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取消规定管理规定取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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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于7月1日实施
日11:24  
中国消费者报  
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6月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5号令的形式正式对外发布。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第25号令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利用户外场所、交通工具等形式发布的4类户外广告须进行发布前登记,4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
须进行发布前登记的4类户外广告为:(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4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为加大户外广告监管力度,第25号令增加了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户外广告管理相对人的义务,第25号令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应当标注登记证号;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规定了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义务;同时规定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自行改变登记事项,不按要求标注登记证号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的罚则。
第25号令对原《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中已经不符合户外广告监管实际情况的条款、其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以及按职能分工应当由地方政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做出规定的条款做了删除。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了解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1995年12月8日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适应《行政许可法》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据悉,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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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2日,我局12315接到群众举报:举报淇县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设置在淇县淇浚路张近路口北(加油站西)的户外广告违法。2016年1月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淇县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设置在淇县淇浚路张近路口北(加油站西)的大型喷绘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为&购买家具哪里行,请到淇县美凯龙,品种全,质量好,价格优,地址:淇县红旗路西段火车站东,***:6852878&。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4月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为负责人,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家具、灯具、建材批发兼零售;2015年当事人为了扩大市场知名度,有利于进行招商。于2015年10月15日,当事人创意,淇县东方广告部制作了印有&购买家具哪里行,请到淇县美凯龙,品种全,质量好,价格优,地址:淇县红旗路西段火车站东,***:6852878& 大型喷绘户外广告,设置在淇县淇浚路张近路口北(加油站西)。当事人供述:设置在淇县淇浚路张近路口北(加油站西)大型喷绘户外广告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广告费用为1200元,有此广告产生的效益无法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设置违法户外广告照片一张;我局12315中心举报单据登记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设置违法户外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给当事人制作、设置户外广告单位出具的收费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过、事实和认识。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及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五:我局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设置在淇县淇浚路张近路口北(加油站西)的大型喷绘户外广告未在我局登记备案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设置户外广告未登记备案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经过出证人确认。
当事人设置户外广告未到我局登记备案,违反了户外广告规定,虽然辩称:为了扩大市场知名度,有利于进行招商,加上今年大气候的影响,总体形势不好,又是新市场,地理位置偏僻,不足作为免于处罚的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设置户外广告未到我局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之规定,属于设置户外广告未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协助调查,并且主动承认错误,保证今后不再出现同样错误。从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违法情节一般。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淇县人民路6号
邮编:456750 ***:
淇县人民政府网 最佳分辨率
备案号:豫ICP备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 & & & & & & & & &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
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
登记档案。
第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挤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
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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