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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镇政规发【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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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规发〔2013〕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户外广
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日
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公共场地、空间、道路交通、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设施上以广告牌、灯箱、实物模型、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画廊、橱窗以及张贴、悬挂等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场地、空间、道路、街巷等设置的布幅类广告、彩旗、道旗、升空气球、拱门及张贴广告;(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四)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以及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五)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店招店牌等广告。第四条& 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主体资格、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等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户外广告设置证发放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制定。市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公安、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在各自辖区内配合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和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和城市规划的;3.影响建(构)筑物的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的;4.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5.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6.影响公共环境,影响消防安全,破坏自然资源的;7.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8.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二)市区主要道路及广场禁止悬挂各类横幅,临街建筑一般不得悬挂条幅和横幅,禁止设置布幔广告。举办公益性活动需悬挂布幅类广告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并在活动结束时自行拆除。(三)在市区和城市出入口范围内,禁止在道路两侧设置高杆立柱式广告;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墙体上(含建筑工地的围挡)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禁止在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彩旗和横(条)幅广告;禁止在道路两侧、停车场、广场设置遮阳伞广告和遮阳蓬广告。(四)禁止在户外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市政公共设施、邮电通讯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含道路护栏)以及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含立柱、玻璃橱窗、台阶踏步等)上涂写、张贴户外广告。(五)禁止各种车辆在前后视窗及两侧玻璃上设置广告。(六)禁止路铭牌、公用***亭上设置商业性广告。(七)主要商业街区建(构)筑物上可设置霓虹灯广告,一般不得设置立牌式灯箱广告。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悬于空间的广告不得占用慢车道和人行道。确需设置的,其净空高度位于慢车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4.5米,位于人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2.4米,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不得低于2.8米。(二)高层建筑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三)车体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影响市容观瞻。锈蚀、残缺应及时维护、更新,溅上泥水尘土应及时清洗擦净。(四)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20%;或者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统一异地设置。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五)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应当予以装饰或遮掩,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六)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画面清晰、外形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褪色、损坏变形等情况,当事人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设置新颖、造型别致,具有时代气息、地方特色的广告。(八)店招店牌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店招店牌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新建建筑物立面设计方案应预留店招设置位置。2.店招店牌内容应当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店招店牌的文字总长度原则上不超过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高度不超过整个招牌的二分之一。 3.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书写、用字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4.店招店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5.店招店牌宜采用发光材料或者***照明设施,宜采取内打光方式,优先采用节能灯具并按规定时间开启。6.店招店牌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临街门面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商场、市场、购物中心同一立面不超过两个店招。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如下:(一)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设置期限为3年,电子显示屏(牌)、翻板、高杆立柱式广告为6年。上述期限自许可之日30日后起算。(二)户外广告幅面不得超过1年。(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0天。其中张贴广告最长不得超过15天。上述期限自许可之次日起计算。第十条& 户外广告幅面设置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延续手续,并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后及时更换。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使用期限届满的,一律不得延续,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编制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专项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发展要求,与区域功能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城管、工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编制,公开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技术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第十五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商业性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应当一律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原各投资主体未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或者自行设置的户外广告,一律纳入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通过市场化运作取得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三)户外广告媒体(泊位)使用权的证明或合同(协议);(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效果图。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本条规定的第(一)项、第 (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和许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市城市管理局视情组织工商、规划、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等部门对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审查,经会审同意后,以市城市管理局名义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为《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附件,下同)。(三)申请人凭《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户外广告设置证》办理规划、用电、挖掘占用道路等其他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经批准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或者利用户外广告非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或《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由宣传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必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或者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证》应当分别注明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使用、户外广告幅面许可等有关期限。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含相关许可证件)的要求和批准的地点、内容、时间、规格,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办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标注设置证号、设置单位、设置期限。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公共场地、道路或者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相关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其他场地或者非公共建(构)筑物的,其占用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商定。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第二十六条& 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工商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和未按行政许可内容设置,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广告标语牌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丹徒区、镇江新区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管理。第三十四条& 句容市、丹阳市、扬中市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镇江市人民政府日颁发的《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镇政发〔号发布,镇政发〔2009〕44号、镇政规发〔2012〕13号修订)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各人民团体。&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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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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