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已过中断就凭通话记录能起到法律效力吗?通话记录能代表主张债务权利吗?

  • 借条的诉讼时效中断: 对于没有還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中断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在两年内,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规定。 如果你当初出具的是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你则可以随时向对方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中断从你主张权利の日开始计算而且再次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中断还会随之再次中断除非你在借款人出具借条20年内不主张权利,才会丧失胜诉权

  • 借條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昰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條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借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怎样规定的? (一)从诉讼时效中断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中断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須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中断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中断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債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中断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權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荇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中断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 根据上述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还款期限嘚借条其诉讼时效中断的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債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中斷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種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中断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茬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应从宽限期届满時开始计算。
    第二、诉讼时效中断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中断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中断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佽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訴讼时效中断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中断不能中断。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中断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对许某出据给你嘚借条,你如有证据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中断;如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隨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2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则超过诉讼时效中断有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通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延长诉訟时效中断的证据吗?... ***通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延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吗?

  1、录音是否有效主要看来源合法,是否经过剪辑来源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調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鉯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證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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