。判决书还严重忽视和减少受害人应有的民事赔偿金。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袒护和包庇团伙犯罪的事实昭然若揭。&&三是耒阳市人民法院放弃原则,滥用职权,擅自主张证人证言不上庭作证,所谓公开开庭不通知受害人等参加开庭,此等荒唐之举,严重违反了《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条款。此等 “山高皇帝远”的心理和玩弄法律于一方的独夫民贼心态导致他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背离案子真相。&&现将案件详情向各位同胞陈述:&&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此案受害人蔡辉武系湖南省耒阳市新市镇水西村村民。&&犯罪嫌疑人陆卫生系湖南省耒阳市新市镇居民,当地混黑社会的头目,地痞流氓。&&犯罪嫌疑人陆龙,系陆卫生之子,亦为当地地痞流氓,多次伤人。&&&&&&犯罪嫌疑人谢细乃,系与陆卫生有黑帮关系的成员,地痞流氓,打手。&&犯罪嫌疑人某男,尚不知名,待公安部门审问得知。&&二、案情简述&&日下午16时许,在湖南省耒阳市新市镇紫云路受害人被凶手陆卫生、陆龙、谢细乃和另一名不知姓名的男子等四人,持刀和砖块等凶器将受害者砍倒在地,血流如注,不省人事,头部多处皮肉裂开,醒后受害人头痛、头昏,全身无力,多处肿痛。&&在案发现场,陆卫生等人公然威胁现场工人不许报警,不许施救。导致受害人血流1个多小时,才被家人知晓。后送往医院救治,病历诊断结果是:1、脑震荡;2、头皮裂伤;3、左处耳廓皮肤裂伤;4、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又经法医鉴定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受害者姐姐多次报案,110才勉强接警,但是不到800米的派出所却迟迟不出警。此故意伤人案,却因公检法系统不作为而拖延立案时间达7个月之久。立案侦察、公诉、开庭审理过程中,公检法系统弄虚作假,内外勾结,包庇罪犯,无视法律尊严,法律程序不合规,如同儿戏,随意性大,漠视受害人正当请求和利益,在不通知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罪犯气焰嚣张,正义受挫,民怨极大。&&二、案发起因、时间、地点和涉案人员&&日16时左右,陆卫生发现隔壁蔡辉武请来的贴外墙砖的工人将两根竹架子架到他家房子上,借机以没和他商量为由在自家屋顶上开始骂人,受害人蔡辉武听闻便走到自家七楼向陆卫生解释说:“两根竹子架到你楼面上,我们事先没有与你说这是我们的不对,但现在已架到你家房顶还请你通融一下。不过请你放心,完工后我们会帮你打扫、冲洗干净的。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隔壁。大家要互相照顾一下才是。这不,你楼下的竹子不也是正放在我楼下的沙堆上,我们不是也没说什么。”随后,陆卫生不满其解释,本来是有意借机逞凶示威,便开始争吵起来。陆卫生就冲受害人说:“你下来,我今天要废掉你!”“我要用刀砍死你!”接着受害人蔡辉武看到陆卫生在楼顶上打***给其儿子陆龙,要陆龙带人来收拾蔡辉武。当他看到陆卫生打***叫人,预感不妙,即刻拔腿逃跑,可刚从七楼跑到自己工地一楼楼梯口,就遭到陆卫生(从自家的六楼冲到受害人蔡辉武工地一楼房内楼梯口),陆龙、谢细乃和另一不知名男子等四人的围攻。&&陆卫生左手掐住蔡辉武的脖子,右手拿砖头砸其头部,接着陆龙冲上去用菜刀砍蔡辉武的左耳朵,谢细乃也用砖头砸其背部和左大臂。蔡辉武被砍砸得头部、耳朵多处受伤,血流如注,很快头晕脑痛,双手抱头倒地,但还能隐约地感受到另一名男子用脚踢他的肚子和背部,很快就不省人事。流血1个多小时之后才被自家亲人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受害人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至今陆卫生、陆龙等人未支付任何医药费。&&三、耒阳市公安局的不法行为 (一)报警艰难、立案拖延.受害人蔡辉武被陆卫生、陆龙、谢细奶和另一不知名男子持刀和砖块等凶器将砍倒在地。凶手陆卫生还公然威胁劝架者和目击者,不许报警和施救,导致受害人倒地流血1个多小时后其亲属才知晓。 && 日下午16:36、16:42和16:46,蔡辉武的姐姐前后三次报警,警方都把***挂了,对此事置之不理(案发现场距派出所还不到800米),第三次报警时,市110才说“你这个女人怎么那么着急。”当蔡辉武的姐姐回了句:“这里都快打死人了。”110才回复一句话:“知道了”。随后就挂***了。&& 日下午17:30左右受害人被送往当地新市镇人民医院救治。此时***朱伍芽带领另外一个同事,赶到镇人民医院送来2000元治疗费。由于蔡辉武头顶左侧砖头砸的伤口大量出血、左耳朵被连砍三刀流血不止,医院见此情况怕出现生命危险,建议立即转院到耒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上午11:00,受害人的亲属来到派出所值班室,再次报警,恳请派出所对此案展开侦查,并要求人民***秉公执法,依法追究凶手法律责任。这时值班室正好有蒋四明教导员,他爱理不理。待受害人的哥哥蔡文武陈述完之后,正躺床上的他才说了一句话:“留个姓名和***吧。”&&日下午人民***朱伍芽带着一位姓何的***到工地调查行凶情况。当时案发现场还血迹斑斑,但***没有任何取证调查。&&日下午14:08,受害人哥哥蔡文武经衡阳经纬司法鉴定所办理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检验时,通过测量,被鉴定人头部各创口累计长度与左耳廓各创口累计长度之和已达9.4CM,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另若按损伤指数方法计算:从面部的划分范围来看,耳廓正面的创口可初为面部创口。耳廓背面的创口可视为头皮创口,依此可见,其面部“损伤指数”为2.5/5,其头部“损伤指数”6.9/8,其面部损伤指数与其头部损伤指数之和大于1,故被鉴定人的损伤程度应鉴定为轻伤。&&日下午17:08,人民***朱伍芽带着一位姓黄的***来到耒阳市人民医院找受害人蔡辉武作询问笔录。&& 日之后,派出所才开始对此案调查情况和找目击者询问笔录。&& 日上午11:30左右,受害人哥哥蔡文武到新市派出所谭所长办公室,再次反映自己弟弟被一帮黑社会团伙共四人用砖头和菜刀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受害人轻伤,并要求派出所尽快缉拿凶手,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正确行使人民群众所赋予的权利与职责。当时正好碰上耒阳市检察院一位姓陈股长到新市派出所检查工作。谭所长当面说得很好:“我们会按法律程序办,你放心,我们会……”&&日下下午15:40左右,受害人的妻子、及其妻子的姐姐和其哥哥找耒阳市公安局张局长想反映这次行凶案的情况,张局长说:“这行凶案都没看到材料呢、就跑来找我?来来来---某某同志(当时是个副职)此事你接待一下”,此后那位副职领导又安排了法制科何警官来接待,受害人哥哥又陈述一遍受害人被砍伤的情况。在与何***说话交谈的过程中,何***说:“案发一个星期后,行凶打架事件新市镇派出所都没有将案件情况报告到耒阳市公安局。”之后要求留下受害人妻子的姓名与***。&&日下午15:50分,耒阳市公安局法制科何***来电(办公:3,手机:)说:“我们已经核查过,新市派出所没有不作为的现象”。&&&&日上午9:00分,耒阳市公安局法制科何***致电受害人(3)说:“我们已经核查过,新市派出所没有不作为的现象---”。&&&&日11:02分,衡阳市公安局督察队致电受害人的哥哥(9,当时受害人哥哥问来电人的身份等情况,致电人不愿意说)说:“新市派出所没有不作为的表现,我们已经查过”。&&日,耒阳市法制科何警官再一次使用高明骗术,利用受害人有脑震荡还不是很清醒时,要求受害人在他“工作意见栏”中写上对他工作的满意度评价,他谎称写了“满意”,他就立即督促派出所抓住凶手陆卫生、陆龙等人。&&日上午9时左右,派出所教导员找受害人说:“以前的法医鉴定书作废,你本人要到派出所重新做法医鉴定”。&& 日下午约4时20分,派出所***大队朱伍芽带其同事一行两人,拿着一份说是陆卫生提出对法医鉴定书有异议的申请和一份经耒阳市公安局批准重新进行法医鉴定的假批准书(没有盖公安局的章,自己做的假的)来恐吓受害人说:“你前面的法医鉴定书不符合法律程序,现耒阳市公安局有批文,必须重新鉴定,不然就……”。&&日耒阳市公安局法制科何***致电告诉受害人,说现在查到凶手以前有多起致人轻伤的作案案底,这次可能要判十多年。&&日,耒阳市公安局决定对陆卫生故意伤害案实施立案侦察,相反,后来又被耒阳市公安局摇身一变,就变成了这起案子的证明人。&&日15:30,将犯罪嫌疑人陆龙押送到耒阳市看守所。&&日,耒阳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向耒阳市公安局呈报了造假的《关于陆龙故意伤害案的综合材料》&&日,耒阳市公安局对罪犯嫌疑人陆龙故意伤害一案,向陆龙亲属送达了拘留通知书。&&日,耒阳市公安局对罪犯嫌疑人陆龙故意伤害一案,向耒阳市看守所下达了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日,耒阳市公安局对罪犯嫌疑人陆龙故意伤害一案,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书。&&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嫌疑人陆龙故意伤害一案,批准了耒阳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日,耒阳市公安局对罪犯嫌疑人陆龙实施逮捕。&&日,耒阳市公安局对罪犯嫌疑人陆龙家属下发了逮逮捕通知书。&&日,耒阳市公安局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呈报造假的《起诉意见书》。&&一个简单的行凶案最后拖了近7个多月时间,耒阳市公安局没有日期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将案卷移送给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案卷材料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伤残司法鉴定书分析说明上明明写着“依据送检材料记载伤情及法医临床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外伤属实,自述受伤方式可以形成” 。司法鉴定是一项既严肃又专业的技术,可耒阳市公安局信访股何警官胆大包天,在移送检察院的侦察材料中将受害人“被犯罪嫌疑人用砖砸的和用刀砍的伤”篡改成 “罪犯嫌疑人陆龙将受害者推倒墙上碰的”,如此枉顾司法伤残鉴定事实,歪曲案子真象,包庇罪犯,维护凶手假供词。到底是“墙上碰的”还是“用砖头和刀子砸砍的”,请大家用法医伦理的方法来分析和判断一下(法医鉴定相片结果):受害者头顶的砖砸形成的一裂缝和左耳朵叶上的一横二斜共三刀伤痕,法医鉴定清楚明白。砖头砸伤和用刀砍伤头部与头部被墙碰伤这两种完全不同伤痕法医岂会不能分辨?把耳朵叶碰断,有这种高超的用墙碰伤技术吗?其次,病历表和法医鉴定书上清楚地写着“受害者头部伤痕是砖砸和刀砍伤所致”,明显是数人共同造成的。而在耒阳市公安的侦察材料上却被赫然篡改成“耳朵是碰断的”。更加令人触目惊心的是,竟然将四个凶手(二个是主犯,二个是从犯)和四个凶手同时殴打受害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改写,在耒阳市公安的侦察材料中将这些篡改成:一凶手,其它三名凶手竟然被改变身份,变成了证人,犯罪口供变成证言;自然四个犯罪嫌疑人变成只有一人承担全部罪责了。&&执法人员枉顾事实,大胆篡改材料,掩盖真象,包庇纵容罪犯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四、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不法行为&&日,受害人接到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曹卫红的***说:“蔡辉武,你现在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了。”&&而受害人蔡辉武因故得知市公安局送交市检察院的案卷材料有将“受害人陈述的事实、目击人证词及劝架者的证词”进行篡改的事实,便于4月11日到市检察院公诉科反映市公安局移送的侦察材料不真实,要求退案重新侦察。但公诉科曹卫红却回答说:“公诉案子你没权介入,除非你能拿出证据来”。4月19日受害人带着案子的真实证据再次来到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时,没想到公诉科曹卫红在没有告知受害人的情况下,故意于前几天将耒阳市公安局送审的已经造假的材料移交给耒阳市人民法院,并且还对受害人说:“案子材料已经交到市法院了,现在你即使有证据也没用了,要有问题你就去找领导吧”.执法人员竟然如此草率、随意对待受害人的正当合理请求。&&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已被受害人质疑的假材料,于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分别提交了《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和《耒阳市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耒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中写到“陆龙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罚或者拘役”。&&依据量刑标准《法定量刑要素》之规则,《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就犯罪的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等都不敢写,因为案卷材料是造假提交上来的,所以不敢表述,只能是以引略来掩藏了。被告陆龙犯本罪前曾参与打架斗殴,致人轻伤,此次犯罪属于累犯;陆龙的徇问笔录全文记录答话前后矛盾,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自己也承认有欺骗公安执法机关的行为,且在公安网上通缉时,还逃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其行为是思想顽固、妄图逃避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和法律的惩罚,事实与检察机关的表述及建议相悖。&&因此,该建议书理由不充分,建议不恰当。量刑建议书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歪曲事实真相,带有徇私色彩。犯罪嫌疑人说谎又事后逃逸,而且还有过多次致人轻伤的前科。请问天底下有如此“认罪态度较好”的吗?&&五、耒阳市人民法院的不法行为:&&日,受害人蔡辉武及其代理人蔡文武收到耒阳市人民法院传票,传票载明开庭时间为“日上午8:30”。耒阳市人民法院当于此时对犯罪嫌疑人陆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日上午10:00受害人根据《刑诉法于受害人(及代理律师)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第47条之规定,受害人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三项重要申请:一是提出案件材料上所有的证人必须出庭证言证词;二是被委托人(一个是请的律师,一个是自己的亲属)要求查看案件材料原稿;三是对案件材料中公安机关提交的受害人的《询问笔录》上的指纹和签名进行鉴定。&&结果,耒阳市人民法院5月8日并未如期开庭,且对申请人提出的三项重要申请未作任何答复,并且未告知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开庭时间推迟到5月24日上午8:30。&&日,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等向耒阳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并且当庭提交鉴定申请书,法院却依然无视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将申请书置之不理。&&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是奇怪的是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等未接到法院任何通知,导致受害人等未能参加开庭。人民法院公然践踏受害人的知情权。&&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向受害人和被告下发了对犯罪嫌疑人陆龙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通知书。&&以上事实为整个案件的立案、侦察、审判的全过程。但是纵观整个办案过程,诸多事实让民众不服,甚至怀疑和丧失对耒阳市公检法系统的公信力。请看下文所述:&&六、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陆龙和陆卫生、谢细乃及另一不名身分男子等四人拒不认罪的表现&&(一)逞凶恫吓,漠视生命,不顾他人生死,事后不仅拒不悔过认罪而且气焰嚣张,得意一方。 日凶手陆卫生、陆龙、谢细乃和另一个不名身份的男子等四人公然威胁现场工人不许报警和施救,完全丧失人道主义,漠视受害人的生死,性质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当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陆家人指使又一青年男子对受害人工地上的工人说:“紫云路以后你们不准过,谁要是再从这里过,我就要打断他的脚。”导致受害人工地无法施工,未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12年9月上旬,当街坊关心和过问这起行凶案时,陆卫生在新市镇街道上扬言说:“把人砍成轻伤,此事最多2000元就打发了,***又能把我们怎么样,还不是照样没事、不了了之。&&2012年12月下旬,当街坊碰到陆卫生老婆问到这起行凶案是怎样处理时,他老婆在新市镇扬言说:“此事最多赔2万元,反正派出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抓人,就是抓了人也会放出来。&&受害人住院后,陆家毫无悔罪之意,从未去医院看望过受害人,也没有出一分钱医疗费,更没有主动向受害人承认过自己的过错,一贯的有恃无恐,有背景关系支持他们敢于拒不认罪。&&2、犯罪嫌疑人之一畏罪潜逃,心怀侥幸。特别是日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陆龙还逃窜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3、当庭狡辩,有串供嫌疑。开庭时,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陆龙还心存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出现串供的表现(一审答辩时:回***发当时自己去打架,看到陆卫生在干什么,说:没有看到陆卫生,当追问时,又改口说;看到陆卫生距离受害人有一米多,即又改说只看到陆卫生的背影”,那么说一个人这么大的物体在现场都看不见,却对刀把的颜色又记得那么清楚,明显陆龙在说假话),被告人陆龙当庭否认是自己拿菜刀、否认自己看到其父亲陆卫生打受害人,拒不承认自己砍伤受害人的事实。此等恶劣行径,完全是在藐视法律,欺骗法庭。&&4、犯罪嫌疑人陆龙属于累犯,背负多起致人轻伤的案底。被告人陆龙这次致受害人蔡辉武轻伤应属累犯。2003年5月在新市镇横街,因一点小事,伙同父亲陆卫生把耒阳场站86352部队现役军人彭立元打成轻伤。彭立元表示可以随时上庭证实。当地民众还知晓,犯罪嫌疑人在此事之前在新市镇高炉乡也曾有过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犯罪事实。&&日犯罪嫌疑人陆龙被押送到耒阳市看守所之后与他人一起与另外一个人打架,将对方几根肋骨打断。犯罪嫌疑人陆龙一方每人出钱3万多进行赔偿,共赔10多万元,才把事态平息。&&七、罪犯陆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耒阳市公安局、耒阳市人民检察和耒阳市人民法院执法不当甚至违法执法的行为令民众愤慨, 敢当幕后保护伞,暗中放纵和包庇唆使犯罪嫌疑人篡改案情、制造伪证、扰乱正常司法、逃脱罪责。耒阳市公检法系统在这起伤害案中的诸多行为导致民冤不申,正义受挫、政府公信力丧失殆尽,恶人当道横行,其恶劣性质令人愤慨、群情激动,这等同于间接帮凶。党领导下的司法系统如此执法比行凶杀人更为可怕。&& 目前,这起伤害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并且扬言得意,已经令当地民众深感恐惧,无法安居乐业,完全丧失对政府公信力的信心。古代“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无权莫进来”的丑恶司法现象,居然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21世纪依法治国的中国湖南省耒阳市这个弹丸小县。 (一)耒阳市公安机关执法不作为,弄虚作假,篡改案子事实材料,企图掩盖真相,放纵和包庇罪犯的犯罪事实,这是渎职;协助或唆使罪犯制造***据,此等行为等同犯罪,是知法犯法。012年7月25日下午16:36、16:42分和16:46三个时段,受害人姐姐蔡新英三次报警,警方都把***挂了,竟然置之不理。当地民众皆知,案发现场距当地镇派出所不到800米。几次报警都不见派出所出警、调查取证(被害人亲属有电信部门的***记录清单,取证相片),相反耒阳市公安局在提交给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中,还造假改变了案发地点。&&请问***为什么不出警呢?与犯罪团伙有关系?或者慑于罪犯在当地的势力?还是出于维护罪犯的目的,拖延时间,等待自然消除作案痕迹,为犯罪团伙下一步做假案卷材料争取主动权?果然,耒阳市公安局造假材料中称:日下午16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接到受害人姐姐蔡新英报警:“新市镇水西村6组蔡辉武在新市镇第五中学附近处因建新房与相邻建房的陆卫生发生纠纷,陆卫生等人将蔡辉武头部、左耳等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此等造假,低级拙劣,公然说谎。受害人的姐姐蔡新英是7月27日下午16时多时段三次向公安局报警,有电信部门出具的盖章通讯清单;受害人哥哥蔡文武是7月29日下午才把轻伤鉴定书和鉴定相片送到派出所的。请问何来当月28号蔡新英又报警之说?又是如何提前知道受害人鉴定为轻伤的呢?报警内容又如何被篡改成包含日后鉴定内容的呢?耒阳市这种有悖常理、不合逻辑的拙劣作伪手段令人愤怒,这纯粹是在造假,有意逃避责任。&&直到日下午受害人蔡辉武被送到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为止,新市派出所未能在24小时内出具鉴定委托书,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受害人的亲属不知道去申请鉴定,让受害人错过鉴定的机会,达到不了了之的目的,逃脱接警不出警的责任,帮助罪犯免于起诉和追究行凶案责任。 其次,即使按照那份造假的有关报警的陈述,派出所已知晓被害人被殴打致伤,也知道受害人因伤势过重转院到耒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而派出所却无视当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的危险,还有意延误勘查案发现场,甚至接警后对行凶案件“视而不见、闻而不动”。新市镇派出所这种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出警、不取证的行为是变相的毁灭证据,袒护罪犯。请问人民派出所的工作职责何在?正义何在?人道主义何在?&&时隔三天,即日下午***朱伍芽才带着一位姓何的***到工地调查罪犯行凶情况。当时案发现场还是血迹斑斑,可他们居然不拍照取证。其目的昭然若揭,就是故意不取证,以便造假时能轻易改变案发地点,协助罪犯造假。此等调查取证行径完全超出常人的理解能力,直接导致受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表述得不到现场证据支持。&&日下午17:08,***朱伍芽才带着另一位姓黄的***来到了耒阳市人民医院找受害人蔡辉武作询问笔录。而这份原始真实笔录却被派出所偷梁换柱,把受害人的真实询问笔录做了手脚,在之后提交给市检察院的案卷中,公然作伪,他们知法犯法。这份造假笔录有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鉴定书结论上清楚写着:受害人蔡辉武的询问笔录不是蔡辉武自己所写。&&日,受害人亲属把受害人伤情鉴定书和鉴定相片送到派出所后,派出所开展此案的侦查工作才真正开始。派出所于7月30日对案子进行展开调查工作,可案件材料的询问笔录中竟然有7月29日做的询问笔录日期,显然系派出所故意在做***。&&日下午15:50,9月21日上午9:00,日11:02,耒阳市公安局法制科何***二次(办公:,手机:)和衡阳市公安局督察队()分别致电受害人及受害人哥哥说:“我们已经核查过,新市派出所没有不作为的现象。” ---为什么耒阳市公安局和衡阳市督察队二级机关都要歪曲事实,急于帮助新市派出所推卸责任呢?只能是官官相护,利益牵扯。&&日上午9时左右,日下午4:20,派出所教导员和***大队朱伍芽带其同事一行两人分别找受害人说:“以前的法医鉴定书作废,你本人要到派出所重新做法医鉴定” 等等。办案人员并且当场还拿出一份经耒阳市公安局批准重新做法医鉴定的假批准书,恐吓受害人说:“你前面的法医鉴定书不符合法律程序,现耒阳市公安局有批文,必须重新鉴定,不然就……”---请问受害人重伤住院时,派出所***为何不及时督促法医鉴定,那时又在哪里?他们又是去干嘛呢?如今,为了圆谎,不断想出造假的招数,一步一步地帮助和包庇犯罪团伙,竟然发展到明目张胆地用假批文来恐吓、欺骗受害人。&&按规定派出所做询问笔录必须要不少于两人才能有效,可此案在做笔录工作中,派出所竟然开一个民警做询问笔录的先例。---有此看来,派出所工作随意性很大,极其不严肃,甚至是明知故犯!&&陆卫生、陆龙父子俩既是打人的组织者,又是打人的实施者,依据《法定量刑要素》之规则,他俩都是首要分子;谢细乃和另一不明身份的男子也动手打人致伤都应算主犯。而在公安局的侦察材料中除陆龙外,其他三人竟然摇身一变成为此案件的证人。此等篡改案情事实,帮助罪犯逃脱犯罪责任,实在令人震惊。直到发文为止,重要凶手陆卫生仍逍遥法外,安然无恙!----请问人民***难道是如此办案?凶手还可以被你们变换成证人吗?&&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在此次行凶案中,耒阳市公安部门与犯罪分子有共同谋划嫌疑,通过关系网操控办案,在案卷材料中做手脚,有计划、有步骤的内外勾结、扰乱司法,包庇犯罪分子,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应予以追究。&&&&(二)耒阳市人民检察机关执法不作为,保护和包庇黑社会犯罪团伙,歪曲案子事实,滥用职权,公然违法。&&1、首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故意拒绝受害人提供新的案情证据,并对受害人的再三合理申请置之不理。&&2、其次,检察院提交耒阳市人民法院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陈述案件情节不清楚,内容不真不可靠,存在歪曲事实真像的做法、袒护和包庇罪犯事实的表现。例如,本案中受害人与被告陆龙的父亲是在双方楼顶(陆是六楼,楼梯口是向北面下;蔡是七楼,楼梯口是向南下)产生争执;陆卫生从自己的六楼跑到受害人的一楼房内楼梯口,而且还唆使其儿子陆龙纠集他人拿凶器来行凶打人,且四个人都动手砸砍受害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陆卫生、陆龙、谢细乃等四人主观意识成立,犯罪事实确凿,属于共同犯罪。检察院以点带面不及其余,特意忽视其他3名共同犯罪分子。如此枉顾事实,从轻检举,无疑是纵容犯罪,帮助罪犯逃脱法律制裁。&&3、再则,检察院提交给耒阳市人民法院的《耒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理由不充分,建议不恰当。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中,对于犯罪的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等都未表述,依据《法定量刑要素》之量刑标准,此等量刑建议书完全属于藐视法律,玩弄法律阴谋。被告陆龙犯罪前曾有过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的前科,这次犯罪应属累犯。而讯问笔录全文记录其答话前后矛盾,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自己也承认有过欺骗公安执法机关的行为;且在公安进行网上追捕时,还逃逸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铺后,关押看守所期间又与他人打架,打断对方几根肋骨。&&耒阳市检察院的建议书严重的与以上所述事实相悖,把法律当儿戏,把严谨的法律文书当做写作练习。量刑建议书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歪曲事实真相,严重的徇私舞弊。---请问罪犯嫌疑人说谎、又逃逸、而且犯案期间多次重犯,这也可以定性为认罪态度较好吗? (三)耒阳市人民法院工作不作为,同样袒护和包庇黑社会犯罪团伙,徇私枉判,肆意剥夺受害人的权益。 此案开庭传票原定于日开庭,受害人于5月6日书面提交申请要求证人证言上庭作证,委托人和辩护人请求查看案子侦察材料原稿和验证受害人的笔迹和指纹,却遭到无视的对待。既然不做任何回复,又何故推迟开庭。&&针对耒阳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侦察材料中的证人证言都是伪造的,受害人再次当庭提出要求证人上庭作证,而耒阳市人民法院梁晓亚法官竟然无视受害人此项请求,并且说不需要证人上庭证词。请问证人不上庭,如何合法合理审判?更加不可思议的是法院竟然还要求受害人去通知证人上庭质证。法院开庭是一个严肃的行为,下传票应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不知耒阳市人民法院梁晓亚审判长要受害人去下传票要求证人上庭是何意?如此言行如同法盲,如此惊人之举竟然出自一个堂堂法官之口,叫耒阳市几百万民众如何安心?&&当5月24日上午开庭时,受害人的代理人再次提出那三项合理要求时并要求对5月6日提交的申请作出答复时,法庭法官当庭说到:除了没办法答复受害人的代理人提出的问题外,开庭仍然是证人证言,没有证人上庭作证?(我没明白啥意思)&&更可笑的就是日,在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等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因此没有参加开庭,法庭故意剥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加让人不安的是一审法院特意遗漏了重要犯罪嫌疑人未予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陆卫生便打***告诉被告人陆龙,……陆卫生见状上前一把扣住蔡辉武拿菜刀的手”,姑且假定蔡辉武持刀是事实,蔡辉武想去拿放在工地一楼小房间的菜刀,他就必须得通过四名凶手的堵载才能拿到,更何况蔡辉武还没逃到一楼楼梯口,就被凶手四人砸、砍倒地。那么,菜刀只能是凶手们所拿的。与此同时,有证据可以认定此次伤害案系由陆卫生纠集其他案犯人员的事实,其应为犯罪的实际组织者;加之陆卫生直接参与了对蔡辉武的伤害行为,应视为犯罪直接实施者,应该定性为主犯。公安机关最初也是以陆卫生涉嫌故意伤害立案。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提出陆卫生父子是主犯,应追求主要刑事责任;其他二人应是从犯,也应缉拿归案进行量刑,并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但一审法院无视受害人的正当请求,肆意损害受害人的权力,竟然未有任何变更和暂缓宣判的作为。---耒阳市人民法院其用心不言而喻,是在以实际行动暗中保护罪犯!&&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蔡辉武见被告人陆龙过来了,便拿出一把菜刀对着陆卫生父子冲了过来”的认定仅有陆卫生的证言和陆龙的供述予以支持,显然不合理。而两人的陈述又有诸多矛盾,前后不一致。再者考虑到陆卫生、陆龙二人为父子关系,且陆卫生系本案的组织者和直接参与者,其有为自身和儿子开脱罪责的主观意愿,故其父子二人的证言在未有其它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得出“蔡辉武持刀”的情节事实。蔡辉武取刀一说的分析如上所述,时机不对,能力不允许,根本无法实现。罪犯父子捏造此一情节是有备而来,至此,前所述公安部门有意不取证,仅用笔描画一张假案发地点的目的用意在此。而法院在不认真细致了解详情的情况下轻率判定此诬告情节成立,实属错误。&& 一审法院还认为:陆龙“在抢夺菜刀的过程中,菜刀将蔡辉武的左耳朵划伤”,法院认定的这一事实与法医鉴定结论是不相符的。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的法医鉴定意见书明确记载:“左耳廓上段正面可见长2.5cm横行缝合创口,自左耳廓上段外缘至左耳廓背面可见长2.5cm的横行缝合创口,左耳廓乳突处可见长1.2cm的横行缝合创口,上述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如果是无意间划伤,不可能形成3处锐器伤。且蔡辉武左额顶部、左臂、右手背等处均有伤痕,与被告人陆龙所述仅是将蔡辉武甩在墙上形成的伤势不符。法院不采信司法鉴定而听取罪犯一面之词就做出完全违背案情事实的认定,岂不是无视法律,肆意妄为?&&一审程序违法:在案件一审过程中,申请人曾向法庭申请本案所有的证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对该项申请未作任何合理解释且未予采纳,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此举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诉权。法院是知法违法,自己阻碍正常司法程序的进行。&&一审判决书在“本案法律适用”中,对整个案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判决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在利用职权为罪犯开脱罪刑,减少赔偿,明显存在徇私舞弊,剥夺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方面:严重违反了《刑法》第2条、第4条、第5条、第14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第49条、第64条、第66条、第69条、第74条、第78条等条款。在民事方面: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1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等。--请问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如此大胆公然漠视法律条文,避重就轻做出错误判决呢?如此不惜渎职,暗中帮助罪犯,并非始自今日,无疑充当了凶手幕后的“保护伞”。&&八、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的处罚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主要如下&&(一)是追究犯罪嫌疑人陆卫生、谢细仍和一名不名身份男子的刑事责任,将其缉拿归案,特别是陆卫生的行为,在当地影响及坏,群众反映强烈,这次案发的即是组织者,又是实施者,应予以严判才是。助从犯谢细仍及一名不名身份男子,也应受到应有的惩罚。&&(二)是陆龙拒不主罪,欺骗组织,且又是累犯,应从严从重处罚量顶格三年才是,以便达到消除社会影响面和教育本人。&&(三)是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7283.01元,实际住院和平时治疗产生的费用。&&(四)一审判决书确认车旅费591元,餐费110元,只是认可受害人的部分车旅费和住院餐费,去北京和广州看病的车旅费没有确认,再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产生护理和三名亲属探望等费用应该予以赔偿。 (五)受害人的损伤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上诉人在受伤害时,正负责承包建设其哥哥及其他人的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收入,可以视为有固定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关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之规定,上诉人因受伤而无法实施房屋建设,导致收入减少,住院11天和2 个月误工费,共导致承包房屋建筑管理和做工收入减少44775元、房屋建筑承包收入减少11826元;违给罚金20000元、15000元,共计91601元。一审判决故意忽略了上诉人实际可获得的收入情况,对上诉人严重不公。 (六)是护理费,受害者住院11天是其哥哥在护理,月工资是14082.95元,即:14082.95元÷30 天×11天=5163.7元。 (七)是上诉人主张的营养费8000元是综合考虑了当地物价水平、伤害恢复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诊断情况确定的,一审判决只认可3000元,金额过低,与实际情况不符。就是由于报警不出警,而导致上诉人倒地流血1个多小时,送到耒阳市人民医后,由于医院条件有限没有血输,现导致身体还是没有完全恢复,3000元就连输血的费用都不够。 (八)是法医鉴定费2500元(上诉人的轻伤鉴定、陈述笔录的指纹和笔迹鉴定费用);餐饮住宿费3868元(含探望人员当时在耒阳人民医院旁的招待住宿费用,法院都在乱判没有支持。&&(九)是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1.8万元。被上诉人的伤害行为,不仅使上诉人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并且,随后的治疗及后遗症对上诉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及精神均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下有分别二岁半儿子和五岁半的女儿,上有一位七十九岁的高玲老母亲和一位八十岁高玲的父亲。不同程度的受到很大的打击,至今天也已病过多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予赔偿精神损失费1.8万元。 (十)是上诉人的受伤导致的脑震荡病、耳朵出水出浓,耳膜穿孔病,使得上诉人严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直接降低了自己的生活能力,也影响到抚养小孩(分别二岁半和五岁半)的生活质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子女的抚养费。&&(十一)是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后续治疗及误工费暂定7.8万元。&& 被害人的头部被砖砸、耳朵被刀砍,受伤严重,因被害人自己没钱无法在医院继续治疗,被迫出院后只能“三三二二”到医院拿点药回家吃,导致延误了治疗,现有不同程度反酸、恶心、呕吐、流鼻涕等症状出现,且有耳朵出水出浓,耳膜穿孔等病,经医院复查还需要继续适当休息和治疗。这些病症与伤害行为有直接关系。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对上诉人的后续产生的误工费和治疗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暂按7.8万元计算。&&(十二) 为了匡扶正议,维护法律权咸,减少已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受害人国家和政府给予知法犯法的工职人员以应有的惩罚,呼吁社会予以谴责。今再次恳请组织指派省级以上工作组查清事实真象,督促重审,还事实一个公道。同时给予相关人员以严肃处理,特别是对那些身穿制服头戴国徽的执法工作人员以严厉惩戒。&&(十三)受害人强烈要求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最后呈上受害人的呼吁:&& 受害者一直在等机会,能让犯罪嫌疑人对其造成的伤害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希望能给他们一个从新做人,悔过自身的机会,等了半年多的时间,结果他们依仗有耒阳市公安局、耒阳市检察院和耒阳市人民法院为背景,在后背撑腰,始终都不找受害人来承认错误,相反,还以执法部门掌握法律的权势,来欺压受害者,最终让受害者背上罪犯行凶用刀,还乱认定说是受害者拿的,并能使罪犯获得轻判,让受害者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北京鉴定文书的鉴定(鉴定受害者和笔迹是伪造的)费、护理费和被遗留下来的脑振荡及耳朵出浓等病都没有办法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这起案子足已证明,耒阳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行凶团伙内外勾结、内应外护,我行我素、有法不依、欺上瞒下,制造假公文,恐吓受害者,藐视法律,改变事实真像,暗中保护和包庇犯罪团伙的事实,因而造成法庭未依照法定程序保障申请人的质证权,故而导致整个案件事实不清,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也不能令人信服。受害者真是冤枉又无奈,只能借此笔墨,求得上级组织和有正义感的领导能坚持正义,主持公道,维护法律权威!为受害者讨一个公正的说法。在人民心中:公安部门就是“雷公”,应该打击恶人才是;检察部门就是“济公”应该助善扶弱才对;法院就是“包公”应该主持公道,坚持正义,维护法律权威才对。&& 在这个行凶案中,耒阳市公检法系统的有关单位与犯罪分子共同谋划,通过在办案中做手脚,有计划、有步骤的内外勾结、包庇犯罪分子助其逃脱刑罚,导致民冤难申、恶人横行的局面,他们一伙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整个司法过程呈现出体系性腐败、团伙性弄虚作假,欺压百姓,践踏法律的特征。&&为此,恳请上级公检法机关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其他三名凶手予以立案审查,及时予以追究罪行。 证据:&&1、衡阳市 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故被鉴定人的损伤程度亦应鉴定为轻伤。&&2、衡阳市 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蔡辉武所受损伤的误工损失日为60天左右。&&3、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受害人蔡辉武的询问笔录不是蔡辉武自己所写。&&4、受害人姐姐蔡新英日下午三次报警***记录,中国移动湖南公司衡阳市耒阳市分公司打印出来的***清单。&& &&5、耒阳市公安局新市所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耒公刑受字【号)&&6、案发现场的取证相片和蔡辉武被砖、刀砸、砍伤案发现场简易图。&&7、派出所造假---描绘的蔡辉武被伤害案现场简易图。&&8、受害人蔡辉武向法院提交的鉴定申请书和法医鉴定的轻伤相片。&&9、日,耒阳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耒公刑立字【号。&&10、房屋建筑管理承包合同、房屋建筑承包合同;房屋建筑管理终止合同、房屋建筑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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