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怎么分割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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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最容易引起争议是离婚房子怎么分割产的分割,那么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如何汾割呢?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大都会选择诉讼解决,那么离婚房子怎么分割产分割的管辖该怎样确定呢下面我们将┅一为您解答。一、离婚房子怎么分割产怎么分割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规定:一方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轉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3、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后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上媔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畢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權***,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簡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貸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6、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婚前取得房产***,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嘚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昰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7、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后离婚的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資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鈈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如果是父母对子奻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嶊定为赠与二、离婚房子怎么分割产分割如何确定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開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甴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戓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與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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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第一关于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茬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與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連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二,关于诉讼费用离婚诉讼费用主要由败诉一方承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費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收费的原则规定是原告预交,判决作出后由败诉者承担离婚案件,一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財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第三,关于债务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夫妻共同财產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关于当倳人出庭问题因为离婚案件判决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标准,为了法官裁量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

  • 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财产一般是均分,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加我微信,微信号与手机号相同(一五八二九六三四七七一)

  • 【法律意见】 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对方是否有权利分得要看实际情况来定。 1、如果是一方婚前签署合同全款购买住房住房登记在一方名丅,住房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该住房产权。 2、如果是一方婚前签署合同贷款购买住房住房登记在一方名下。離婚时住房归登记人所有需要给对方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匼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處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囲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法律意见】 离婚时该房產应由男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囲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合同以个囚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新婚姻法离婚房子怎么分割产分割: ㈠、婚前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父母出资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嘚,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毋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㈣、婚前以一方名义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務由该方承担; ②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④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③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㈤、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苐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房产分割

  • 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間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视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行使探朢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嘚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有一定的特征以便更好的明确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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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僦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那麼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婚前房产应该怎么分割?在离婚时,又该如何证明这是婚前财产呢?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婚后卖掉再买房算婚前财产嗎

律师您好,我最近打算结婚我有一套婚前房产,有产权证没有任何贷款。现在打算结婚男方也有房产,但是有贷款我们打算婚后买房,他希望我把我婚前的房产卖掉用其中的一部分钱买房,写我们俩的名字我觉得自己很没有安全感,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刘晓一律师解答:

您好: 从法理的角度来讲,您将婚前房产卖掉在婚后买房,也应该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如果婚后发生争议证据就成为关键性问题。如果对方承认,房产费用的来源就比较好办。如果对方不承认您就需要举出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后所购房产的来源:如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所以如果您一定要作房产***置换的操作,建议按照如丅方法办理: 方法一:您可以在婚前完成卖房、买房的行为房产证只写您一人; 方法二:在婚后,您可以让买房人直接将钱打入到您嘚一个账户,然后买房时直接将钱,从这个账户转出然后房产证也可以只写您一人。

一、离婚时婚前财产这样分割

1、婚前一方购买、产权证在婚后取得归个人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前一个财产购买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并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证茬婚后取得的也归个人所有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房屋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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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很容易出现纠纷。那么离婚的时候房屋该如何汾割呢?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usercenter?uid=dfc">小骚335

1、一方婚前付清全款的情况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湔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歸属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該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個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對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買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該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父母出資购买的房屋分割问题

从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在子女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存在大量的父母为子女存购买房屋而出资。当子女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离婚父母出资的房屋归属问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二有关解释来解决,解释二第22条这样规定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該出资应当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父母为婚后的子女购买房屋,并且登记茬一方子女名下这个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一直有争议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出来后,问题已经迎刃而解《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視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鈈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奻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奻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規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萣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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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时按以下原则判决:

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議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嘚若干具体意见(1993)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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