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经有关亚马逊商品质量警告1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商应当怎么做?

眼眸深邃、轮廓分明、身材颀长,活生生的一幅画。
这在监狱民警看来,那么令人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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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一年一度的网购狂欢节“双11”已不足一个月,多少电商盼着这一天“放卫星”赚它个盆满钵盈,多少消费者想在这一天捞点便宜好货。恰在此时,一则重磅消息的份量大可掂量。
  10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对淘宝、天猫、易迅和京东商城等一系列网上购物平台产品抽检的结果。抽检总共提供有效送检样品497批次,检测发现172批次商品质量不合格,总体不合格商品检出率为34.6%。
  网购商品质量不靠谱早已不是新鲜事,广受诟病。但不合格商品竟占抽检商品的三分之一以上。占比之高令人震惊。劣品这么高,买到后咋办?一些消费者疑窦丛丛,不知所从。
  笔者认为,通过此次抽检结果,我们应把控好两点:
  其一,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所占比例不能简单推导为市场“总体不合格率”。
  实际上,工商总局此次抽检,主要针对消费投诉较多的商品,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所占比例,当然不能简单推导换算为市场“总体不合格率”。毋庸置疑,多数网购商品还是合格的,消费者尽管擦亮双眼谨慎选择购买。
  这几天,“工商总局要灭掉电商”的舆论成为热点,工商总局跟电商企业又被塑造成了剑拔***张的“对立面”,这显然大可不必。
  这里,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报道应力求客观准确,避免以偏概全,并讲求社会效果。否则,容易“好心帮倒忙”,误导消费者,造成所有网购商品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社会印象。这既有违监管部门的执法初衷,不利于新商业模式发展,而且很容易把监管和被监管者,置于尖锐的冲突对立面,激起社会不安的情绪,进而导致对整个电商市场的混乱和错误理解,这又何苦?
  其二,对网购商品质量不合格,应依法维权各负其责。
  从主管部门讲,对此次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工商总局已责成相关省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查处,相信会给那些厂家和电商平台带来一定的震慑。尤其是对其中的两批次假冒商品,应当依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坚决依法处罚。对太过份的售假厂家,只有罚它个倾家荡产以“杀一儆百”,才能让网售商品质量得以保证。
  更重要的是,各级职能部门和消协组织应将这种监管形式长效化、机制化,使之成为预防和杜绝网售不合格商品的重要举措。同时,对消费者的合法维权行为,应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建立起消费者维权的快捷通道,妥善处理。
  从消费者讲,网购到不合格商品时,应积极合法维权。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要求退货,经营者也应当负责退货。但何谓不合格商品,应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这是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前提,也是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必须。一旦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如果超过十五日未退货,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和第14条规定,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予以处罚。
  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违法经营者承担运费等费用,而且对于经营者有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欺诈行为的,还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最低不少于500元。只有这样,才会让那些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不良商家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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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0-
***邮箱:“经营者单方解释权不整改可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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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主任记者 房延彦)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购买的商品,可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将面临1万元罚款……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成军表示,这一条例主要针对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纠纷由以往一般日用消费品质量问题扩大到住房等大宗消费品领域,新兴业态涉及的管理方式表现出与传统业态不同。  网购、电视购物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于3日内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予以确认。但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商品完好。  另外,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退货的;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合法要求之日起15日内,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将被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保证质量  以往,消费者在商场参加抽奖得到的奖品,或者购买打折、特价商品时,可能会被告知商品不能退换。  按照《条例(草案)》,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保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不能因为提供奖品、赠品、优惠而免除修理、重作、更换义务以及其他责任。这也意味着,即便消费者得到的奖品或赠品,也将可以换货。  同时,经营者如果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中,作出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规定的内容,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同样被禁止的内容还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或者提供收费标准。  任意调整用户信用等级或将罚款1万元  我省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按照中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并警示交易风险,为网络商品交易当事人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应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的,处1万元罚款;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3万元罚款。  经营者不能提供货源资料处3万元罚款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将被处1万元罚款;不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处3万元罚款;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万元罚款。  经营者如果违反如上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停业整顿。  经营者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据悉,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  经营者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制  关于消费争议的解决,《条例(草案)》规定,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请求或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或者以其他便于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公开其处理消费纠纷程序,依法承担首问责任。  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极传媒:天极网全国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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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不合格的商品应承担什么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收回不合格商品是经营者应负的责任。
  不合格的商品指的是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
  有关行政部门指的是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药政管理部门等。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使企业建立完备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合格。同时,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发给质量认证***并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行全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它检查。
  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有些产品在进行质量认证时,是合格的产品,并有可能取得质量认证标志。但认证产品在以后生产的过程中质量下降,仍继续出厂销售时,对消费者的危害更大。因为它打着质量合格的牌子,极易蒙骗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发现此种情况,可以及时向认证部门举报,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并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已经与经营者约定实行"三包"的产品。虽经经营者对产品瑕疵进行两次修理,如仍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要求退货。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未约定实行"三包",该产品也不是国家规定要实行"三包"的产品,消费者可以直接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必须予以退货。例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其它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商品,如果不合格,经营者都应当负责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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