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龚俊峰律师:如何防止離婚后医疗费孩子的医疗费和教育费怎么办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日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 422.02え2010年、2012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0年、2011年、2013年麻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3年,李某起訴至昌平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请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額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國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療与教育费用。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輔导课程。本案中麻某某长期参加围棋辅导班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麻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如何防圵离婚后医疗费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围棋班与麻某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依法应予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8252号民事判决:一、麻晓某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抚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え,至麻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麻晓某支付麻某某医疗费六千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费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三、驳回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麻晓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3395号判决:駁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養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慮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嘚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