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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日报】刑九实施前严重贪腐犯罪也可终身监禁_滚动_易房论坛
刑九实施前严重贪腐犯罪也可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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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采访人员王茜 罗沙)“对于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
刑九实施前严重贪腐犯罪也可终身监禁-郑州日报据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采访人员王茜 罗沙)“对于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里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8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日起实施。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日以前组织考试***,为他人组织考试***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还提出,对于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据悉,此解释自日起施行。  作者:王茜 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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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往期回顾 & && &&&
法治***新突破----
重特大贪腐犯罪可终身监禁
&&&&新华社发徐骏作
&&&&本报记者彭瑶&&&&受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自去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经过多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反复调研论证修改后,于8月24日第三次提请审议。那么,三审稿有哪些亮点?参与审议的代表委员们又会提出怎样的意见和建议呢?&&&&性侵女童零容忍:取消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我国1979年的刑法并没有规定此项罪名,1997年修订刑法时,为了将嫖宿幼女从普通的嫖娼行为中区别出来定为犯罪,才专门设此罪名。尽管立法本意是为了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然而,由于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远远低于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强奸罪,这就导致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抓,都千方百计往嫖宿幼女罪上靠,以逃避重罪处罚,使得这一罪名在客观上成了性侵女童犯罪的“免死金牌”。再加上此罪名等于是给没有性自主能力的幼女贴上“***女”的标签,无疑构成了对幼女的二度伤害。因此,嫖宿幼女罪在设立之初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和争议,部分常委会组***员也多次提出取消这一罪名。&&&&为此,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做出专门规定。&&&&董中原委员在赞成这一修改的同时提出,建议把强奸罪条款中的“强奸妇女”修改为“强奸他人”,因为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更何况三审稿已经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根据这一逻辑,比强制猥亵更为严重的性侵犯罪也应当一并修改。&&&&***力度再加大:“巨贪”或将“牢底坐穿”&&&&“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三审稿的这一新规一经公布,立刻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减刑和假释本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人性化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违规操作却导致其异化成一些人逍遥法外的通道,严重腐蚀司法公信力、破坏***败工作成效,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回应社会关切,一些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在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实施终身监禁的建议,避免“法院前门判了,后门就出来了”,以震慑贪腐犯罪、封堵司法漏洞,强化法律权威。&&&&为此,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于重特大贪腐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犯罪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王胜俊副委员长说,这一规定积极适应了当前***败斗争形势的要求,是很有必要的。任茂东委员也认为,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会载入史册。&&&&乔晓阳委员特别强调:“终身监禁并不是增加一个新的刑种,而只是刑法执行的一种措施,要明确这一点。”&&&&严以新委员则认为,三审稿仅仅把终身监禁适用于重大贪腐行为,范围过窄,建议扩大适用于释放后可能对社会有重大危害的其他罪犯。&&&&幼教虐童将获刑:虐待罪责任主体扩大&&&&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养老院护工虐待老人、住家保姆虐待看护的婴儿……近年来,此类新闻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强烈愤慨。然而,尽管行为恶劣,但由于其人身伤害的情节可能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入刑标准,而我国现行刑法对虐待罪的主体又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因此这类行为往往逃脱了刑法处罚,施虐者最终多是赔钱了事,至多不过被开除职位。&&&&为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草案在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虐待罪的主体突破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限制,上述行为人也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在二审稿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实践中也存在单位进行上述犯罪活动的情况,建议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草案三审稿中扩大了虐待罪的责任主体范围,增加规定:如果单位有虐待未成年人、老人、病人、残疾人的情形,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胜俊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指出,把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人虐待老人、孩子等行为入刑,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和呼声,也体现了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执法手段待完善:“毒驾”入刑暂被搁置&&&&早在2011年,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列入刑事追责范畴。然而,与醉酒驾车一样,极易引发交通肇事等严重后果的毒驾,却始终没有入刑。近几年,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惨烈交通事故屡有发生,“毒驾”已成为严重威胁公众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为此,一些常委会组***员和社会有关方面建议“毒驾”入刑。&&&&对此问题,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与有关方面研究论证,各方面一致认为,从严格禁毒、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考虑,对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惩治是必要的。然而,由于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执行性。&&&&据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考虑到目前对于“毒驾”入刑罪与非罪的界限、可执行性问题还需深入研究,目前可依法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对“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因此,未将“毒驾”列入草案。&&&&在分组审议中,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依然对此持保留意见。王其江委员说,我国当前毒品呈蔓延趋势,形势严峻,“毒驾”入刑对吸毒者会是个震慑。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也指出,“毒驾”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酒驾入刑而“毒驾”例外,这本身与刑法“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原则相悖。&&&&汪毅夫委员提出,毒驾的危害性并不低于酒驾,尽管毒品的种类尚待区分和快速检测技术尚待研发可以成为“毒驾”目前暂不入刑的理由,但是“毒驾”入刑这一原则应该早日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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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切断严重贪腐犯罪退路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作者:周斌
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在严惩贪腐犯罪方面亮点颇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认为,“数额+情节”是合理化的立法进步,使得定罪量刑与犯罪程度之间能够更加均衡。
原标题: 终身监禁切断严重贪腐犯罪退路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法制网实习生 李豪 文/图
  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在严惩贪腐犯罪方面亮点颇多。
  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刑九惩治贪腐新规,适应了当前我国***败形势,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
  “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万分廉洁只是小善,一点贪污便是大恶。刑九聚焦***肃贪,向全社会传递了加大依法***力度的信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雷声说。
  罪行恶劣小贪也要严惩
  刑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原来单纯的“数额”模式修改为“数额+情节”模式,且将原来固定数额模式,改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区间模式。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魏险峰说,“数额+情节”有利于惩治贪腐数额较小但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决,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实践中,一些贪污涉农补贴款、救灾款甚至救命款的案件虽然涉案数额小,但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有的案件处罚较轻,社会效果不好”。王雷声说,按照“数额+情节”的新规定,可以加大惩处这类犯罪的力度,维护公平正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认为,“数额+情节”是合理化的立法进步,使得定罪量刑与犯罪程度之间能够更加均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江伟举例说,两起案件,前者被告人受贿不足10万元,但受贿次数多,且多为索贿,后者被告人受贿达到10万元,但仅为单次受贿,前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比后者严重。按照修改前的刑法,对前者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对后者则必须在10年以上量刑。
  对于今后司法人员如何把握“数额+情节”标准,多位受访者表示,应择一重量刑。如贪污数额仅为较大,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严重情节作为量刑标准,在3年至10年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特重贪腐犯可终身监禁
  刑九有关重特大贪腐犯罪“终身监禁”的规定,舆论普遍叫好,认为此举将极大地震慑贪腐犯罪,甚至比死刑更有震慑力。
  王雷声指出,现实中,确有少数贪污贿赂罪犯,罪行严重,危害极大,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后,通过屡次减刑,服刑较短就出狱了,这对社会公众和办案干警的心理都是一个冲击,影响很坏。“‘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严重贪污腐败犯罪,无疑是一记重拳,堵死了后门,切断了退路”。
  “司法实践中,死缓与无期徒刑差异不是很大,都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但与死刑立即执行差异巨大。设立终身监禁,弥补了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鸿沟落差。”赵运桓说,此举可以逐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运用,对“罪大恶极”者关押一辈子,威慑力足够了。
  多位访者提出,“终身监禁”的适用应当“特别慎重”,只适用于少数确有必要的案件。
  在江伟看来,适用对象应严格限定在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拒不认罪、拒不退赃的特重大贪腐分子。因为在慎用死刑的政策下,如果这类贪腐分子仅被判处死缓,可能服刑20年左右即重获自由,难免产生“服刑20年,幸福后半生”“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错觉,也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终身监禁’刑罚执行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综合全案情节。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魏险峰说。
  行贿不再轻易免除处罚
  刑九加强了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了财产刑;新增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处罚;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条件,除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等情形外,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不再“免除处罚”。
  “不再轻易‘免除处罚’,是对目前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刑罚减免率过高的正面回应”。江伟说,根据目前行受贿案件的侦办方式,行贿人大多具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情节,但有的案件在行贿人交代前,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所有线索甚至证据,行贿人无法不如实交代,此时,对行贿人减免处罚,实属轻纵。
  王雷声告诉记者,实践中,不乏受贿者踉铛入狱、身败名裂,行贿人逍遥法外、轻易脱罪的情况发生。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立法不够严格、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不再轻易‘免除处罚’,既打消了严重行贿犯罪人员屡查屡犯,‘只要如实交代,就能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也能促使其趋利避害,如实供述,对受贿犯罪无疑是一种震慑”。
  “对那些主动行贿,多次行贿,长期‘围猎’干部的涉案人员,理应不适用‘免除处罚’”。王雷声说。
  赵运恒指出,由于法律留下的口子太大,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司法人员对行贿嫌疑人滥用减轻和免除处罚,以换取不符合事实的口供和证言等情况,导致案件证据不稳定,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对行贿人严格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减少行贿人为逃避刑责而无原则‘配合’的现象,虽然可能增加侦破难度,但从法治角度而言非常必要”。
   法制网北京9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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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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