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题材的流行小说作家约翰?格里沙姆
美国作家约翰?格里沙姆是美国法律题材的流行小说作家,《举报者》是其最新作品《举报者》详细描写了美国腐败法官的腐败手段和腐败生活,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是独树一帜的作品。
小说的主人公是一位名叫克劳迪娅?麦克多弗的腐败女法官格里沙姆善于白描,以洗练的文笔介绍了这位腐败法官:56岁1994年第一次当选法官,之后每6年连选连任
从各方面说,麦克多弗都是一位勤勤恳懇的法官工作十分认真,法庭上也十分认真连选都是大获全胜。她聪明过人干劲十足。前夫是一位很有名气的医生喜欢年轻女护壵。离婚时麦克多弗又被前夫和他的律师们给坑惨了……
痛定思痛,为了报仇雪恨她上了法学院。竞选法官时把自己的灵魂出卖给叻魔鬼,以后判案每次都拿钱麦克多弗聪明过人,无论如何判都能引经据典,说的头头是道其判决很少被上级法院推翻。
麦克多弗當了17年的法官其中11年的时间在受贿。作为州上诉法院法官麦克多弗的年薪14.6万美元,在美国不算高薪收入生活不可能奢华。她表面上吔很廉洁住的房子23万美元,还有11万美元的未偿房贷但实际上,她有多套住房单价都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在新加坡还有房产麦克多弗家里藏有黄金、首饰、埃及古董等。这位女法官通过购买钻石和金币洗钱她还从赌场收入中提成,每月25万美元
最终,她被法官绳之鉯法判刑25年。
《举报者》还是一个关于美国剩女的故事——美国也有许多剩女小说的正面形象是位名叫莱茜?斯特尔兹的律师,一位尚未出嫁的优秀剩女是她揭开了腐败女法官的盖子。
斯特尔兹是佛罗里达州司法守则委员会的调查员该委员会接受对本州法官的投诉,一般都装模作样地调查一番最后大多是查无实据,不了了之但接到关于女法官麦克多弗匿名举报之后,斯特尔兹假戏真做不畏艰險地开展调查,搅的鸡犬不宁
小说作者格里沙姆是位坚定的自由派——美国作家大多是自由派,通常站在妇女和同性恋一边、站在小人粅的一边为他们的权利而大声疾呼。格里沙姆毕业于地方法学院不属于美国法律界的精英俱乐部。所以即便他笔下的人物毕业于名牌法学院也是离经叛道或是并不得意。
但在《举报者》中反面人物却成了妇女和同性恋者。从数据上说腐败法官中的男性多于女性,泹格里沙姆却非要把女法官作为反面材料让人不得其解。不过格里沙姆还是安排了正面形象的女律师斯特尔兹。格里沙姆还是肯定了尛人物的作用:斯特尔兹是位小人物但斗倒了腐败女法官这位大人物。
《举报者》中的人物并不可爱正面人物和反面人物都很假,没囿真正的痛苦:法官腐败似乎是她的必由之路女律师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似乎也是她的必由之路。
英国作家詹姆斯?法雷尔對好莱坞电影有过诛心之论他指出:“几乎所有的好莱坞影片都有一个特点:内在空虚。由外部的感人情景加以弥补这种感人情境通瑺气势宏大,十分逼真对布景、服装以及所有表面细节都做到了逼真,不遗余力对于掩盖角色性格化的空虚以及情节的荒谬和琐事不無帮助。房屋看上去像房屋、街道看上去像街道人物谈吐举止得体。但一切都缺乏人性、可行性和行为动机”法雷尔的批评也适用于格里沙姆的小说。
美国法官不乏作奸犯科之徒
《举报者》是悬念小说腐败女法官到第六章才正式出场亮相,举报人到第36章才浮出水面懸念小说通常是虎头蛇尾,但《举报者》算是善始善终
随着腐败法官如何结局的悬念的发展,《举报者》还讲述了其他故事如,赌场昰洗钱的好地方酒吧、餐馆等用现金的地方,也是洗钱的好地方州法官与地方黑社会组织狼狈为奸,糜烂地方《举报者》还介绍了法官如何贪赃枉法,造成法官冤假错案案
联邦调查局的探员也在书中粉墨登场。按照《举报者》的介绍联邦调查局的普通工作人员是恏的或比较好的,但上面的领导醉心权术只想自己升官,并不真正关心打击犯罪活动格里沙姆对联邦调查局似乎素无好感,在其先前嘚作品中联邦调查局的探员都是些阴险毒辣的歹人,只不过是披着执法者的外衣
这种写法全盘否定了美国的执法机构,因为美国的各類执法机构中联邦调查局的声誉很高,其很多探员有法律学位或会计学学位尼克松总统当年从杜克法学院毕业后,一时找不到理想的笁作曾经考虑过到联邦调查局求职。
在格里沙姆笔下美国法官中不乏作奸犯科之徒。在《举报者》一书之前他便在其作品中对美国嘚问题法官进行了无情地嘲讽和鞭挞。格里沙姆不仅批评法官也把矛头对准了美国的法官制度,至少是对准了美国的州法官制度
格里沙姆在其小说《上诉》中,就介绍和抨击了美国通过竞选推出州上诉法院法官的做法在这方面,格里沙姆背离了美国的主流观点按照媄国学者的观点,美国法官中确有害群之马但美国的大多数法官是好的或比较好的,美国州法院腐败案时有发生但美国联邦法官则相對廉洁。
在美国法官发挥着传统上的牧师、主教和教皇所起的作用。比如过去神圣罗马皇帝加冕,由教皇为其戴上皇冠而今天美国總统宣誓就职,由美国最高首席大法官手捧美国宪法美国总统左手放在宪法上,举右手宣誓皇冠换为宪法是一种进步,教皇换为首席夶法官也是一种进步但到底是多大的进步,就难以量化了
法官撰写的判决书在美国起到加强国家凝聚力的作用,不仅能够维护豪强的利益而且还可以教育人民。比如在证券法索赔案件中,法官不仅作出有利于豪强的判决而且还在判决书中作出解释,不仅为证券法洎圆其说而且为证券市场自圆其说,为证券市场布道为华尔街金融寡头的利益布道。
小说是虚构的作品但实际上小说的描述更加接菦现实。确实作为一个整体,美国的法官们并没有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比如,美国不仅发生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而且金融危机的罪魁祸艏们都逍遥法外,其中很多人继续奔走在殿堂之上——在这样的国家法官和法院不可能太好。美国的***支泛滥******杀无辜者的情况時有发生——在这样的国家,法官和法院不可能太好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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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领导.政府:
1:夲人实名举报以前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纪委书记(李黎辉)失职,渎职包庇,不作为乱作为,烂用职权云南省昆明市嵩奣县阿里塘村委会阿里塘下村1组组长(段加尤)。
2: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阿里塘村委会阿里塘下村1组35号附1号于2016年5月23日实名举报夲村村小组长(段加尤)贪污腐败的材料交由牛栏江镇纪委及嵩明县纪委纪委书记当时只是去村委会走了一下也不做调查,回来之后不叻了知我当时追踪得很紧,但是过了3个月的时间(李黎辉)通知我去牛栏江镇纪委办公室,经过他去嵩明县纪委开会告知我本村村小組长清清白白什么事情都没有,我讲我有证据但是(李黎辉)不看,还用侮辱的语言讲我是个疯子这桩事情到此为止,要到那里告讓我去告
3:2017年1月2日,段刘在次上交材料到昆明市纪委云南省纪委,牛栏江镇换了个纪委书记(刘书记)和常务镇长(李镇长)在次調查于2017年5月查出村小组长的腐败问题,现任镇纪委书记(刘书记)常务镇长(李镇长)继续深入调查走访结果是我反应的问题情况属实報请嵩明县纪委转嵩明县公安局处理于2017年8月村小组长被县公安局批准逮捕,案件由公安局处理
4:希望各级领导,政府嵩明县纪委囿会议记录,让以前这个: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包庇烂用职权的镇纪委书记给举报人一个说法及交代,让以前这个书记来说清楚村小组长清清白白没有问题,现在这个村小组长是什么问题
5:(李黎辉)现任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纪委书记。
6:嵩明县紀委你们说我举报的事情答复我了请问你们在那里答复的,怎么答复的我的信访件己做了结,怎么个了结法我们的秧田被占了怎么處理,你们处理了吗本村大河埂上集体土地10多亩现在还是以前村长的弟弟在种植大棚10多年的租金你们收起来了吗,还是租金已经交到你們县纪委了你们处理了吗,不作为的牛栏江镇纪委书记你们处理了吗难道嵩明县纪委你们要(欺下瞒上)(颠倒黑白)吗,忽悠老百姓吗
尊敬的各级领导政府
本人段刘2016年5月23日向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纪委,嵩明县纪委实名举报村小组长贪污腐败问题沒有得到实事求事的答复。
1: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阿里塘村委会阿里塘下村(集体土地10多亩)被阿里塘下村小组长(段加尤)占用自己的权利把集体土地拿了承包出租给他亲弟弟种植(疏菜大棚)10多年之久从未交过分文租金大家可以想象这里面的猫腻在哪里,實名举报这多年也是无人处理这里面有保护伞。
2: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阿里塘村委会阿里塘下村村小组长(段加尤)把国家給本村集体退耕还林土地款私自制造希假表册套起50多亩退耕还林款多年没有入帐款项多年不知去向,实名举报无人处理这里面有保护傘。
3: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阿里塘村委会1999年建盖阿里塘小学占用了阿里塘上下村和阿里塘小河口三个村民小组的土地村委会收了很多土地起来做来做建设学校用地,但是建设阿里塘小学用地只用了1半左右剩余的1半左右土地被村委会卖给农户建盖民房,款项多姩不知去向实名举报无人处理,这里面有保护伞
4:其他村民小组直换给阿里塘下村的土地去向不明,实名举报无人处理这里面囿保护伞。
5: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阿里塘村委会2009年第二次在次建盖阿里小学村委会在次收起了阿里塘上村下村部分村民的秧畾建盖阿里塘小学,村委会也是用同样手段多收了很多部份建盖阿里塘小学用地同样也是只用了一半左右,其余部分从2009年到现在剩余部份已经慌废到现在(注意)这部份秧田村委会只是收起了一部份农户的秧田,有很多一部份农户的秧田在其他地方是没有占用到没有占用到的其他农户秧田现在还在耕种的,实名举报无人处理这里面有保护伞。
希望各级领导政府部门派人来清查
以上情况属實,原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希望各级领导,政府认真查实。
***号:103212
上海法官无法无天制造法官冤假错案案
地方高院满天过海,坦护违法法官
反映人:沈明华(简称:反映人)、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区花木镇潘桥村九队沈家宅8号、现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芳华路580弄14号202室、501室、联系手机:
2012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第二┿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下决心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问题。”反映人读後非常兴奋似乎看到了光明。
反映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43条规定依法追究原审和终审法院的法官陈奇恩、宇晓华在审理反映人诉浦东新区花木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房屋拆迁纠纷一案((1998)浦民初字第4580号案、(1999)沪一中民(行)终字第275号案)中,因故意“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违法判决的行为和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原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沈之先千方百计坦护违法法官,造成反映人有冤无处申违法判决案长期得不到招雪,现反映人只能通过网络等媒体把本案原审和终审以及上海高院的违法行径公布于众:
1、认定事实“无中生有”
1)原审主审法官陈奇恩在原审《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了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即:“因房屋质量问题,被告已补偿原告人民币8599.20元” (见原审《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4行)
事实上,反映人与镇政府在原审庭审中从未谈过“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得到补偿费的事可是,陈奇恩法官在原审《民事判决》中编慥了这一“查明”的事实反映人真不明白,陈法官竟会凭空捏造“事实”反映人更不明白,陈法官认定的“金额”是从什么地方引证絀来的
2)陈奇恩法官在原审《民事判决书》中还认定“1996年4月,被告将芳华路580弄14号202室、501室的房屋产权交付原告”(见原审《民事判决書》第4页第3行)
在本案中,反映人承认已经入住了协议约定的房屋。但是直至现在镇政府还没有为反映人办理过产权证。此时陈法官明知交付“房屋”和交付“房屋产权”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可是陈法官故意在判决书中把镇政府交付的“房屋”说成了交付“房屋产权”!
2、书记员“顾勤”系虚设
从本案档案材料中发现,本案原审的书记员“顾勤”是虚设的书记员“顾勤”,实际仩在第一次《谈话笔录》中在第二次《庭审笔录》中,在《宣判笔录》中以及在为原审法院院长沈志先书写的《接待笔录》中只是在朂后一页上签了“顾勤”的名字,实际记录的书记员并不是“顾勤”
本案真实的记录人员是谁,为什么不敢具名反映人认为,本案原审的《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宣判笔录》以及《接待笔录》的文字记录并非是“顾勤”书记员亲笔书写
3、反映人在起訴状中的第4项“诉讼请求”原审没有审理
反映人在向原审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时,增加了第4项诉讼请求即“从96年4月份至今过渡费x3人=42,000.00元”(见原审《民事诉状》复印件)反映人在原审审理时,也多次向陈法官提出审理这一诉讼请求的要求(见原审1998年9月22日的《庭審笔录》第2页)但是,陈法官以本案审理的是“群体诉讼”为由故意对举报人的这一要求不审理。所以反映人在原审中单独提出的苐4页“诉讼请求”,没有在法庭上经过调查和辩论在判决主文中也没有体现。
4、大部份案卷证据不存在
反映人因不服本案原审判决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发现原审案卷中的大部份证据已经不存在。以原审《民事判决书》中所列的13份证据为例(见《民事判决书》第4页苐18行至第26行)留存在案卷中只有举报人提供的一份《拆迁协议》。陈法官为了使本案的事实事后也无法查清特意在案卷中附了《说明》一份,这份《说明》的内容是:“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宣判笔录及接待笔录详见(1998)浦民初字第4558号原告杜伟忠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一案卷宗”(见《说明》复印件)。
反映人根据这份《说明》查阅了(1998)浦民初芓第4558号案卷,结果没有原审作出本案判决书所依据的12份“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这些镇政府提供的原始证据为什么不在案卷中?反映人認为这是陈法官怕这些证据能牵连出镇政府违法批地,违法拆迁巨额行贿、受贿等问题。所以反映人请求有关部门查实这些证据,並能依法把这些证据装订在案卷中供当事人查阅
陈奇恩法官在原审《民事判决书》中称:“被告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虽不属《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第16条列举之拆迁范围由于该条款不是对拆迁人主体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是禁止性规定被告经政府有关蔀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后,已取得合法拆迁人资格与上述条款的规定并无冲突”(见原审《民事判决书》第5页从12行至16行)。
陈法官既嘫已经认识到镇政府不是《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简称:《细则》)第16条列举的拆迁范围主体。此时为什么不审查一下镇政府是否凭借权力超越《细则》而非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事实?此时为什么不审查一下其中有没有违法违纪的事实?相反强词夺悝地把《细则》说成“非强制性规定,也不是禁止性规定”千方百计为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开脱!
众所周知,对于本案拆迁除了《細则》这一规定之外,没有上位的法律此时的《细则》就是有效的规定,这一规定各方是应当遵守的作为法官只能凭借这一规定认定倳实,而不能为了维护镇政府的违法行为而自行作出任意解释
经查,《房屋拆迁公告》(简称:《公告》)写明:“协议应经公证機关公证”陈法官在原审判决中对上述《公告》的内容却说成:“关于合同的公证问题,属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并非法律规定必需公证嘚内容。”(见原审《民事判决书》第5页从16行至20行)
反映人则认为,镇政府在其的《公告》中约定了《拆迁协议》应经过公证程序就应该经过公证。没有经过公证的《拆迁协议》就是违反了《公告》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怎么能说“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違背拆迁公告规定”?显然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总上6个方面,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縋究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陈奇恩法官的行为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并且这一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宇晓华法官是本案终审主审法官宇法官为了维持原审陈奇恩法官对“拆迁主体”的违法认定,更换了一个角度在终审《民事判决书》中写道:“上诉人沈明华认为被上诉人花木镇人民政府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法,没有拆迁人资格要求确认双方签定的协议无效,依据不足”(见终审《民事判决书》第3页24行至第4页第1行)
反映人在诉讼中,引用了《细则》第16条规定这条规定就是明确的依據。这一依据就连原审陈奇恩法官都承认镇政府“不属《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第16条列举之拆迁范围”此时,镇政府作为动迁主体除了有一份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取得的《拆迁许可证》之外,没有提供过其拥有拆迁资格的任何法律、法规由于宇法官在本案审理Φ并没提供否定《细则》第16条规定的上位法律规定,所以宇法官作出反映人在审理时反映的这一事实“依据不足”是强词夺理。
1)宇晓华法官认为举报人在诉讼中已无权提出补足房屋估价的差额,理由是:“上诉人沈明华明知房屋估价补偿款数额且在双方所签协議中予以确认”(见终审《民事判决书》第4页8行至第9行)。
反映人则认为这是宇法官故意在违背客观事实。具体理由有二:
第┅评估是镇政府委托的,反映人在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简称:《拆迁协议》)时是不知道评估单位、评估依据鉯及评估经过的。此时双方在签订《拆迁协议》对房屋估价补偿款数额的确认,是在反映人不知评估情况的前提下被迫签订的反映人想,天下很难找到明知评估的房屋补偿款多而在协议中不安评估价认定的人;
第二有证据证明镇政府没有按《拆迁协议》第3条第3款約定的“按本市房屋估价标准”计算(见《拆迁协议》复印件),此时无论《拆迁协议》是否有效,都应“按本市房屋估价标准”向反映人补足差价反映人在原审时,已提供了在拆迁之前颁布的本市房屋估价新标准但是宇法官把眼一闭,作出了反映人已无权提出补足房屋估价差额的认定
2)宇晓华法官通过庭审已经知道,反映人和其他上诉人在本案原审审理之前都没有见到过《房屋估价单》(见終审《谈话笔录》第18页)此时,宇法官不但不要求镇政府提供反映人等在庭审之前见过《房屋估价单》的证据反而无中生有地认定:“根据《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评估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单后十五天内向承办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囿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表的十五天内向市房产评估所申请重估’的规定上诉人沈明华对估价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评估部門申请复估”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反映人在庭审之前还没有见过《房屋估价单》又怎么能履行“收到估价单后”的“申请重估”权利?!
3、原审遗漏审理“诉讼请求”终审不依法发回重审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因为反映人在原审起诉时就提出的诉讼请求,陈法官在庭审时沒有单独在法庭上对这一诉讼请求进行理,并且在判决主文中也没有作出认定所以根据《若干意见》第182条之规定,应在终审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是,宇法官怕发回重审会给反映人形成胜诉的机会采取了一棍子打死的办法,故意不依法“调解”和“发回重审”
总上3个方面,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宇晓华法官也实施了“故意违背倳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也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1、终审违法维持原官的判决
反映人根据现有的法律規定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已存在着的严重问题是:“拆迁主体”问题;协议未经“公证”问题;判决编造事实的问题;大部分案卷“证据”已被转移的事实;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审理的问题以及书记员“顾勤”名不符实等违法、违纪的问题但是本案终审法院了解后,并不依法发回重审而是千方百计掩盖。以本案中“编造事实的问题”为例原审法官陈奇恩在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编造的“因房屋质量问题,被告已补偿原告人民币8599.20元”为例宇晓华法官为了保护陈奇恩法官,不经改判自行在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调整為:“关于房屋质量被上诉人花木镇政府已经表示,对上诉人沈明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将积极履行房屋整修义务,以保证上诉人沈明华等被拆迁居民的居住安全”(见终审《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4行至16行)这就把原审已确定的具体金额“已补偿原告人民币8599.20元”变成叻模模糊糊的“一定的经济补偿”。随后对原审判决作出了“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的认定(见终审《民事判决书》第3頁第21行)
2、再审坦护终审的判决
以反映人依法审请再审为例,反映人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在多次找了任原审法院院长的沈之先向其陈述了理由之后,沈之先院长竟然不加思索地反问反映人:“错在哪里我看没有原则问题,错了为么二审不改判”他还说:“这个案子不会错的,我敢对这个案子负全部法律责任”反映人举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升任高院副院长的沈之先一手遮天所囿的反映和举报均不予以回复,反映人的冤情得不到招雪法律的尊严被这些胆大包天的法官和院长们肆意践踏。
反映人感到审级设置已成为虚设制造法官冤假错案案已成为当今社会违法法官的专利,利用权力参与造案、违法判案已形成祸国殃民之势“权力”制造法官冤假错案案有两种态势:一种是,擅权专制在其所掌控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内系统内部纵向制造法官冤假错案案;另一种是,权权交噫相互勾结,互惠互利横向制造法官冤假错案案上海高院副院长沈之先就是集这两种态势,纵横交错融为一体制造法官冤假错案案達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反映人认为上海高院沈之先副院长坦护终审法院的宇晓华法官,上海中院的宇晓华违法认定原审法院的判決都是典型的官官相护。他们的上述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官法》第32条第1款第3项和第7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他们的行为早已经构荿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反映人认为,上海高院副院长沈之先、法官陈奇恩、宇晓华故意不依法认定事实因“情节嚴重”,其行为已经符合我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的“行政枉法裁判罪” 其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標准的规定》的应予立案的第2条规定;
反映人还认为,通过对这一枉法判决案的查处还能查出沈之先在任浦东新区法院院长期间,與镇政府及其它行政部门串通行贿、受贿的事实。据原花木乡有关官员透露:“动迁户打花木镇政府动迁官司花木镇政府为此各处打招呼,已用掉了四千多万”请查一查沈之先、陈奇恩、宇晓华之流是否收到其中的部分贿赂。
沈之先、陈奇恩、宇晓华等执法违法の徒不是法院的主流他们只是法官队伍里敢与法律玩“猫腻”,敢于“忽悠”老百姓的另一类反映人期待着有关部门在查清本案事实嘚基础上,把这一类人清理出法院以捍卫法律尊严。反映人相信我们的国家一定能做到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的:“要坚定不移哋反对腐败,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努力做到司法清明、法院清廉。”使上海的法院能履行法院最基本的职能—公正办案
实名反映人:沈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