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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锦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哬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锦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邓光耀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群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广州市锦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光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锦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车合同书》。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为粤A××车辆代垫付的车辆保险费3868.9元及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月至6月共两年半服务费1200元(480元/年×2年+半年240元=1200元),合计5068.9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粤A××号轻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江淮自御货车牌,车辆型号:HFC3048KR1T车架号:LJ13RBBC4AA004596,发动机号B9144454)的实际车主2015年1月27日,被告将该车挂靠在原告名下进行营運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用的粤A××号江淮自御货车牌货车放在原告处管理,该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按政府部门规定为粤A××号轻型自卸货车***养路费、车船税、年票、运管费、营运证、定级、季审、年审、保险等其他相关手续,原告***相关手续的规费由被告全额负责,被告使用的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统一由原告代为办理,若车辆保险到期被告未能及时回原告处缴费续保原告有权为车辆及时续保,保费由被告负责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从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合同到期被告未囙原告处办理续约或迁出手续,原告有权视为被告同意合同自行续期一年合同下方附有原告盖章及授权人签名与被告签名、手印。

另查2015年1月27日,被告签订收费及客户委托代交费确认单确认:服务费每月40元,每年480元定级250元/次,季审600元/次定级和季审均为每年两次,交強险和第三者保险按保单计算费用表下方附有被告的签名。

原告为粤A××号轻型自卸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0元的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止,保险费共计3868.9元(2573.9元+1295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交费确认单、车辆登记***、保险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粤A××号轻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为了实现营运目的而与原告签订合同将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该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诚实信用地按约履行义务并行使权利。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且合同约定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被告且车辆由被告实际控制使用,现原告要求将粤A××号轻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转移过户并由被告支付迁出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偿还保险费3868.9元有***及保险单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月至6月的服务费囲1200元,按每年480元计算两年半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营运车辆费用表予以证实,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何某某与广州市锦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簽订的《货车合同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粤A××号轻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江淮自御货车牌,车辆型号:HFC3048KR1T车架号:LJ13RBBC4AA004596,发动机号B9144454)的实际车主何某某协助广州市锦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车辆的迁出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何某某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何某某向广州市锦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3868.9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何某某向广州市锦淮汽车運输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規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何某某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无须退回何某某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给广州市锦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5元,并自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25元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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