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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公安局,你能给个真实的回复吗?
O期盼着 发表于 &21:14:39『标签:&->&』
就是因为领导审批了才是他们敢如此猖狂,就是因为没有人或部门(单位)追债于他们才是他们有法律而不顾,造成今天如此后果是我们全家人的痛苦更是司法的污点,也是人民群众的悲哀和对公安局的极其不信任更是把人民群众推向了民、警对立点;把公安局的整体形象基础侵蚀得千疮百孔。 请问溆浦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阳所长为什么我和家人第二次被打伤是在你们公安民警到场后才发生打斗?为什么公安民警抱着人少的一方给人多的一方打?为什么要浪费一名警力去抱着七十多岁的老人而不去制止早有预谋来势汹汹的犯罪分子?当时为什么不捉人?事后又为什么不调查附近在场观看的街坊邻居而是只调查舒的熟人?为什么对前两次我们被打伤的事一直说调查不清等理由包庇着不办日对方被打伤怎么一下子就调查“清楚”了?你又是依什么证据能证明向和平打人了起诉向和平的?毛贵莲又用什么东西打了舒小兰那里?为什么一直不给“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舒小兰人体损伤鉴定书?最基本的合法鉴定都没有你又是如何判定为刑事案件的?栽赃陷害的起诉向志县、毛贵莲、向和平用意何在?同在你所管辖同人物打架为什么我们被打伤你不管而对方被打伤你又管又用何种理由来解释? 天理何在?我冤不冤?溆浦县公安局坏不坏?广大网友朋友说了算。
网友38:溆浦的土皇帝当上面领导说话算放屁第1楼&&&&如果地方***掉链子、慢半拍,被动应承、敷衍了事,那么为害一方的***就不可能全挖出来,祸害百姓的“苍蝇”也难被全拍掉,这势必将消解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因此,抓地方***,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一些地方***不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些纪检干部久在地方一团和气,冲不破关系网,不好意思拉下脸,腰杆挺不起来、手腕硬不起来。 &&&&对于基层“苍蝇”,不要因为其事小官微就不查不管,得发现一个拍掉一个;对于地方“老虎”,不能因为难查难办就回避不问,得抓住点滴线索顺藤摸瓜;对于一方政治风气,不能认为无从治理就放任自流,得抓细抓小、积小成大才能终迎清风。 &&&&对于地方纪委,王岐山更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找准职责定位”,纪委既不能啥也不干也不能啥都干,要盯住监督主业;“创新执纪监督方式”,纪委不能抱着老方法应对新问题,要敢创新多探索、揪出真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纪委不能摆架子、做样子,发现问题要真问责、严问责。 只有纪委发挥好“啄木鸟”精神,才能达到王岐山所希望看到的“治病树、拔烂树,保护森林”的效果。老王提要求,讲方法,谈希望,督战到这般地步,地方***再不发威,想想该怎么交代吧。 &11:13:38网友15:这样的公安不配做人民的***第2楼原因就是人的因素,官僚主义横行,有法律无法治,执法者违法严重,请问怎能不是百姓伤痛?&11:56:15网友16:看不下去第3楼像这样不理不睬,上级部门那里去了?对这样的当事单位和上级部门纪检应该出面追责了!&12:10:160期盼着:弄虚作假的公安局第4楼 对公安局回复不清楚和故意隐瞒的回复 一、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里为什么没有舒丽娜、张理成、舒志胜、刘涛等人? 二、对案件事实及处理情况里的诸多错误和故意隐瞒: 1、“日打架时向和平欲持锄头帮忙打架”不实属,向和平从事始事终站在石灰池边拿笔纸正在预算要拉多少钢材回来,前后打架总时不到三分钟,向和平从未打过架之人见状还没缓过神便被舒成华等人控此。哪来的向和平持锄头帮忙打架一说。 2、“舒启铭的女儿舒丽娜、女婿刘涛等人见状也上前帮忙打架”,等人又是何人请公安局向受害人和广大网友公开,不能咽着藏着。 3、“10月24日舒小兰掰弯毛泽伟家建房土地上一根钢筋”请问公安***已扎好了的钢筋且20公分一根6#铁丝扎好还装好了木形板怎能说掰弯一根钢筋,可能在溆浦县也找不出一个人能把六根已扎好准备倒水泥浆的其中一根钢筋掰弯的人更何况一人女人。不知是调查案件人不认真还是作回复人文化水平太高故意隐瞒? 4、法院现在判决舒启铭犯故意伤害罪,系主犯,免予刑事处罚,而赔偿毛各项费用17984元,而不是回复中所说的那样,早失了效的文书还拿来做回复。现在受害人不服此判决已审诉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我六问公安局:请问我与舒家有什么纠纷?舒启铭等多人为什么三翻五次动手打人能不受到法律的制裁?难道舒家纠集多人三翻五次到毛家闹事打人就构不上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吗?更惶慌的是还有所参与打架人员舒小兰、舒丽娜、张理成、刘涛等多人为什么没有做任何追责或处罚?因为什舒志胜在2012年参与群体打架而在我2014年毛锁你派出所大门之后,才对手持双节棍朝毛家华头顶猛打,当时毛家华被打昏迷倒地双节棍被打成二个,才做出五天拘留处罚?难道一个刑事案件中所参与的人员还可以做治安追责? 三、调查结果的假象: 1、日,我两姐弟去郭局长办公室反映办案民警包庇犯罪人员和对事件处理不公,弄虚作假,从早上一直等到中午才等到局长回来,可没说几句郭局长便开始吃面了,因局长在吃面不便说,本想等局长吃完面再说,可是局长边吃边走出去了(前后不到五分钟),我姐诉求还没有跟局长说完,便在局长办公室外面那间秘书办公室坐着等局长回来再接着说,当时在办公室里的几倍***叫我姐出来,我姐说要等局长回来跟他说完诉求,不肯出来,后来又叫我去喊我姐出来,我去叫了可她还是不肯出来,再后来又叫来几名协警上来不一会儿四个人就一人抬一只手和一只脚把我姐抬出来扔在走廊上屁股先着地我见状马上拿出手机摄影,这时有两位民警便挡着不让我摄影,只见有两人用脚踹我姐,我姐便和他们打了起来,我姐那是他们的下酒菜,这时我的手机也被其中一个抢了过去把里面刚才录的全部删除,等我把手机夺回来见我姐躺在地上哭,他们都不在了,这时我们打了31110后我带姐姐去医院拍照做检查,还好没什么大事只是受了皮外伤和软组织挫伤,没住院开点药就回去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亲眼目睹。而不是网上回复所说“毛贵莲不听郭局长解释,一直在办公室大吵大闹”请问广大朋友我们俩姐弟是要求解决问题去的还是闹事去的?如果郭局长在跟我们解释我们有必要大吵大闹吗? 2、10月24公安民警没到场之前二家人没有任何打斗,是公安***到场以后才打架,且当是三位民警全部抱着毛家三人给对方人多的一方打(是不是舒家事先和公安民警商量好了的?第一次打架对方刚把我们打伤就有公安民警到场把我们控制感到很蹊跷),当时还有一个没有穿警服的公安民警张理成殴打毛泽伟,而在公安多次调查中就都没有此事(显然是包庇,事后有多位现场群众认识张理成的人对我说那天踢我脸部的人是水东派出所民警张理成)。请问公安局:舒启铭压在毛泽伟上面的时候,怎么就没有采取控止行为,而毛泽伟爬到舒启铭上面时就马上被公安民警抱着让舒小兰、舒丽娜&、张理成打?对七十多岁的老人向志县用一警力抱着而为什么不去控制事先商量好有意来打架的舒启铭一家人?再问张理成明知这里打架了还来到事非之地没有制止打架是来做什么的?他是否在凭着自己多年工作的经验伤人?只有当时在场的群众知道和办理过此案的人知道并不只是个迷,只是公安有意隐瞒包庇而已。“根据市局领导的指示,我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的调查组”经多次查证,公安民警并无殴打他人的情况,在整个案件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参与打斗。请问:张理成那天是做什么来的?他作为一名人民***本应保人民安全的人明知是事非之地(事先知道这要打架了)还驱车载舒志胜来到打架现场又是何用意?请纪委要好好清查,清除公安队伍里披着羊皮的狼。 3、2014年上半年毛俩姐弟百余次找到办案民警请求吕宗海依法处理前两次打架中还没有被追究人的责任,而吕宗海依各种理由推托,在同年4月29日我姐弟俩再次要吕给处理或给个书面答复无果后,采取到吕办公室静坐等到有答复为止。过完五一长假5月5日早上我和姐姐再次来到吕办公室,见门关着吕不在,我和姐姐来到一楼大门口等。在等了半天后吕警官回来了,我们起身迎上去问吕要书面答复,吕极其不耐烦的高声嚷嚷起来说没有书面答复给我们,见吕警官如此高声我也控制不着自然也声音高了起来,两人就争了起来,吕向楼上走去我紧跟在其后面,吕见我上楼梯便对我头上推了几下,以强欺弱的样子要打人,我便没有跟他计较,只是再也没有去找过他了,后来一直找局领导,而不是回复中所说的那样。关于公安局回复中所说“为防止矛盾扩大化,我局认为不宜对参与打架的所有人员一律拘留。那么请问公安局领导为什么要给舒小兰做假鉴定还违法把我家人一起以刑事案起诉至检察院?前两次打架都是因邻里宅基地纠纷引起的矛盾而在第三次打架整个案件中怎么就找不到因邻里或宅基地纠纷引起等字样了呢?公安局的办案民***意何在? 4、关于“经审查,我局认为此案立案及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存在公安民警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我再三请问:由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发展到两次刑事案件,或许还会有更严重的事件发生;况且县、市、政府局领导多次为此事受到担忧和操心,至今案件没有得到完全处理,是不是不作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久拖不办、包庇犯罪分子、欺压百姓又算不算乱作为?违法将向志县、毛贵莲、向和平起诉到法院,给假信访回复,不给当事人合法人体损伤鉴定书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程序又是不是合法呢?对多次纠集多人多次到我家任意损坏我家财物随意殴打我和家人,溆浦县公安局对相关违法人员定一般治安案件,一直以邻里纠纷为由包庇不予处理,使对方一次比一次更加猖狂。理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定【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七十五条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一切又是不是定性准确呢?相信大家心中都有杆称。公安局回复上所说的只是截取一部分事实,多处弄虚作假只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忽弄给上级的回复和欺骗广大网友。只是这掩耳盗铃的行为欺压弱势群体老百姓再受到更大的伤害。&13:11:40网友24:给溆浦县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公安普普法、补补法。第5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的素质,保障人民***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第三条&人民***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人民***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人民***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人民***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人民***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人民***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人民***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人民***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人民***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人民***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人民***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第四节拘留 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三节&&撤&&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14:46:24网友33:溆浦公安局人说的就是法第6楼我早已被溆浦县公安局污懒了;你不得不承认犯罪事实;你不承认就把你搞得更严重而出不来;所以我被迫认了。&17:52:33网友27:如此大胆第7楼依法治国的后面一句就是违法害民&18:51:27网友52:一切都是公安局办案人员不作为惹的祸第8楼公安局前依邻里纠纷为由不宜处理实施包庇犯罪分子,后又以假鉴定违法起诉另一方;请问第三次打架就不是邻里纠纷了吗?本构不上的刑事案件非做个违法假鉴定加害于我们是何用意?本是一个小小的民事纠纷“为不把问题扩大不宜依法追究处理”造成犯罪分子接二连三更猖狂的行为现造成两个刑事案件的结果。是把问题瘦小了还是扩大了,造成我们更大的伤害和痛苦谁会为我们负责?检察院不监督,举报不查、诉求不应,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法院更是枉法判决判:舒启铭故意伤害罪,系主犯,免于刑事处罚。被伤害人不知我国那条法律法规能是如此猖狂的犯罪分子在多次惹事生非纠集多人多次故意殴打他人且当庭拒不认罪没有赔偿受害人一分钱医药费也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更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和悔改态度的犯罪分子判免于刑事处罚,更是同案犯没有被追究。而在程序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给正当防卫人毛贵莲判处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向志县(七十多岁)犯故意伤害罪,系主犯,免于刑事处罚。公安局对向和平栽赃陷害的起诉更是成了迷局现已过去两年多早已超出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现在及不起诉也不撤销对向和平无中生有的栽赃罪名,谁又会去清查追责这里面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规违纪、貌视法律、践踏人权、知法犯法、胡作非为。如此下去以后的事又会如何发展不敢想象。&19:25:52O期盼着:总有叼民想害我第9楼总有叼民想害死我,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坏事做尽终会遭报应······&10:12:19网友19:只看结果第10楼严厉打击违一切反法律法规的犯罪分子,无论是什么人,只要调查清楚,触犯法律都应受到惩罚,相信相关部门能处理好,静观结果! &14:44:19O期盼着:溆浦县人民还有脸吗?第11楼把溆浦人民的脸丢尽了,把当事人害了,把党和国家人民政府污蔑了法律失效了,公安局的领导笑了、、、、、、 &&&&把公安局为人民服务的牌子该换了,换成为自己服务,磨害人民!!!!!!!!!&23:00:34网友38:岂能这样猖狂第12楼岂能这样胆大妄为,就没人管?&16:14:380期盼着:又是一次骗我吗?第13楼因此案牵扯“大老鼠”太多法律没法执下去,现溆浦县政府组织调解定为下下个星期二为终止日且本人答应政府工作人员终止日前暂不发表任何网帖,只能赔大家在评论里聊聊了。大家一起来讨论:关于舒毛两家打架作调解,我提出的要求是1、对方放鞭炮到我家赔礼道歉我就不追究他刑事责任,2、赔偿我家各项合理开支和损失。 &&&&广大网友和一直关心支持我的朋友大家说说你们的想法或看法也欢迎大家给我多提建议(如有不方便的可以像有些关心支持我的网友一样***联系)谢谢大家一直来对我和政府、法律的关注。接下来要看政府的了,大家一起期待结果吧!&23:23:110期盼着:没有回复的实名举报第14楼关于怀化市市县二级公安局胡作非为欺上瞒下不作为的举报书 举报人:毛泽伟,男,汉族,日出生,住溆浦县哑塘村二组,***:。 举报事项: 1、怀化市场公安局胡长春局长、纪委杨开忠主任、信访办朱科长等人没有按规章制度给举报人举报的事项清查更没有受理通知书或回复。 2、溆浦县人公安局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包庇犯罪分子、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胡作非为、久拖不办。 3、溆浦县公安局信访办吕健华等人欺上瞒下给信访人假信访回复。 4、溆浦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所长阳锡壮寻私枉法、非法迁移多人户口到其管辖。 5、向溆浦县公安局纪委陈小军书记举报无果,没有认真严查、包庇违法违纪。 事实与经过: 2012年举报人持相关证件修建房屋时多次遭到以舒小兰、舒丽娜、舒启铭为首纠集刘涛、张理成(公安局民警)舒志胜等多人多次来到举报人家无理取闹、辱骂、威胁、行凶。并且多次将举报人及其家人打伤至残,经公安局人体损伤鉴定已构成刑事犯罪。而本县公安局就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包庇犯罪分子、欺上瞒下、欺压弱方、久拖不办、给假信访回复。 事发至今举报人和家人长年在本县公安局要求处理我们被打伤事件无果后于2014年上访到市公安局信访办,多次走访和信访无果后举报人和姐姐(毛贵莲)又多次向市公安局纪委杨开忠,举报反映溆浦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事过几个月没有任何回复后举报人于同年9月17日再次来市场公安局找到胡长春局长向他反映了之前的一切经过,并且递交了相关诉求和证据书。后来又多次走访和***查询均没有回复。 举报事实: 1、溆浦县公安局信访办明目张胆、欺上瞒下给假信访回复。 举报人在多次要求下于日拿到了举报人和家人在日到本县公安局上访的回复。《关于毛泽伟信访事件的办结报告》其文显示“2013年元月22日,在双方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亲朋好友协助下,调解由舒启铭赔偿信访治伤、误工等各类经济损失共10000元人民币。信访人愿意停访息诉”,而且在公安网上发布。真可谓是明目张胆、欺上瞒下,让当事人和知情人瞠目结舌、触目惊心!事始至今本县公安局机关及相关人没有到任何地方做过任何的调解更没有文中所说:“犯罪人赔偿举报人10000元钱”。 2、溆浦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阳锡壮所长寻私枉法迁移多人户口到其管辖区域。 2010年至今阳锡壮所长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迁移舒小兰(原本县低庄镇牌子田村村民,***号:122029)及举报人(原本县让家溪乡刘家坪村五组)等多人户口到其管辖区域。 3、溆浦县公安局纪委陈小军书记包庇违法违纪公安民警,没有认真严查举报人所举报的事实。 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举报人多次到县公安局纪委口头和书面多次反映溆浦县相关公安民警依权压人、定性不准、久拖不办、违法违纪等问题给陈书记后,没有严查事实只是走过程答非所问,糊弄骗人草草了事。 4、怀化市公安局信访办朱科长违法违纪超期不给信访回复。 2013年举报人到怀化市公安局信访办多次反映溆浦县公安局办案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2014年举报人再依书面材料上访到朱科长那里,事过几个月后举报人多次找到朱科长要受理通知书或答复,可朱科长说:“没有受理书给你,你再回去等还没有时间去查,我们很忙,一次又一次相信了他,被他骗了几十次拖了一年多。 5、怀化市公安局纪委杨开忠主任有案不查、为虎作伥、举报无果,没有履行一名民警的职责,是平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 2014年举报人及家人多次来到杨主任办公室反映情况,并提交了实名举报书至今没有音讯。 6、日举报人在前段时间举报无果后带相关证据资料和举报书及诉求找到市公安局胡长春局长并向他反映了之前发生的一切经过,当时胡局长收过材料,叫我回去等答复,我这一等又是二个月过去了,再次于同年11月找到胡局长问进展如何,胡局长又叫我回去再等一等。2015年元月19日又二个月过去了我再也坐不着了,又一次去找胡局长问结果。在整整等了一天终于在下午6点多钟见到了胡局长,可没有前两次的热情,更让人伤心的是他忘记了前两次的事实,在我的提醒下他还是那句:“你回去等”。我无法再相信他们的话,更是等不起,眼看一年又一年的过去了,我一个遵法守法的平民用法律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怎么就这么难呢?怎么也没有想到在如此高压状态下还有民警顶风违纪、我行我素。不知我们公安***口口声声说:“为人民服务,秉公办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口号体现在哪?让我看到的怎么都是官官相护?这些胡作非为的“人民公仆”将人民群众与公安队伍的信任基础侵蚀得千疮百孔。 综上所述 鉴于以上严重问题以及当地公安机关胡作非为、欺上瞒下、以权压人、顶风违纪、知法犯法的官僚作风。我们被逼再次上访,万望您们能引起高度重视,清除公安队伍的害群之马,严罚相关违犯法规人员应有的法律责任,使今后公安队伍更严肃守法;使今后不要再有人受到我这样的痛苦。为维护司法公正,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得到维护,请湖南省公安厅纪委明查为谢! 此致 湖南省公安厅纪委 举报人:毛泽伟 日 &10:31:23网友04:伤不起的等待第15楼举报路上让我感觉到最多的是欺骗 关于怀化市市县二级公安局胡作非为欺上瞒下不作为的举报书 举报人:毛泽伟,男,汉族,日出生,住溆浦县哑塘村二组,***:。 举报事项: 1、怀化市场公安局胡长春局长、纪委杨开忠主任、信访办朱科长等人没有按规章制度给举报人举报的事项清查更没有受理通知书或回复。 2、溆浦县人公安局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包庇犯罪分子、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胡作非为、久拖不办。 3、溆浦县公安局信访办吕健华等人欺上瞒下给信访人假信访回复。 4、溆浦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所长阳锡壮寻私枉法、非法迁移多人户口到其管辖。 5、向溆浦县公安局纪委陈小军书记举报无果,没有认真严查、包庇违法违纪。 事实与经过: 2012年举报人持相关证件修建房屋时多次遭到以舒小兰、舒丽娜、舒启铭为首纠集刘涛、张理成(公安局民警)舒志胜等多人多次来到举报人家无理取闹、辱骂、威胁、行凶。并且多次将举报人及其家人打伤至残,经公安局人体损伤鉴定已构成刑事犯罪。而本县公安局就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包庇犯罪分子、欺上瞒下、欺压弱方、久拖不办、给假信访回复。 事发至今举报人和家人长年在本县公安局要求处理我们被打伤事件无果后于2014年上访到市公安局信访办,多次走访和信访无果后举报人和姐姐(毛贵莲)又多次向市公安局纪委杨开忠,举报反映溆浦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事过几个月没有任何回复后举报人于同年9月17日再次来市场公安局找到胡长春局长向他反映了之前的一切经过,并且递交了相关诉求和证据书。后来又多次走访和***查询均没有回复。 举报事实: 1、溆浦县公安局信访办明目张胆、欺上瞒下给假信访回复。 举报人在多次要求下于日拿到了举报人和家人在日到本县公安局上访的回复。《关于毛泽伟信访事件的办结报告》其文显示“2013年元月22日,在双方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亲朋好友协助下,调解由舒启铭赔偿信访治伤、误工等各类经济损失共10000元人民币。信访人愿意停访息诉”,而且在公安网上发布。真可谓是明目张胆、欺上瞒下,让当事人和知情人瞠目结舌、触目惊心!事始至今本县公安局机关及相关人没有到任何地方做过任何的调解更没有文中所说:“犯罪人赔偿举报人10000元钱”。 2、溆浦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阳锡壮所长寻私枉法迁移多人户口到其管辖区域。 2010年至今阳锡壮所长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迁移舒小兰(原本县低庄镇牌子田村村民,***号:122029)及举报人(原本县让家溪乡刘家坪村五组)等多人户口到其管辖区域。 3、溆浦县公安局纪委陈小军书记包庇违法违纪公安民警,没有认真严查举报人所举报的事实。 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举报人多次到县公安局纪委口头和书面多次反映溆浦县相关公安民警依权压人、定性不准、久拖不办、违法违纪等问题给陈书记后,没有严查事实只是走过程答非所问,糊弄骗人草草了事。 4、怀化市公安局信访办朱科长违法违纪超期不给信访回复。 2013年举报人到怀化市公安局信访办多次反映溆浦县公安局办案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2014年举报人再依书面材料上访到朱科长那里,事过几个月后举报人多次找到朱科长要受理通知书或答复,可朱科长说:“没有受理书给你,你再回去等还没有时间去查,我们很忙,一次又一次相信了他,被他骗了几十次拖了一年多。 5、怀化市公安局纪委杨开忠主任有案不查、为虎作伥、举报无果,没有履行一名民警的职责,是平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 2014年举报人及家人多次来到杨主任办公室反映情况,并提交了实名举报书至今没有音讯。 6、日举报人在前段时间举报无果后带相关证据资料和举报书及诉求找到市公安局胡长春局长并向他反映了之前发生的一切经过,当时胡局长收过材料,叫我回去等答复,我这一等又是二个月过去了,再次于同年11月找到胡局长问进展如何,胡局长又叫我回去再等一等。2015年元月19日又二个月过去了我再也坐不着了,又一次去找胡局长问结果。在整整等了一天终于在下午6点多钟见到了胡局长,可没有前两次的热情,更让人伤心的是他忘记了前两次的事实,在我的提醒下他还是那句:“你回去等”。我无法再相信他们的话,更是等不起,眼看一年又一年的过去了,我一个遵法守法的平民用法律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怎么就这么难呢?怎么也没有想到在如此高压状态下还有民警顶风违纪、我行我素。不知我们公安***口口声声说:“为人民服务,秉公办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口号体现在哪?让我看到的怎么都是官官相护?这些胡作非为的“人民公仆”将人民群众与公安队伍的信任基础侵蚀得千疮百孔。 综上所述 鉴于以上严重问题以及当地公安机关胡作非为、欺上瞒下、以权压人、顶风违纪、知法犯法的官僚作风。我们被逼再次上访,万望您们能引起高度重视,清除公安队伍的害群之马,严罚相关违犯法规人员应有的法律责任,使今后公安队伍更严肃守法;使今后不要再有人受到我这样的痛苦。为维护司法公正,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得到维护,请湖南省公安厅纪委明查为谢! 此致 湖南省公安厅纪委 举报人:毛泽伟 日 &10:44:04这是第1 - 15条评论,共有15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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