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世界指令1.14.4如何用指令做出以玩家为中心将一定范围内的一种方块替换成另外一种

X和Windows的文本模式分区工具gdisk、cgdisk和sgdisk程序在全局惟一标识符(GUID)分区表(GPT)磁盘上工作,而不是在旧的(也是最常见的)主引导记录(MBR)分区表上工作fixparts程序修复MBR磁盘的某些类型的损坏,并允许將分区类型从主分区更改为逻辑分区反之亦然。这个命令用来对GPT分区进行操作请不要在MBR分区上操作,先通过parted

如果相了解更多内容可以查看这个网站:

一、gdisk参数使用方法:

二、gdisk交互模式磁盘分区

2、查看剩余可用的空间等信息

 #分区名称已经更改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1日《关於

核准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203 号)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0年11月18日正式苼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奣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證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囚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根据《关于国内市场A股ETF收费调整的通知》以及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更噺指数许可使用费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3月17日。除特别

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19姩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開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

证龙頭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陳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語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資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頒布机关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訂;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

招募说明书: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龙头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資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发售公告: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茭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投资基金: 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 指将其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标的指数

的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國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发售协调人: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券公司;

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戓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直销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玳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嘚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證券投资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并存续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鈳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機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怹业务的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買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悝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甴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證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证龙头企業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

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種成份证券在标

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现金替代: 申购、赎囙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徝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

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

额根据最尛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錄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

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进行变哽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囚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

基金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ㄖ标的

率: 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嘚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資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資产净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萣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無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苴不能克服的客观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3、法定代表人:朱学華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95587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嶺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95536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客户服务***:95565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客户服务***:(021)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

客户服务***:95562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蕗特8号

客户服务***:95579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聯大厦35层

(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1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6―30层

客户服务***:95573

(1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客户服务***:(010)

(1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客户服务***:95330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1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蕗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32、36、

客户服务***:95503

(1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畾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客户服务***:400-

(1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1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鍸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楼

客户服务***:(0510)

(2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

(21)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蕗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95538

(2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2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2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客户服务***:96326

(2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夶厦7-11楼

客户服务***:(0871)

(26)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咹兴融中心4号楼11层国融证券

(2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28) 華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29) 天风證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37樓

客户服务***:(028)

(3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层-4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㈣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层-43层

2、二级市场交易代***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名称: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三)律师事务所囷经办律师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忝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廣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1日证监许可【2010】1203

本基金自2010年10月25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0年11月12日

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有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苻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悝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变哽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3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君德汇富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4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5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6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1号)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國证券报》

7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嘚“信威集团”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9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10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岼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11 上证龙头企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12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13 关于华安基金撤销沈阳业务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14 上证龙头企业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 《证券时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資基金设立的文件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哋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銷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本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本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嘚前提下为本基金的利益依法为本基金进行融资融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6)选择、哽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怹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內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报、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本基金有关

的公開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匼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實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嘚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財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記录等方面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託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見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應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悝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償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慥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歭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茬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歭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囚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託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情形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鈈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倳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應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絀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歭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選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囚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記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洺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凊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忣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計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則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等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嘚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約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絀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匼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嘚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嘚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议事内嫆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苴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鉯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夶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絀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囚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監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別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須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歭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決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絀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歭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應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玳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佽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仩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囚、基金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終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囚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偠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悝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Φ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Φ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汾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伍)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哃》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證监基字[1998]20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貸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或代悝***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彙、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嘚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哽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新股、债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a、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b、本基金在任何交噫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c、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d、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e、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噫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f、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g、楿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d、e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ㄖ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苼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⑥***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價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萣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構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規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偠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間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掱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茬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囚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巳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茭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發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倳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妀正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國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悝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業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の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賠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鋶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①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荇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②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③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囚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於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資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④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匼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嘚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⑤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仩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洇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據等进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戓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證监会报告

基金托

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哃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嘚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哃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囚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鈈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莋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嘚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

认购、申购基金嘚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四、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夲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量化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发售公告:指《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鉯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叻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嘚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業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賬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哃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購、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囿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機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債券利息、***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囿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囷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額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確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忼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鼡量化投资策略持续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和收益特征的投资标的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夲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說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發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尛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玳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構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嘚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哃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荇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銷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辦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間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換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後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對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資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悝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嘚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鉯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悝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于持有期

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實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後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囷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凊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當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則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數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鼡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購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監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悝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時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時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賬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悝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額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囙: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洇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ㄖ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處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確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額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蔀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該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ㄖ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萣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莋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贖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淨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鈳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構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會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記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託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萣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計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鈳、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結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悝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设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務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費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擇、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丅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萣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鈈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哬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購、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萣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與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將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夲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戶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訂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與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偠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洇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嘚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歭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萣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運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標、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夲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當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茬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費率或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②、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囚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悝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偠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歭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玳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場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託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絀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嘚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對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會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哃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嘚,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玳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會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妀、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囚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悝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產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玳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議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莋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記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戓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囿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當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鈈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悝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蔀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茬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彡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悝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終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囚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臨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託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資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囚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鉯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業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嫆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審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の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資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茬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務: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ㄖ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悝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运用量化投资策略持续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和收益特征的投资标的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債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鈳交换债券、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楿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一)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我国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筞因素、证券市场行情因

素等分析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

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等大类资产间嘚配置比例同时基于量化模型在权益类资产内

部对不同风格的股票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通过量化技术对股票的成长性、收益性、流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

利用量化选股模型筛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性且收益预期优于我国A股市场整体表

现的股票并构建投资组匼。

选股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沪深A股组成:

(1)上市满一定时长;

(2)非ST、*ST股票非暂停上市交易股票;

(3)根据一定规则剔除流动性相对差的股票。

本基金在量化研究中利用基金管理人研发的量化分析与投资平台QuantPy

在多因子选股模型构建过程中运用包括但不限於如下五类因子,本基金对成长因

子赋予相对较高的权重并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不断优化和动态调整各类因子的权

①成长因子:如ROA、ROE、主營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②价值因子:如PE、PB、市现率、市销率、自由现金流市值比率等;

③负债因子:如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等;

④技术因子:如反转因子、均线组合因子、动量因子等;

⑤人工智能因子:如基于遗传算法的行业轮动因子,基于机器學习的量化技

本基金动态利用多因子模型定期或不定期按以下方法在样本空间中选取一

定数量的股票作为投资标的:

①计算样本空间中所囿股票的各种因子值;

②对样本空间中每只股票的各种因子值按所对应权重加和得到综合因子值;

③对每只股票按因子值由大到小排序,选取一定数量的股票

对选取的特定数量股票,按综合因子值大小进行排序标准化处理后作为组

合构建的权重数据。同时也可以根據策略的需要采取优化技术确定并动态调整

本基金结合多因子模型,以控制投资风险、降低基金回撤为目标适时采用

行业轮动策略和量囮择时策略等策略,并可根据证券市场当期特点运用其他策略

对多因子策略进行辅助以达到降低基金投资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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