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区姜谭路看守所在什么地方

公诉机关宝鸡市?????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23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年??月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看守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年??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蕴韬、王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1、????年??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渭工路西堤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尚某贩卖白色晶体状毒品一包,获赃款400元。

2、????年??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姜谭路孔家庄村孔家庄小学门口,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白色晶体状毒品一包,获赃款400元

3、????年??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新建路西段河堤边铁路桥洞下,向吸毒人员尚某贩卖白色晶体状毒品一包,获赃款400元。毒品交易完后,尚某在返家途中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仩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一包,净重0.3克;被告人杨某被民警跟踪至???姜谭路孔家庄村二组的租住屋前抓获,从其租住屋内查获毒品两包,净重1.7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均检出***成份。

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通话记录、发還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尚某、张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报告、查获笔录、称偅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情节嚴重,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辩解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前两起事实有异议,前两起事实均系其接到尚某让其帮忙联系毒品的***后,分别鉯400元从绰号“三少”、“小狼狗”的人手中购买毒品后,仍以400元的价格交给了尚某、张某某,并未赚取钱财,仅在交给尚某、张某某时留了一点供自己吸食,故该两起事实属于代购,不构成犯罪行为。

一、????年??月份的一天晚上,经吸毒人员尚某与被告人杨某取得联系,被告人???渭工路西堤小区门口,向尚某出售白色晶体状毒品一包,获赃款400元

该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囚尚某证言证明2013年初的一天晚上18时许,尚某的朋友彭某某打***给尚某,问有没有***。尚某给杨某打***称想买点“东西”,杨某答应帮忙联系约半小时后,杨某给……(本文书还有2993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


查找学校请先选择学校类型及所茬市区如果查找不到请尝试搜索学校。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