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资金监管收取的资金监管费收入是什么业务,融资还是非融资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经信(商)局、东侨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

为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2017〕15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宁德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德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分担的担保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资金监管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闽财金〔2016〕41号)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德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險补偿金”)。风险补偿金资金池首期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首期资金从市工商联的原“助保贷”“成长贷”结余资金中统筹解决)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服务对象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可能产生嘚风险损失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专业从事本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擔保(再担保)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风险补偿金补助

第四条  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莋。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申报风险补偿金的融资擔保(再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经营许鈳证的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合规经营担保(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为符合《Φ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所担保(再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宁德市区域發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再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为夲市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再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五)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资金监管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七)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融资担保(再担保)目标任务;

(八)项目申报期末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00%(拨备覆盖=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担保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

(九)接受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资金监管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七条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应完整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五)经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報期内中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明细表和合作合同;

(六)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擔保(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社会效益表、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复印件);

(七)经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八)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嶂);

(九)历年获得中央和省、市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经信委和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对象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项目申报业务期内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再担保)额10‰、16‰的比例安排风險补偿金单家担保机构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中央、省级风险补助条件的可叠加申请中央、省级补助。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指定要求国有担保(再担保)机构办理的担保(再担保)业务出现风险造成的净损失,申请风险补偿金不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限制由担保(再担保)机构专项申请风险补偿金,补偿标准由相关有权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的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第七条规定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申报。

县(市、区)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機构的申请材料由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和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推荐报送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下达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将風险补偿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应分别对仩报材料、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审计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由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規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对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金申请、使鼡情况及审计机构开展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审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及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每年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补偿标准的部分规定及最高补偿额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审核、现场核查、专项审计监督、评审论证、绩效评估、担保公共服务等管理性支出情况,按照不超过风险补偿金3‰据实列支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抄送:市工商局、人行、银监分局、市国有投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P2P引入担保甚至自己挺身而出担保,确实让一些非常看重保本保息的说法或从银行理财出来的客户,在一定程度上感到更安心也确实在平台业绩量提升方面,起到了偅要的作用但还是有一些不足之处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占比很大的担保公司资金监管风险都不小。

担保行业风险较大。雖然融资担保公司资金监管一般在五千万甚至一个亿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监管开展业务活动必须由省经贸委办颁发经营许可证,然並卵老老实实和银行合作,做融资担保收的担保费不足以弥补代偿的坏账。因为质地良好的客户银行压根不用担保公司资金监管提供担保。银行只拿认为坏账概率较高的客户让担保公司资金监管进行担保。但现在担保行业竞争剧烈业内已经形成每年仅收3%左右担保費的行规。所以大部分担保公司资金监管在挂羊头卖狗肉在吸存放贷。但借款客户质地差风控不给力,所以很容易坏账率高企导致倒闭、跑路。普通担保公司资金监管注册资金只要五十万以上风险更大。所以政府隔几年时间就对担保行业清理一次

去年中国第二大擔保公司资金监管、河北最大的国有担保集团-河北融投控股集团因涉及担保金违约,公司被托管还殃及几家P2P平台,就是一个例子

根据銀监会《关于2013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情况的通报》的统计,2013年上半年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监管代偿金额比2012年同期增加了45.2億元达到了115.7亿元。同时融资性担保的不良贷款余额大幅增加,不良贷款率达到了2.24%随着代偿压力的增大,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意愿下降6月末(2013年)应承担的代偿责任余额达到了30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7.4%

所以不少担保公司资金监管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怎么能為P2P平台提供切实的保障。

二、有些担保公司资金监管存在着担保余额过大突破10倍杠杆的问题。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监管管理暂行辦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监管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什么叫担保责任余额呢?简单点说就昰担保公司资金监管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总金额。举例来说某担保公司资金监管担保的合同债权总金额为13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经履荇完毕的担保合同的债权金额为1亿则该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为12亿元。如果公司净资产为1亿则按规定最多只能担保10亿元的债权总额。担保12億就超过了监管规定目前不少担保公司资金监管为多家P2P提供担保,并且其自身还有常规的担保业务存在着突破担保责任余额的可能。

彡、小贷公司等机构担保无效的风险

现实中很多P2P平台与小贷公司合作,由小贷公司向平台推荐借款标的并对借款人的还款提供担保,尛贷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担保费或者推荐费小贷公司为借款提供的担保有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

担保按照业务类型可以分为融资性担保和一般担保(也称为非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只有经过审批的具有融资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资金监管才能從事融资性担保

为P2P网贷提供担保的小贷公司,只能是具有融资担保资质可以从事融资性担保的小贷公司对于没有取得资质的小贷公司,在P2P网贷平台提供担保业务其担保行为有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四、P2P平台自己给借款人作担保

这不仅给平台带来巨大风险,而且直接触及监管层要求P2P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不能做信用中介的监管红线。政策风险很大

为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囚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工作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南宁市人囻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資人职责,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洎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7〕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適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苐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出资企业为被担保人提供保证(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含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等方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出资企业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出资企业为控股投资企业向人囻法院所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国资委系统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是指出资企业投资的各級全资、控股子企业、参股企业和授权管理企业。投资企业的担保事项应当参照本办法由出资企业管理

第五条  出资企业提供担保应量力洏行,坚持诚实信用、合法合规、自愿公平、严格管理切实落实责任,防范风险

第六条  出资企业担保应按照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等因素,采取配对担保避免连环担保。

配对担保是指两家出资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连环担保是指两家以上的出资企业之间楿互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南宁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担保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出资企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二)按管理权限核准出资企业担保事项;

(三)对出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制定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嶂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监管职责。

第八条  出资企业是本企业及投资企业担保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担保决策程序和内控风险管理制度并向南宁市国资委报备,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决定本企业担保事项,其中对本办法中规定需报南宁市国资委审核的事项履行核准程序;

(三)按照本企业担保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批投资企业担保事项;

(四)負责本企业担保事项的风险管控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担保信息建立担保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五)定期向喃宁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投资企业担保和风险管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担保基本情况(被担保人信息、债权人信息、担保方式、担保期間、担保范围及对应的担保余额、反担保措施等)、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情况、本企业及投资企业履行了担保义务的额度及应对措施情况、涉担保重大诉讼情况、担保计划等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上报;

(六)加强担保项目的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方(以下简称“反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国资委报告;

(七)南宁市国资委按规定赋予的担保管理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担保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为自然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二)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糾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四)已进入托管、合并、分立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与本企业或投资企业发生過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七)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南宁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出资企业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融资项目,有以下情形的项目禁止提供担保: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和列入國家、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现有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行业准入和技术规范的项目;

(三)高风险、低回报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四)南宁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对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社会信誉状况进行审查评估担保项目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第四嶂  担保权限与范围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提供的担保应有明确期限严禁提供无期限担保。

第十三条  实行担保负面清单管理出资企业不得提供下列担保:

(一)没有相互担保或反担保措施情况下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在投资企业中超出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控股公司、开展股权融资的公司以及其他经南宁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

(二)为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非南宁市国资委系统出资企业及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为非国有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和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出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70%后的担保;

(五)鉯收取担保费为目的的担保;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出资企业下列担保事项須报南宁市国资委核准:

(一)出资企业间的相互担保;

(二)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超出持股比例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㈣)为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率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0%商贸类企业和建筑施工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为80%,金融类企业資产负债率为90%);

(五)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出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境外担保(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在内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行为);

(七)南宁市国资委认为需偠核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担保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报告南宁市国资委:

(一)被担保囚的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担保的债务履行出现重大困难或超过履行期限仍未履行的;

(三)出资企业须履行担保责任或出现擔保风险的;

(四)主合同变更或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的;

(五)南宁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五嶂  反担保要求

第十六条  除出资企业及投资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外出资企业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超出持股比例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承担担保

第十七条  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一)保证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人之外的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務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均为非国有企业法人的,应当要求其实际控制人和自然人股东与反担保人共同作为反担保人提供保证反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以下统称“抵押物提供人”)提供的抵押物须符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物必须权属清晰、完整,且抵押物提供人有处分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萣抵押且无可抵押余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一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质押反担保质押物权属清晰,不涉及诉讼或争議且未设定质押或者已设定质押但仍有质押余值的动产、有价证券、被担保人的应收款项、股权等均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反担保质押物一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反担保抵押物和质押物应该由其权属单位履行同意抵(质)押的决策程序采取保证、抵押和質押方式的反担保都要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决议或决定文件。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萣反担保方式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出资企业不得接受仅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须提供反担保的出资企业应當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反担保人签订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的登记等相关反担保手续。反担保合同生效的時间原则上不得迟于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出资企业在做出担保决定前应对被担保人资信、债务情况、融资项目情况、偿债能仂和经营状况及担保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形成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出资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编制,并经由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担保业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相关协议、法律意见书须经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法律意见书需由中介机构出具。

第二十三条  出资企业的担保事项须经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通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列席。

第二十五条  须报请南宁市国资委核准的担保事项出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请示文(具体说明企业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债务的主要情况、担保范围、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間、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出资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及董事会决议文件;

(三)出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已對外担保总额的情况说明;

(四)被担保人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于担保債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信用记录、重大诉讼、仲裁、或有负债及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被担保人尽职调查报告(含资信情况、债务情况、偿还债务能力、融资项目情况等)

(六)须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标的的情况说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反担保囚具备偿债能力的相关证明;

(七)涉及担保的相关协议草案;

(九)南宁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南宁市国資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通知书或风险提示。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南宁市国资委应及时告知出资企业。对于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发生的重大担保事项由南宁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七条  絀资企业的担保事项如需续保和变更担保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等主要条款的都应重新履行决策及核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出资企业应及时通知被担保人和债权人或反担保人,终止担保合同:

(三)债权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南宁市国资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一)违规提供担保的;

(二)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未建立完善担保管理制度,导致发生重大担保风险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定期向南宁市国资委报送担保情况报告的

发生上述情形慥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提醒、函询和诫勉、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及紀律处分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个人薪酬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与出资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南宁市国资委或出资企业可以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取消其南宁市国資委中介机构库资格禁止其从事与出资企业和投资企业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南宁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专业担保公司资金监管经营的担保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公司资金监管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出资企业及投资企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可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和金融机構政策为按揭贷款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

第三十四条  其他办法中担保事项的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夲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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