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帮忙看下我法师属性是否合理……谢谢你的帮忙 英文~

请大家帮我看看这是什么问题?非法操作:id谢谢了! - ThinkPHP框架
Show是控制器,但就是无法接收参数,直接提示非法操作:id请问是哪里错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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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PHP 是一个免费开源的,快速、简单的面向对象的 轻量级PHP开发框架 ,创立于2006年初,遵循Apache2开源协议发布,是为了敏捷WEB应用开发和简化企业应用开发而诞生的。ThinkPHP从诞生以来一直秉承简洁实用的设计原则,在保持出色的性能和至简的代码的同时,也注重易用性。并且拥有众多的原创功能和特性,在社区团队的积极参与下,在易用性、扩展性和性能方面不断优化和改进,已经成长为国内最领先和最具影响力的WEB应用开发框架,众多的典型案例确保可以稳定用于商业以及门户级的开发。  这个是对方的起诉状!我家很意外,非常意外收到这个起诉状,因为不曾想父亲与他亲哥签订了这样一个协议!    这个是1991年时签订的所谓调解协议,全是我父亲的亲哥占上风,我父亲是木匠,1985年左右给他家修的一座新房的全部木工都是我父亲给他家做的,当时还借了我家的木料等物,在协议中竟然一笔勾销了!  我朋友给我写的答辩状,我也增加了第四条,修改了一点点:  答 辩 状  答辩人:罗松南,男,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石门乡石门村五组。  答辩人就罗水南向贵院起诉要求答辩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一案,答辩如下:  日,原告不顾答辩人反对,强行准备在答辩人宅基地前空地(土地使用权属于答辩人所有)修建1.2丈宽水泥路,答辩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制止。原告因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允许原告在答辩人屋前空地上修建1.2丈宽水泥硬化路面。答辩人认为,原告诉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请修建水泥路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属于答辩人所有。  本人和罗水南系亲兄弟,父母遗留给二人的宅基地共有两处,一处位于村内岩水坑边,一处位于石门村五组与石门村四组搭界处的马路边。根据父母遗嘱,答辩人已与原告将父母房产归属进行明确分配,我住东北向房屋,罗水南住西南向房屋,中间堂屋一人一半,外面空地则从堂屋正中线划断,西南边使用权归罗水南,东北边空地使用权归我。且最初我屋前空地长约9米,宽约2.5米,后来,我通过向石门村四组支付部分购买款和对方赠予的方式【证人证言】(证据一),取得一部分原属于石门村四组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才将屋前空地扩展到长约9米,宽约4米。因此原告修建水泥路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属于答辩人所有。  二、原告诉称答辩人屋前空地是原告唯一进出的历史通道,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原告进出其家的通道有两条,一条西南向人行道,宽1米左右,通往村前;一条东北向人行道,即经过答辩人住宅前空地的人行道,通往石门1组、2组、3组和4组修建的村道,【以照片为证】(证据二),这条历史上形成的人行道,宽1米左右,从未通行过机动车辆。因此,即使原告不经过答辩人住宅前空地这条人行通道通行,也不会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此,答辩人屋前人行通道并非原告出入其住宅的唯一历史通道。  三、原告诉称根据双方已签订协议,其可以在答辩人屋门前空地修建水泥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答辩人也没有任何侵害原告诉讼权利或妨碍原告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  原告曾于日纠集一批黑社会烂仔,前来殴打答辩人,而且经常谩骂和攻击答辩人【证人证言】(证据三)。日,原告以加害答辩人独生子生命为威胁,胁迫答辩人与其签订协议一份,要求为其留足1.2丈宽人行道,事实上就是要全部占有答辩人屋前空地,并将妨害答辩人一家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合法化。原告为避免家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不得已与原告签订了该协议,事后,已向政府申明该协议无效并得到政府领导的认可。事实上,该协议也不可能得到实际履行。首先,该协议自始无效。该协议是答辩人自身及家属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其次,该协议侵犯了答辩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若原告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属于我的屋前空地上通行,给我造成损失的,原告应当给予答辩人适当补偿。依据该协议,将答辩人屋前空地全部作为其人行通道,必然严重损害答辩人全家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且根本上没有提及如何对答辩人给予相应赔偿,完全剥夺了答辩人的权益,不符合民事合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显然是无效的协议。  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基于兄弟之情,自觉履行该协议,允许原告在屋前空地通行,也绝不是允许原告肆意侵害答辩人合法权益,在没有征得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答辩人依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硬化成水泥路面。《物权法》第九十二条明文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原告不念骨肉亲情,毫不顾忌法律规定,也不遵守协议只赋予其通行权,没有其它权利的约定,欲将答辩人屋前空地强行硬化成水泥路面,并在其上肆意通行车辆,必将危及答辩人全家财产及人身安全,必将危及答辩人住房排洪安全【以照片为证】(证据四),必将剥夺答辩人栽树绿化家园的权利,答辩人绝不会答应原告的无理要求并誓死捍卫答辩人合法权益,答辩人对自己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屋前空地进行管理并排除他人侵害,只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存在任何侵害原告权利或妨碍原告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  四、原告诉称案由为相邻通行纠纷,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协议有效,原告协议中所主张的权利应属物权法中的地役权,而非相邻权。  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由当事人之间依自由协商约定设立的地役权合同而产生,属他物权范畴,不是法律上必须负担的义务。也就是说,答辩人有权不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这一点不同于相邻权之法定权利义务的规定。协议约定原告仅有权要求答辩人留足一条1.2丈宽的行人道,没有权利修建水泥硬化路,原告不按约定的方法利用此供役地,属于滥用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答辩人有权解除此约定,不再设立此地役权。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在答辩人屋前修建水泥硬化路面的诉求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法院责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答辩人基于骨肉亲情,也愿意留出一条合适宽度的人行通道(在不改变现状的前提下),在原告不侵害、不妨害答辩人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其及家人自由通行。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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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说对方请的是县城最黑心的律师,听说律师的关系网很强,心里很是怕怕啊!
    家门前空地!    他家西南向一条通道,东北向一条通道!    他家西南向通道!  他家就是想要我家前面空地的使用权,想要将之修建一条马路而不付出任何代价,不仅如此,他家为得到我家门口这块空地,就如疯子一样,20多年来,总是没有理由就谩骂和攻击我家!
  没人关注啊!
  恨恨地关注一下
  一看那起诉状就不是专业人士写的!
  来过,已阅!
  答辩状写得比起诉状好多了!个人意见,呵呵。
  现在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方面还是枉法宣判,对方协议出示不了原件的情况下,认定有这个协议,而我方呢,则不知道对方连协议原件都不能出示出来!而且法院还支持了协议的第四条,要留出一条4米宽的路,连种树绿化家园的合法权利也被剥夺了!
          
      
      
      
      
      
  @律师大朋-08 12:28:32  @已飞的鹰
12:09:35  现在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方面还是枉法宣判,对方协议出示不了原件的情况下,认定有这个协议,而我方呢,则不知道对方连协议原件都不能出示出来!而且法院还支持了协议的第四条,要留出一条4米宽的路,连种树绿化家园的合法权利也被剥夺了!  -----------------------------  判决书哪里有写要留四米宽的路?  -----------------------------  但既然支持了协议有效,这个和判决书明确写出要留足四米宽的路的效果是不是一样的呢?谢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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