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离干净、实干、正义的党员气质有多远?
新华网 王莹
曾记否,当你申请加入中国***时,组织问的第一个问题便是“你为什么入党”。曾记否,当你经过重重考验被组织接纳时,你对着党旗庄严宣誓“做一个合格党员”时的澎湃和笃定。
时光荏苒,在我们成为一名***员之前,我们耳濡目染着前辈和身边优秀党员的故事和情怀,在内心默默崇敬和向往。当有一天我们也成为其中一员时,我们不再置身事外,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传递和塑造着党的模样和形象。
今年,我们将迎来党的第95个生日,风雨兼程走过无数光辉历程,她为我们织就出美好的生活和绚烂的梦想。作为其中一员,在她强大精神感召和深深教诲下,我们,应该拥有怎样的心情和选择,又该拥有怎样的党员气质?
在新华网推出的“众测党员气质,你是哪一款”互动调查中,“干干净净”、“实干”、“正义感”成为位列前三的词汇,“有信仰”、“为人民服务”、“严于律己”紧随其后。
这是一名党员对自己做出的判断,也是广大群众对党员群体的期待。今年,全党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如何做一名合格党员,如何找到并找准人生坐标,互动调查中的词汇都给我们以启示。这些词汇,无一不彰显着一个***人应有的素养、理念和情怀,也无一不传递着一个***人应有的人生选择。
在正风肃纪、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广大党员必须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这既是互动调查中排名第一的“干干净净”所揭示的深刻内涵,也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廉洁从政、从严治家,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的明确要求。
拥有清明廉洁的政治素养,继而需要“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实干精神。做一名合格党员从来都不只是说说,也从来都不可能只靠说说。党员身份是一种认可,更是一种责任。为人民服务,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公仆情怀,牢记***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无愧“党员”的称号。
气质是内心的肖像。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每一位党员都应守住远大理想信念,守好***人的精神高地,共同凝聚出***人的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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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离我们还有多远
本刊记者 晓懂 公平与正义,是一切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但其价值的实现,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依靠严格的诉讼程序做保障。谈到诉讼法的重要性,令记者想起一句西方法律名言:正义不仅要得以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是“重实体”、“轻程序”,只追求“实质正义”、“结果正义”。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来保证被告的基本权利,以致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拒绝律师会见等行为,在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不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角逐机会,当事人要求判决的,法院实行强职权主义,偏偏逼着调解;该公开开庭的,偏偏不公开开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明明应该回避的,却依然端坐在审判席上;本该先审理后判决的,却偏偏先判后审等等。没有程序的正义,就很难有实体的公正。 不开庭竟下“判决书” 今年2月18日,武汉市江汉区法官陈胜云因涉嫌“枉法裁判”,被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武汉市民关玲和弟弟关桥与本市江汉区刘某一笔45万元借款的经济纠纷,经多次索要未果后,姐弟俩决定依法讨回公道。 2001年3月,关玲来到江汉区法院,经人引见,找到经济庭法官陈胜云。按民事诉序法规定,应先到立案庭立案。但陈胜云说,不用去立案了,把诉状直接给我就行了。半个月以后,陈胜云两次收了关玲的1万元立案费,并打了收条。 此后,关玲打***给陈胜云说:“开庭的时候要通知我。”陈胜云却说:“不需要你来,到时候,我把判决书给你就行了。”关玲半信半疑地问:“那行吗?”陈胜云说,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2002年2月,关玲终于拿到了判决书。判决结果是,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关玲和其弟弟关桥胜诉,被告刘某应偿还两原告的45万元借款并付利息,两原告预交的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承担。 这份判决书案号为“(2001)汉经初字第366号”,审判长、陪审员和书记员名字一应俱全,判决日期是日,加盖了红彤彤的江汉区人民法院公章。“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条形章也盖上了。 判决书规定的还款期限过后,关玲找陈胜云要求执行时,陈胜云一拖再拖。直到2002年12月,关玲感觉到事情有些不对头,在经济庭法官李映红的陪同下,她找到经济庭的王庭长。三人查卷宗时大吃一惊,因为关玲案判决书上的案号是(2001)汉经济初字第366号,现在查到的366号却是别的案子。查遍该庭2001年全年的案子,也没有发现关玲的案件。再查法院的电脑系统,也没有该案的纪录。 不久,陈胜云法官私自收钱、制作假判决书的案件东窗事发。他除了犯刑法规定的“枉法裁判”以外,在本案中,从一开始就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开庭的规定程序。 其中,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所以,双方均有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的权利。这一权利应在公开开庭中实现。在本案中,陈胜云利用当事人之一关玲对法律的无知,胡说什么“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判决”。 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鉴于有些民事案件如果公开审理,可能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对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故只对以下三种案件不公开审理。具体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但对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在宣判时应公开进行。 法律赋予权利为何难履行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这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律师受托后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仍是全国各地刑辩律师遇到的最常见、最头痛的“老大难”问题。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律师既气愤又不敢得罪有关部门。 但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曲龙江和刘士贤两位律师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看守所曾就“律师受委托后是否具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事对薄公堂。 原来2000年7月,曲、刘两位律师接受了犯罪嫌疑人许某亲属的委托,为许某担任辩护律师。8月4日,曲、刘二人到哈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看守所要求会见许某。然而,在出具了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函等所有法定手续后,看守所以必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会见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律师指出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应执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及六部委的规定,看守所人员竟回答:“我们不看那些规定,只有办案机关的书面批准,我们才能让见。”难道在法律上也有“县官不如现管”之说?在以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律师为办理会见手续的批准而奔波忙碌,却一直没有结果。 二位律师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索要自己的“会见权”。9月20日,香坊公安分局因“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被告上法庭。 10月18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香坊公安分局辩称,看守所是根据《公安机关管理条例》和《看守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二位律师到办案机关取得批准的。 日,香坊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曲龙江和刘士贤的诉讼。 日,两位律师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部门规章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终审判决书认为:“看守所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的规定安排会见,而香坊分局看守所以不知案件在什么环节为由,未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显系违反法律规定。”“香坊看守所认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须经办案机关的批准没有法律依据,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曲龙江、刘士贤的合法权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运用证据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否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在立法上早已明确规定,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律师会见难直接损害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就如老百姓所言:“执法的人都不守法,还让什么人守法?” 如果说上述百姓之言有情绪渲泄成分的话,那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刘金国的观点则闪耀着理性的光辉。他们认为,近代刑事辩护制度产生于西方,作为一种进步的诉讼制度盛行于现代各国,我国在上一世纪初引进了此制度。然而,这种制度所追求的个人独立、平等、权利和合法的自由,同中国的传统的司法思想相差太远。时至今日,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仍在公、检、法官员乃至民众的思想中起着支配作用,许多司法人员认为刑事诉讼的任务就是打击一项,视辩护为非法或者多余。 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也严重妨碍刑事辩护制度的实施。即使在民主与法制建设已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在许多办案人员甚至一些学者的心目中,实体法仍然比程序法重要。实际上,两者均为法律,无轻重之分。尤其是,我国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不完备,甚至某些规定失之于理,直接导致了刑事辩护制度难以实施。比如,刑诉法第36条关于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犯罪事实材料的限制性规定,广大律师普遍认为,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律师的阅卷权。 程序法是治官的 今年5月9日,《南方周末》记者追踪采访近3个月的一起官司,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被当地公安局诬为“***女”的浙江遂昌籍女子朱月芽在4年后,终于讨回了自己的公道。 遂昌县人民法院在9日下午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遂昌县公安局认定朱月芽与其男友沈某从事***嫖娼活动证据不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故此,法院撤销了遂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没收决定书,当事人被公安局罚没的财物被依法追还。 公安局在此案中的严重违法主要表现在:不经调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踹门而入,将相处两年的情人关系硬诬为“***嫖娼”;在罚数额上更是随心所欲。即使是成立***,也仅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据有关规定:至多罚款5000元,但,遂昌县公安局,却罚没11万元;办案人员主观臆断,编造审讯笔录。 记者在采访时,问遂昌县公安局治安科一位负责人:“为什么违反程序,办出这种本不该发生的冤案呢?” 那位负责人实话实说:“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抓***嫖娼可以罚款,即便是错案,当事人考虑自己的名誉也就忍了,一些违法办案的民警正是利用受害者的这种心态胡作非为。” 幸亏朱月芽是个倔强的女子,否则,她又是一个忍辱负重的牺牲品。 现在,讨回清白的朱月芽,最想与广大读说的话是:“像我这样遭遇的女孩,应该勇敢站出来讨回公道。姐妹们,我们不能再怕了!过份地委屈求全,也许连最起码的权利都被践踏。还有,清白不仅是我们个人的,也是法律的!” 在接到判决书后,这个弱女子表示仍将继续上诉,直到公安局当面向她赔礼道歉。 违反程序办案的不仅是公安局,一些腐败的法官也如此。 今年元月,记者在沈阳市采访时,偶遇当年在“沈阳中院报告被市人大否决事件”中的“急先锋”——沈阳市人大代表冯有为。他说,当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乱得一踏糊涂,其中程序违法是问题之一。 一些案件的审判明显存在程序违法,两审变一审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过多地单方会见当事人,甚至与当事人“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去讨债、取证等,基本的公正准则都没有了。其结果是,当事人对法官不满,进而产生对整个司法界的怨恨。许多申请再审的人发现,“一审”早已和“二审”打好招呼,实际上是又花了一笔冤枉钱。“一审”为了能分清责任,甚至在附卷内记录下“二审”的指示意见。 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呢?第一个价值是尊重人权,第二个价值在于让人信服,第三个价值是使法的实现得到社会的认可,形成良性循环。谈到程序公正,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说,中国古代为什么程序法不发达,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却有着繁复的礼仪与程式?归结为一句话,程序法是治国的,礼仪与程式是治民的。 第二个问题是正义为什么要通过程序来实现?因为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程序是最有效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可诉讼性,是程序法的一个重要特征,甚至是本质特征。试想,一个法律没有可诉讼性,那还叫什么法律? 第三个问题,程序是否具有独立于甚至优先于实体的价值?在一个法治社会不允许通过非程序的手段获得实体价值。程序的优先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程序先行,程序优越,程序对实体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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