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和同一个人结婚婚 可以用同一个戒指吗?

  和前夫谈恋爱时,见过他戴着的项链上挂着一个指环,他说是吊坠,我就没深问。
  婚后,有一天他去洗澡,把项链取下来放床头柜,我拿起来,看到指环内圈刻着H love N.是他和他前妻姓氏的拼音开头。我很反感,问他为什么不卖给打金店回收?他很不以为然,后来我哭了,他才说算了,放我妈那儿吧!  第二天,我看到他妈把戒指戴到左手无名指,我没说话!过了三天,实在难受,就对他妈说:“妈,你要是喜欢,我另给你买一个吧!这个别戴了!”他妈把手举到眼前,边晃边说:“不用,我就喜欢这个,你看,我戴得多合适!”我说:“妈,这个里面刻着字呢!你戴不合适!”她说:“刻字怎么了?你看得见我又看不见!”  这件事,尽管已经离婚三年了,我偶然想起,还是想知道我是不是错了?我和我前夫离婚后,结婚对戒我拿到金店卖了。  声明,我不是小三上位,我前夫是和他前妻离婚两年我俩才认识。  请大家说说自己的看法!不要骂哈!我是比较认真很诚实的狮子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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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正我肯定会不爽,最起码收起来别再见天日吧  
  最讨厌看到前任的东西,阴魂不散的前任,跟鬼一样  
  个人觉得无所谓,不过如果对象觉得不舒服的话可以收起来  
  从头到尾亲过这话太粗糙了  
  问题是话虽然糙但理还真是这个理,可以的话还是选原装的吧  
  能理解就一起生活,不能理解就分开。妹子,最重要是她不见了。并且不来往。不是剩多少东西。
  但三婚男人不能要。起码他会有自私和不包容人特质。
  都离婚了,还想那么多  
  溶了再打个别的什么就行,我还是很实惠达~~~
  离婚了自己好好过吧!这是你第几个贴了?  
  第一次结婚没有对戒啊,只有他家给我买的一个黄金的,一个白金的(2000年,那时候已经觉得不错了),他没有;生活中很少戴,主要是我写东西非常多,敲击键盘觉得受影响,后来不到离婚就找不到了,哈哈。  这次跟爱人结婚更简单,我们就在淘宝上买的925银,好像是69还是79块钱来着?嗯,觉得也挺好看的,偶尔还拿出来看看,还是不戴。
  我记得你回复过我的贴子,还有在其他帖子里的发言,直觉你是快人快语的女人,虽然不知道是姐姐妹妹,但是同样是带有女儿的妈妈,我诚心祝福你,早日找到自己美好的归宿,对你好,对女儿也好,快乐生活,不再有阴影。即使不再选择婚姻,也可以有自己的精彩。  有句话与你共勉:我们受过伤的地方,当它结痂留疤之后,就会成为我们身上最坚硬的部分。所以,我们不回避伤痕,不刻意忽略,当我们勇敢正视它时,我们已经战胜它。
  为什么总看到你的帖子?你为渣男奉献了七年,离婚是不是也好几年了?你的余生都要这么糟蹋掉吗?  你好像说过,大女儿跟着她父亲过得也不错,你就好好带着小女儿过日子吧,能碰上合适的男人就再走一步,碰不上就算了,把女儿养好,自己调整好状态该工作工作,该生活生活,活得更好才是对过往的补偿。  我可能有点激动,不过都是三十多岁的女人,劝姐姐(是姐姐吧?我35……)一句,我们是女儿是妻子是媳妇是母亲,但我们首先是个独立的人,好好爱自己,活出人的精气神儿,加油!  
  我的,我常常拿出来看看戴戴,想想自己倒过的霉,吃过的苦头,提醒自己再不要那么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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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大娜娜 发表于
戒指保留等级了还是需要另外买戒指复婚的
我说复婚滴时候怎么又提示我去买戒指。。。
----如此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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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结婚戒指的归属
作者:段佳丽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离婚后结婚戒指的归属
案情简介:
甲某(男方)与乙某(女方)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到一年,双方结婚,但结婚几个月来甲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与乙某过夫妻生活。后乙某无法忍受这种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遂向甲某提出离婚,但甲某提出要求乙某返还结婚钻戒。
律师之见:
如果该钻戒是在甲乙双方结婚登记之前购买的,属于甲某赠与乙某的财产,应属乙某的个人财产,乙某可拒绝返还。因为该行为是建立上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双方感情交流的方式,属于对乙某个人的赠与行为,且已经交付,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撤销情形,乙某无需返还。
如果该钻戒是在甲乙双方结婚登记之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分割。
(上述说法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感情状况、结婚的时间、以及双方的过错酌情判案)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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