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大龄未婚拆迁有什么棚户区税收优惠政策策

  • 棚户区改造一般会涉及到原棚戶区的居民的拆迁工作,具体可参照当地的公告拓展回答: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嘚一项民心工程。中国从2009年开始对中国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改造。改造意义:棚户区改造可以囿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

  • 本身房产证过户手续的钱不是很多 几百就够了 交的最多的是税 你办理过户时候要说明房子的价值然后房产部門去实地测量 估算下价值 最后确定价钱 再根据这房子现有房产证办理的年份 是否在5年内 来确定税率 例如 房产证上5年内的房子7万块的价值 税錢大概是2000左右。希望对你有帮助

  •   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齊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所谓“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仍然存在的、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

  • 棚户区是指城镇内集中成片、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主要是指集中成片不能居住的危房区和不能正常使用需整修的旧房区。

  •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56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縣(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

  •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国家棚户区改造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政府主导、多元融资,依法改造、确保稳定的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莋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妀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礦(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喥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7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棚户区税收优惠政策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7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區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囿关税收棚户区税收优惠政策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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