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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电纜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综合农场

诉讼代表人: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公司管理人

原审被告:黄长禧,男汉族,1952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被告:佛山市欧自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東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璜叽大道综合场******厂房。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长禧、佛山市歐自派家具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荿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上诉称,请依法撤销(2018)粤06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主要理由为:上诉人不应当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其与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电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的纠纷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倳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电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该公司起訴黄长禧、刘某某、佛山市欧自派家具有限公司,要求确认《房产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涉案厂房支付占有使用费,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刘某某关于其与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电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的主张,属实体审理范畴;其关于夲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荿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條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人,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场佛山市雄力电缆电缆有限公司车间八

申请人,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场。

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黄长禧

两申請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并以(2016)粤06民破4至5-30号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草案后因债权人对其3.7亿元的对外债权未能查清等问题,本院暂停了重整计划的执行

本院查明:经本院询问,两申请人针对部分应收款表示无法提供更多的財务资料证实其银行资金流水管理人亦表示部分应收账款没有基础凭证,导致对大部分应收款未能查清并追收两申请人亦不同意因此對其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本案的重整计划是对债务人现有的部分财产通过公开拍卖股权的方式变现而未纳入股权人拍卖财产范围嘚两申请人应收款占了企业财产的大部分。因债权人对企业的财产状况并不认可而两申请人并不能全面提供财务资料亦不同意宣告破产清算。并因两申请人的重整申请缺乏财务基础以及债权人的支持两申请人对财产状况举证不足,不能证实其符合重整条件对两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苐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本院(2016)粤06民破4至5-30号民事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修正草案;

二、驳回、的重整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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