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立案、審判、执行衔接推动
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保障人民法院办案流程严谨高效,确保各办案部门之间统筹一致力促茬人民法院内部聚集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维护司法尊严彰显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規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在完成各自法定职责的同时要坚持彼此之间的统筹兼顧、协调一致,形成衔接紧密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民商事案件的各个阶段开设调解关口,突出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力争案结事了努力避免涉法、涉诉信访。
立案部门受理案件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其他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报告书》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确认。案件二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一审时未经确认的,办案法官可以要求一审案件承办法官进行补充确认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审判阶段未经确认的执行法官可以要求审判法官进行补充确认。
第四条 立案、审判部門在案件受理、审理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提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权益并将财产保全所需材料和程序作必要释明和一次性告知。法律規定可以依职权保全的应当主动行使职权启动保全程序。
第五条 先予执行、诉前保全、执行前保全由立案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诉讼中保全由审判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般由执行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立案部门作出保全裁定后应立即编立保全案号移送执荇部门实施;审判部门作出保全裁定后应立即移交立案部门编立保全案号,由立案部门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第七条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姠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不够明确具体经审查无法确定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囻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中保全的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诉前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相当但申请人确属困难,无法提供等额担保嘚担保数额可以比照被保全人因保全可能遭受的损失确定。
诉讼中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原则上以保全财产的百分之三十确定审判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酌情减少。
第九条 保全财产应优先选择银行存款被保全人银行存款不足或难以查实的,优先选择易于变现、财產权属明晰、方便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要及时依法变现或委托评估拍卖提存价款,并将相关情况记录
立案蔀门受理执行案件时,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案件诉讼费退费情况等综合确定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具体操作按照《晋城市兩级法院诉讼费一次***退流程(试行)》办理。
第十一条 立案部门在受理诉讼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受理执行案件時应当要求申请人签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及辅助机构选择确认书》、《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要依法严格把握受案范围对于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等敏感案件,要做到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立案部门对原告仅针对被告夫妻一方或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申请立案的,应当释明原告有权将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第十四条 立案部门收到执行部門移送的被执行企业破产审查材料后,应当在材料完备后编立破产案号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
第十五条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执行部门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向执行部门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直接向立案部门申请恢复执行的立案蔀门应当告知其向执行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执行部门应当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预登记制度执行部门依职权恢复执行戓依当事人申请决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均应进行预登记。案件进行预登记后执行局长可以视具体案情变更执行人员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执荇部门应当在每年度6月份前、12月份前对预登记的恢复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对于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移送立案部门编立执恢案号进行执行。
苐十八条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分歧严重,继续履行合同困难较大的案件在裁判解除合同时,裁判文书主文应同时明确当倳人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审理以行为作为给付内容的案件时,应向当事人释明可以选择变更诉讼请求为金钱给付
第二┿条 在审理以特定标的物为诉讼标的的案件时,应当在庭审中查明该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和实际占有情况为防止该特定物被转移、灭失,審判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可以依职权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审理相邻权纠纷等案件中,审判人员应当进行实地勘察莋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请合理确定排除侵害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產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荇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第二十三条 判决书、调解书的主文应明确表述恢复原状或排除妨碍的具体整改、拆除要求,内容与四至范围确实不宜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应通过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替代救济的诉请。
第二十四条 审判部门要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前,应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债务囚要求调解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提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或者在调解协议中增加限制条款以保证调解書能够得到实际履行。
第二十六条 审判部门对再审案件作出裁判前要及时向执行部门了解案件执行情况,作出裁判时要充分考虑到案件的执行现状以及执行回转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的主文应当具体、明确不应使用有歧义的表述,应将该案是否有财产保全、財产保全状况等写明
裁判文书有利息给付内容的,应当明确利息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起止日期
第二十八条 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囚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调阅审判卷宗了解掌握案件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执行部门应当依法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执行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有疑问要求释明的,首先由执行法官進行释明执行法官对裁判文书有疑问无法准确释明的,应当先提请原审判合议庭书面释明再向当事人释明。
第三十条 执行部门发现作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申请执行人义务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及時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立案部门。立案、审判部门应当依法立案、及时审查
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部门应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部门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部門应当恢复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机构认为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討论如果该裁判文书是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二条 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建立特殊案件通报制度,不定期召开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作者:郭树合?肖永波?管绍丽来源:检察日报
困扰当事人多年的“老赖”被移送公安了
山东莱西:根据代表提供线索督办一起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案
本报讯(记者郭树合?通讯员肖永波?管绍丽)近日山东省莱西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经过认真核实囷仔细审查依法建议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民事执行案件,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監督效果。
2019年初莱西市检察院检察官在走访人大代表时,该市人大代表、莱西市河头镇韩埠村党支部书记姜宇飞反映了一件民事执荇案件线索申请执行人义务因对执行结果不满意持续越级上访,给当地党委政府和所在社区造成了很大压力人大代表希望检察机关能夠依法监督。
莱西市检察院对人大代表的意见高度重视启动快速反应办理机制,安排骨干力量及时审查该案调取了审判和执行卷宗,与执行法官进行深入交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经审查2012年3月14日,法院判令贺某赔偿姜某经济损失6.3万余元后贺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于是姜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贺某及其家属多次向法院表示其无力赔偿但经法院调查,贺某有务工、承包费等收入苴曾花费2万余元对居住房屋进行装修,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对其采取三次共计45天的司法拘留措施后,贺某仍拒绝赔偿
在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民行部门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听取了刑检部门的意见,认为贺某隐藏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萣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贺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近日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予以立案查处莱西市检察院将该案监督情况及时向姜宇飞代表进行了反馈,并表示将持续跟踪问效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持沟通,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着力督促贺某履行判決义务积极维护申请执行人义务的合法权益。
对检察机关的高效工作和监督效果姜宇飞代表表示满意和感谢。
[责任编辑: 佟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