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海南那里房子便宜去了

我的房子那里去了
临清市房管局违法行政
 临清市法院枉法判决&
  &&&&&&&&&&&&&&&&&事情缘由
  市房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违法行政
 &&&1依法***,必须严明***当事人资格身份,非房产所有权人不能替代***。可是,市房管局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形下,就给我们办理了解压手续这是不是违法?
  2依法***,必须严格***手续程序。查阅这处房子***的档案材料,没有当事人人的签字,也没有当事人的签章,这是不是违法?
  3依法***,必须严肃内容记载,规范证件式样。可是这个房子档案资料,残缺不全。这是不是违法?  
  4依法***,必须严定房屋权属的对象。可是在房产所有权人和他项权人没有到场,且没有委托的情况下,房屋产权由别人随便转移,至使所有权人的房屋灭失而遭受损失,这是不是违法?
  依法***,必须严守职责,有错必纠,为民行政。可是,市房管局对违法行为不予承担和补救,对失职,渎职,利用职务之便牟利之人不予追究,对房子他项权利人的请求置之不理,没有任何补救措施,这是不是违法?
  5依法***,违法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没有在场,再次办理再次抵押是不是违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市房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乱作为与不作为。临清市纪委、房管局,人民法院却另有一套说法。
  枉法判决
  该法院虽然对原告所列举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也对被告违法的乱作为与不作为予以支持。但是,却将被告的违法行为称之为“自然失去效力”,企图混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与内部行政行为过失的界限,采用避重就轻的策略为原告开脱。这样的判决不是指鹿为马,“自然失去效力”吗?
  该法院一方面说被告在作为他项权利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属于违法,一方面又说原告的抵押期限失效。恢复抵押权已无必要,即指房管局恢复了我的抵押权,抵押期限也超期了。企图模糊“要件”涵义,替换“要件”概念,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段,否认原告物权及其权利人的客观存在,这样的判决不是自相矛盾,胡言乱语吗?
  该法院堂而皇之地判决“原告未提供出被告在该时间内注销抵押登记使原告抵押房屋转移,灭失等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该赔偿予驳回。”即指因为原告可凭借条去打民事官司,所以原告打行政官司就该败诉。企图以承认原告的民事诉讼权利而否认原告的行政诉讼权利,进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其“不作为”而采用调虎离山之伎俩。这样的判决不是南辕北辙,法理不通吗?
  该法院执行局在明知行政判决已经判处临清房管局行政违法,违法的行政行为实属无效,原告多次恳求,执行局一意孤行,仍然在错上加错,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天地难容!
  该法院费尽心机地以(抵押期限)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为依据,经查这条律文即是“????????”。抵押期限这条判决的法律依据空有形式,实无内容。其实,此案“应当”与“不应当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不少,且具体明了,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该院有法不依,??企图借用“空手道”的功夫来达到“既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的目的。实为判决法律依据“无米之炊”的尴尬与无奈。这样的判决不是黔驴技穷,苍白无力吗?
  总之,该法院的判决概念不清、逻辑混乱,论据久缺、论证错误,荒唐至极、幼稚可笑,是一个悖理枉法的判决。
  临清市纪委对此事推委扯皮,用临清房管局所作所为合乎办事程序,和可以去法院起诉为由不作为,扪心自问,你们是吃干饭的?对的起公产党下,纪委,二字吗?
  呐喊呼吁
  临清市房管局违法行政,市人民法院枉法判决,纪委不管不问,令人震惊!叫人怨愤!使人心寒!发人深省!
  一个是行政权力机关,一个是司法权力机关,一个是纪律检查机关在发扬民主、弘扬法制、关注民生、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在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拍的政治背景下,顶风冒雨,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执法违法,肆无忌惮地欺压百姓,侵犯民权,怎不令人震惊!
  国家宪法规定人民当家作主,物权法确定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可是一个共和国公民连自己的房子也作不了主,反而被他人伤害,含冤受屈而申诉艰难困苦,怎不叫人怨愤!
  …… ……
  希望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尊敬的领导、人民的“公仆”、百姓的“父母”对临清市房管局,临清市人民法院,临清纪委的不作为,胡作为乃至违法现象予以关注,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构建所辖地区社会之和谐,确保归口管理系统行政之廉明,为党立功、为国分忧、为民造福、为政出绩丰富和发展现代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而青史留名。
  希望各新闻单位对这类违法现象予以关注,进行报道,展开评论,为建设法制社会,维护人的尊严,推动历史进步而赢得广大民众的拥护和喜爱!
  青史留名。
  请一切有良知的人们对这类违法现象予以关注而声讨,为民生、民主、民权之理想,为公平、公正、正义之理想,共创自由美好的生活与社会主义的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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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都知古有窦娥冤,却不知今有我薛健有多冤。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如今我只求再世清官睁开你那双明亮的法眼断一断我的冤。
事情应从2004年说起,那年我在吉林省九台市营城镇经营一家小有名气的五金商店,为了扩展这个小店,我欲购买镇里前进街2栋6户和1栋7?两所房屋。签协议时是由我母亲陈淑华所签(因为当时购房款共6万,我出2.5万,我母亲用她工作买断工龄钱借给我3.5万,我很感激,也没多想就让我妈签了协议)半年后我把钱还给了妈妈,所以和母亲又签了份协议,这两所房屋归我所有(但是房证并没有更名,还是原房主的名字,因为两所房屋房主有一个已经死了,有一个卖完我房子去了外地,所以也不太懂就没有更名)自始至终我父亲薛文斌没有参与。
就这样一直到08年,这期间我一直平安无事在此处做***,后来我母亲和父亲因为多年感情不和,因为我父亲在矿里上班受过脑伤,精神出现问题,对我母亲身体精神进行摧残和折磨,众人皆知,看病不去。后我母亲到法院起诉离婚不成,所以离家出走(因为薛文忠以他是法律工作者的名益从中作耿,薛文忠是薛文斌大哥)这时我的大伯也就是薛文忠对我家就意图不轨虎视眈眈,我父亲对他大哥是言听即从,我爸成为了薛文忠对付我家的一颗忠实棋子,指使我父亲到我家多次打闹,最后一次与我妻子发生打斗,我从中阻拦并把我扎伤入院,造成我肋骨骨折,肾刺穿。我和妻子实在无法忍受他们的打闹,逼的我们有自己的***作不成只好外出打工,在这期间我妻子也离开了我孩子才3岁也留给了我,期中的苦痛与艰难就不多说了,后来得知我母亲在长春,所以我投奔我母亲到了长春再我和母亲儿子生活的几年中,我多次回营城看望我爸,直到2012年看望我父亲时,我爸说他有法院判决书,判决我父母离婚,财产归他,所谓财产就是我当年买的两所房子,法院在11年判我母亲失踪,12年判离婚,不知道法院是根据什么判的,我母亲一直都是营城煤矿给工资,怎么会失踪,再说我母亲后来和我在一起,我也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听我爸说这都是我大伯一手办的,当时我就反博我父亲说,无论谁办的,这房子是我买的啊!怎么能是你的呢?我爸说我大伯说的,房子就是你薛文斌的,你可以***,我都给你办好了。因为他是法律工作者,所以我父亲相信他了,违心的说房子是他的,但经过我们这次争论我爸也承认房子是我的,但我和我母亲签的协议丢失(后来又找到了),所以我父母又同时给我补签了一份。转眼到了13年,我父亲到了退休年龄,他找薛文忠办理此事,因为他是法律工作者也是我爸一直认为好人的亲大哥,这时营城有要动迁的消息,所以薛文忠以给我爸办退休的名义唆使我爸把房子卖给他的拼居情妇刘庆云,同时作份假的协议,此协议漏洞百出,并且把时间还写提前了4年。据我爸所说签协议时一分钱没给,证人也不让找,薛文忠和刘庆云说用这房款五万圆给我爸办退休,我爸才上当签字的。
直到14年11月份房屋动迁,我才知道我爸把我房子给卖了,我爸也知道上当了,退休也没给他办,因此我才起诉到九台市人民法院,丁宗敏法官负责此案,我14年11月16日起诉,15年2月12日开厅,开庭时薛文忠刘庆云,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作了许多***,找了很多***人,他们的证词都不统一,至今没有法院判决,我为了打这场官司工作都没了,给我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我还质疑薛文忠和刘庆云这样的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以法欺负老百姓,真的可以在世上横行吗,恳请人民法院深查深办不法份子,为我冤案伸张正义,让人民信服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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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健。薛文斌。陈淑华。1.9九台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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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在我这儿,你怎么会有我的房产证?  我有这房子的房产证,马上给我交房租!  本报记者 薛华 通讯员 王璐 刘晓军  案情回放  别人拿出了  自家房子的房产证  2010年3月底的一天上午,一个***让王晓华坐立不安。打***的人是租赁王晓华房屋开理发店的徐付明。  “你的房子是不是卖了,有个叫李国柱的人正在我这儿收房租呢!”王晓华听到后立即在***中告知徐付明房租别给别人,房子没卖,并让徐付明稍等片刻。打完***,王晓华就往漯河市马路街西段一家属院门前的门面房赶去。  走进门面房内时,一个叫李国柱的男子在徐付明面前出示该门面房的房产证,要求收取房租。王晓华看到这一切,怎么也不相信是真的。不过,李国柱的一句话提醒了她这房子是我花了十几万从一个叫陈海亮的人手里买的。  提到陈海亮,不得不把画面切回到2008年的一天,当时陈海亮在马路街开了一个名叫“我想有个家”的房产交易中介,与王晓华的门面房相距不远。王晓华在向陈海亮咨询房价时,称自己有一间门面房,如果找到买主,价钱合适,就可以出手。  2009年10月,陈海亮主动找到王晓华,说有人想买王晓华的门面房,要看房产证。王晓华说房产证还没办,只有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为了证明自己购房的真实性,王晓华就拿出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让陈海亮看。陈海亮看后向其索要***复印件,王晓华没给他。2009年12月,陈海亮又给王晓华打***,称房子人家不要了,以后就没再跟王晓华联系过。  房管局回复:***的手续很齐全  虽然当时让陈海亮看过购房收款收据及购房合同,但是王晓华始终不明白,买房子的收款收据和购房合同都在自己手里,别人怎么能办来房产证呢?李国柱手里的房产证肯定是假的。王晓华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到房管局咨询,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给出的***是:***的手续很齐全。无奈之下,王晓华将陈海亮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事情的始末逐渐清晰。日,王晓华以女儿杨婷婷的名义向漯河市某住宅合作社交购房款57657元,漯河市某住宅合作社给杨婷婷出具了收款收据。次日,王晓华以杨婷婷的名义与漯河市某住宅合作社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时,杨婷婷才5岁,所以未能办理房产证。  2009年11月,陈海亮伪造购房合同、收款收据,把杨婷婷名下的房产通过漯河市房产管理局把房产证办到了自己名下。之后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转卖给了李国柱,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就发生了上述情形。  法院观点  善意取得 协议无效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陈海亮单方伪造购房合同、收款收据,把杨婷婷名下的房产通过漯河市房产管理局把房产证办到了自己名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向房管局提交的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均系单方伪造,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法不能成立。  庭审中,李国柱称所购房子是通过房管局过户,即便有纠纷,其也是善意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本案中,李国柱取得房屋符合其中三个要件,但受让价格是否合理则成为是否构成善意的关键。本案诉争房屋在转让时,评估价为12.836万元,而交易价为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的转让价格与市场交易价之比是62.32%,未达到市场交易价的70%,故不能认定被告陈海亮与李国柱的交易是合理的,李国柱取得诉争房屋不能认定构成善意取得,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陈海亮的行为,侵害了杨婷婷的合法权益,应负该诉争的全部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判决,被告陈海亮与漯河市广厦住宅合作社的购房合同不成立;被告陈海亮与第三人李国柱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被告陈海亮应赔偿杨婷婷租房损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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