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发:非机动车违规收费,谁在法医违规玩忽职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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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为你辩护网收集整理了最新最全的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本网有大量刑事法规、案例、论文供您查阅。法律咨询***。 了解更多内容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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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 卓安律师事务所 ***: 传真:028-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一审宣判,货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获刑7年 玩忽职守罪 渠县路政两任队长获刑
&&渠县“9?15”车祸 追踪&&新闻回放&&今年9月15日,达州市渠县李馥乡境内县道望(溪)石(梯)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渠县法院获悉,12月5日,渠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此案,渠县路政大队原大队长毛德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前任大队长陈树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货车驾驶员孙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客车驾驶员罗燕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渠县路政大队原大队长毛德军:&&上任不到2月&&每月从4个中队收取4万元&&经查明:今年7月27日,毛德军调任渠县交通局公路路政大队大队长。到任不久,毛德军对路政大队四个巡查中队提出要提高该超限检测站每天的收费任务。同月底一天,毛德军与第四中队中队长张亮谈定,每个中队每个月给毛德军个人1万元人民币,四个中队的钱由张亮收齐后再交给毛德军。8月20日左右,张亮将从四个中队收来的4万元交给了毛德军。“9?15”交通事故发生后即9月20日,张亮将9月份两中队的2万元交给了毛德军。&&毛德军在收受四个中队所送的钱后,对他们在“治超”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致使该县货车超限运输现象泛滥。其中,孙志强擅自改装后的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在2013年9月超限达100%以上情况下五次通过梭梭坪检测站时,该车驾驶员孙志强向当班的路政执法人员缴纳15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后,未被要求卸载便放行。案发后,毛德军退还赃款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毛德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前任大队长陈树新:&&一年多时间&&致国家332万元罚没款流失&&2006年4月至2013年4月,陈树新任渠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2013年5月起任渠县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主任。9月26日,陈树新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陈树新供述,最近两三年对梭梭坪检测站的情况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不管。2011年,母亲生病住院、去世、春节期间以及女儿上学,四个中队长分别给我拿了钱的,此外四个中队长也私自请我和他们一起外出游玩,还买了土特产和纪念品。“他们送钱目的主要是为了感谢我对他们的关照。”案发后,陈树新退赔赃款168000元。&&据现有证据统计并鉴定,从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四个中队在梭梭坪超限检测站“治超”工作中,不按《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超限车辆处以罚款,给国家造成元的罚没款流失。法院认为,陈树新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另外,在案发后,原中队长刘兆华、张建生、张亮三人共退赔赃款31万元,3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三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客车驾驶员罗燕:&&超载又违规接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获刑两年半&&9月15日,货车驾驶员驾驶川S37789号重型自卸改装货车,核载15.67吨,实载46.8吨,超载198.66%。经渠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由孙志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孙志强引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致包括14名学生在内的21人死亡、7人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客车驾驶员罗燕曾因超载行为被两次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超载。日,车祸事发当日中午的行驶途中,违规接听他人***1分29秒,具有潜在的安全隐患。罗燕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其超载和接打***的行为均违反安全作业的管理规定,且其超载3人中死亡2人,导致事故伤亡后果扩大,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另外,货车挂靠公司原法人代表任胜勇、副经理吴朝勇、安全科长吴民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三年。廖磊 成都商报记者 江龙&&达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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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马某玩忽职守案
【全文】CLI.C.
马某玩忽职守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荥刑初字第5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晓露,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玩忽职守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二级机构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12家自备井排水户,已***水表的,未按照水表取水量计收污水处理费;未***水表的,未按照水泵铭牌上日最大取水量计收污水处理费,而是以定额的违规方式收取污水处理费。被告人马某在任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负有主管、监督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职责,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荥阳市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长期滥用职权,违规征收污水处理费,造成国家污水处理费的重大流失计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马某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以其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且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不应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当庭提交了:1、荥阳市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的相关文件及证明;2、2007年至2013年污水处理站责任目标书;3、郑州中州硫酸厂的证明、监测报告、验收意见等;4、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意见等;5、会议记录;6、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汇报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二级机构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10家自备井排水户,已***水表的,未按照水表取水量计收污水处理费,而是以协商的方式违规定额收取污水处理费。被告人马某在任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负有主管、监督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职责,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荥阳市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长期滥用职权,违规征收污水处理费,造成国家污水处理费的重大流失计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供述了其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系污水处理站的主管副局长,污水处理站是2014年3月份更名为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主要职能是保证能进入管网的水能达标处理,尽量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提高管网收集率,征收污水处理费。站长刘某负责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全面工作,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具体工作由分管副站长负责,站里下设收费科室。刘某不定期的会将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向其进行汇报,主要汇报征收难度大,其也向局班子和市领导汇报,同时也向省建设厅汇报过,但是汇报之后,上级领导也只给口头意见,文字上没有给出具体措施和批复,只是要求依法、依规足额征收。2007年至2013年期间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对15家自备井排水户违反规定协商定额收费,有水表的未按照水表收取,未***水表的不按照水泵最大取水量计算取水吨数收取污水处理费,刘某给局领导班子做过汇报,其也在会上听到。其要求他们依法依规足额征收,但是自己没有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过问的不具体,其只是注重于污水处理费每年的征收金额上,对于这些管理不够,作为主管领导,负有一定的责任。
  2、同案人刘某的供述,供述了其于2003年至2013年任荥阳市污水处理站站长,主持全面工作。2007年至2010年崔某某是主管收费的副站长,2011年至2013年马某某是主管收费的副站长。污水处理站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存在协商定额收费的情况。污水处理费少征收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水表的用户污水处理站没有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的原因主要是有的排水户的水表损坏、有的排水户的水表被锁住、还有的人为损坏等,污水处理站按照以前的数据,大概核算出的平均数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于没有***水表的排水户,没有按照最大取水量征收,而是通过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调查,由主管副站长向其汇报后协商确定数额进行征收。对于以上情况,其也给主管副局长马某汇报过。郑州博大面业有限公司、郑州众兴皂业有限公司、郑州奥特制衣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其记不清了。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费2013年之前没有按文件征收。力同铝业(河南)有限公司因水表损坏按照以前的平均用水量来收取污水处理费。郑州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和河南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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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邮箱: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作者:张建成 白林民新闻来源:正义网
  [基本案情]
  近年来,国家为鼓励林业生产,从中央财政划拨专项基金来扶持林业产业。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申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事林业生产或符合规定的林产品加工业、有真实的且达到规定数额的贷款、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林业生产。这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林业的生产,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该行业内职务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近日,山东省聊城茌平县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在业内影响比较大的林业系统人员渎职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案发前担任林业局总工程师,负责审核该市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许某某应该审核贴息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银行贷款合同、用途及付息凭证的真伪,并实地考察其是否真正从事林业生产。但许某某审核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既没有认真审核贴息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贷款等资料,也没有实地考察,违反了审核程序,并利用职权向贴息申请企业(人)索取办公经费。事后查明,贴息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贷款合同等资料全部系伪造,且真正从事林业生产的也不多。由于许某某的渎职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意见分歧]
  本案中对许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身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故意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不当目的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
  一、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定
  从主观罪过上来看,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滥用职权罪作为保底普通条款,与其他特别条款的滥用职权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存在犯罪方式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系,主体条件、主观方面应是一致的。从政治学范畴来看,“有意性”是权力行使的重要特点,通常被理解为包括参与者预料或者预见的一切后果。在刑法领域,为规范权力行使,将预期的和预见但容忍的结果与行使职权行为相联系,即确定权力行使者在权力行使上的故意,从而在发生一定危害结果时将其作为滥用职权的犯罪来处罚,应该说并未扩大处罚的范围。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事项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事项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不希望,但不防止,而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主观心态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较为普遍。
  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2]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制定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指出,构成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处于过失。从刑法的修正完善来看,增设滥用职权罪就是为了解决如何处置故意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即在保证玩忽职守罪是纯粹的过失罪的情况下,将本不应由玩忽职守罪包含的故意渎职行为放到滥用职权罪中。另外,从语义来看,“玩忽”本意是不严肃认真对待,是一种消极行为,即忽视了自己职责,出于疏忽而没有履行自己职责或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其中不应包含故意成分在内。
  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包括:1.故意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2.超越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3.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的行使职责。而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行为;不正确履行,实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背职性”上。即行为人的行为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背职行为。玩忽职守罪的背职行为主要包括:1.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背职责要求,应为而不为、当作而不作的行为,如放弃职守、擅离职守。2.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严肃对待、严格履行应尽的职责,或马马虎虎或粗心大意或草率从事或敷衍了事等不恪尽职守的行为。
  由此可见,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中均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方式。如何对该两种行为方式进行严格区分?笔者认为应紧密联系其主观方面。结合二罪主观罪过,滥用职权行为是“故意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为是“过失不履行职责”。
  另外,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是典型的结果犯。犯罪结果达不到一定程度不能构成此罪。但滥用职权在社会危害上要严重于玩忽职守,主观上也恶劣于玩忽职守。因此,《渎职侵权立案标准》中作了严格的规定。如:在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上,滥用职权要求在20万元以上,而玩忽职守则要求在30万元以上。
  二、本案具体情况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许某某在本案中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即许某某对贴息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贷款合同等资料及从事林业生产真实性的审核,是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还是故意不履行审核职责。笔者认为,许某某该行为是故意行为,也就是涉嫌滥用职权而非玩忽职守行为。理由如下:
  1.许某某的主观心态。两个层次:首先,许某某长期在林业系统工作,与多数申请贴息的企业负责人关系密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许某某也供述曾有多家企业负责人找过他,想申请贷款贴息,但又不符合申请条件。为此,许某某向他们透露此次贷款贴息申请只看贷款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没有符合要求的贷款自己想办法弄。由此可以看出许某某在某些贴息申请企业提供伪造申请材料的事实是明知的,这就为以后许某某故意不审核这些材料的真伪埋下了伏笔,而对于实地考核,包括许某某供述,大量证据证明他也从来没有执行过。由此可见,许某某在主观上应为故意;其次,许某某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审核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其应当明确自己职务权限,对越权行事的违规性也应当明知,但在本案中许某某却逾越职权,向申请贴息的企业索要贴息款的20%作为办公经费,并对造成国家损失的后果持无所谓态度。可见,许某某主观心态上应为故意,不应理解为过失。
  2.许某某的客观行为。两个步骤:首先,许某某对于贴息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只是简单的将申请人***号码输入特定的系统,只要申请人存在贷款,初步申请即能通过。而按照相关程序,在初步审核通过后,责任人还要对申请人贷款用途、金额、付息情况及申请人从事林业生产的真实性,但在实际操作工程中许某某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其理应仔细核实情况、报请领导批示,然后再做具体处理,但许某某却“应为而不为、当作而不作”,即许某某不履行自己职责,这点看似与玩忽职守罪的“不履行职责”相同,但根本区别点在于许某某此时的“不履行职责”是建立在明知且有意志的故意基础之上的,属于“故意不履行职责”。其次,许某某在审核过程中,对贴息申请企业和个人提出将贴息款的20%上交林业局,作为办公经费,许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无权作出上述规定,即许某某“应作为而不为,当作之而不作”,以权谋私,属于典型的不正当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这与滥用职权罪的主客观相符。因此,笔者认为许某某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其给国家造成了500余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综上,笔者认为,许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应当从主、客观角度分别来加以认定。法院审判也与笔者意见相符,认定许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并对许某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作出有罪判决。
  (作者单位:茌平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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