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的带3d试机号今天晚上金码8月25 7.00左右发...

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公安局成功侦破特大跨国贩毒团伙案
日,在公安部的直接督办、在省、市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公安局成功破获“”部督特大跨国贩毒团伙案,缴获毒品***2104.87克,抓获涉案人员46人,查缴毒资58.8万元。
今年初,甘谷县公安局在工作中获取了家住我县大像山镇谢家庄村民谢某某(男,52岁)有长期外流贩毒嫌疑的重要线索,县局立即决定组织力量开展秘密侦查,经过近三个月的工作,侦查员初步掌握了谢某某等人从缅甸购买毒品入境云南瑞丽市向甘谷县大肆贩卖的犯罪事实。
日,甘谷县公安局抽调专门力量组成“”专案组对谢某某等人涉嫌贩毒团伙案正式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案情重大,县局将案情逐级上报市局、省厅,并被公安部禁毒局确定为部督办目标案件,由省公安厅直接指挥协调,由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实施案件侦破工作。
为了进一步掌握犯罪证据,甘谷县公安局派出专案组侦查员三下云南,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谢某的居住地、社会关系及活动轨迹进行了全面排摸和调查,并进行分析研判。通过侦查员的不懈努力,终于掌握了谢某从境外购买毒品运送至甘谷进行贩卖的团伙网络、贩运方式和运输路线。同时,专案组对谢某贩毒团伙中的涉案成员进行摸排调查,全面搜集犯罪证据,及时获取有关线索,初步确定了这是一个近40余名吸贩毒人员组成的团伙网络。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专案组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侦查方向,多次对谢某贩毒团伙实施的毒品运送时间、方式、线路等核心环节进行研判分析,并制定多种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在掌握了该贩毒团伙大量的犯罪证据之后,县局决定立即收网。8月2日下午14时许,专案民警在甘谷县城将主要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成功抓获,从其家中查获木质地板62捆,在其中两捆木质地板暗槽内查获毒品***共6块,净重共计2104.87克。随即专案组对贩毒团伙其余成员进行收网抓捕,先后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等10余名贩毒团伙成员,查获涉案吸毒人员36人。目前,涉案人员均被县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戒毒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部督特大跨国贩毒团伙案成功告破,标志着以谢某某为首的贩毒团伙被一网打尽,一个庞大的逐级分销贩毒网络被彻底摧毁。“”案件成为我市自建国以来破获的最大的一起贩毒案,也是我县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重大胜利,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做出了重大贡献。
责任编辑:您现在的位置: →
→ (2013)谷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
(2013)谷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
&&&&&&&&&&&&&&&&&&&&&&&&&&& (2013)谷刑初字第01号
&&&&& 公诉机关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 &&& 被告人马子英,又名马勺布,男,生于1977年4月5日,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赵家村赵家58号,农民。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2年12月释放。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康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释放。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释放。2012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正龙,又名马尔洒,男,生于1984年2月15日,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初中文化,住广河县城关镇赵家村赵家151号,农民。2003年因抢劫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月假释。2012年8月25日因盗窃罪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字(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受理,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受理终结。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马子英伙同马正龙窜至甘谷县城伺机作案,在甘谷县大像山镇沙家巷张蓉蓉家门口,马正龙在巷口放风,马子英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改锥将一辆价值5400元的灰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车锁撬开后,骑车带马正龙逃离现场。二被告人骑到甘谷县城西环路后,俩人商量决定由马正龙负责看守偷来的摩托车,马子英再去偷一辆摩托车。后马子英窜至甘谷县大像山镇新城街西分波渠李晓明家门口,再次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改锥将一辆价值6000的红色雅马哈摩托车锁撬开,骑车逃离现场。在甘谷县西环路二被告人会合后,骑车沿316国道逃窜,途径武山县广武坡时,被当地公安干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指认笔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作案工具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马子英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马正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子英辩称,鉴定机构鉴定的摩托车不是他盗窃的摩托车;鉴定不准确,价格过高。
& &&被告人马正龙辩称,他没有参与盗窃红色雅马哈摩托车;他在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是从犯,应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马子英伙同马正龙窜至甘谷县城伺机作案,在甘谷县大像山镇沙家巷被害人张蓉蓉家门口,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发现门口停放着一辆灰色弯梁豪爵牌110型摩托车,马正龙便道巷口放风,马子英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改锥将该摩托车车锁撬开后,骑车带马正龙逃离现场。俩人骑到甘谷县城西环路后,商量由马正龙负责看守偷来的摩托车,马子英再去偷一辆摩托车就返回广河县。后马子英窜至甘谷县大像山镇新城街西分波渠被害人李晓明家门口,再次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改锥将一辆红色林海雅马哈弯梁110型摩托车车锁撬开,骑车逃离现场。在西环路俩人会合后,骑车沿316国道逃窜,途径武山县广武坡时,被当地公安干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灰色弯梁豪爵牌110型摩托车价值5400元;被盗红色林海雅马哈弯梁110型摩托车价值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甘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分别证实,案件的来源、立案侦查情况和被害人的身份信息。
2、武山县公安局的抓捕材料证实,2012年8月25日14时许,武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广武坡设卡堵截时,将驾驶被盗摩托车的被告人马子英、马正龙当场抓获。
3、证人李晓明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10时许,她停放在甘谷县大像山镇新城街西分波渠自家门前的摩托车被盗。该车是红色林海LYM110型弯梁摩托车,车架号为LL8PYH4F5AB231330,发动机号10L61214。该车是2011年10月从甘谷县永利公司购买的,价值6650元,车有九成新,现在价值6000元。
4、证人张蓉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11时许,她停放在大像山镇沙家巷院门口的摩托车被盗,该车为灰色弯梁豪爵牌110型摩托车,车架号为LC6XCH3R7B1035058,发动机号为XT039944,是2012年7月15日从甘谷县亨泰公司购买的,价值6000元,车友九成新,现价值5400元。
5、证人罗丽丽的陈述内容和证人张蓉的陈述内容相一致,另外还证实了该车的销售价格为6000元而***价格为5300元的原因。
6、被告人马子英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他和马正龙乘车来到甘谷县城,预谋盗窃摩托车。在县城的一条巷子里发想了一辆灰色弯梁豪爵牌摩托车,马正龙在一旁放风,他用自制的改锥撬开车锁,骑车带马正龙逃离现场,来到县城的西环路后,马正龙看管偷来的摩托车,他在附近用自制的改锥撬开了车锁,又偷了一辆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然后他和马正龙各骑一辆摩托车沿316国道逃往广河,在武山县广武坡被当地公安干警抓获。
7、被告人马正龙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早上,他和马正子英来到甘谷县城盗窃摩托车,在县城的一条巷子里,马子英撬开车锁,将一辆灰色弯梁豪爵牌摩托车偷到后骑车带他来到了西环路,他在此看管偷来的摩托车,过了一会,马子英又偷来了一辆红色雅马哈摩托车,俩人骑车沿316国道逃窜时在武山县广武坡被当地公安干警抓获。
8、甘谷县公安局指认笔录1份、照片1组分别证实,经被告人马子英指认,在甘谷县大像山镇沙家巷张蓉蓉家门口,偷一辆灰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甘谷县大像山镇新城街西分波渠李晓明家门口,偷了一辆红色弯梁雅马哈摩托车
9、被害人张蓉蓉、李晓明的***各1张,购车***、产品合格证个1张分别证实,豪爵牌、林海雅马哈摩托车的价格、车辆型号、生产日期、及各种指标参数。
10、甘谷县公安局估价委托书1份、甘谷县物价局鉴定意见书1份、价格鉴定表1份证实,被盗的灰色爵牌110型弯梁摩托车价值5400元,红色林海雅马哈110型弯梁摩托车价值6000元。
11、甘谷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分别证实,2012年8月25日,甘谷县公安局扣押红色弯梁雅马哈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10L61214;扣押爵牌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XT039944.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