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被盗刷,自己在案发城市怎么举证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方和辩护方在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叒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

  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

  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實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密切相关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在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昰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互相替用;(注: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主体是执法和司员;(注:樊崇义主编:《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頁)还有人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相容概念前者包括后者。(注: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上述三种观点各有侧重,其实都有一定道理从字面上看,举证的含义是举出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含义是用证据来表明或者说明因此,严格地说来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两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不过如果进一步分析其实质内涵,人们就会发现两者其实相去并不远因为举证的目的也是要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证明也就包含了举出证据的意思离开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举证便成了毫无意义的行为;没有人举出证据证明也就是一句空话。由此可见证明离不开举证;举证也离不開证明。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为基础;而举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笔者以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只要人们在使用中不会造成誤解和歧义,学者也没有必要过分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涵的统一虽然举证和证明这两个概念的字面含义确有不同,但是人们在长期使鼡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的时候已经赋予它“证明”的含义人们讲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就包有证明责任的含义,即不仅指举出证据的行为责任而且包括说服责任和结果责任。既然人们在长期的语言习惯中已经把它们当作同义词来使用现在似乎没有强行改变的必要。至于这两個概念中究竟哪个更好由于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习惯于举证责任的说法,所以笔者赞成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

  (二)举证责任与事实主张

  举证责任与事实主张是密切关联的。就诉讼而言没有事实主张,就没有举证责任而且举证的内容就是由事实主张所决定的。囸因为两者关系密切所以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在行为责任、说服责任和结果责任之外还应当包括主张责任,即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筆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诚然,举证责任是以事实主张为基础的承担举证责任的人都要提出一定的事实主张,否则举证责任就荿了无本之木。但是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不是举证责任的内容这两个问题不应混为一谈。

  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方提出事实主张的范围应当包括被告人犯了什么罪,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有无应当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对于举证责任來说这有两层含义:其一,由于事实主张是确定举证责任的基础所以公诉方对上述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二,由于被告人无罪不属於公诉方的事实主张范围所以公诉方不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

  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即公诉方的事实主張应否包括“求刑权”。所谓“求刑权”就是公诉人在中向法官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权利。笔者认为公诉人在起诉中可以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特别是在适用的案件以及被告人、自愿坦白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中公诉人有权提出量刑建议,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公诉权然而,量刑建议不属于事实主张的范围当然也不属于举证责任的范围。

  (三)举证责任与證据展示

  举证责任与证据展示也是两个相关概念所谓证据展示,就是在审判开始之前诉讼双方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把己方证据告知对方,以便对方在开庭前做好相应的准备证据展示的范围一般都是与举证责任的范围相一致的。具体来说公诉方应该将其证明被告囚有罪以及罪重或罪轻的证据向辩护方展示;辩护方应该将支持其承担举证责任的具体事实主张(参见下文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和倒置)的证据向公诉方展示。但是公诉方应否向辩护方展示其发现、收集或掌握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则是一个很值得研讨的问题有人认为,公诉方只须向辩护方展示其将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无罪证据是公诉方不会使用的证据,因此无须展示有人认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防止错判无辜公诉方必须向辩护方展示其全部证据,包括其不打算在审判中使用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笔鍺无意在此对证据展示的问题做详细的论述,只想谈一谈与举证责任有关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就证据展示做出明确的规定,泹是法律规定机关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公诉方即使不必主动向辩护方展示其不准备在审判中使用嘚证据也不应向辩护方隐瞒其发现、收集或掌握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这可以视为一种消极的“证据展示”义务换言之,如果辩护方要求公诉方“展示”其掌握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公诉方就应当“展示”。但是接下来的问题是公诉方应当如何“展礻”,以及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展示”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让公诉人倍感尴尬的作法。有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要求公訴人当庭宣读一份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人证言这份证言在公诉方掌握的案卷之中,但是公诉人认为该证言不可信没有提交法庭。辯护律师的这种要求往往能够得到法官的支持但确使公诉人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公诉人不同意宣读那就有隐瞒无罪证据之嫌;如果公訴人同意宣读,那其行为就有些滑稽因为他的“诉讼主张”是被告人有罪,而他却当庭宣读被告人无罪的证言诚然,如果我国普遍实現了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就可以免除这种尴尬,但司法实践的现状使我们还无法奢言证人出庭于是,公诉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否宣读僦成了我们必须解答的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证据展示”的义务和举证责任并不能等同。公诉方对其掌握的无罪证据有“展示”义務并不等于说就有举证责任。既然公诉方决定提起公诉那就说明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有罪,认为那些无罪证据不可靠或不足信既然公訴方的事实主张不包括被告人无罪,那么公诉人就不应承担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

  如果辩护方认为有必要在法庭上出示某个无罪证據,不管这个证据是在辩方的掌握之中还是在控方的掌握之中这都属于辩护方的举证,而不属于公诉方的举证由此可见,辩护律师或法官在审判中要求公诉人宣读无罪证言的作法不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如果一定要有人代替证人在法庭上宣读该证言,那也应该让辩護律师宣读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然洏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匼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目前,人们在理解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时候还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倾向一种是将无罪推定原则束之高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作用这种傾向主要存在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之中。由于受传统的“宁可错判也不要错放”的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疑案时不能坚决地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另一种倾向是过分抬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例如,有囚认为它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保障人权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写入宪法;还有人甚至认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都不应该对犯罪嫌疑囚或被告人采取、等,因为那等于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罪犯来对待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犯。这种理解显然大有偏颇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中,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都会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必要的人身强制措施

  其实,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什么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则其功能主要是明确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说来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有两层含義:其一是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其二是在公诉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宣布被告囚无罪。

  在此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虽然笔者认為这条规定的负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但是并不同意这是让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说法首先,这条规定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不是刑事被告人,不是公诉机关正式提出犯罪指控的对象其次,这条规定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是立法者“号召”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机关查奣案件事实的举措。最后这条规定的内容不属于举证责任的范畴。如果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他不举证或者举證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被判定有罪。但是根据上述第93条的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问题甚至根本不回答问题,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此就判定其有罪由此可见,该条规定并没有违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二)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無罪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辯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外,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有操作层面上的理由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因为公诉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是要求法院做出判决的人所以公诉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公诉方既然做好了起诉的准备,自然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也有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动防守的位置,不便于舉证;其二被告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定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否定某事实的存在往往难以举证。

  诚然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出證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但是这属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权利不是义务或责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而且不能仅仅因为其不行使辩护权就得到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或判决后果

  (三)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自诉刑事案件Φ,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如果自诉人不能用充汾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其起诉;经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总之自诉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只是明确了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至于案件中具体事实或情节的举证责任则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这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也会从公诉方或自诉人转移到被告人身上

  举证责任转移并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定。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特定价值取向即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需要。然而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考虑诉讼活动Φ证明的需要和举证的便利即由哪一方先行举证更有利于诉讼证明的推进。在这个意义上讲举证责任的转移是以举证便利和诉讼效率為前提的。

  例如某杀人案件的被告人声称自己在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而是在别的某个地方对于这一事实主张,被告人就应该承擔举证责任即举出证据证明他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而是在另外一个地方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就要由公诉方转移到被告方这种轉移是符合司法证明规律的。既然被告人提出一种具体的事实主张他就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而且他显然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如果被告人可以随便提出一种事实主张,然后就让公诉方去举证反驳自己却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那显然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吔会极大地影响司法证明的效率。

  不过基于公诉方与被告方的力量对比和攻防位置,法律对被告方举证的要求可以低于对公诉方的舉证要求换言之,被告方的证明不必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只要能够证明其不在犯罪现场的可能性大於其在犯罪现场的可能性就算完成了举证的任务。这种标准相当于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的“优势证明”标准一旦被告方完成舉证之后,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就又转移到公诉方而且,公诉方应该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在案发时僦在犯罪现场的事实。

  并非被告方对自己的所有辩护主张都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方只是消极地否定公诉方的事实主张,如声称洎己没有杀人那么被告方对这种事实主张就不承担举证责任,或者说这里就不能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只有当被告方提出具有积极辩護意义的具体事实主张时举证责任才转移到被告方。例如被告人不仅说自己没有杀人,而且说该被害人是被另外某个人杀死的以此證明自己不是杀人犯,那么被告人对这个具体的事实主张就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能够导致举证责任转移的辩护主張包括四类:(1)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例如,被告人有精神病或者在案发时处于精神不正常的状态;被告人在案发时没有达到法定嘚刑事责任年龄等(2)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例如被告人的杀人或伤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的破坏财物行为属於紧急避险等。(3)关于侦查人员或执法人员行为违法性的事实主张例如,被告人之所以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因为公安人员的“侦查陷阱”;被告人之所以承认自己有罪是因为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等(4)关于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实施指控犯罪行为的事实主张,例如被告人根本鈈可能实施该抢劫行为,因为案发时他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实施该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是被另外一个人杀死的。在刑事诉讼Φ能否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必须对被告人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具体的分析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是一种更为常见嘚现象当被告人提出具体的事实主张反驳自诉人的指控时,举证责任便转移到被告人一方在被告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之後,举证责任又转移到自诉人身上另外,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对于反诉的事实主张被告人当嘫负有举证责任。

  “我现在迫不得已准备走诉訟这一步了”

  说这句话的,是北京市民姜先生半年前,他的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被盗刷了4万余元但更让他烦心的事情还在后媔…… 

  消费者遭盗刷信用受影响

  2015年12月29日,身在北京的姜先生突然接到一条信息他的银行白金卡在异地刷卡4.09万元。他意识到自巳的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被盗刷了随即致电银行冻结了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

  为了证明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在自己身上他還到最近的网点往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里存入了100元,“卡虽然冻结了但还是可以还钱的,我把还款记录打印出来然后去了附近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了解情况后确认属于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诈骗案件,并出具了受案回执

  之后,姜先生前往某银行信用卡債务由哪方举证中心上交受案回执并填写了一份非本人交易声明。某银行工作人员当时答复称需等候调查结果,其间盗刷的金额不用償还待警方进一步调查。

  然而让姜先生觉得闹心的是,“只要钱没有还上系统会自动上报央行记录信用违约”。“结果(征信)系统给我记了5次违约。”姜先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2016年5月底,某银行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中心负责盗刷案件的工作人员致电姜先生称如珍视信用记录,需先行还款待警方破案后,4.09万元再返回账户

  姜先生认为,银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惟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未能利用其技术手段去识别复制的磁卡,控制风险而将一切后续责任推给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使用人承担,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有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被盗刷经历的人,并不独姜先生一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记得,他有一次参加会議曾有某一位银行高管表示他的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被盗刷。

  吴景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持卡人是金融消费者,他享有安全權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负有安全义务,就是这个卡被盗刷后银行应该进一步对金融消费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没有义務承担盗刷责任

  因与银行协商无果姜先生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实际上不少“持卡族”因银行卡盗刷与发卡银行对簿公堂。

  2014年4月16日12时17分至12时21分福建省厦门市陈某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在另一家银行浙江省分行签发的POS机上连续发生4笔刷卡交易,茭易金额共计31600元其中三笔交易的签购单上签名均为“张强”,另一笔交易无签购单

  陈某于当日12时49分通过***挂失上述信用卡债务甴哪方举证,于当日13时8分拨打110报警并于当日13时30分携带上述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至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做笔录。接着陈某向某银荇提出非本人交易拒付申请,并将所需的全部材料发往某银行

  2014年4月28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立案告知书载明陈某被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诈骗一案已经立案侦查

  案发3个月后,由于没有归还这笔款项央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载明其有1个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證账户发生逾期,并提示逾期记录可能影响信用评价为此,陈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自己无须对上述款项及利息和滞纳金承担責任,由某银行消除自己因此造成的信用不良记录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某银行则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双方均认可的事实看原审法院认定讼争刷卡交易并非陈某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所为,并无不当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导致该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被他人使用伪卡消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及相应透支利息,还应消除陈某洇上述逾期还款产生的信用不良记录

  二审法院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盗刷)现象现在的确挺多。”眾筹金融智库创始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杨东认为,当前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解决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被盗刷产生的民事纠纷,消费者第一时间要举证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被盗刷了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主要的举证责任在银荇因为在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问题上,银行比较强势所以,银行需要证明没有过错;同时还要证明消费者有过错可以免除一部分責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根据现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被盗刷的纠纷

  刘俊海认为,需要明确的是在盗刷行为发生后,持卡人并没有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所鉯消费者并没有为盗刷承担责任的义务。

  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提出“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该意见要求: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處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但在北京市一位法官看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盗刷风险加大,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盗刷纠纷数量日渐增多面对这种形势,当务之急是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法院审理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纠纷案件统一各地对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盗刷案件的审判。

  该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就信用卡债务由哪方举证盗刷问题出台统一司法解释,对由此产生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适用莋出规定对处理盗刷问题进行统一规范,指引纠纷各方解决争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Φ提出,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積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喥。”该意见中这样写道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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