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QS职业准入制度度

食品生产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准入制度又称“QS认证”,是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加工条件,由国家质监总局制定并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包括三项具体制度:(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准入标志制度。
该项制度经过近十年的推行,已经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证前审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审查细则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细则中对生产条件和设备的要求描述模糊,不明确,容易造成一些误判,而且各地对细则的理解不同,审查的要求也有所不同,甚至产品分类都有所不同。细则对企业厂房面积,厂区周边环境,生产设备等未作具体规定,措辞含糊不清,使得审查时无法以标准为准绳,只能依靠审查人员的主观判断,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人情交易等行为。
此外,审查细则覆盖不全面,除开有具体审查细则的27大类食品外,对于第28大类“其他食品类”则没有具体的审查要求。使得审查只能按照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执行,缺乏对特定产品、特殊生产条件和设备的具体要求。
2、证后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相对于数量庞大的食品生产企业,基层质监部门监管力度有所不足。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往往擅自更改发证时的生产条件,甚至做一个样版间申证,真实生产地址另外设置。此外,在部分中小型食品企业中,由于食品企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差,人员流动性大,企业负责人只重生产销售,不重检验,出厂检验工作仅仅是为应付检查,未起到严格把关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合理的工艺布局,完善的管理制度,独立的出厂检验能力。国家质监总局为此还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原料采购到产品出厂整个过程、各个环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但企业不当回事者居多,实际实施情况并不好。
3、食品生产企业人员文化素质差,质量意识淡薄
由于食品行业技术含量低,前期投入少,个体经营户、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情况居多。从食品生产准入的要求来看,人员要求是最重要的因素,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企业规范管理的基础。而实际上,以家庭经营形式的小规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有限、缺乏管理能力、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风险意识差的情况相当普遍,所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及人员管理制度也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所以,这部分企业将是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几点建议
1、修订实施细则,尽量细化具体考核指标,可以借鉴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时运用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方式。以量化评分表来体现,细化审查内容,根据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程度,设置相应分值。评分标准只有满分和零分两种,只要有不符合的现象,就是零分,没有中间分。如此将审查评定量化以后,和细化的、确定的审查内容相结合,能够大大减轻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的主观判断程度,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门槛。
2、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制度,设定明确清晰的红线或高压线,严格实施对违规企业的退出机制。建议对换证企业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提供两年内完整的相关生产及检验记录,建立食品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在获证期内有多次违规记录,多次责令整改而不执行者应做出严格处罚,提高其违规的成本,甚至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3、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加大对揭露和曝光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件的打击和治理力度。同时,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提倡质量安全,崇尚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将食品检测信息、执法监督情况和企业认证信息等,定期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news/list_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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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食品QS准入28大类;(最新版);按照国家规定,目前食品共分为28个大类525种;一类:小麦粉、大米、挂面及其他粮食加工品类;二类: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及食用油脂制品类;三类: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及调;四类:肉制品类;五类: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类;六类:饮料产品类;七类:方便食品类;八类:饼干类;九类:罐头食品类;十类:冷冻饮品类;十
食品QS准入28大类
(最新版)
按照国家规定,目前食品共分为28个大类525种。国家于2002年底正式启动食品生产许可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来,自日始,
一类:小麦粉、大米、挂面及其他粮食加工品类
二类: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及食用油脂制品类
三类: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及调味料产品类
四类:肉制品类
五类: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类
六类:饮料产品类
七类:方便食品类
八类:饼干类
九类:罐头食品类
十类:冷冻饮品类
十一类:速冻食品类
十二类:膨化食品及薯类食品类
十三类: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及果冻类
十四类:茶叶、含茶制品及代用茶类
十五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啤酒、黄酒及其他酒类
十六类:蔬菜制品(含酱腌菜)类
十七类:蜜饯及水果制品类
十八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类
十九类:蛋制品类
二十类:可可制品类
二十一类:焙炒咖啡类
二十二类:水产加工品及其他水产加工品类
二十三类:淀粉及淀粉制品及淀粉糖类
二十四类:糕点类
二十五类:豆制品及其他豆制品类
二十六类:蜂产品、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类
二十七类: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等特殊膳食食品类
二十八类:其它食品类
28类食品已全部强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QS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食品实行QS准入的28类525种全部食品为:
1,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类
(1) 小麦粉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
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大米申证单元为1个,即大米。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大米。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2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挂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挂面。挂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
(4)其他粮食加工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是指小麦粉、大米、挂面产品外的其他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2,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油脂制品类
(1)食用植物油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植物油。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1。
(2)食用油脂制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油脂制品是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捏合(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
用油脂制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2。
(3)食用动物油脂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动物油脂是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动物油脂。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等)。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3。
3,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油产品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酿造酱油是指以大豆(饼粕)、小麦和(或)麸皮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配制酱油是指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酱油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酱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1。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醋产品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酿造食醋是指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酸性液体调味品;配制食醋是指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醋。食醋产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醋精不纳入发证范围。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食醋、配制食醋。食醋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2。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产品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煮炼结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体糖、多晶体冰糖)、方糖、冰片糖等。糖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糖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3。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味精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味精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4。
(5)鸡精调味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鸡精调味料产品包括以味精、食用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鸡精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鸡精。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5。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类产品包括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各种调味
酱,以及以调味酱为主体基质添加各种配料(如蔬菜、肉类、禽类等)加工而成的酱类产品,主要包括甜面酱、黄酱、豆瓣酱等。酱类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酱。酱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6。
(7)调味料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
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
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4,肉制品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
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
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5,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类
(1)乳制品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乳制品包括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
(2)婴幼儿配方乳粉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以牛乳(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产品。包括: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生产工艺,即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2。 6,饮料产品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瓶(桶)装饮用水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碳酸饮料(汽水)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类产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具体品种,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应符合相关规定。 茶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饮料类产品包括所有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经加工、调配(或不调配)等工序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而成的各种茶味饮料。
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调配、杀菌、无菌灌装或热灌装等主要工序而生产的各种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蛋白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蛋白饮料类产品包括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饮料。包括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含乳饮料是指以鲜乳或乳制品(经发酵或未经发酵)为主要原料,经调配、均质、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饮料,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是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处理、制浆、调配、均质、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复合蛋白饮料是以乳或乳制品和不同的植物蛋白为主要原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高等教育、各类资格考试、生活休闲娱乐、行业资料、52食品QS准入28大类等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 28 大类食品分类表序号 食品类别 名称 食品品种小麦粉 大米 1 粮食加工品 挂面 申证单 类别 元数 编号 1个 1个 1个 0102 大米 0103 申证...  QS28大类食品分类表_环境科学/食品科学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28 大类食品分类表申证 食品品种 单元 数 小麦粉 大米 粮食加工 挂面 品 序号...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QS28类明细目录)_农林牧渔_专业资料。食品...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 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  28 大类食品市场准入细则汇总表食品 类别 产品名称 申证单元 名称 具体产品 许可证标注 序号 是否允 发证单 许分装 位 通用小麦粉 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8大类)(新版)_生产/经营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对质检总局下发的28大类食品市场准入即生产许可办理相关要求进行整理。...  按照国家规定,目前食品共分为28个大类525种。国家于2002年底正式启动食品生产许可 QS 食 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始 一类:小麦粉、...  28大类食品市场准入细则汇总 表食品 序 类别 号 名称 是否允 发证单 许分装 位 产品名称 申证单元 具体产品 许可证标注 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 (0101) 专用小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28 大类食品分类表序 号 食品 类别 名称 小麦粉 大米 粮食 1 加工 品 挂面 其他粮食 加工品 食用植物 食用 油、 2 油脂 及其 制品 ...  28 类食品市场准入[QS]产品标准、设备、出厂检验等明细表 28 类食品市场准入产品标准、设备、出厂检验等明细表 序 产品 申证单 编号 号 名称 元和产 品品种 1...食品准入制度
摘要:其它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禁止经营者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期等行为,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食品准入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食品准入制度 06:16:13 |
食品准入制度
一、严禁经销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经营食品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五、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认真查验供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实行“一票通”台帐的,必须向供货者索要“一票通”凭证。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属国家强制认证或实行市场准入的产品,应标有已获得国家强制认证或市场准人的相关认证标志。
7、食品及其包装上标有获奖标志、质量认证标志或其它特殊
标志的,是否具有法定权威部门颁发的获奖证明、认证***或授权使用书等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证明资料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8、食品及其包装上标有注册商标或专利注册标志的,标注人是否具有所标注商标或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符合注册商标或专利注册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9、食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所附的说明书及其它宣传资料是否存在虚假、误导或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内容。
10、食品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
11、食品的重量是否与标注一致。
12、其它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
三、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一票通”凭证。
五、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一票通”台帐制度
一、食品“一票通”销货凭证作为一种书式台帐,凡不具备条件建立电子台帐的经营者,必须建立“一票通”台帐。
二、凡从省内各级批发商进货购进食品进行销售的商尝超市、经营门店等食品零售商,可以用批发商出具的由全省统一的“一票通”销货凭证建立粘贴式进货台帐,不需再进行索证索票。
三、凡从省内进货的各级批发商凭借上一级批发商出具的销货凭证建立进货台帐,用以替代《特别规定》中需要建立的进货台帐。同时,要向上一级批发商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存根建档。
四、凡从厂家或外省进货的省内批发商、零售商要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索证索票、进货台帐,严格落实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该索取的“证照”和有关手续要按规定索取并妥善保管,不得缺项。
五、“一票通”台帐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三、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准入制度 06:16:11 |
食品准入制度
1、食品准入制度
2、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3、食品安全监管索证索票制度
4、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5、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6、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7、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8、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9、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10、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食品准入制度
一、工商部门在日常巡查和食品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食品以及盛市工商部门通报查处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依法采取查扣封存、停止销售、没收物品等强制措施防止其扩大,同时在全区流通领域内对该食品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等措施,要求24小时内将不合格食品清退出流通领域。
二、以下14种食品禁止上市销售。
1.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健康有害的食品;
4.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5.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7.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8.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9.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
10.超过保质期限的;
11.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有关部门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2.含有违禁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4.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三、对没有定型包装,索证、索票确有困难的水产品、蛋、蔬菜、粮食等同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可由市场开办方、经营者与经过认证的生产基地或经过考察具备合格条件的生产者,签订购销协议并完善进货手续后再进入
市场销售,也可由经营者主动送交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检测合格后进行销售。
四、发现变质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进行撤柜处理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经营、贮存、运输食品,定期进行查验。对变质、过期、失效和存在质量缺陷的食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食品要及时撤柜、召回或更换。禁止经营者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期等行为。
五、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及《商品信誉卡》,《商品信誉卡》应详细注明经营者名称、商品名称、购买价格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水产品,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调味品,奶制品,豆制品,儿童食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
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
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
食品安全监管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而向供货方索要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和进货***据。
二、列入索证索范围的重点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畜、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酒、饮料等。
三、食品经营者与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娶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性认***(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畜牧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娶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
五、食品经营者应对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确定专人保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帐,详细记录食品的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销货数量、质量保证期等信息。
七、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
八、食品经营者要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九、区工商局对全区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各工商所帮助和监督本辖区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十、对因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出现违法问题的食品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登录台帐的商品范围:
米、面、油、酱油、醋、乳及乳制品、保健品、腌制品、调味品、酒、饮料、豆制品、罐头、果冻、粉丝、干水产品、糖果、奶及奶制品等食品。
二、要求:
1、经营者必须如实填写食品进销台帐登记薄,其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时间、数量、价格、批号、规格、地点等。
2、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检验食品质量,按规定要求索取能够证明食品来源的原始***、单据等。
3、经营者填写食品进销台帐登记薄时,其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报。
三、监管要求:
1、食品进销台帐登记工作应纳入重点工作来抓,明确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进行查验。台账应有市场监管人员核实后签名。
2、对流通领域食品监管工作中不积极配合的经营户,工商部门将视情节予以警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承诺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台帐保存不少于两年;
二、食品上柜销售前再次检验质量和商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三、销售食品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四、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五、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六、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以及出租柜台的商尝商城、超市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二、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监督机制,确保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
合法、有效。杜绝无证无照经营。
四、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查验供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抽查抽检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严防销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销售。
五、市场开办者要督促、引导、协助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准入协议,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销售。
六、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侵权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对食品经营者因食品质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负责退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七、市场开办者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系点,确定专人,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八、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一、查验食品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取缔无照经营,监督其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对上市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三、督查食品经营者进销货台账记载是否及时,索证索票是否全面,信誉卡填写是否规范。
四、对食品市场巡查实行谁分管,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五、坚持食品市场巡查工作有安排,有记载,有汇报。
六、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调解交易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为及时掌握和分析、整合申诉举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等方面的信息,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从而引导健康消费,特制订本制度。
一、通过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和申诉举报等方面的情况,把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食品、不合格食品、未经检验、检疫食品以及假冒劣质食品信息通过媒体公布,警示消费。
二、公示或信息应有正、反两方面的。不安全、不合格的食品则可向消费者予以警示;安全食品、合格
食品,则可引导消费。
三、食品安全的信息公示,可采用网络、电视台、报刊
公示,可在固定橱窗予以公示,也可在经营食品的超市商尝市场等经营场所的醒目处予以公示。
四、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信息要认真对待,定期公示,以稳定社会、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规范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不安全食品退市,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经营者针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封存、扣留、没收、销毁等措施而中止流通或退出市场的行为。
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购销台账制度、质量自检制度等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经常对其在售与库存食品进行清理查验,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
四、经营者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安全的食品,应当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销毁等适当的措施,有效预防或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不良影响。
五、对于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召回和销毁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经营者未履行召回义务的,辖区工商所应当责令并监督经营者在限期内召回。
六、经营者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将不安全食品下架、集中保管,并在1小时内向发出下架通知的工商机关反馈情况并报告辖区工商所。
七、与退市的不安全食品属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该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方可继续销售;未能提交的,应当抽样送检或要求生产商提交新的质量检测报告,恢复销售前应当向辖区工商所报告。
八、工商所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适当、有效的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查处。
九、经营者销售不安全食品依法应予处罚的,如票证及经营台账完整,主动报告并配合辖区工商所将不安全食品及时退市的,工商所应当将其作为从轻量罚情节;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能够及时退赔、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十、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所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主动停止销售,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或者在被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隐匿销毁凭证台账资料的,工商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档案。
十一、工商所要对辖区内经营者不安全食品退市的全过程(包括销毁)进行监督,做好检查记录。
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一、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个体经营户)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分类监管的范围主要是流通环节的各类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及食品批发、零售市尝集贸市尝超市、商尝食品店等。
三、工商部门根据企业(个体经营户)历年的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企业,B类为基本守信企业,C类为失信企业,D类为严重失信企业。
四、加强对食品企业(个体经营户)的日常巡查,丰富和完善对食品企业的巡查内容,做到“六查六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
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A类食品企业(个体经营户)实施以下监管及服务措施: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件外,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B类食品企业(个体经营户)实施以下的监管措施:除被举报、专项检查或上级督办件外,对企业的日常巡查频率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C类食品企业(个体经营户)实施以下的监管措施:
(一)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由辖区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企业日常巡查频率为每二个月至少巡查一次。经二次巡查后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改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三)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
(四)定期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五)视其违法性质及情节,有重点地将其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D类食品企业及个体经营户(不含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D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措施:
(一)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由辖区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企业实行经常性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经三次巡查后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改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三)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
(四)定期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五)涉及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六)视其违法性质及情节,有重点地将其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列入D类,对其进行锁定,未经整改并经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注册登记部门不予接受其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资信文书。
九、基层工商所要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企业经济户口分级分类管理、段长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划分所监管的区域,实行段长负责的网格化监管制度,由辖区工商干部按规定的巡查频率进行巡查和监管,确保每个责任区都落实到相应的巡查干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基层工商所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经济户口模块中确定的基本巡查项目和一般巡查项目,针对辖区内企业不同的信用类别,分别制订详细的巡查计划。巡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频率、巡查方式和巡查人员,并应在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十一、区局对工商所的分类监管给予督导并对各工商所的分类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人人乐购物广场示
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06:17:53 |
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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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食监函〔号
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问答(三)的通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做好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快推进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准入工作进度,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回答教师培训中学员提出的有关问题,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总局食品司联系。
附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
一、综合,二、其他粮食加工品,三、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四、调味料产品,五、肉制品,六、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七、饮料,八、方便食品,九、速冻食品,十、薯类食品,十一、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十二、其他酒,十三、蔬菜制品,十四、水果制品,十五、其他豆制品,十六、糖
1. 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答: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按28大类中其他食品进行发证。是否为未涵盖的食品,经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其他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他食品(具体产品名称),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审查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进行审查。发证检验项目按企业标准判定。企业标准应经备案并通过合理性审查。
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以及相关细则中,很多标准都在不断增加、更新和修订,当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我们是否执行新标准?
答:新标准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必要时总局会根据标准变化情况,组织对相关细则进行修订。
3. 保健食品是否应按加工食品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所有已取得“健字号”、“准字号”的食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内。
4.在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当归、党参、沙参、罗汉果、百合、决明子、阿胶等动植物原料?
答: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
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
5. 如何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答: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1)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
a.企业标准中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通用的技术标准,如: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
b.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数量,应涵盖相应细则产品质量指标要求中规定的检验项目。
c.企业标准中具体的技术指标可参考工艺相近、相似的食品的技术指标的要求确定。
(2)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a. 企业标准内容应符合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的规定;
b. 企业标准的内容基本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个别指
标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的,应证明其合理性,并在标签上明示;
c. 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的内容,应当提供工艺相同或相似、产品相似的标准内容,证明其合理性。
d. 企业标准中项目调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更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6. 在发证检验项目中,有的明确规定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如“苏丹红”等。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否可以不检?如有可能存在“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如何处理?
答: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有关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检验项目,必须检验;没有规定的项目,可以不检;但是产品中有可能存在“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时,应增加检验项目。
二、其他粮食加工品
7.主食如馒头、花卷、煎饼、包子等,该纳入哪一类?
答:该类食品纳入糕点发证范围,执行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馒头、花卷、包子纳入糕点申证单元中的蒸煮类,煎饼纳入糕点申证单元中的烘烤类;发证检验按GB7099《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执行。脂肪含量低的产品可不检酸价、过氧化值。其他项目按企业标准执行。出厂检验项目按细则执行。速冻工艺生产的该类食品,按速冻面米食品发证。
8.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食用的湿米粉是否属于发证范围?
答:“湿米粉”如果是用于生产元宵、汤圆的原材料湿态糯米粉,属于其他粮食加工品的谷物碾磨加工品申证单元;若是经过熟化但需经过加热才能食用的湿米粉(如云南、广西湿米线)则属于其他粮食加工品中谷物粉类制
成品申证单元。
9. 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已有大米生产许可证,现在生产黑米、红米,碎米、糙米产品是否要按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再另外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只要生产大米、小麦粉、挂面之外的其他粮食加工品即按照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若碎米只作为食品原料,不直接到市场销售的,可以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0. 石磨生产的粮食加工品灰分较高,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用的生产加工设备,必须保证最终产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若该企业由于设备问题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则需要改造或更新生产加工设备。
11. 企业生产加工真空包装形成的八宝粥原料,将购回来的糯米、黑豆、红豆等产品,按比例包装销售,归入哪类发证范围?
答:该类八宝粥原料:糯米、黑豆、红豆等谷物组合型包装产品,经过除杂、包装等加工过程,纳入其他粮食加工品中谷物加工品申证单元。
三、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12. 用小品种植物油生产的油丸,例如超临界萃取工艺生产的枸杞油,做成的枸杞油丸是否在发证范围?
答:超临界萃取工艺或其他工艺生产的枸杞油或其他小品种食用植物油,不添加任何辅料,瓶装或其他包装形式(如:油丸),纳入发证范围,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13. 获得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委托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进行胶囊包装葵花籽油等?是否可以将该企业做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包装车间进行核查?
答:GMP认证企业进行胶囊包装葵花籽油产品生产,该企业属于植物油分装企业,需申请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获得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后,作为委托加工处理。不可以作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包装车间进行现场核查。
四、调味料产品
14. 调味料产品细则中半固态调味料涉及蛋黄酱加工,蛋制品细则中也涉及蛋黄酱加工,应归哪类食品发证?
答:以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来确定,调味品生产企业要按调味料细则审查发证,对于蛋制品生产企业,按蛋制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发证。
五、肉制品
15.淀粉含量大于10%的肠类产品应纳入哪类食品的哪个申证单元? 答:淀粉含量大于10%的肠类产品应纳入肉制品中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产品名称中必须含有“淀粉”字样,如:“xxx淀粉肠”或“淀粉xxx肠”等。淀粉含量超过10%的产品应制订并执行企业标准,标准须规定蛋白质含量不得低于5%。
16. 肉制品细则中生香肠类和中国腊肠类有何区别?
答:生香肠是熏煮香肠的一种半成品,与熏煮香肠工艺基本一样,只是不经过热加工。其主要加工工艺包括: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绞切、斩拌(或搅拌)、填充和包装。中国腊肠类其主要加工工艺可分为:选料切盯配料、灌制、晾晒、烘焙和包装等。其主要区别在于中国腊肠类需要晾晒和
烘焙,生香肠不需要此工序。
17.肉制品加工企业生产的卤蛋应纳入哪类产品发证?
答:按肉制品细则审查发证。产品归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发证检验按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与企业标准执行。
六、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
18. 什么是牛初乳粉?是否可以添加其他乳制品?
答:牛初乳粉是以牛初乳为原料,经杀菌、离心脱脂低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粉末状或结晶状产品。牛初乳粉不得添加其他乳制品及任何物质,否则,不得称之为牛初乳粉。
19.对以复原乳为原料生产乳制品的生产企业如何要求和规定?
答:企业的生产条件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时,可根据产品的定义和基本工艺流程,按照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进行核查,减去收奶设备即可。
20. 婴幼儿配方乳粉审查细则中原辅料要求企业应对使用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食品营养强化剂进行定期验证,这里的“定期验证”具体指什么?
答:企业应对使用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食品营养强化剂进行定期验证,是对原料质量按企业的验收标准进行检验。目前大部分企业不具备检验能力,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检验报告。
21. 乳制品清洁作业区“企业特定的杀菌方式进行杀菌”指什么方式?
答:企业特定的杀菌方式可有紫外线、臭氧、杀菌剂熏蒸等,方式不尽相同,只要能够杀灭对产品质量有危害的微生物,并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即
22. 氨基酸口服液等营养口服液,是否归属饮料单元或特殊膳食食品? 答:按照普通食品生产的氨基酸等饮料可纳入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但产品名称不得以药品的名称来命名。氨基酸口服液不是食品名称。
八、方便食品
23. 月饼馅料应纳入哪类产品?
答:月饼馅料纳入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发证范围。
(1) 月饼馅料的基本生产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熟制(混合)、冷却、包装等环节。
(2)月饼馅料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a原辅料处理设施(清洗设施,粉碎设备等);b熟制设备(如夹层锅等);c冷却设施;d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
(3)产品相关标准:SB 1《月饼馅料》;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4)检验项目:参考糕点质量检验项目表,月饼馅料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总糖,脂肪,酸价,过氧化值,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二氧化硫,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丙酸钙(钠)),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色素(根据色泽选择测定),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葡萄球菌),霉菌,标签,企业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其中,水豆蓉馅、水豆沙馅不检干燥失重、脂肪、酸价和过氧化值项目。
24. 波纹面工艺和热风干燥面非常类似,但产品的碘呈色和复水率两项指标达不到方便面的要求,产品需煮后才能食用,产品通常执行企业标准。该类产品应归属哪类?
答:属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发证范围。
25. 方便食品企业自己生产料包如何审查,料包列入何类产品?
答:根据料包的产品属性,按相应细则审查,发放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
九、速冻食品
26. 目前有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采用速冻工艺,而是采用冷冻工艺,如冷冻面团,这些产品应纳入哪类产品发证?
答:采用冷冻工艺生产的食品,不能纳入速冻食品的发证范围,按相应类别发证。如冷冻面团应按其他粮食加工品发证。
27. 非速冻的肉丸产品如何发证?
答:按肉制品审查细则发证。熟的肉丸归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执行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与企业标准;生的肉丸归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执行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与企业标准。
28.“没有包装的速冻其他食品不得销售,严禁拆包零售”有何依据? 答:依据SB/T《速冻调制食品》和SB/T10289《速冻面米食品》的规定。
29. 速冻食品(速冻其他类)中出厂、发证、监督检验都有微生物项目,但速冻蔬菜标准中没有微生物指标要求,如何对上述产品的微生物项目进行考核?
答:对于仅生产速冻果蔬制品的企业,若企业标准中没有微生物检验项
目,其相应的出厂、发证、监督检验项目可不作要求。
十、薯类食品
30. 切片型马铃薯片原来按膨化食品发了证,薯类食品审查细则实施后是否应当重新审查换证,编号如何确定?
答:已按膨化食品发证的切片型马铃薯片可以继续使用膨化食品的编号。
31. 中式糖果如南糖、麻糖、关东糖等应放在哪一单元,若放在糖果单元,则糖果单元卫生标准未涵盖。
答:按照糖果发证,发证检验项目可按企业标准判定十一、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3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是否要求有国家特种工种职业资格“评茶员”资质?
答: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不要求有国家特种工种职业资格“评茶员”资质。
33. 含茶制品做微生物检验按哪个标准执行和判定?
答:含茶制品审查细则只要求速溶茶类做微生物检验,检验结果按企业执行标准判定。
十二、其他酒
34. 无醇葡萄酒是否按葡萄酒发证?
答:根据GB 《葡萄酒》标准规定,该产品应称为“脱醇葡萄酒”,按葡萄酒及果酒审查细则发证。
35. 其他酒审查细则中,必备生产设备有灌装设备,但没提洗瓶设备,是否可理解为不需要洗瓶机?
答:企业至少应具备半自动洗瓶机。
36. 企业自酿的黄酒、白酒等作为酒基使用,是否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生产黄酒、白酒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37. 白兰地酒是否可以用不锈钢罐等贮存?
答:根据GB 《白兰地》国家标准的规定,白兰地需经橡木桶贮存一定时间,而后可在其他容器中贮存。
38.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必备的检验设备中,要求有分光光度计,用来测甲醇、杂醇油项目。但企业采用气相色谱测定甲醇、杂醇油项目,是否还需要购置分光光度计?
答: 企业采用气相色谱测定甲醇、杂醇油项目,可不需要分光光度计。
39. 新的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申证单元和产品划分了“白酒(液态)”,请问白酒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产品名称时必须与许可证的名称一致标注“白酒(液态)”吗?
答:白酒企业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产品名称时应按照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的规定标注。
十三、蔬菜制品
40. 朝鲜族特色小食品、小咸菜如干制明太鱼、干蔬菜、山野菜、豆制品,经清洗、沥干、拌制、包装属哪类?需要办几个证?
答:应根据产品配方确定产品中的主要产品,按照主要产品类别申证。如果是以蔬菜干制品为主,其他鱼干、豆制品只要按照相关细则核查其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即可。
41. 葛根加工品如何划定申证单元?
答:葛根可按不同工艺生产成多种产品,葛根汁按其他饮料类发证,葛根粉按蔬菜制品发证,葛根淀粉按淀粉及淀粉制品发证等。
十四、水果制品
42. 果酱、果味酱、巧克力味酱应放在哪一单元?
答:果酱可纳入水果制品或调味料的发证范围。果味酱、巧克力味酱纳入调味料的发证范围。纯巧克力酱纳入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发证范围。
43. 葡萄干、杏干、无花果干等晾晒大都为农户进行,晾晒后,为加工企业收购进行分癣包装。对晾晒的个体农户和分装企业如何要求,如何申证?
答:个体农户对葡萄、杏、无花果等农产品进行晾晒等初级加工,可不申请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葡萄、杏、无花果等农产品进行加工,包括收购、分癣包装葡萄干、杏干、无花果干等,应严格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申证。
茶叶、干制水产品、香辛料、蔬菜、食用菌等食品参照执行。
44. 水果干制品的水分指标,是否按企业标准判定?
答:桂圆、荔枝、葡萄干和柿饼的水分指标,按GB《干果食品卫生标准》执行。其他水果干制品的水分指标依据企业标准判定。
十五、其他豆制品
45. 生产企业在生产豆皮时,在最后生产工艺加了一个速冻步骤,我们是按豆制品发证还是按其他速冻制品发证?
答:按该企业所生产的主导产品的类别来划分。如果是速冻产品生产企业,按速冻食品发证;如果是豆制品生产企业,按发豆制品发证。
46. 部分臭豆腐产品是用豆腐经臭卤浸泡而制成的非即食产品,在浸卤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发酵现象。但该产品均由已经取得非发酵性豆制品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其生产工艺与发酵性豆制品不同,是否按非发酵性豆制品发证?
答:由于此类产品没有经完全发酵,因此可将此类产品按非发酵性豆制品发证。
47. 豆制品厂生产面筋是否需单独取证?
答:按企业主导产品发放豆制品或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
48. 栗羊羹产品为豆沙加琼脂加工而成是否可按其他豆制品取证? 答:按企业主导产品发放豆制品、糕点或蜜饯生产许可证。
49. 豆皮香酥的工艺流程是腐皮浸泡、绞丝油炸、搅拌调味成型、真空包装。请问豆皮香酥应纳入哪个单元?
答:此种产品可纳入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单元。
50. 变性淀粉是否列入发证范围?
答:由于变性淀粉在食品工业多属于添加剂和改良剂,所以不属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发证范围。
51. 审查细则修订说明石灰、硫磺、磷酸等加工助剂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用工业级的石灰、硫磺和磷酸作为加工助剂?
答:审查细则修订说明石灰、硫磺、磷酸等加工助剂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使用工业级的硫磺和磷酸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助
剂,而只是说当没有食品级加工助剂时,如石灰,可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工助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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