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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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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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㈠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勘察行业技术要求的特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以及工程勘察单位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标准。
㈡ 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是指⒈岩土工程勘察,⒉岩土工程设计,⒊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⒋岩土工程咨询、监理,⒌岩土工程治理。
㈢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工程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依据。
㈣ 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类可以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一项或全部;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㈤ 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二、分级标准
㈠综合类
⒈资历和信誉
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个主专业中有不少于2个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是行业的骨干单位,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良好信誉。
⑵ 至少2个专业分别独立承担过本专业甲级工程(参见附表1)专业任务不少于5项,其工程质量合格、效益好。
⑶ 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⒉技术力量
3个主专业中不少于2个专业各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甲级工程任务,每专业至少有5名具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岩土工程专业至少有5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⒊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及工程物探等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项勘察、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10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⒋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⒌业务成果
⑴ 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3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
⑵ 主编过1项或参编过3项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勘察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手册等工作。
㈡ 专业类
⒈甲级
⑴ 资历和信誉
① 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甲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甲级基础上划分见附表1);
② 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万元。
⑵ 技术力量
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甲级工程专业任务。至少有5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2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岩土工程专业至少有5名注册岩土工程师,单独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设计的、岩土工程咨询监理的至少有3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⑶ 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测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10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⑷ 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⑸ 业务成果
主专业(主要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单位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或参加过1项国家级、行业、地方工程勘察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手册等编制工作(该项内容作为评价单位技术水平的参考,下同)。
⒉乙级
⑴ 资历和信誉
① 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乙级项划分见附表2);
② 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社会信誉较好,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
⑵ 技术力量
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甲级工程专业任务。至少有3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设计的至少有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⑶ 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测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8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⑷ 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⑸ 业务成果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诸专业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计划单列市工程勘察奖(含表扬奖)。
⒊丙级
⑴ 资历和信誉
① 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乙级项划分见附表3);
② 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有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⑵ 技术力量和水平
有编制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4名;有配套的技术人员,工程质量合格。
⑶ 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专业任务相应的机械设备和测试监测检测仪器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50%。
⑷ 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地运行。
㈢ 劳务类
⑴ 资历和信誉
① 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相关的劳务工作资历;
② 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岩土工程治理不少于100万元。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⑵ 技术力量
有符合规定并签定聘用合同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技术骨干。
⑶ 技术装备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承担任务范围所需的相应仪器设备。
⑷ 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三、承担任务范围
㈠ &&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㈡ &&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㈢ &&专业类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勘察见附表),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㈣ &&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见附表),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㈤ &&劳务类工程勘察单位只能承担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 则
㈠ 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表1:工程勘察甲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附表2:工程勘察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附表3:工程勘察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附表1:
工程勘察甲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勘察 工程测量
⒈具有重大意义或影响的国家重点项目;
⒉场地等级为一、二级,抗震设防烈度高于8度的强震区,存在其它复杂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地区,以及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工程项目;
⒊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一级建筑物;
⒋需要采取特别处理措施的极软弱的或非均质地层,极不稳定的地基;建于不良的特殊性土上的大、中型项目;
⒌有强烈地下水运动干扰或有特殊要求的深基开挖工程,有特殊工艺要求的超精密设备基础工程;大型深埋过江(河)地下管线、涵洞、核废料等深埋处理、高度超过100m的高耸构筑物基础,大于100m的高边坡工程,特大桥、大桥、大型立交桥、大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地下铁道、地下洞室、地下储库工程,深埋工程,超重型设备,大型基础托换、基础补强工程;
⒍大深沉井、沉箱,大于30m的超长桩基、墩基,特大型、大型桥基,架空索道基础;
⒎复杂程度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中等或复杂的岩土工程设计;
⒏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大型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
⒈大、中城市规划和大、中型企业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⒉国家重点工程、国外投资或中外合资水源勘察和评价;
⒊供水量10000立方米/d以上的水源工程勘察和评价;
⒋水文地质文件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⒌干旱地区、贫水地区、未开发地区水资源评价;
⒈50k平方米以上大比例尺大、中型城乡规划测;大型线路测量,大型水上测量;
⒉10k平方米以上大比例尺大、中型工厂、矿山测量;
⒊1k平方米以上改扩建竣工图和现状图测量。地籍测量;
⒋大型市政工程、线路、桥梁、隧道、交通、地铁、地下管网及建(构)筑物施工测量等工程测量;
⒌国家级重点工程、大中型国外投资和中外合资项目工程测量。整体性的三等以上平面控制测量与二等以上的高程控制测量;
⒍一、二等建(构)筑物变形测量,其它精密与特殊工程测量。
附表2:
工程勘察乙工程项目划分表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勘察 工程测量
⒈根据单位技术人员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不含岩土工程咨询监理);
⒉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划》等有关规范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物;中小型线路工程、岸边工程;
⒊场地等为三级,但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的地区,没有其它复杂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
⒋20层以下的一般高层建筑,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单柱承受荷载4000kN以下的建筑及高度低于100m的高耸建筑物;
⒌小于30m长的桩基、墩基、中小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桥基、架空索道、边坡及挡土墙工程;
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一般公共建筑;
⒎岩土工程治理设计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复杂程度为简单的;
⒏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
⒈小城市规划和中型企业供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⒉供水量10000立方米/d以下的企业与城镇供水水源勘察及评价;
⒊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⒋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⒈50k平方米以下的城乡规划测量、中型线路、水上测量;
⒉10k平方米以下大比例尺小型工厂、矿山测量;
⒊1k平方米以下工业企业改扩建竣工图及现状图测量、地藉测量;
⒋中型市政、线路、桥梁、隧道、地下管风及建(构)筑物施工测量与二、三级的建(构)筑物变形测量等工程测量;
⒌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
附表3:
工程勘察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勘察 工程测量
⒈只限于承担岩土工程勘察,不含岩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
⒉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三级建筑场地;七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小型公共建筑及小型工业厂房场地的勘察;
⒊岩土工程条件简单的场地勘察;
⒋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下地区,无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的勘察;
⒌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⒈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供水量2000立方米/d以下的工业企业供水水源勘察;
⒉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⒈5k平方米以下小城镇规划测量、市政等工程测量;
⒉小面积控制测量与地形测量;
⒊小型建(构)筑物施工测量、地藉测量;
⒋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
附件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工作的特点,在199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的基础上修订的。
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按单位资历和信誉、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成果等六个方面制定考核指标,主要的考核指标系从1998、1999年度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汇总数据中检索、分析、测算而确定的。其中业务成果项供资质考核时备用,不作硬性要求。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三类;工程设计资质分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分级标准另行公布)、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三类。
取得工程勘察三项专业中任意两项的专业类甲级资质即可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其中的岩土工程专业类包括岩土工程的所有项目。
四、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不设级别: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外,其他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级别。
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须领取工程勘察资质***。原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中水利、铁道、公路、林业、通信、石油天然气等行业为勘察设计合一,调整后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中这些行业均未考虑勘察的技术要求,承担这些行业的勘察业务须领取工程勘察资质。
六、工程设计行业由原来的30个行业调整合并为21个行业。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对各行业制定了统一的考核指标,并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专业配备要求。
七、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专业配备由主导工艺、土建及公用专业或主要专业、附属专业组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专业配备要求。
八、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专业配备由主导工艺、土建及公用专业或主要专业、附属专业组成。工程设计单位只具备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的技术力量的,仍可申请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但须在工程设计***中单独注明限定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
九、工程设计单位若能满足某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1/3以上类型所需的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的要求, 并同时满足该行业土建及公用专业或附属专业要求,
即可申请该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否则,只能申请该行业限定工程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资质***。
十、工程勘察扫业或附属专业要求,即可申请该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否则,只能申请该行业限定工程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资质***。
十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市政公用、公路、铁道等行业任一行业中桥梁、隧道工程设计类型的甲级设计资质,即可承担其他两个行业桥梁、隧道工程甲级设计范围的设计业务。
责任编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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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来源:广东省建设厅
&&&&审批内容
&&&&工程勘察资质(包括:综合类、专业类、劳务类)的新申请、增项、换证、晋升、转正。
&&&&工程设计资质(包括:行业资质、设计类型、主导工艺)的新申请、增项、换证、晋升、转正。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勘察单位拥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资质的等级。
&&&&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号)。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件一份(首次申报单位可在以下网址下载申报软件.cn/ccir/download.htm,申请表及电子文件均由软件生 成);
&&&&3、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书、***(复印件);
&&&&6、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人员的社保证明或人事关系证明;
&&&&7、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的证明(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证明,单位章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复印件);
&&&&9、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返聘证明(复印件);
&&&&10、近两年的年检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企业原资质***正、副本(复印件)。
&&&&注:对新申请资质单位第十、十一项材料不要求。
&&&&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属地级及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原件后(省直属单位由省勘察协会复核),并对乙级资质及劳务类资质申报材料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2、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上公示10天;
&&&&(1)工程勘察企业:甲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道 建设部审批和发证;乙级资质及劳务类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和发证。
&&&&(2)工程设计企业:甲、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批和发证;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的发证。
&&&&审批期限
&&&&原则上每年4月和10月各受理一次。甲级勘察和甲、乙级设计资质由省建设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建设部指定期限上报;乙级资质及劳务类资质和丙级设计资质材料提交完备后50天内完成。
读图时代
新华社记者看广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_百度百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本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发布的,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二是建设部制定的该规定的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0 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明、任职文件、***书、职称***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明、注册执业***;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书、***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 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资质***正、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资质***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应当持资质***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作废: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第三十九条 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实施。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同时废止。[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引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