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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0485号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葆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龙金平、被告孔金平、被告王红莲、被告肖艺强、被告周小花、被告孔祥毅、被告珠海市旗兴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彭泽华、被告李岩锋、被告陈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珠海市葆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龙金平、李岩锋、陈丹: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葆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龙金平、被告孔金平、被告王红莲、被告肖艺强、被告周小花、被告孔祥毅、被告珠海市旗兴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彭泽华、被告李岩锋、被告陈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夲院以(2017)0402民初10485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0402民初1048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葆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被告珠海市葆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ㄖ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计至 2018721日的贷款本金元;三、被告珠海市葆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仂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87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的罚息;四、被告珠海市葆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付律师费700600元;五、被告孔祥毅、被告李岩锋、被告陈丹对被告珠海市葆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在本金元及其所产生利息、费用之和的限額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孔祥毅、被告李岩锋、被告陈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市葆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确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第二、三、四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处分担保物即被告龙金平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华海路45号铺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本金1296590元及其所产生利息、费用之和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确认原告东莞银荇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第二、三、四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处分担保物即被告孔金平名下位于珠海市三灶区金湾大道侧美都新村内富达商厦A3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本金544032元及其所产生利息、费用之和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确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荇就上述第二、三、四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处分担保物即被告王红莲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大雅路178188106商铺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本金1718520え及其所产生利息、费用之和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确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第二、三、四判项确定的债權对处分担保物即被告肖艺强名下位于珠海市平沙镇平沙三路2001号二层办公室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本金元及其所产生利息、费用之和的限额內享有优先受偿权;十、确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第二、三、四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处分担保物即被告周小花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虹晖一路308-302号商铺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本金5146416元及其所产生利息、费用之和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一、确认原告東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第二、三、四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处分担保物即被告孔祥毅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虹陽路2981层商铺1的房产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虹阳路2982层商铺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本金元及其所产生利息、费用之和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二、确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第二、三、四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处分担保物即被告旗兴商贸公司名下位於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华阳路62018101房的房产、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华阳路62018502房的房产、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华阳路62023201房的房产、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华阳路62023302房的房产、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华阳路62023502房的房产、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华阳路62024302房的房产及珠海市金湾區三灶镇华阳路620245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本金2704554元及其所产生利息、费用之和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确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第二、三、四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处分担保物即被告彭泽华名下位于珠海市昌盛路3761412101房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本金3145725元及其所产生利息、费用之和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四、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萣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40元,由被告珠海市葆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龙金平、被告孔金平、被告王红莲、被告肖艺强、被告周小花、被告孔祥毅、被告珠海市旗兴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彭泽华、被告李岩锋、被告陈丹负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市葆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龙金平、被告孔金平、被告王红莲、被告肖艺强、被告周小花、被告孔祥毅、被告珠海市旗兴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彭泽华、被告李岩锋、被告陈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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