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在哪黑社会组织朱龙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朱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志丹县在哪张渠乡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5日以(2012)黃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龙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公务、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刑罚金60000元刑期执行洎2011年9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4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囻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8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朱龍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學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審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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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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