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先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后,会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嘚权利和义务。 2、法院执行立案后即为开始强制执行程序。具体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负责执行,不是由原生效判决的主审法官负责执行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處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哋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產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你好请问店里没有人,已经关門的情况下工商查询局有权直接查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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