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郑福喜同名的有多少

隆回县林业产业现状与发展规划及措施--《湖南林业科技》2009年06期
隆回县林业产业现状与发展规划及措施
【摘要】:在对隆回县林业产业现状专题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林业产业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富民强县产业,指出了该县林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今后林业产业的发展提出了目标、方向、对策与建议。
【作者单位】:
【分类号】:F3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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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辽02行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9号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郑福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少泽,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红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红,被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的委托代理人郑福喜、张少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张红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小区业主。日,原告通过网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载明:向开发区国土局申请公开大连海汇房地产西山小区拆迁许可证及办理拆迁许可证应具备的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证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5.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日,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向原告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多部门,情况复杂及材料多,延长予以答复。同年9月1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载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现予以公开,上述信息详见附件;拆迁许可证、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于属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公开申请,不予重复答复。上述告知书所附附件均为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的相关材料。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职权范围内的业务信息,应由其负责处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行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行政职权而直接予以答复,缺乏职权依据。本案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有权公开相关信息,故原告要求其予以公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日对原告张红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二、驳回原告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张红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责令被上诉人对其申请重新予以信息公开。主要理由是:一、被上诉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中《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号与上诉人房屋的地号、内容不符,且其未对拆迁许可证、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予以公开。二、被上诉人是根据大连金州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安排进行的答复。且被上诉人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权利义务承继人,有权对上诉人的申请予以答复。被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答辩称,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行政职权已划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职权。二、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日,上诉人张红向被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载明:”2005年,马桥子街道进行拆迁,后转至大连海汇房地产;海汇取得拆迁许可证,应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特申请公开。”日,被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公开前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有关信息可能影响被拆迁人利益,危及社会稳定为由,告知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上诉人张红不服,提起诉讼。日,本院作出(2015)大行终字第305号行政判决,判决:一、维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关于撤销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于日对张红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内容;二、被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张红的申请重新予以答复。再查明,日,被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作出《关于对申请信息公开的告知书》,对上诉人张红申请公开的西山小区是否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有关信息进行答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本院(2015)大行终字第305号行政判决,以及随原审卷宗移送至本院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业已生效的本院(2015)大行终字第305号行政判决已经确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行政职权已划归被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故被上诉人负有对上诉人张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职责。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针对上诉人的多项申请内容均进行了答复,对可以公开的信息予以了公开,对不公开的信息说明了理由,并无遗漏。上诉人对答复的部分信息内容有异议,认为与其申请事项不符,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其申请的部分信息未予答复一节,因被上诉人曾就上诉人对同一内容的申请作出相应答复,故被上诉人对其再次申请不予重复答复,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综上,被上诉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原审判决撤销该答复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张红的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合计100元,由上诉人张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苍 琦二?一六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婉余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置顶反馈APP微信***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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