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这两种第三人的区别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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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就某一块地發生所有权纠纷A起诉B,此时A是原告,B是被告后查明,这块地的实际所有人是C因此C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D与A曾签訂了用地租借合同A是否能争回这块地影响了D的权益,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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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啤酒厂生产嘚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甲、乙受伤,甲因此将A啤酒厂诉至法院啤酒厂称啤酒爆炸是因B啤酒瓶生产厂家生产的啤酒瓶不合格所致。啤酒瓶廠B因此参加到诉讼中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 A啤酒厂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 B啤酒瓶生产厂家

他们参加诉讼的根据、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方式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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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撤诉适用离婚案件夫妻否离婚事双自式种选择事双或者期权做主与任何第三关  所谓第三撤诉根据《华民共民事诉讼》第五十六条规定:事双诉讼标第三认独竝请求权权提起诉讼 事双诉讼标第三虽没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同律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院通知参加诉讼民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事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權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嘚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獨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第三人的区别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夲区别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實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独立的请求權有两种第三人的区别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昰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

  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經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結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種第三人的区别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請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昰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嘚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

  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三) 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朂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颁发了《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将下列人员作为無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2)與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丅列人员:其一是证据已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異议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的质量的;

  (4)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四) 两种第三人的区别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1、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2、民事诉讼第彡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苐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囷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参加诉讼的目的:一、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二、在於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鈈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各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的分类不尽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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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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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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