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别人因为停车位的事发生了打架对方有一个三十多岁年轻人,一个64岁的老人(年轻人父亲)我方是我(女),我老公我哥, 起因是他们乱停车我们跟他说不能停他开始骂人,骂完人还说我们说话骂人然后他就准备走了我们说都下来说清楚,然后他打了我老公一拳我跟我哥上去护我老公,老囚也上来打我我还手了然后我老公见他打我,他给老人带倒在地上了然后老人吵着说心脏病犯了怎么的,叫了120做了伤情鉴定说是轻微伤,有轻微脑震荡心口疼,膝盖疼 对方住了半个做院花了四千多,要求我们出1.5W 因为有人拉架手指头骨折了但是当时没发现,第二忝才发现
我想问问第一,他这个轻微伤我不想认可(派出所昨天传唤我们快8个小时让我们签了字叫我们承认,写上不陈述不申辩 内惢不想承认但是为了能走就签了),第二拉架人员受伤当天录口供没有说,但是第二天就去住院了今天去派出所说人家法医可能会不認可?为什么法医不认可我们需要提供什么让法医认可?
无论谁先动手打人致人轻伤以上就涉嫌故意伤害罪,报案后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对打人者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