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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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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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勃兴,个人电子商务已经广泛的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网络拍卖成为了个人电子商务的首要代表,但网络拍卖的纠纷解决问题和加强对网络拍卖的法律监管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从对互联网上的拍卖进行分类入手,将其分为单纯互联网上的传统拍卖(即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两种模式。然后根据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定义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概念、特点,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网络拍卖是否属于传统拍卖,其中探讨了网络拍卖、传统拍卖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最后阐述了对网络拍卖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键词:网络拍卖,传统拍卖,竞价,分析
引言:2004年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波澜起伏,如:电子商务的“大鳄”eBay在2004年以1.5亿美元追加投资收购易趣,并实现了平台对接。阿里巴巴创办的淘宝网跃居C2C(个人对个人) ①首位。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eBay易趣累计用户达860万名,成立仅一年多的淘宝网也达到了305万名。网络拍卖不仅已成为一种引人瞩目的新的交易机制,而且将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随着个人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有必要关注网络拍卖,对这种在线交易模式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探讨。
正文:
一、网络拍卖的起源
网络拍卖(Auction Online)是通过因特网进行在线交易的一种模式。随着网络的推广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开始受到的更多人的青睐。网络拍卖最早开始于1995年,美国的小程序员皮尔· 欧米达(Pierre Omidyar)建立起一个小网站,他最初建立这个网站是为了向人们提供变种的埃博拉病毒代码。后来他在网站上加了一个小的拍卖程序,利用这个功能帮助他的女朋友和其他的人交换各自的收藏品。因为网站上的拍卖发展的十分迅速,一年后他辞职并开始创建发展网络拍卖业务,于是就诞生了现在全球网络拍卖的巨头- -eBay.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电子交易模式。现在网络拍卖物品的范围也由以前的几类发展为现在的近二十类。2004年7 月,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eBay财务研究报告(2003)》表明,eBay2003年营收总额高达2165.1百万美元(原始数据)。
二、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
在互联网上进行拍卖活动的形式、方式各种各样,为了清楚的认识互联网上进行的拍卖活动,我们有必要对它的种类进行划分。依据划分结果才能进一步理解网络拍卖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本文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有拍卖交易活动定义为互联网拍卖。
互联网拍卖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为开展传统拍卖业务而进行的网上拍卖;另一种是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所从事的网络拍卖。
(一) 网上拍卖的概念和网络拍卖的概念
网上拍卖指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单独或和他人合作将传统拍卖模式搬到互联网(网络)上进行的拍卖,是传统拍卖在互联网上的开展,即纯粹的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传统拍卖。
网络拍卖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
(二) 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
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是网络拍卖的主体及其性质。本文所称的网络拍卖的主体指具有从事网络拍卖的资格,能够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主体。即是谁在开展网络拍卖业务,它有没有资格开展网络拍卖业务。
关于网络拍卖的主体,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它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拍卖公司。因技术、专业人员、资金等因素,目前只有非常少的拍卖公司能够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现阶段,拍卖公司的网站一般多用于宣传和发布信息。
2、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这种形式中包括拍卖公司之间进行联合开展拍卖业务而合作建立的网站,以“中拍网”为例,它即多个拍卖公司进行联合并通过重组“拍得网”而创立的拍卖网站。对于“嘉德在线”而言,它是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日本软体银行、香港电讯盈科共同开拓网上拍卖业务所组建的专业性拍卖网站。
3、网络公司。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了一个网络交易市场(Net-markets),由卖方和买方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双方的交易。这类网络公司在我国以eBay易趣、淘宝网为首要代表。
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能否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处于第三方地位,它通过预先设计好的程序和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为其会员、用户提供服务,网络拍卖的整个过程由***双方独立使用网络公司提供的服务来完成,这符合(一)中对网络拍卖的定义。据相关研究报告表明:目前,在互联网(网络)上进行拍卖的网站中,网络公司网站的访问量和市场份额占绝对的优势。法律界对互联网拍卖进行的探讨和思考基本上是针对网络公司的互联网拍卖业务,网络公司可以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这两者能否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是值得探讨的,这涉及到网络拍卖的本质。现对这一问题做出以下分析:
为更好的理解拍卖公司在网络拍卖活动中的地位,和拍卖公司在网上进行的拍卖活动与网络拍卖的区别,现在将拥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进行分类。拥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一类是用网站为他人从事在线交易提供服务,从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经济效益(利润)。本文称前一类网站为销售型网站,后一类为服务型网站。这两种分类可能存在着交叉。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本身从事在线交易;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本身并不从事在线交易。
2、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销售商品(服务);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为他人提供服务。
3、前一类网站的设立人(企业)是利用网站进一步扩大业务,网上在线交易只是它开展业务的手段之一;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是依靠网站为他人交易提供服务,网站就是它的唯一(主要)的业务平台,依靠网站为他人提供服务就是它的唯一(主要)业务。
4、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并不仅仅是利用网站从事在线交易,还利用网站来提高企业知名度,获得声誉,进而吸引更多的客户。但它利用网络所提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更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企业在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实力(荣誉)和商品(服务)质量;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依靠网站开展业务,它的知名度和声誉一般来源于它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提供服务的优劣程度。
从两者的区别中可以很清楚的得出拍卖公司单独建立的拍卖网站是属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的性质和其他从事传统交易(商务)的公司(企业)所建立的网站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网站是属于服务型网站。
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开办的拍卖网站,根据其性质,这里把它归类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的性质和拍卖公司单独成立的拍卖网站的性质是一样的,两者都属于拍卖公司为实现其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既有业务而在网络空间上的延伸。
那么,无论拍卖公司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的网上拍卖活动,还是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进行的网上拍卖活动,都应该理解为拍卖公司利用网络来开展和扩展自己的业务。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进行的网络拍卖活动应视为他们之间的业务合作。因为它们两者都是拍卖公司利用网络进行拍卖活动,这种网上拍卖活动本身只是传统拍卖方式在网络上的延伸,其本质上还是传统拍卖,其性质是拍卖公司利用网站作为网络公司销售其商品(即服务)的工具(手段)。拍卖公司自身从事或参与了在线交易。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拍卖公司独立建立的拍卖网站、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开办的拍卖网站的网上拍卖中,它们的操作规程、运作理念和《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是一致的,它们的经营行为也完全符合《拍卖法》,即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然后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最后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并收取佣金。例如:“中拍网”的网上拍卖流程完全依照拍卖行业的有关法规设立,“中拍网”上竞拍的拍品均经过严格的审核。而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网站采用的模式是其用户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交易平台,网络拍卖的一切交易过程由网站的程序自动完成,网站方不介入拍品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或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网络拍卖的主体是为他人从事网络拍卖提供虚拟交易空间(交易平台)和网上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络公司,即在网络平台上开展拍卖业务的网络公司。它是网络拍卖的第三方,其提供的服务仅仅是在线交易服务(online transaction service)。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不能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且通过网络拍卖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出皮尔· 欧米达在发展网络拍卖事业的过程中,他的身份和工作从来没有与传统拍卖或拍卖公司挂钩,他成立拍卖网站的本意也只是帮助他的女朋友和其他的人交换各自的收藏品,他发展的网络拍卖中很大一部分业务上是C2C(Consumer to Consumer),至今网络拍卖仍以C2C为主流。所以,将网络拍卖的主体及其性质作为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是符合网络拍卖的起源、本质和现实的。
(三)网上拍卖的特点和网络拍卖的特点
依据二(一)、(二)的内容,将网上拍卖的特点和网络拍卖的特点归纳如下:
1、网上拍卖的特点有:
(1)网上拍卖的模式是传统拍卖的模式的简单翻版。
(2)网上拍卖只是利用互联网(网络)这一新兴媒介进行的传统拍卖。
(3)网上拍卖的本质是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拍卖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的当然延伸。
(4)网上拍卖的全部过程受《拍卖法》的调整,拍卖网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拍卖标的审查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2、网络拍卖的特点有:
(1)网络拍卖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其模式是为了适应网络交易特殊的环境和特点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
(2)网络拍卖必须在由专业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上进行。
(3)网络拍卖的本质是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在线交易,是为适应网络的特殊性而将传统拍卖的交易方式引入网络从而衍生的一种在线交易模式。
(4)网络拍卖的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提供者(即网络公司),本身不参与网络拍卖,网络拍卖的全部过程由卖方和买方完成,拍卖标的不会受到严格的审查。
根据上述观点,可以认定只有网络拍卖主体(网络公司)所开展的互联网拍卖业务才是网络拍卖。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由于它们严格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运作,那么可以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们所进行的互联网拍卖业务只能称为单纯的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拍卖,即网上拍卖,是传统拍卖在互联网(网络)上的当然延伸,所以,它们因网上拍卖所产生的纠纷和解决都应当适用于《拍卖法》的规定。
三、网络拍卖是否属于传统拍卖的分析
网络拍卖自从它产生之日起就与传统拍卖密不可分,那么网络拍卖是不是拍卖呢?目前,国内有很多人的观点认为:网络拍卖只是利用了网络这一媒介,只是拍卖活动载体的改变,至少其本质上是具有传统拍卖的特点的,所以网络拍卖应该属于拍卖,是可以或应该适用《拍卖法》的。但事实是:这两者无论是从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还是拍卖程序上都有着极大的差别。网络拍卖究竟属不属于拍卖,这个问题值得探讨,这个问题不仅仅关系到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的认定,还关系到网络拍卖纠纷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服务行业自律和网络交易立法方向等一系列问题。
网络拍卖的交易模式采取的是竞价***这种价格竞争机制:在网络拍卖中,由卖方在网络服务商(指技术平台提供商或网络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上登录商品,在竞价(出价)截止时间前,买方通过在线递交价格(买方愿意出的价格)的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物品进行竞价。某些网络拍卖网站服务协议中称其为“网上竞标形式”。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正向竞价和逆向竞价,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网络英式拍卖、网络荷兰式拍卖,另外还有其他交易方式,如:集体议价(集体购买)、逢低买进、反拍卖(标价求购)等②,有的网站可能同时兼有几种交易方式。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渊源是传统拍卖,所以对网络拍卖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也一直被探讨。那么,网络拍卖实质上是不是传统拍卖,它和传统拍卖的异同是什么?现做出如下分析:
(一)网络拍卖主要类型分析
目前在互联网上出现的网络拍卖交易方式中有一些是从传统拍卖中某些交易方式演变而来,另一些是针对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和消费者的喜好而出现的新的交易方式,这些交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网络英式拍卖和网络荷兰式拍卖
(1)网络英式拍卖
英式拍卖(English Auction)也称为公开拍卖或增价拍卖,是传统拍卖中最常见的拍卖方式。这种拍卖方式被网络拍卖所采用,成为了网络拍卖中最基本、最常见的在线交易方式。网络英式拍卖采用的是正向竞价形式。网络英式拍卖的规则是后一位出价人的出价要比前一位的高,竞价截止时间结束时的最高出价者可获得竞价商品的排他购买权。其过程中,买方可以通过浏览历史价格(当前其他买家的出价)决定自己对物品的最高报价,然后提供给系统,系统自动更新后,其所出的价格和历史价格就可以显示在网页上。
(2)网络荷兰式拍卖
荷兰式拍卖(Dutch Auction)是一种公开的减价拍卖,又称“出价渐降式拍卖”。荷兰式拍卖多交易的是量大的物品,在传统拍卖中,物品价格每隔一定的时间会下降一些,此过程中,第一个出价人可以按照他出价时的价格购买所需的量。如果他买完后物品还有剩余,降价过程继续,直到所有物品都被买走为止。虽然拍卖中,物品价格处于下降趋势,但第一个出价人因考虑到其他竞买人可能先于他出价而使他无法获得所需的物品,所以他会先于其他人出价,这时他的应价实际上就是物品的最高出售价。网络荷兰式拍卖,也是针对一个卖家有大量相同的物品要出售的情况而产生的,它采用的是逆向竞价形式。网络荷兰式拍卖不存在价格下降的情况,一般是竞价截止时间结束时,出价最高者获得他所需要的数量,如果物品还有剩余,就由出价第二高的人购买。“网络荷兰式拍卖的原则是:价高者优先获得宝贝,相同价格先出价者先得。成交价格是最低成功出价的金额。”
2、网络拍卖其他主要类型
(1)集体议价(集体式购买)
集体议价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拍卖的网络拍卖类型,集体议价多采用C2B的形式,并无竞价过程,提供集体议价的网站会将物品的基础价格(初始价)公布,由众多买家构成一个庞大的购物集团,然后根据卖方在登陆物品前登记的表格中所标明不同数量等级时的物品的单价进行购买,买家人数越多,价格越低,但通常会有一个最低价(即集合底价)。集体议价实质上更像网站替一批不认识的人去批发购买他们想要的商品。
(2)逢低买进
逢低买进也是不同于传统拍卖的一种交易形式,买家可以暂不投标加入,而是根据商品的价格曲线,选一个自己认可的价格段,一旦价格降到此价格段上,系统会发送通知,告诉买家目前集合的人数已达到他所期望的价位并将他自动加入购买集体。
(3)反拍卖(标价求购)
反拍卖(标价求购)中由卖方出价,卖方成为了“买方”,其竞争的是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机会,反拍卖具体指消费者可以提供自己所需的产品、服务需求和价格定位等相关信息,由商家之间以竞争方式决定最终产品、服务供应商,从而使消费者以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实现购买。
(4)一口价
一口价指在交易前卖家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价格,让买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交易完成后,买家根据卖家预先设定好的价格(即一口价)进行付款。如果卖家出售数量是大于一的多数商品,则交易将持续到买家以一口价购完全部商品或在线时间(竞价截止时间)结束。一般在网络拍卖的实际运用中,一口价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其他交易类型(如网络英式拍卖)一起使用。
(二)认为网络拍卖是传统拍卖的原因分析
引起网络拍卖的具体法律适用探讨和争论的关键是:网络拍卖中最主要、最基本的网络英式拍卖、网络荷兰式拍卖这两种类型(交易方式)及其表现的竞价形式和传统拍卖中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所采取的竞价形式极为相似,据此有人认为这两种网络交易方式只是传统拍卖在网络中的简单翻版,进而认为网络拍卖的所有的类型(交易方式)都应属于传统拍卖的变种——网络拍卖的本质就是传统拍卖,其交易过程和产生的纠纷都应该适用《拍卖法》。这种观点的产生是基于网络英(荷)式拍卖和英(荷)式拍卖的相同点,两者之间的相同点表现为:1、以竞价机制为核心。在交易过程中,物品的价格是由卖方先设定好价格(起始价、底价),由买方通过不断出价达到最终价格,如果这个最终价格不低于卖方交易前确定的保留价(即底价),交易成交。2、采取公开的方式。交易过程采取了公开进行的方式,以便更多的人参与交易,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3、最高应价者获得物品。交易过程中,竞价分为加价、减价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是由拍卖人公布一个起始价,然后买方依次进行加价(减价),最高应价者取得物品。
从网络英(荷)式拍卖和英(荷)式拍卖的相同点可以看出:简单的认为网络拍卖本质上就是传统拍卖的网络版的根本在于这两者都采取了表现形式相同的价格竞争机制。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特点就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我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 据此,有人认为: 由此可见,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这种网上竞买就是一种拍卖活动,利用网络进行只是拍卖活动的载体改变,但不改变拍卖活动的本质特性。《拍卖法》第三条把拍卖的本质定义为: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这就为认定网络拍卖就是传统拍卖的根本原因。而事实上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的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三)网络拍卖中的竞价***是否就是拍卖
在网络拍卖中,某些交易方式(网络英、荷式拍卖)采取的的确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的竞价***方式,即竞价***。而根据《拍卖法》第三条:拍卖就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的竞价***方式。由三(二)得出:因为网络拍卖中,有一些交易类型采用了竞价***这种价格竞争机制,所以有人就认为网络拍卖是传统拍卖。这表明,在有些人的观点中认为只要采取了竞价***这种价格竞争机制进行交易的方式,就属于拍卖。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是否所有采用了竞价***的交易方式都属于拍卖呢?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不仅仅要理解《拍卖法》中对拍卖的解释和规定,更要联系实际情况来解决这一问题。现列举两个例子: 例1、某电视台为了给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在其某一栏目的节目中,邀请一些嘉宾和观众现场进行竞价***(这一交易方式容易让人想起某奥运会冠军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其奥运金牌的“公益拍卖”):嘉宾当场将物品的来历和价值等告诉现场观众,然后交给主持人,由主持人在现场观众中进行展示,然后请出预先邀请的某拍卖公司的拍卖师当场公开竞价交易,交易后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例2、某商家为出售自己的商品,租用某场地搭建一平台进行展销,其销售过程中,商家将其商品进行展示后,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对其商品进行***,物归最高应价者。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
对例1这一过程进行分析:现场嘉宾将物品交给电视台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委托行为,委托电视对其物品进行交易。现场观众成为了竞买人。电视台在其中充当了拍卖人的角色。在达成交易后,“拍卖”所得款项由电视台直接***给公益事业。然而,电视台无法作为拍卖人,其不具有拍卖的主体资格。且在《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中,拍卖人应当在经过严格的程序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于拍卖日七日前进行拍卖公告与展示。在这一竞价***活动中,没有传统拍卖中应有的委托程序、公告与展示程序及佣金的支付,所有的委托、公告、展示等程序都是在录制现场完成,竞价***活动本质上更像是电视台为提高收视率和宣传公益事业而制作的一个特殊的节目。
在例2中,商家销售商品的全过程大致是如此:商家先将很多商品展示在台上,其工作人员站在台上,对即将交易的其中某件商品进行介绍,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等。然后这位工作人员就开始对商品进行“拍卖”——竞价***(一般情况下,“拍卖”是不设底价,起始价只为一元)。这时在场的观众中某些人开始应价,这些人就成为“竞买人”,竞买人“通过不断出价达到最终价格,最高应价者就是”买受人“。最后,”买受人“ 当场向商家的工作人员付款,取得商品及商品的所有权。不难看出,在商品交易的全过程中,商家工作人员扮演了”拍卖“中”拍卖师“的角色。用《拍卖法》的相关概念对这种交易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商家既是”委托人“又是”拍卖人“,拍卖标的是商家的商品,现场有购买意图的观众成为了竞买人。这种交易方式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网络拍卖有相似点:在网络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也同为一人,即卖方。拍卖标的也为卖方的物品。
根据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得出:竞价***并不一定是拍卖。上述两个例子中的交易活动是为了适应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某些特殊的情况而采取了竞价***这种价格竞争机制。同样,网络拍卖中的公开竞价***(如:网络英、荷式拍卖)正是为了适应虚拟空间(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而利用了价格竞争机制这一方式进行的在线交易,而网络拍卖中的其他类型也是为了适应虚拟空间(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在线交易模式。
(四)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的区别
网络拍卖的类型有很多种,其交易活动本身与《拍卖法》中对拍卖活动所作的规定是有很大区别的。不可以仅仅根据《拍卖法》第三条关于传统拍卖的定义对网络拍卖加以评价,不可以据此就认定网络拍卖是传统拍卖。依据《拍卖法》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拍卖交易和传统拍卖交易可以做出以下区别:
1、拍卖标的。(1)拍卖标的权属不同:传统拍卖中,拍卖物品为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处分的物品。其中,依法处分的物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没收的物品或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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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出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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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段时间来,因为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时出现差错而造成纠纷、伤及国有资产和竞买人权益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并因此引发了对拍卖师主持规范问题的讨论。& & 5月29日上午9点30分,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6楼会议室正举行着三亚“美丽之冠”拍卖会。“美丽之冠”位于三亚市临春桥头东侧,项目占地15万多平方米,工程分二期完成,全部竣工后,项目将成三亚市唯一的大型文化会展中心,集休闲、娱乐、文化演出、商务会展于一身,是三亚地标性建筑。“美丽之冠”因3届世界***总决赛、新丝路模特总决赛以及第14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2007年世界先生总决赛在此举行而闻名于世。三亚临山向海,可资利用的土地极其有限,“美丽之冠”二期大量土地因此成为投资者聚焦点。基于以上原因,此场拍卖会倍受关注。因为经营管理方面诸多原因,今年4月底,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布公告,决定对三亚市“美丽之冠”会展中心二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美丽之冠”会展中心场馆(一期工程)资产捆绑拍卖出让。& & 拍卖会如期举行,10家单位参加了现场拍卖。竞买过程中,当持9号牌的竞买人报出4.58亿元价位、持2号牌的竞买人刚好举起牌时,拍卖师敲下了拍卖槌。2号和9号两位竞买人分别提出质疑,一方坚持认为拍卖师已落槌表示成交,另一方则认为拍卖师只报了二次价就落槌,违反了本身宣布的报价三声后落槌成交的规定,拍卖应无效。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拍卖会草草收场,拍卖结果没有最终定论。几乎海南所有媒体在第一时间对拍卖作了报道,在指出“美丽之冠”拍卖遭遇挫折、陷入尴尬状态的同时,一致对主持该场拍卖会的拍卖师提出了质疑。& & 无独有偶,二年前,成都、武汉等地在举行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时也因拍卖师落槌过快而引起予盾、争论,并被指责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近一年来广东东莞、四川广元也发生类似事件,拍卖师的主持受到非议并由此产生对拍卖公正性的责疑。& & 这一切似乎是当事拍卖师一时失误,其实这些错误也是可以避免的,它关系到用什么去评判拍卖师主持的对与错、有效与无效,这就涉及到评判的标准。& & 拍卖师是法定的拍卖会主持人,是拍卖会上的重要角色,他(她)们的行为将直接关系到拍卖的结果。由于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广泛,因此拍卖的成败将可能涉及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流失及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得失;也由于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组成复杂,拍卖会风云际会、变幻瞬息,因此各方密切关注,对拍卖师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卖师任职资格和执业要求作了严格的规定,政府管理部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拍卖师任职和执业也有明确规定。在长期的拍卖实践中拍卖师们也总结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主持拍卖的经验,拍卖师考试指导教材《拍卖通论》第17章“拍卖师”中对拍卖师应具备的行为能力作了如下表述:拍卖师的行为能力是指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控制能力以及反应能力。这些能力,是拍卖师基本素质的具体表现。所谓拍卖师的组织能力,是指拍卖师应该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有协调与组织社会活动的能力和方法,有较强的号召力,且这一能力应体现在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所谓拍卖师的表达能力,是指拍卖师应有出色的口才及表达能力,这是对拍卖师最基本的技能要求。拍卖师应根据现场的情况及竞买人的反应,用语言引导每一位竞买人攀登竞价的阶梯,不放过任何机会。因此,拍卖师的语言要十分丰富,口齿必须清楚。所谓拍卖师的控制能力,是指拍卖师控制自己及控制会场气氛两方面的能力。拍卖师只有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才能有效地控制整个会场气氛。所谓拍卖师的应变能力,是指面对拍卖会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拍卖师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不影响拍卖会继续进行为原则,快速、妥善地处理问题,平息事端、维持会场秩序的能力。这是拍卖师执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行为能力,作为拍卖师应具备以上条件。& & 在长期的拍卖实践中,根据需要和经验,行业还就当场上出现最高应价、拍卖师即将落槌前的动作要令作了明确和要求,拍卖师应给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的机会,即“三声报价”,这既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传统的拍卖操作方式,是拍卖师公平、公正的重要表现形式。三声报价的间隔时间通常由拍卖师掌握,以合理、公平为原则,根据标的价值大小和竞买人的竞价情况决定停顿时间的长短,这是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工作的需要,也是为了催促竞买人尽快举牌的需要。因为在拍卖会上经常会有些竞买人在拍卖师报出第三次价时举牌,让人包括拍卖师在内措手不及,为了方便操作,业为又把“三声报价”形象地概括“为二短一长”,即前二次报价停顿时间短,最后一次报价停顿时间稍长。经验告诉我们,拍卖师落槌时要注意,一不应埋头落槌,而应冷静地环顾全场确认无人出价时再落槌;二落槌幅度不宜过大,因为如果举槌之际突然有人举牌拍卖师收槌不及,会错失加价机会甚至引发冲突;三拍卖师不应在报笫三次时同步落槌,而应稍作停顿再落槌,否则实际上等同于只给了竞买人两次加价机会。这些不但是经验之谈,而且因为针对性强,在实践中十分管用。& & 以上各点,均必须是拍卖师执业时全面掌握的,且苦练多思,业精于勤,细节决定成败,艺高才能胆大,拍卖师只有在实战中磨砺才能百炼成钢。遗憾的是,在我国拍卖师队伍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一是培训考试政出多门。虽然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已经十周年,或出于部门利益,或出于企业利益,亦或出于部门权力,我国内地不少部门甚至企业也在培训并颁发拍卖师或拍卖主持人***,甚至一个单位两个部门各自培训发证,名目繁多,但要求不一,取得***难度不大,因此美其日为拍卖师,其实主持技巧拙劣、专业知识肤浅,从国内一些出现矛盾、纷争的拍卖可看到这种过于泛滥、过于草率培训的影子,其后患无穷。& & 二是部门、行业垄断。由于资源紧缺,不少公共资源在配置时虽然采用了市场化即拍卖的方式,但在“肥水不流外人田”思想指导下,有权部门垄断经营,而垄断经营最大弊端在于没有竞争,其结果必定官商作风横溢,朝南坐,不需要提高执业技术,不少失败的拍卖,均是垄断经营酿就的苦果。& & 三是拍卖师敬业精神不够。经近十年考试,目前全国已有国家注册拍卖师约7300余人,而就全国约5000家拍卖企业而言,这一数字且小而不足用的。同时因为入门门槛高,一些取得了拍卖师证的人员,因此高枕无忧,懈怠于学习钻研,懈怠于实践锻炼提高,懈怠于与拍卖业务相融合,业因惰而荒疏,却热衷于走穴、扬名立迈,浮躁有余而求精求进不足。& & 四是缺乏相对稳定、相对专业研讨和交流、提高的平台。虽然取得了资格,虽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机会,但完成任务的因素大于业务实操提高自身素养的因素,加上地域分布、市场发育程度、企业经营规模等事实上存在的差异,拍卖师之间业务能力悬殊过大,拍卖师普遍存在缺乏交流、提高的渠道和平台,这在不久前结束的第二届“中拍杯”全国拍卖师主持技巧竞赛赛程中已见一斑。& & 虽然由于处在新旧体制转换的阶段,部门利益,企业行为仍将存在,甚至鱼龙混珠,但我们坚信,法律法规需要疏理,市场需要规范,政出多门的现象终究会得到改变,拍卖师生存的环境会趋于清朗。但从主观能动性这一角度出发,作为法律明确的拍卖行业唯一的专业人员,拍卖师自身应该安于事业,从普通业务做起,甘心浸淫于企业、行业的点滴之间,刻苦磨砺,力求做到业有所精、术有所长,唯有如此,当你站到拍卖台上时才能纵横捭阖,抑扬顿挫,指点江山,激扬文字,能从容排除任何障碍,成为一名优秀的拍卖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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