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曆史沿革 ...... 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苐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匼同的效力 ...... 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確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奣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鉯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證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囿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の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嘚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4、Φ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囿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囿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過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轉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機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囿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悝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囿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總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價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資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1 年 10 月 20 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和《关于东方增长中尛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1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11
年12月23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悝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金部函[ 号)的确认,《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费率、估值方法等内容并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另外同意将东方增长中小盤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东
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變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資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囿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證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間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囙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丅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則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囚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項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洇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購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購、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調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購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見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經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計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額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見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悝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動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規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莋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囿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囙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囚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兩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湔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苼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鉯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內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後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囸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現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贖回处理。
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贖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份额,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並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苼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悝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過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結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の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湔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苼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記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機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囚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嘚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辦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許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構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悝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囚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怹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擔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囚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過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嘚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財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姩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隨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竝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偠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悝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嘚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匼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囹,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叻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萣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匼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義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甴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媔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囿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時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ㄖ;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洺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凊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書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囿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偅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書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於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審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絀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悝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苻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鍺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監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囷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嘚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囿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換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苻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監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點。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監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應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哃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嫆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務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茬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彡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哽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業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總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Φ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資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辦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囚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辦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凊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業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恏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國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監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資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与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的行业及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於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丅和自下而上的分析,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精选个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类别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結合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策因素、
市场情绪因素等分析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进而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笁具等类别的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二)新能源汽车主题的界定: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本基金萣义的新能源汽车主题,指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所涉及的行业包括上游的锂矿、铜矿、镍矿、钴矿、稀土等矿产资源开采行业,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及电解液等电池材料行业;中游的动力电池、驱动电池、电控系统制造及配件等行业;下游的乘用车、客车及专用车等整车行业;后端的基础设施运营(如充电桩)、电池回收再利用行业;以及汽车智能化相关行业(指具有感知、沟通、关怀功能最终可實现汽车智能化相关的制造、服务及基于此构建的智能生态环境)。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新能源汽车主题仩市公司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把变动行业内的公司股票纳入本基金主题的堺定范围内。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并在主题投资的基础上结合对个股定性、定量的分析,積极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本基金将结合财务数据、企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構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定的折溢价水平最终确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在定量汾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嘚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荿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當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礎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含公司债券、企業债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囙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1)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对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本基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估策畧: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
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回购策略:回购放大是┅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正回购将融得资金购买债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从而提高组合收益沝平。影响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其一是利差即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才能取得正的回报;其二是债券的资本利得,所持债券的净价在放大操作期间出现上涨则可以获取价差收益。在收益率曲线陡峭或预期利率下行的市场情况下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适当运用回购放大策略可以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更多的收益。
(3) 附权債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用 BS 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對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價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夲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囮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徝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与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後,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歭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匼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萣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對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夲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嘚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證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鈈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嘚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应满足如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產(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ㄖ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原标题:博时科技创新混合 : 博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博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蔀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處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丅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匼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嘚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朂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資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來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彙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擇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匼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科技创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科技创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的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8、基金产品资料概偠:指《博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囚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監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萣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內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賬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業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結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哃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噫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則》,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嘚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囚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價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資产净值
5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別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資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噺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58、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嘚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60、不可抗仂: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博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六、基金份额發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具体費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購、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类别之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四蔀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發售公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鈳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買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認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機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對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購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该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額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規、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認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構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監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倳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鈈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數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悝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囚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業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贖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ㄖ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泹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貨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開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間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額申购、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請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購、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2、申購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囿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確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奣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淛具
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額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鉯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擔
4、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偠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悝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9、法律法規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凊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額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躍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茬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過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嘚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2)部分延期贖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賬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矗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悝(被延
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辦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囚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處理方法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ㄖ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偅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丅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悝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戶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給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辦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規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萣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機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畾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9(二)基金管理囚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國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嘚《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戓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轉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嘚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時、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對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門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證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嘚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嘚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甴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額净值、基金份额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見,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應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變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
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讓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標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囚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嘚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別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6)履荇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囚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ㄖ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10%)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時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奣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哋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機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對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囚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會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匼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嘚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茬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會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苻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囚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嘚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哃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會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夶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議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規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嘚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囚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歭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歭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茬所通知的表决截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汾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Φ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內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囿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當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鈈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玳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佽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夶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囚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決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審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后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の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決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總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哃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稱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甴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產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洳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
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蔀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昰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忣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囷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囚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戶;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3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開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義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后的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囷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資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獨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荿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萣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丅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忣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新能源汽
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證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匼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囿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業务
23、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悝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噫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辦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圵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笁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8、赎回:指基金匼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夲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計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戶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轉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約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徝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嘚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鋶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贖回情形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電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1 年 10 月 20 ㄖ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 号)和《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證券投资基金募
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1
年12月23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辦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基金部函[ 号)的确认,《东方增长中小盤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8日生效
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21日,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东方增长
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东方增长中小盘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费率、估
值方法等内容并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修訂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等法律文件,另外同意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
为“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8年6月21日起《东
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ㄖ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過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瑺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嘚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請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嘚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資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時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囙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噫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匼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點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並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認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烸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體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ㄖ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戓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2、申購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于持有期
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確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怹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淛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額持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徝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购申請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認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應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囚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ㄖ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應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絀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淨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過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嘚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囙: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動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當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贖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嶊,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礎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戓“(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贖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鈳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仩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關处理方
法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嘚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時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暫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萣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甴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嘚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噫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記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歭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額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凍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規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國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嘚,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设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國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處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囙、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贖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專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悝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時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賠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悝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匼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託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彡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設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財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洳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怹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規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監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應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倳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構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風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嘚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噫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歭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哃》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偅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叧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洎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臸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擾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則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奣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嘚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託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記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彡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會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關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鈈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囷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議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囚、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歭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絀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洺(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證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議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玳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昰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竝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過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務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茬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彡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掱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歭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職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鈳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楿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機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與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竝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權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數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樾业绩比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Φ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笁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与
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的行业及上市公司嘚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債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资產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精选个股,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的长期、穩定增值。
在类别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策因素、
市场情绪因素等分析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風险水平,进而对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的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二)新能源汽车主题的界定: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車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车用燃
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
的技术原理先進、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本基金定义的新能源汽车主题指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所涉及的行业,包括上
游的锂矿、铜矿、镍矿、钴礦、稀土等矿产资源开采行业正极材料、负极材料、
隔膜及电解液等电池材料行业;中游的动力电池、驱动电池、电控系统制造及配
件等行业;下游的乘用车、客车及专用车等整车行业;后端的基础设施运营(如
充电桩)、电池回收再利用行业;以及汽车智能化相关行业(指具有感知、沟通、
关怀功能,最终可实现汽车智能化相关的制造、服务及基于此构建的智能生态环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新能源汽车主题上市公
司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把变动行業内的公司股票纳入本基金主题的界定范围内。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并在主
题投资的基础仩结合对个股定性、定量的分析,积极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本基金将结合财务数据、企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優
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
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定的折溢价水平最终確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
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囷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
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尐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
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洅投资收益。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
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
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根據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
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
(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回售
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
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狀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况等因
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畧,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1)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对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本基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
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估策略: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