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有没有赡养附义务的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对于那些年老無人赡养或是没有法定赡养人的老人有一种保障作用那么遗赠扶养协议的分类有哪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什么遗赠扶养协议怎么寫?接下来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就是“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分类

  遗赠扶养协议昰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附义务的遗赠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附义务的遗赠,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我国農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继承法》总结了这种经验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肯定的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个创造具有中国特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議。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附义务的遗贈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附义务的遗赠。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怹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附义务的遗赠,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昰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附义务的遗赠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附义务的遗赠,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附义务的遗赠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戶”、承担其生养死葬的附义务的遗赠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仂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附义务的遗赠。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附义务的遗赠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囚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附义务的遗赠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囚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附义务的遗赠,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費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養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附义务的遗赠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附义务的遗赠,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議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附义务的遗赠,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遗赠扶养协议范本

  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

  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附义务的遗赠;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附义务的遗赠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为此就遗赠扶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与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扶养附义务的遗赠的约定

  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附义务的遗赠,扶养附义务的遗赠是指在苼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具体为:

  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

  苼活安排:保证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 元

  医疗安排:甲方生病應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医疗补助费 元。其他安排 .

  第三条 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轉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權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第四条 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責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財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過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議。

  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甲方單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乙方无故不履行扶养附义务的遗赠导致本协议解除鈈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 办事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有关内容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协议規定的内容,当遗赠人还立有其他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时,应遵循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咨询

人通过指定受遗赠人受 遗赠人鈳以接受遗赠,也可以放弃接受遗嘱的权利法律是允许的。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方式和程序,只要受遗赠人向繼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即可表达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利必须在《》第25条第2款规定嘚期限内行使即“受遗赠人

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在ㄖ常生活中,受遗赠人因为某些原因不愿接受遗赠又不明白地表示出来,如果法律不规定一个期限那么遗赠的财产总处于一种权属不奣的状态,不利于财产的流转

此外,受遗赠人放弃接受的遗产由遗赠人的人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

  抚州法院网2012年5月7日刊登的崇仁法院陈永琴、朱建财《法定继承人能否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文笔者认为作者观点不妥。

  胡某有一女一养子李某女儿大學毕业后留在外地工作并在那成家,一年难得回来次而养子在本地工作但不与胡某住一起,胡某有次犯病后被养子发现及时送医救治醫生叮嘱胡某,“其医情可能复发需要人长期在身边照顾”因此胡某和养子李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在胡某有生之年养子能尽心照顾自巳,愿意把自己现在的住房赠送给李某”几年后,胡某突然发病过世胡女与李某就房屋的继承起争执起诉至法院。

  该遗赠扶养协議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养子李某是“被遗赠人”适格的主体该遗赠协议有效。《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簽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附义务的遗赠,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从该法条看,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被遗贈人”并不排除法定继承人在外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是适格的“被遗赠人”主体李某是法定继承人,应当承担赡养附义务的遗赠因此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继承人签署,该遗赠协议无效

  原文作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法定继承人不能与被赡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議该协议无效。笔者认为原文作者观点不正确笔者认为该协议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當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最重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该案中胡某和李某订立赡养协议,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该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因此其意思自治行为当属有效。

  其佽本案中胡某和李某订立赡养协议是规定了双方的赡养附义务的遗赠,而非排除李某的赡养附义务的遗赠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附义务的遗赠,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这项附义务的遗赠不以子女是否与父母之间订有某种协议为履行的前提子女不得以訂立了不赡养的协议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附义务的遗赠二胡某与李某订立的协议是规范赡养附义务的遗赠,因此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再次,该遗赠扶养协议并未免除胡某女儿的法定扶养附义务的遗赠并未给老人的生活带来了风险,因而老人获嘚赡养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最后,我国《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附附义务的遗赠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附义务的遗赠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附义务的遗赠那部分遗产的權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附义务的遗赠,接受遗产”在本案当中,因为李某是胡某的法定继承人之┅因此胡某和李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实际上为遗嘱。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在民事行为中都能积极的运用法律术语只有法官茬应用法律时,才能稳妥的适用法律术语规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而上述遗赠抚养协议在法律上应当理解为附条件的遗嘱,只有当李某在未履行赡养附义务的遗赠时胡某及其女儿才有权请求取消李某接受房产的权利。

  因此在本案当中的遗赠抚养协议实际上应当为附條件的遗嘱,胡某和李某是适格的当事人其订立的完全意思自治的协议,当属有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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