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規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費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
可以(协商、调解、訴讼)要回。
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