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的概念安全的上位概念是什么

导读: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的或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化:为了获得最佳秩序,法规: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食品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指食品法律法规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食品法律法规在什么时间、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或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为了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法规: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的总称。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等的总和。 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食品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包括两种方式:“遵守”和“适用” 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指食品法律法规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食品法律法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食品行政执法指国家食品行政机关等依法执行适用法律,实现国家食品管理的活动。 食品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食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市场准入:一般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资源食品与传统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比较大体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标准基本一致,可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食品法典(CAC):唯一国际参考标准,得到国际和各国政府的认知,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产品标准: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法规:由权利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合格:产品、过程或服务达到了规定的要求 合格评定:有关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是否达到相应的要求的活动。 规范性要素: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分为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 资料性要素: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分为概述要素和补充要素。 概述要素:标识标准,介绍其内容、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的要素,即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 补充要素: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要素,即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等。 必备要素: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求。包括封面、前言、名称、范围 可选要素: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视标准条款的具体需求而定。包括目次、引言、规范性引用文件 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和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标志是: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加工助剂(加工辅助物)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包装日期(灌装日期):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保存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最终食用日期。 主要展示版面: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即“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是为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而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将这些规范分为:出口食品企业GMP、食品生产卫生规范、有机食品GMP、农业部颁发的GMP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是食品企业为了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在卫生环境和加工过程等方面所需实施的具体程序,是实施HACCP的前提条件。 HACCP:是一种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食用等过程中控制危害的管理工具,它通过对加工过程的每一步进行监视和控制,从而降低危害的发生。 关键控制点(CCP)是指通过实施预防或控制措施,能够消除、预防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在特定的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危害,使每一个CCP所产生的危害经过控制得以防止、消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 关键限值(CL):定义为设置在关键控制点上的具有生物的、化学的或物理的特征的最大值或最小值。 操作限值(OL)是比关键限值(CL)更严格的限度,由操作人员使用的,以降低偏离的风险的标准 关键控制点:能实施控制,从而对食品安全的危害加以预防、消除或把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点、步骤或工序。 无公害农产品: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无公害食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和规范,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限品种、限时间地使用人工合成的安全的化学农药、兽药、渔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 无公害食品是指产地生态环境质量符合标准,采用安全生产技术生产,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认定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无公害食品标准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主要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三个方面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分为三个层次:绿色食品生产的通用准则;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绿色食品生产作业历。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绿色食品最终产品质量的指标尺度,它反映了绿色食品生产、管理及质量控制水平,是树立绿色食品形象的主要标志。 认证是质量认证的简称: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证明的程序。 认可:指权威机构对有能力执行特定任务的机构或个人给予正式承认的过程。 认可的对象是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有机农业指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产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食品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生产加工,并经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有机产品指按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并获得认证的有机食品和其他各类产品,如有机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家具以及生物农药、肥料等有机农业生产资料。
辐照食品是指将食品经一定量的放射线照射,以抑制食品的发芽,杀灭食物中的害虫和食品中的微生物,从而防止食品的腐败变质,延长食品的保存期限。 食品标签最重要的原则:求真务实
制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修订、废止阶段 标准与法规的功能:促进技术创新、实现规模化、系统化和专业化、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降低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标准的重要性:1、从性质上看,标准是规范市场经济客体的“法律” 。 2、从地位上看,标准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 ,已上升为国家意志。 3、从作用上看,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 4、从全球经济形势看,标准是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5、从发展趋势看,标准是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简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相互关系。⑴ 法规与标准的相同之处:①法规和标准都是现代社会和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统一规定,具有一般性,对任何人都适用,同样情况下应同样对待。②公开性,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公开透明。③明确性和严肃性,法规和标准都由权威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都用严谨的文字进行表述。④权威性,法规和标准都在调控社会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享有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⑤约束性和强制性,要求社会各组织和个人服从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作为行为的准则。⑥稳定性,法规和标准都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允许擅自改变和轻易修改。⑵ 法规与标准的不同之处①法规在一切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基础性和本源性的特点。标准必需有“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绝不能与 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冲突。②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调整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民事、刑事等法律关系,而标准主要涉及技术层面。③法规一般较为宏观和原则,标准则较为微观和具体。④法规较为稳定,标准则经常随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而补充修改。⑤标准比较注意民主性,强调多方参与、协商一致,尽可能照顾多方利益。⑥标准的强制力源于法规的赋予,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对推荐性标准企业有选择执行或不执行的权利。⑦标准和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但标准在形式上有文字的,也有实物的。 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超前预防的原则2.协商一致的原则3.统一有度的原则4.动变有序的原则5..互相兼容的原则6.系列优化的原则7.阶梯发展的原则8.滞阻即废的原则 食品标准存在问题1食品标准的总体水平仍偏低2食品标准制定部门分散,缺乏协调和统一3部分标准标龄过长,内容老化,适用度下降4食品标准中尚缺乏真正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法制定的特点:权威性(只能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职权性(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只能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立法活动)、程序性(立法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综合性(立法活动包括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食品法律文件等活动)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1.遵循宪法2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4 坚持民主立法5 从实际出发6 对人民健康负责7 预防为主8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1、宪法是食品立法的法律依据2、保护人体健康是食品立法的思想依据3、食品科学是食品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4、社会经济条件是食品立法的物质依据5、食品政策是食品立法的政策依据 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位阶的食品法律法规具有等同法律效力(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5)不溯及既往原则 食品法律法规的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法规的含义、内容、概念等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食品行政执法的特征1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2执法是一种职务性行为3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4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5执法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6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食品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1、监督主体的广泛性2、监督对象是确定的3、监督的内容完整、法定 食品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1、对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食品行政执法行为(按行为方式来分):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食品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产品质量监督、计量监督 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分段监管,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具体讲:1是国务院建立一个高层级的协调机制;2是实行分段监管体制;3是地方政府负总责;4是企业为第一责任人。 食品安全法关于调整范围一是规定在境内的以下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二是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三是食品安全法中未规定的口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现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是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五是食品安全法对质检部门有两种表述,分别为“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六是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法 食品安全法关于监管体制一是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分段监管,统一协调的原则。二是在地方,已将监管责任明确给地方政府,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是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一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全系统执行的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是各地质量监督局应当在本地本系统执行的实施方案。二是质量监督系统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就是国家计划和区域方案两级。三是质量监督系统针对某些食品原料、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某些项目实施的检测属日常工作,与风险监测工作不同。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一是总局负责积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对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问题,按照一事一办、随机编号的原则,认真及时地做好编号工作。二是认真做好食品检测方法标准的疏理工作,摸清底数。三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凡地方标准涉及的食品安全要求的,都要引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四是关于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五是除食品安全外,在防止欺诈、维护公平贸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等方面依然需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六是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许可一是在经营场所、餐饮服务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属于现做现卖性质的,不在此范畴,无需发放生产许可。二是明确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应当先领取工商登记,再办理生产许可。三是要求加强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等同与食品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但要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四是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卫生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卫生部门决定是否准予生产,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一是食品安全法中对于标签的规定,与相关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食品标签标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执行。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其他法律法规关于食品的标签标识的规定,仍然有效。 二是产品质量法中对于标识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法关于保健食品一是对于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具体监管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其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二是食品不得添加药品,可以添加由卫生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标签和说明书均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关于召回一是规定食品生产者(含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上市销售或已出口的食品。二是接到食品经营者的通知,得知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三是食品生产者(含小作坊)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可以参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四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召回;其余需要召回的,依照《特别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检验一是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是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本法施行后应当依法取得符合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的资质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三是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时,或者接到有关以上情形的举报时,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封存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强制措施。三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积极参与事故责任调查,及时掌握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必要时,及时向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关于监管计划和措施一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按照总局制定的计划和部署,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监管计划制定工作,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二是关于监管措施,食品安全法补充了产品质量法及特别规定的规定。其中,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可以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的场所等。三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切实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食品安全法关于信息报送制度一是关于信息报送,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报送程序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二是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获知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法关于法律责任一是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特别法优先,后法优先的原则执行。二是食品安全法重点增加了对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行为的处罚。三是需要明确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应由质量监督部门实施处罚,不同于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四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应是由事故调查的主管部门(卫生部门)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相关的单位、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类别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八大要点 监管体制全新变革、注重事前安全评价、统一标准迈出坚实步伐、食品添加剂有硬标准、保健食品安上“紧箍咒”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免检食品”成历史名词、“十倍赔偿金”提高处罚力度 ,民事赔偿优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意义: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民族发展;关系农业对外开放和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正式出台,这是关系“三农”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和划时代的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关于调整的产品范围问题,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关于调整的行为主体问题,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一是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明确了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三是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四是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和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制度。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六是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制度。九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十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监督的类型:抽查型监督、检查型监督、评价型监督、仲裁型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管理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档案。二是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三是生活垃圾、污泥和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义务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具体规定:监测计划的制定依据、监测的区域、监测的品种和数量、监测的时间、产品抽样的地点和方法、监测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判定的依据和原则、承担的单位和组织方式、呈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的格式、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建设农产品标准生产示范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产品质量法立法目的和意义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监督管理的内容执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推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特色产品,执行特殊质量标准,进行特殊管理。 《标准化法》立法目的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 颁布《标准化法》的意义是:①标准化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已进入法制管理的新阶段;有利于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 市场准入制度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加工工艺及过程要求、原材料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储运要求、检验设备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包装标志要求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标识内容:食品名称;食品的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配料清单;执行标准;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其他特殊标注;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和“强化”字样的,还应当符合GB《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不得标识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WHO食品安全定律:熟食品应尽快吃掉。食物必须彻底煮熟才能食用。选择已加工处理过的食品。食物煮好后常常难于一次全部吃完。经冰箱存放过的熟食必须重新加热到70℃才能食用。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保持厨房清洁。处理食品前先洗手。不要让昆虫、兔、鼠和其他动物接触食品。饮用水和准备饮用所需的水应纯洁干净 CAC的主要职能: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通过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解决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包含总结汇报、外语学习、办公文档、旅游景点、人文社科、IT计算机、资格考试以及食品法规与标准复习题等内容。本文共2页
相关内容搜索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