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清贵名媛中的‘石’有几笔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A股股票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2)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公司控股股东石聚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首发上市并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然人股东常国杰、孙明相、张五须、石聚领、卢国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首发上市并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然人股东王新才、石清贵、湛明乾、卢新杰、张国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然人股东刘汉超、王俊峰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即2009年12月24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长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首发上市并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然人股东余启勇、王红霞、侯静静、马丽华、王文杰、卢占军、石强、常景涛、石国勤、张向勇、雷引、赵远亮、马留照、马国学、石建民、常富安、马洪海、石国强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即2009年12月24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长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法人股东深创投、百瑞创投、秉原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1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632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1,860万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发行372万股已于2011年5月12日在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持下发行完毕,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1,488万股已于2011年5月12 日成功发行,发行价格为46.00元/股。

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155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好想你”,股票代码“002582”,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1,488万股股票将于2011年5月20日起上市交易。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年5月20日

4、股票代码:002582

5、发行后总股本:7,380万股

6、本次A股发行股数:1,860万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前公司所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安排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石聚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首发上市并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然人股东常国杰、孙明相、张五须、石聚领、卢国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首发上市并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然人股东王新才、石清贵、湛明乾、卢新杰、张国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然人股东刘汉超、王俊峰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即2009年12月24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长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首发上市并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然人股东余启勇、王红霞、侯静静、马丽华、王文杰、卢占军、石强、常景涛、石国勤、张向勇、雷引、赵远亮、马留照、马国学、石建民、常富安、马洪海、石国强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即2009年12月24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长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法人股东深创投、百瑞创投、秉原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372万股股份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A股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1,488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1年5月20日起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

占发行后总股份的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0,004,678.00
3,350,395.00
3,350,395.00
2,364,012.00
2,364,012.00
2,091,221.00
2,045,800.00
2,045,800.00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55,200,000.00
3,720,000.00
14,880,000.00
18,600,000.00
73,800,0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Haoxiangni Jujube Co., Ltd.
干鲜果品加工、农副土特产品加工及购销(粮食收购除外)、经营五金百货、日用杂品、家用电器、糖酒进出口业务;生产销售:蜂蜜及其制品、蜂胶及其制品、花粉及其制品,红枣酒,调味品、饮料。
枣类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0371-62589968
http://www.haoxiangni.cn
haoxiangni@haoxiangni.cn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直接持股占发行后股本的比例
2009.8.10-2012.8. 9
2009.8.10-2012.8. 9
2009.8.10-2012.8. 9

2009.8.10-2012.8. 9
2009.8.10-2012.8. 9
2009.8.10-2012.8. 9
2010.1.4-2012.8. 9
2010.1.20-2012.8. 9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石聚彬先生,***号:41012319610922XXXX,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除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外,还持有奥星型砂80%的股权、持有木本良90%的股权。

奥星型砂(河南奥星型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型砂、铸造砂。

木本良(河南木本良创意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计划从事宾馆、旅游业务,目前尚未开始经营。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大股东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17,185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总股数为1,860万股。

本次发行价格为46.0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39.66倍(每股收益1.16元,按照201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9.49倍(每股收益1.56元,按照201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1,860万股,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372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配售1,488万股。本次发行网下配售372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中签率为21.276596%,超额认购倍数为4.7倍;网上定价发行1,860万股,中签率为 8.9287589445%,超额认购倍数为11倍。本次网上发行不存在零股,网下发行不存在零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5,560万元;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11]第3-23号验资报告。

1、发行费用总额为4,082.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初费、新股发行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

2、每股发行费用为2.19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1,478万元。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4.82元(以2010 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预计募集资金净额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16元(按照201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本公司2011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1年1-3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2011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对比表中2010年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1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0年12月31日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470,174,364.06 505,596,115.54
318,323,748.35 378,630,767.53
719,857,301.44 753,270,295.25
55,200,000.00 55,200,000.0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307,125,953.74 278,978,272.9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246,441,307.88 173,461,824.42
41,660,402.78 31,737,285.9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38,628,576.57 29,786,727.6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元) 92,260,598.76 93,187,941.2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元)

二、2011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644.1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07%;实现利润总额4,166.0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27%;实现净利润3,862.8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9.68%,净利润上涨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二)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

1、主要资产项目的变化

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比期初增加4,850.77万元,增加87.08%,主要系本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到大量资金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余额比期初减少8,459.20万元,减少21.22%,主要系本年第一季度实现销售减少存货所致。

2、主要负债项目的变化

报告期末短期借款余额比期初减少2,000.00万元,减少6.94%,主要系本公司一季度归还2,000万元短期借款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预收款项余额比期初减少2,837.81万元,减少60.56%,主要系年底为销售旺季,经销商为了保证货源充足,而提前于11、12月份预付货款订货,1、2月份货物发出,冲减预付款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股利余额比期初减少143.23万元,减少100.00%,主要系发放股利所致。

3、主要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变化

报告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8,391.91万元,增加50.19%,主要系本年第一季公司收回应收账款和销售量的增长导致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增长所致。

报告期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7,275.01万元,增加159.89%,主要系公司为了满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本年一季度大量零星采购红枣所致。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1年5月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重大变化。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5、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动。

6、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无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7、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9、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事项或仲裁,亦无任何尚未了结或可能面临的重大诉讼或索赔要求。

1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变化。

1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联系***: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马闪亮、王玉亭

项目联系人:涂军涛、郑明来、瞿巍、宗长玉、李涛、王波、张家军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公司的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招商证券”)认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好想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人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A股股票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2)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公司控股股东石聚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首发上市并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然人股东常国杰、孙明相、张五须、石聚领、卢国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首发上市并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然人股东王新才、石清贵、湛明乾、卢新杰、张国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然人股东刘汉超、王俊峰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即2009年12月24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长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首发上市并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然人股东余启勇、王红霞、侯静静、马丽华、王文杰、卢占军、石强、常景涛、石国勤、张向勇、雷引、赵远亮、马留照、马国学、石建民、常富安、马洪海、石国强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即2009年12月24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长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法人股东深创投、百瑞创投、秉原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1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632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1,860万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发行372万股已于2011年5月12日在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持下发行完毕,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1,488万股已于2011年5月12 日成功发行,发行价格为46.00元/股。

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155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好想你”,股票代码“002582”,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1,488万股股票将于2011年5月20日起上市交易。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年5月20日

4、股票代码:002582

5、发行后总股本:7,380万股

6、本次A股发行股数:1,860万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前公司所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安排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石聚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首发上市并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然人股东常国杰、孙明相、张五须、石聚领、卢国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首发上市并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然人股东王新才、石清贵、湛明乾、卢新杰、张国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然人股东刘汉超、王俊峰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即2009年12月24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长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首发上市并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自然人股东余启勇、王红霞、侯静静、马丽华、王文杰、卢占军、石强、常景涛、石国勤、张向勇、雷引、赵远亮、马留照、马国学、石建民、常富安、马洪海、石国强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即2009年12月24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长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法人股东深创投、百瑞创投、秉原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372万股股份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A股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1,488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1年5月20日起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

占发行后总股份的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0,004,678.00
3,350,395.00
3,350,395.00
2,364,012.00
2,364,012.00
2,091,221.00
2,045,800.00
2,045,800.00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55,200,000.00
3,720,000.00
14,880,000.00
18,600,000.00
73,800,0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Haoxiangni Jujube Co., Ltd.
干鲜果品加工、农副土特产品加工及购销(粮食收购除外)、经营五金百货、日用杂品、家用电器、糖酒进出口业务;生产销售:蜂蜜及其制品、蜂胶及其制品、花粉及其制品,红枣酒,调味品、饮料。
枣类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0371-62589968
http://www.haoxiangni.cn
haoxiangni@haoxiangni.cn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直接持股占发行后股本的比例
2009.8.10-2012.8. 9
2009.8.10-2012.8. 9
2009.8.10-2012.8. 9

2009.8.10-2012.8. 9
2009.8.10-2012.8. 9
2009.8.10-2012.8. 9
2010.1.4-2012.8. 9
2010.1.20-2012.8. 9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石聚彬先生,***号:41012319610922XXXX,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除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外,还持有奥星型砂80%的股权、持有木本良90%的股权。

奥星型砂(河南奥星型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型砂、铸造砂。

木本良(河南木本良创意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计划从事宾馆、旅游业务,目前尚未开始经营。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大股东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17,185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总股数为1,860万股。

本次发行价格为46.0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39.66倍(每股收益1.16元,按照201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9.49倍(每股收益1.56元,按照201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1,860万股,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372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配售1,488万股。本次发行网下配售372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中签率为21.276596%,超额认购倍数为4.7倍;网上定价发行1,860万股,中签率为 8.9287589445%,超额认购倍数为11倍。本次网上发行不存在零股,网下发行不存在零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5,560万元;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11]第3-23号验资报告。

1、发行费用总额为4,082.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初费、新股发行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

2、每股发行费用为2.19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1,478万元。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4.82元(以2010 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预计募集资金净额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16元(按照201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本公司2011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1年1-3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2011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对比表中2010年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1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0年12月31日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470,174,364.06 505,596,115.54
318,323,748.35 378,630,767.53
719,857,301.44 753,270,295.25
55,200,000.00 55,200,000.0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307,125,953.74 278,978,272.9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246,441,307.88 173,461,824.42
41,660,402.78 31,737,285.9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38,628,576.57 29,786,727.6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元) 92,260,598.76 93,187,941.2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元)

二、2011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644.1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07%;实现利润总额4,166.0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27%;实现净利润3,862.8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9.68%,净利润上涨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二)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

1、主要资产项目的变化

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比期初增加4,850.77万元,增加87.08%,主要系本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到大量资金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余额比期初减少8,459.20万元,减少21.22%,主要系本年第一季度实现销售减少存货所致。

2、主要负债项目的变化

报告期末短期借款余额比期初减少2,000.00万元,减少6.94%,主要系本公司一季度归还2,000万元短期借款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预收款项余额比期初减少2,837.81万元,减少60.56%,主要系年底为销售旺季,经销商为了保证货源充足,而提前于11、12月份预付货款订货,1、2月份货物发出,冲减预付款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股利余额比期初减少143.23万元,减少100.00%,主要系发放股利所致。

3、主要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变化

报告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8,391.91万元,增加50.19%,主要系本年第一季公司收回应收账款和销售量的增长导致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增长所致。

报告期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7,275.01万元,增加159.89%,主要系公司为了满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本年一季度大量零星采购红枣所致。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1年5月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重大变化。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5、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动。

6、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无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7、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9、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事项或仲裁,亦无任何尚未了结或可能面临的重大诉讼或索赔要求。

1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变化。

1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联系***: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马闪亮、王玉亭

项目联系人:涂军涛、郑明来、瞿巍、宗长玉、李涛、王波、张家军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公司的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招商证券”)认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好想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人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清贵,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盖家屯村委会,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盖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杨立恒,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石清贵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盖家屯村委会(以下简称被告盖家屯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洪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由于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洪彬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张志伟、人民陪审员王庆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清贵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杨立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1日,马某用推土机给被告施工,被告欠马某工程款10750元,给出具了欠条,后2004年11月13日被告又欠马某施工款8335元,给出具了欠条,在2006年7月6日到18日又给被告平场地,约定每天工钱1000元,13天共计13000元,由此被告先后共欠马某款32085元。现因为马某欠原告石清贵款72000元,马某同意将此笔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并为原告出具债权转让书,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共计32085元及利息。

被告盖家屯村委会辩称:村里如果真的欠原告的钱,等账目核实回来后肯定给。账目现在放在市里审计,是否欠原告的钱被告现在确定不了。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欠据二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证实被告欠马某平场地的费用本金32085元。

被告盖家屯村委会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不认可。这些事情被告不知情,谁签的字被告也不了解。

二、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原件),证明马某将对被告的债权32085元转让给了原告石清贵。

被告盖家屯村委会质证意见为,我方对这个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认可,对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不认可。

被告盖家屯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03年12月1日案外人李某给马某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推土机款10750元,又在欠据背面标注推土机10天,每天1300元,计13000元字样。2004年12月13日案外人赵某和给马某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推土机款8325元。原告主张以上款项系马某给被告盖家屯村委会修路和平场地的费用,被告盖家屯村委会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马某的债权系被告盖家屯村委会所欠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石清贵主张的债权系从马某处转让而来,被告盖家屯村委会否认其与马某存在债务关系,现原告又无证据证实被告盖家屯村委会欠马某债务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清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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