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上午9时许,兴文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玉屏镇林业站***称:“玉屏镇同尧村2组皮巴岩(小地名)有人砍伐了很多树子没有办理手续,请你们立即过来查处。”接警后,兴文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展开实地调查。
经查,李某于8月初,雇请工人杨某采伐了其购买的位于兴文县玉屏镇同尧村2组皮巴岩(小地名)张某林地内的杂树135株 ,随后拉运了4.72吨到江安县五矿镇石桥子煤矿出售。经民警现场检尺伐桩:共采伐了135株杂树,涉案林木蓄积6.5立方米,林木价值910元。
李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兴文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李某下处罚: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135株5倍的树木,计675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910元4倍的罚款,计3640元。
自今年开展“守护绿川2号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以来,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向滥伐林木说不,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守护生态林业底线。今年以来,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已经依法查处了10余起滥伐林木的行政案件。
仙峰苗族乡仙峰村村民袁某某,滥伐林木31株,涉案原木材积4.98立方米。对袁某某给予补种滥伐株数5倍、共计155株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共计7500元的罚款。
太平镇青山岩村村民张某某,滥伐林木40株,涉案原木材积1.3立方米。对张某某给予补种滥伐株数5倍、共计200株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共计1170元的罚款。
莲花镇复兴村村民聂某某,滥伐了林木8株,涉案原木材积 1.52立方米。对聂某某给予补种滥伐株数5倍、共计40株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共计2400元的罚款。
古宋镇小河村村民钟某某,滥伐了林木6株。涉案原木材积0.33立方米。对钟某某给予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五倍共计30株杉树幼苗;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共计84元的罚款。
古宋镇阳光村村民邹某某,滥伐了林木179株,涉案原木材积6.21立方米,涉案立木蓄积10.35立方米。对邹某某给予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五倍共计895株红椿树幼苗;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共计12420元的罚款。
九丝城镇龙泉村村民向某某,滥伐了林木50株,涉案原木材积1.96立方米。对向某某给予补种滥伐株数5倍、共计250株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共计1764元的罚款。
古宋镇土地坎村村民杨某某,滥伐了林木52株。涉案原木材积 4.12立方米。对杨某某给予补种滥伐株数五倍,共计260株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共计1200元的罚款。
共乐镇东方红村村民余某某,滥伐了林木6株,涉案原木材积1.29立方米,涉案立木蓄积1.85立方米。对余某某给予补种滥伐株数五倍,共计30株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共计900元的罚款。
仙峰苗族乡东方亮村村民陈某某,滥伐了林木45株,涉案立木蓄积4.56立方米。对陈某某给予补种滥伐株数五倍,共计225株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共计4934.4元的罚款。
仙峰苗族乡高山好村村民贺某某,滥伐了林木31株,涉案立木蓄积1.44立方米。对贺某某给予补种滥伐株数五倍,共计155株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共计900元的罚款。
九丝城镇新兴村村民苏某某 ,滥伐了林木40株,涉案立木蓄积8.0立方米。对苏某某给予补种滥伐株数五倍,共计200株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共计9500元的罚款。
此帖由网友 “╰╮強顔歡笑” 发布
摘要: 指出了林地"一张图"是林地变革调查的基础,通过先进的遥感技术对林地进行了核查,并阐述了林地范围与林地保护变化情况.基于此,从林地变更调查所具备的意义着手,分析了现阶段林地变更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实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目标,以及增强林地动态监管水平有一定的帮助.
申请人:张日先 张黄镇新桥村委会竹地坝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一):张日中 张黄镇新桥村委会竹地坝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二):张日才 张黄镇新桥村委会竹地坝村民小组村民。
当事人争议林地共二幅,坐落在张黄镇新桥村委会辖区,地名统称下角竹窝。第一幅争议林地(以下称1号林地),面积约3亩,四至:东至岭岗分水为界,南至A点(E:109°24′51.1″,N:22°00′43.6″)直上岭岗为界,西至岭脚沿麓槽直上岭岗为界,北至岭岗分水为界,该幅林地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争议。第二幅争议林地(以下称2号林地),面积约1.5亩,四至:东至岭岗分水为界,南至B点(E:109°24′50.8″,N:22°00′42.6″)直上岭岗为界,西至岭脚田边为界,北至A点(E:109°24′51.1″,N: 22°00′43.6″)直上岭岗为界,该幅林地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争议。详见附件1:《争议现场勘界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争议下角竹窝林地使用权一案,申请人张日先向本府申请调处,根据《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府依法派员调查。
申请人称:争议林地原属生产队责任山,1982年竹地坝生产队共分成六个小组,本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分属不同的小组;争议林地作为生产队的责任山分给我小组,我小组后来又将争议林地分给我管理使用;1997年左右该二幅林地由被申请人(一)、申请人(二)强占种荔枝等;2012年因修建高速公路政府征收该山岭时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请求政府将争议林地的使用权确定为申请人所有。
被申请人(一)称:1982年“三山”落实时,1号林地作为责任山分给申请人所在的小组管理使用,但分山后其它各组都不按1982年分配方案管理,互换管理的现象普遍发生;1994年左右,应申请人要求,我将本人管理使用的位于斩狗窝的五边地与申请人对换了1号林地,此后1号林地一直由我管理使用至2012年政府征收该地修建高速路;2012年申请人对1号林地使用权属提出异议从而发生纠纷;当时1号林地是申请人自愿对换给我管理的,请求政府将1号林地确权给我。
被申请人(二)称:2号林地原是申请人所正在小组的责任山,我所在的小组也有责任山,但后来都被其他组的人认回去管理了;2号林地在分山前是由我户管理,在我们的责任山被他人认回后,我也认回2号林地,此后由我户管理使用,用于种荔枝等;申请人也帮我在2号林地上种植过荔枝木,当时申请人没有反对我在2号林地上耕作;直到2015年12月15日,我才知道申请人对该幅林地提出权属主张,现我主张2号林地的使用权。
案经查明,该二幅林地所有权属竹地坝村民小组所有。1982年“三山”落实时,竹地坝村民小组分成六个小组。两幅争议林地作为生产队责任山分配给申请人所在的第六小组,由申请人管理使用。申请人在砍狗窝岭有责任山并在上面种植桉树,其山下有被申请人(一)的一幅五边地(下称砍狗窝五边地)。为方便连片种植桉树,约于1995年,申请人提出将1号林地与被申请人(一)的斩狗窝五边地对换管理。此后,1号林地一直由被申请人(一)管理使用,用于种植荔枝等林木至2012年底。在政府征收该地修建高速路时,申请人对1号林地提出权属主张从而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二)所在的第一组分得垺水塘一幅、学角岭一幅、大窝两幅共四幅岭。学角岭一幅、大窝两幅在分山前是其它组的山岭,但分山后被其它组的人(其中有钟玉英、张剑锋、张星海)管理使用了。被申请人(二)于1997左右开始管理使用2号林地,用于种植荔枝等,申请人也帮被申请人(二)在2号林地上种植过荔枝木,当时申请人没有反对申请人(二)在2号林地上耕作。直到2015年12月15日,申请人(二)才知道申请人对2号林地提出权属主张。俩被申请人分别管理使用这二幅争议林地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案经调解未果。
另查明,竹地坝村民小组所属的六个生产小组,在1982年“三山”落实时除了分配有自留山外,还分配有竹山和茶山作为各小组的责任山,但是各方(除第三小组外)都没有能够提供当时的分山方案,各小组也没有自觉按分配方案管理各自分得的林地。逐年来各小组都不自觉地进行了调整管理,形成了现在的管理现状。另外,工作组查阅《贵合路(浦北段)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贵合路(浦北段)青苗补偿明细表》,都查不到申请人相关记录,但查出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关于1号林地、2号林地的相关补偿记录,1号林地对应表中地块编号为0402049的林地,2号林地对应表中地块编号为0402051的林地。详见附件2、附件3。
以上事实有权属纠纷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调查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1982年“三山”落实时竹地坝村民小组虽然进行过分山,但不久之后除第三小组外,各小组便不按照1982年的分山方案管理,各小组、各户逐年进行了不自觉调整管理,形成了现在的管理现状。在这个调整管理过程中,各方都没有提出异议。在此客观历史前提下,此类不自觉调整管理的行为已经形成管理事实。2号林地由被申请人(二)管理使用至纠纷发生时,期间均无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为方便自己连片耕作,于1995年左右提出用1号林地与被申请人(一)的砍狗窝五边地对换管理,该对换行为是同一村民小组内部之间的村民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形成管理事实。并且《贵合路(浦北段)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贵合路(浦北段)青苗补偿明细表》上有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关于本案两幅争议地的征地相关补偿记录,而查不到申请人相关补偿记录,证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分别对1号林地、2号林地有管理事实。为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府作如下处理决定:
当事人争议林地共二幅,坐落在张黄镇新桥村委会辖区,地名统称:下角竹窝。第一幅争议林地,面积约3亩,四至:东至岭岗分水为界,南至A点(E:109°24′51.1″,N:22°00′43.6″)直上岭岗为界,西至岭脚沿麓槽直上岭岗为界,北至岭岗分水为界,该幅林地使用权属被申请人(一)所有。第二幅争议林地,面积约1.5亩,四至:东至岭岗分水为界,南至B点(E:109°24′50.8″,N:22°00′42.6″)直上岭岗为界,西至岭脚田边为界,北至A点(E:109°24′51.1″,N:22°00′43.6″)直上岭岗为界,该幅林地使用权属被申请人(二)所有。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浦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