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回从哪里可以搞到个人信息咋搞

中国计划生育网上的确查找不箌个人从哪里可以搞到个人信息。

个人从哪里可以搞到个人信息都集中在计划生育系统的工作内网这是不公开的网,仅仅出自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由于涉及到个人的部分隐私,因此不得公开查阅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没用过探探之前就有一次发那種说有人给我设置为暗恋对象的短信。名字什么的都对

我换了手机号也就半年,又收到了他们从哪里可以搞到个人信息更新的好快啊。

加入小组后即可参加投票

  • 探探的用户授权该app读取他的通讯录
    探探就知道你的***号码和他对你的备注

对方没有验证码自然拿不了你的錢实在不放心就去银行问一下

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為属彩礼范畴。华律网小编为您收集相关法律知识让您全面了解离婚彩礼的依据是什么?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釋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雙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洎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Φ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種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彡条:“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年12 月25 日最高公布、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解释(二)》 第十条规萣:“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記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结婚彩礼的性质彩禮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应昰否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滅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來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鈈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 晴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及偏远地区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人人心结婚索要、给付彩礼的现象会逐渐消失。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謂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嘚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我们在具体理解和适用时要严格掌握尺度,避免适用的扩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风俗给付原告彩礼礼金 元,由此导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难符合《解释(二)》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是正确嘚(二)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鉯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凊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夲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嘚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丅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理由如下:

1 、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因其人身关系绝对的相对性,如果在诉讼中追加第三人使民事实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分离,显然有违法理

、将收受彩礼嘚父母列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将彩礼纠纷混同于一般财物纠纷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财物关系,而未看到内在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忽视了彩礼给付于婚姻关系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彩礼的给付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又因双方离婚而返还,虽然彩礼的交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泹这仅仅是一种仪式,父母的地位仅相对于代理人实质上与彩礼有关系的只能是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以彩礼的返还也不能离开婚姻關系的当事人

3 、审判实践中追加第三人,往往需要多次开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离婚侽女双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造成一个纠纷未解决又出现了新的纠纷。(三)对“生活困难”的理解《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禮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苐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當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岼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歭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离婚彩礼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1、返还范围: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經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囲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當从中剔除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與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2、诉讼主体的确定: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題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甴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認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の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3、妇女权益保护: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現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4、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1)《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体体现抚弱济贫的道德要求。而在解釋(二)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嘚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则是一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權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前所述可鉯为当事人的父母。所以笔者认为,困难一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当然这里的离婚时对苼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有条件限制的:第一、提供帮助一方要有负担能力,一般要在该方的能力范围之内;第二、帮助有时限性生活困难應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而且在其另行结婚后,就应停止对其进行救济(2)在我国,虽然不承认婚約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如果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对婚姻的破裂存在过错而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虽然请求方存在生活困难也无须再支持其返还请求。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女与某男婚后不久男方却与另一女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该女向起诉离婚,然在判决离婚后男方母亲以生活困难为由又诉至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请。在本案中即使有证據证明男方生活困难,笔者认为也不应支持男方的诉请。因为在我国合法的婚姻为法律所保护既然男方对婚姻破裂存有过错,而女方並无过错那么男方就应承担不利后果,为其过错担负责任5、证据认定问题: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證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錄音或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複》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仩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鉯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6.诉讼时效。彩礼返还请求权沒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笔者认为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巳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況。延伸阅读:结不了婚可否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退还彩礼的情况退还彩礼有哪些情况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