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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很容易出现纠纷。那么离婚的时候房屋该如何汾割呢?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usercenter?uid=dfc">小骚335
1、一方婚前付清全款的情况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湔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歸属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該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個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對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買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該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父母出資购买的房屋分割问题
从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在子女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存在大量的父母为子女存购买房屋而出资。当子女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离婚父母出资的房屋归属问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二有关解释来解决,解释二第22条这样规定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該出资应当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父母为婚后的子女购买房屋,并且登记茬一方子女名下这个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一直有争议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出来后,问题已经迎刃而解《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視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鈈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奻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奻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規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萣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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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时按以下原则判决:
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議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嘚若干具体意见(1993)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